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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九一號 自 訴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自訴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 右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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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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