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九一號 自 訴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自訴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 右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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