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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慧芬歐陽漢菁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一號

自訴人
互森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告
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互林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互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部分有主文所示之誤,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蔡如琪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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