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辛○○ 庚○○ 癸○○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七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丁○○、癸○○、辛○○、乙○○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戊○○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癸○○處有期徒刑參年;辛○○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乙○○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浩欣」印章各壹枚、附表四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浩欣」印章各壹枚、附表四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庚○○無罪。 事 實 一、戊○○(化名沈濤)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起,在臺北市○○○路○段十二巷四號設立「力天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未辦理公司登記,下稱「力天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丁○○(化名 EVA)則擔任力天公司會計,癸○○(化名胖胖或高進)、謝文彪(化名周仕軒,另案偵查中)、鄭德龍(化名龍君,另案偵查中)則均係力天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乙○○、辛○○(化名黃日中)則分別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左右起受僱於戊○○擔任力天公司之業務人員,亦負責招攬客戶。戊○○、丁○○、辛○○、癸○○、乙○○、謝文彪、鄭德龍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並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在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二(除編號十五)所示各式印章,透過經營男公關公司人員之介紹及在報紙或跳蚤雜誌刊登代辦銀行信用貸款及申請信用卡之廣告,招攬信用不佳、無職業等不符銀行發卡及信用貸款條件之客戶,並上網在網路上抓取仲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怡公司)、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文公司)、廣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浩公司)、方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承公司)、方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方圓公司)、方家電腦有限公司(下稱方家公司)、奕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奕立公司)、軒宇有限公司(下稱軒宇公司)、鈦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宇公司)、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宇公司)、中力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力公司)、森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森柏公司)、正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正中公司)、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貿公司)、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華公司)、力天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天下公司)、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和昌公司)、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美和公司)、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業公司)、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通公司)、上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瀧公司)、鼎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雅公司)之名稱、編號及因代辦莊頭北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莊頭北公司)員工莊岳翰申請信用卡而取得之該公司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等資料,而與知情並就其各人部分與戊○○等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客戶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賴滄淵、周煥傑、李文鴻、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劉廣偉、呂志祥、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程興鐘、李政達、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黃玉盒、莊文和、林嘉慶、黃英傑、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林憲偉、陳紀廷、莊淳圳、黃凱俊、雨聲達賴、江俊憲、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鍾宇弘、嚴斯翰、高仕敬、子○○、吳嘉仁、黃川鴻、李加興、周倉海、袁濟、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許淵博、王耀國、甲○○、施宏凱、吳幸源、劉聰雄、黃登彬、楊文彬、林素虹、陳冠中、劉義璋、廖森豪、潘啟輝(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部分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六號均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高國証部分亦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九六八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其餘留宗正等客戶則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丙○○部分詳後述)及丙○○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冒用「己○○」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由上開客戶將身分證影本交與戊○○等人,並於戊○○、鄭德良、乙○○、辛○○、謝文彪、鄭德龍等業務人員所交付之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通銀行)等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基本資料,而將正卡申請人職業資料欄或空白交戊○○等人填寫,或依戊○○等人所口述之資料填載,且均明知渠等實際上並未在前開仲信公司等任職及支領薪資,由戊○○等人利用前揭偽造之印章所偽造附表三所示莊頭北公司等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等私文書後,併同其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申請書,持以向匯通銀行、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為日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下稱渣打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公司)等銀行或信用卡發卡公司申請信用貸款或信用卡,而抽取一成至三成之佣金牟利,而恃此為生。戊○○、丁○○、癸○○、乙○○等人並在上址接聽電話,當銀行以電話對申請人徵信時,戊○○、丁○○、癸○○、乙○○等人則訛稱申請人確實在各該所填寫之公司任職,而使銀行誤信為真,致匯豐銀行、匯通銀行、渣打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慶豐銀行、大眾銀行、華信安泰公司、友邦公司分別核發信用卡予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吳敏濠、李文鴻、陳泰郎、黃聖賀、陳玉國、傅毓凌、郭承浩、李正達、黃玉盒、王建中、陳紀廷、鍾俊年、陳仕玉、葉哲維、姚豐元、劉聰雄、廖正義、林素虹、潘啟輝、徐立齊、朱立功、周佩珍、王志銘、陳俊憲、黃則士、劉於明、周倉海、程興鐘、陳紀廷、游俊良、詹益權、張少觀、盧冠安、陳信達、卓碧珊、游建勳、王家麒、謝玉環、世明宗、康貴秀、陳氷源、周佩珍、冒用「己○○」名義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使其等享有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之利益;另台新銀行則給予信用貸款予賴滄淵、蘇興中、陳永成、鍾宇弘等人。嗣申請人取得上開銀行之信用卡後,由戊○○、癸○○等人帶同申請人至圓林旅行社等地以刷卡假購買真換取現金或預借現金,戊○○等人則從中抽取佣金或手續費,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各該被偽造名義之公司、發卡銀行及貸款銀行。乙○○雖於九十年二月間自力天公司離職而另任職匯通銀行委任之信用卡行銷公司每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每新公司)擔任業務推廣人員,惟仍承前犯意,負責為力天公司將代辦之信用卡申請書等資料送件至匯通銀行,並於申請書上簽名表明已經核對過申請人資料而向匯通銀行申請信用卡;其間乙○○亦承前犯意,委由戊○○偽造其任職莊頭北公司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扣繳憑單,並於填寫申請書後持向匯通公司申請信用卡,然此部分經匯通銀行查證認為不實,而未核發信用卡,亦足生損害於匯通銀行及莊頭北公司。嗣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經警持搜索票在力天公司內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丙○○明知其並未受僱於莊頭北公司,竟因其前所申請之信用卡陸續因經常掛失或延遲繳款而遭銀行停用,且其本身無工作、信貸資格不足,無法再申請到信用卡及信用貸款,而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前某日與戊○○聯絡後,與戊○○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約定以三十五萬元之貸款額度由戊○○抽取二成佣金,並先行支付新台幣(下同)三百元手續費之代價,由其在申請書上填寫基本資料及於職業欄上填載任職莊頭北公司倉儲部,年資為二年八月之不實資料後,委由戊○○以偽造之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等資料向台東企銀、匯通銀行、台新銀行,施用詐術,申請核發貸款及信用卡而行使之。然因久未核准而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往「力天公司」查詢,適警方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搜索而查獲,始未得逞。 三、案經匯通銀行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莊頭北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起訴書原指被告戊○○以力天公司為信用不佳之客戶代辦信用卡及貸款,由「知情之客戶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林楓崎、賴滄淵、周煥傑、李錦泉、李文鴻、林信孜、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游俊良、鄭鈞睿、廖准譽、劉廣偉、呂志祥、顏秀蘭、方文彥、林政源、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邱于芸、許文凱、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馬莉、趙滿齡、賴俊卿、陳永鎮、葉金麟、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傅毓凌、陳昌双、郭承浩、程興鐘、李政達、張文俊、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陳建成、陳炳煌、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蔡東成、黃玉盒、陳衍安、莊文和、林嘉慶、邱垂朝、黃英傑、李嘉俊、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王建中、林憲偉、陳紀廷、伊寶駿、薛金環、江昭德、施光龍、莊淳圳、黃則士、蕭正安、黃凱俊、雨聲達賴、湯亞倫、劉嘉訓、江俊憲、彭家泉、鍾俊年、邱玉雯、蔣名揚、劉紹緯、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吳金財、鍾宇弘、余智凱、簡子淇、嚴斯翰、高仕敬、李柏蓉、龐華敏、子○○、姚豐元、吳嘉仁、黃川鴻、彭聖強、曾煥延、李加興、周倉海、陳梅君、袁濟、劉智彬、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賴世運、許淵博、王耀國、甲○○、潘建宏、廖份蘭、黃俊維、陳明月、林頎茹、施宏凱、傅群憲、簡明正、吳政遠、吳幸源、徐小琴、劉聰雄、葉秋嬿、廖正義、洪良翔、邱智成、黃登彬、李文進、楊文彬、林素虹、李慧瑛、陳冠中、詹坤霖、莊堯名、劉義璋、廖森豪、陳耀來、潘啟輝、李文鴻、陳玉慧、徐立齊、辜智源、王崑政、李詩韻、李欣怡、翁介民、游建勳、蘇秋豪、黃騰祥、莊麗珍、陳進全、吳學禹、吳家豪、姜智浩、劉永華、魏文明、廖淑美、鄭聰賢、世明宗、蔡文祥、葉應清、張少觀、辜美玲、鄭亦笙、曹盛德、藍永坤、高嘉隆、黃士豪、李宋僚、伍美岑、李嘉俊、許晉旺、鍾政義、林家安、朱立功、廖宏富、鄧阿時、謝玉環、陳志鑫、王家麒、邱清宏、盧冠安、徐彩文、林世國、周聖光、康貴秀、余柏霖、熊巧琳、高嘉隆、賴志偉、葉文華、林可倫、蔡益財、楊宗憲、詹益權、周庭宇、許家翎、李秋梅、翁志雄、張福義、廖茂芳等人交付身分證影本並填寫申請書等資料後交予被告戊○○等人向匯通銀行等銀行辦理信用卡及貸款」,嗣經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補充理由書將上開事實減縮為「由知情之客戶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賴滄淵、周煥傑、李文鴻、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劉廣偉、呂志祥、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程興鐘、李政達、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黃玉盒、莊文和、林嘉慶、黃英傑、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林憲偉、陳紀廷、莊淳圳、黃凱俊、雨聲達賴、江俊憲、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鍾宇弘、嚴斯翰、高仕敬、子○○、吳嘉仁、黃川鴻、李加興、周倉海、袁濟、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許淵博、王耀國、甲○○、施宏凱、吳幸源、劉聰雄、黃登彬、楊文彬、林素虹、陳冠中、劉義璋、廖森豪、潘啟輝等人提供身分證影本」,有其補充理由書可憑,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戊○○對於以上揭方式為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以詐欺為常業之行為,辯稱:伊當時還有兼任代書工作,並非以此為業,且伊有另案同因涉犯詐欺罪嫌而經檢察官起訴,並經鈞院判決,本件與該案為同一案件,應為該判決效力所及云云。被告丁○○則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辛○○、癸○○、乙○○固均不否認曾經介紹為了辦信用卡的朋友給被告戊○○所經營之力天公司,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辛○○辯稱:並不知道被告戊○○等人以偽造之資料辦信用卡;被告癸○○辯稱:當時因為經營其他工作沒有賺錢,又欠莊頭北公司的錢,才會向他們借莊頭北公司員工名義申辦貸款,但不知道後來被被告戊○○拿去做了這麼多,也不知道文件是假的;被告乙○○則辯以:只是幫忙介紹客戶,不知道文件是假的,而且伊自小患有癲癇,判斷力不足,不能明確知悉被告戊○○提供給伊辦信用卡之文件是假的。被告丙○○亦否認有何詐欺得利、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雖然有支付手續費,但並不知道被告戊○○幫忙偽造假文件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戊○○成立力天公司,擔任負責人,化名沈濤,被告丁○○則任職力天公司擔任會計,化名 EVA乙節,為其二人自承,且互核相符,並有其二人之力天公司員工服務證、員工基本資料可參(見刑事偵查卷六第一二八、一三二頁),應堪採信。 ㈡被告戊○○前因另案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一號),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繫屬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該案雖繫屬於本案之前(本案繫屬日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然查本案犯罪時間係八十九年九月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另案犯罪時間則係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時間相距已有六月之久,且二案共同謀議犯詐欺罪之其餘共同被告均不相同,又被告戊○○犯本件詐欺行為係與共同被告成立力天公司,並以相當細密之分工方式分擔行為,亦與另案分工方式不同,復有另案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一號起訴書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判決書可供參酌,佐以被告自承:之所以另犯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案件,是因為本案搜索之後,另外又有朋友拜託伊幫忙,所以才會又幫他們辦乙節(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二十三頁),顯見被告戊○○於本案為警查獲後是因該案其餘被告之慫恿始又另行起意,再犯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案件,其犯意既係另起,即難認與本案有何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此亦為另案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二0號判決為相同之認定,有該判決書可參,是被告戊○○辯稱:本案與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係為同一案件云云,並非可採。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賴滄淵、周煥傑、李文鴻、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劉廣偉、呂志祥、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程興鐘、李政達、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黃玉盒、莊文和、林嘉慶、黃英傑、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林憲偉、陳紀廷、莊淳圳、黃凱俊、雨聲達賴、江俊憲、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鍾宇弘、嚴斯翰、高仕敬、子○○、吳嘉仁、黃川鴻、李加興、周倉海、袁濟、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許淵博、王耀國、甲○○、施宏凱、吳幸源、劉聰雄、黃登彬、楊文彬、林素虹、陳冠中、劉義璋、廖森豪、潘啟輝及被告丙○○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冒用「己○○」名義之人等人與被告乙○○確實均未在上開仲信公司等公司任職、支領薪資,為申辦銀行信用貸款或申請信用卡,而提供其等之個人身分證影本,並於各申請書上填寫基本資料,職業欄部分則空白交由被告戊○○等人代為填寫,或依照被告戊○○等人口述之資料填載後,再由被告戊○○等人提供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等文件,委託被告戊○○等人經營之力天公司代為向匯通銀行等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或信用卡,嗣匯豐銀行、匯通銀行、渣打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慶豐銀行、大眾銀行、安信公司、友邦公司分別核發信用卡予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吳敏濠、李文鴻、陳泰郎、黃聖賀、陳玉國、傅毓凌、郭承浩、李正達、黃玉盒、王建中、陳紀廷、鍾俊年、陳仕玉、葉哲維、姚豐元、劉聰雄、廖正義、林素虹、潘啟輝、徐立齊、朱立功、周佩珍、王志銘、陳俊憲、黃則士、劉於明、周倉海、程興鐘、陳紀廷、游俊良、詹益權、張少觀、盧冠安、陳信達、卓碧珊、游建勳、王家麒、謝玉環、世明宗、康貴秀、陳氷源、周佩珍、冒用「己○○」名義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另台新銀行則給予信用貸款予賴滄淵、蘇興中、陳永成、鍾宇弘等人等情,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羅祥賓等九十四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綦詳,被告戊○○等人對於上開證詞亦均無意見,其中同案被告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部分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六號均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同案被告高國証部分亦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九六八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有上開判決及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均附本院卷),並有如附表二所示高國証等人之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送件資料表、信用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單等附卷可憑。是證人即同案被告羅祥賓等人均明知被告戊○○等人所經營之力天公司為其等代辦信用貸款或信用卡所填寫之申請書上職業欄資料均屬不實,而所附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單等亦均屬偽造。 ⒉證人己○○於偵查中證述:並未在鼎雅公司任職,也未委託他人申辦匯通銀行信用卡,卷附申請書亦非其填寫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六0四號卷第十九至二十頁),然據被告戊○○、乙○○所陳:「己○○」名義之申請書等資料是由持有「己○○」身分證之人所填寫,並由被告戊○○交被告乙○○向匯通銀行送件乙節,參以被告戊○○等人本件犯行係為信用不佳之人代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且委託代辦之上開客戶均自知信用不佳方委託被告戊○○等人代辦,並無冒用他人名義委託申辦者,是從其犯罪之手法及現有卷內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戊○○及乙○○對於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冒用「己○○」名義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指被告乙○○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屬無從證明。 ⒊證人即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於本院審理中作證之被告丁○○證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羅祥賓等人因為沒有工作,所以委由力天公司代為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收取一定比例之手續費,招攬客戶之業務會對客戶說明工作之流程,包括是由力天公司提供在職證明等文件,所以確定客戶均知道力天公司代其等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所提出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文件是偽造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二十四至二十六、三十頁)。 ⒋證人即莊頭北公司員工莊明輝則於警詢中指稱:馮仁義、費文盛、李文進、邱智成、羅祥賓、袁濟、徐立齊、丙○○、楊文彬、賴世運、潘建宏、黃建宏、黃清霖、陳吉祥、吳幸源、陳明月、王耀國、莊堯明、陳玉慧、黃登彬、廖正義、林碩茹、徐小琴、陳清發、劉義璋、簡吉田、施宏凱、李文鴻、林建芳、曾盟顯、謝文彪、葉冠宏、陳信至、乙○○、劉宜鑫、王凱迪、陳冠中、洪良翔、甲○○、余柏霖、詹伍常、邱文玲、許榮男、黃俊雅、傅群憲、林素虹、廖森濠、許淵博、陳榮裕、胡惠唐、劉聰雄、吳敏濠、陳永清、葉秋嬿、潘啟輝、劉逸傑、嚴秀菊等人均非莊頭北公司之員工(見刑事偵查卷一第十六至十七頁),是附表二查獲以莊頭北公司名義製作之上開人等之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等均屬偽造,亦甚明確。 ⒌再據扣案如附表一(除編號十五)之印章,包括上開仲信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稅務員印章、稅捐稽徵所納稅證明章等,更可佐被告戊○○關於客戶即同案被告羅翔賓等人之扣繳憑單、勞保卡、員工職務證明等為其偽造乙節屬實。 ⒍證人即中華銀行行員趙英偉、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李育琪、證人即日盛銀行行員林永和、證人即遠東銀行行員林昱德、證人即渣打銀行行員曾秋玲、證人即華信銀行行員陳慧珊、證人即台新銀行行員張家欽、證人即聯邦銀行行員李卓緯、證人即慶豐銀行行員林麗鳳、證人即大眾銀行行員張尚德、證人即友邦公司人員陳志誠、證人即匯通銀行法務人員壬○○於偵查中之證詞暨其等所提出以偽造文件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貸款之資料(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0號卷三第二十九至五十四頁、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三十八、三十九頁)、國泰銀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陳報狀所附高國証等人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消費明細彙總表、渣打銀行九十二年三月五日(92)渣信字第0二一六號函所附信用卡客戶使用情況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狀所附陳俊憲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慶豐銀行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九二)慶銀卡催字第0四四號函所附劉於明、周倉海之申請書及消費與繳款狀況、遠東銀行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陳報狀、大眾銀行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函、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92)聯信卡字第00四七號函、安信公司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九二)信總字第二七一號函所附申請書、消費明細及繳款紀錄、友邦公司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友字第九二0三二0000一號函、慶豐銀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公務電話傳真之乙○○申請信用卡查詢、台新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陳報狀(見第一七八五0號卷二第六十九至一四六頁、第一七八五0號偵查卷三第五十三至七十一、七十四至一二七頁)。 ㈣被告癸○○、辛○○、乙○○確實知悉力天公司為信用不佳之客戶代辦信用卡或貸款係以偽造之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等向各銀行提出申請而與被告戊○○、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證人即被告丁○○證述:被告鄭德良在力天公司成立時就與被告戊○○合夥,被告癸○○與乙○○在力天公司負責招攬業務,在公司接聽電話,對客戶解釋代辦之程序,也負責接聽銀行徵信之電話,並依據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及被告戊○○偽造之在職證明應付銀行之徵信電話,被告癸○○及乙○○二人都知道委由力天公司向各銀行提出之文件都是偽造的,業務會向客戶收取報酬,被告辛○○則在力天公司工作約一星期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二十五至二十七、三十至三十三頁、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六頁)。 ⒉證人即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於本院審理中作證之被告戊○○雖否認有告知客戶羅祥賓等人其係使用偽造之文件向銀行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也否認被告癸○○、乙○○知悉其偽造文件供客戶向銀行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等節,惟證人即客戶羅祥賓等人均坦承知悉力天公司以偽造之文件向銀行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已如前述,則證人即被告戊○○上開陳述顯然僅係在迴護客戶及被告癸○○、乙○○等人,況其亦證稱:被告癸○○及乙○○都有在力天公司工作,被告乙○○是在九十年過年前由被告癸○○介紹來力天公司工作的,工作約三個月,在九十年過年前離職,被告乙○○知道力天公司在代客戶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被告乙○○在九十年過年前自力天公司離職後擔任匯通銀行業務員期間也有委託其向匯通銀行送件,又被告乙○○本人於九十年八月間也有委託伊辦理申請信用卡,且僅提出乙○○本人之身分證,其餘資料均由伊負責偽造等情(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七、八、十、十三、十六、十七頁),並有被告乙○○用以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等在卷可憑(見刑事偵查卷四第一六九至一七二頁),衡以被告乙○○在九十年八月前早已經任職匯通銀行委任之信用卡行銷公司每新公司擔任業務推廣人員,負責辦理信用卡業務,也有為力天公司送件予匯通銀行辦理信用卡,此為其自承,並經證人壬○○證述在卷(見第五四六號他字卷第三十八、三十九頁),則被告乙○○對於申請信用卡應有相當資力及信用證明乙節更應知之甚詳,況其於本院審理中對於證人即被告丁○○所述亦稱:有聽癸○○說文件是偽造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三十四頁),然其竟不僅負責為被告戊○○送件予匯通銀行辦理信用卡,且更進一步提出自己之身分證,並在申請書職業資料欄上填寫「公司名稱: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稱:職員、年資:一年十月」等資料後即委託被告戊○○之力天公司代辦信用卡,則被告乙○○以自幼患有癲癇症,以致於無法判斷其行為等詞為辯解,更難憑採。 ⒊被告癸○○雖亦否認知悉被告戊○○之力天公司係以偽造之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惟其不僅知悉,且負責招攬業務及接聽電話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丁○○證述如前,並有其在力天公司任職業務部主管之員工基本資料可佐(見刑事偵查卷六第一二九頁),上開基本資料記載被告癸○○到職日期為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且任職業務部擔任主管一職,且被告癸○○亦坦承:與力天公司共用辦公室從事外幣買賣,有與被告戊○○共同分擔房租、水電費用,也會招攬客戶給被告戊○○代為辦理信用卡,而莊頭北公司部分是因為與莊頭北公司老闆的兒子認識,且欠他錢,所以才會借莊頭北公司名義由力天公司辦理貸款,看能否還錢等情(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三十四頁、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八頁),則被告癸○○顯然知悉力天公司所提出莊頭北公司之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係屬虛假;且其與力天公司共用辦公室,對於力天公司內之被告戊○○、丁○○等人提供偽造之文件予銀行,並以該處電話應付銀行之徵信等情,更有可能知悉;再者,若其不知力天公司實際從事何種行為,又如何招攬辦理信用卡之客戶?因此,被告癸○○以其僅是與被告戊○○分租辦公室等詞為辯解,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辛○○亦辯稱:伊僅是力天公司外務,負責收送文件,不知道被告戊○○向銀行提出之文件是偽造的云云。然查扣案被告辛○○之力天公司員工服務證上職稱記載:「專員」,而非「外務」,再依據力天公司內部職務分配說明,業務部分事務分為一般業務及銀行業務,一般業務又有主管、專員、正職員工及新進員工之分,而一般業務之工作內容則為「負責配合公司各項承攬與協調、個人業績量」(見刑事偵查卷六第一三二頁、刑事偵查卷七第二十四頁),則被告辛○○在力天公司擔任之職務應係負責招攬客戶之專員,而非單純之外務,況其自始即坦承曾經介紹客戶甲○○、子○○委由力天公司辦理信用卡乙節,則被告辛○○既負責招攬業務,且實際已經招攬部分客戶,如何諉稱不知力天公司實際上是為信用不佳之客戶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而提供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被告辛○○辯稱僅是擔任外務云云,實非可採。 ㈤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戊○○、丁○○、癸○○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即共同以為信用不佳之客戶提供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資料辦理信用卡、信用貸款而向各銀行為訛詐之行為,直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被查獲時止,已經為客戶羅祥賓等九十四人、被告乙○○、高英甫及冒用「己○○」名義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向各銀行提供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之申請,均如上述,而被告丁○○、辛○○在當時均無其他工作,而被告乙○○在轉任職每新公司之前亦無其他工作,均為其等自稱(見本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六頁),則其等顯然恃此為生。被告戊○○、癸○○雖分別稱另外有承攬代書工作及家中做領帶工作,然其二人既未提出相關證據以為佐憑,且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其二人之其他工作並不影響是否以此為業之認定。因之,參酌被告戊○○、丁○○、癸○○、辛○○、乙○○犯罪時間之長短及代辦之數量,其等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被告戊○○、癸○○、辛○○、乙○○辯稱:並無以之為常業之犯意之詞,亦非可採。 ㈥被告丙○○確實委託被告戊○○申請信用卡及貸款,並明知被告戊○○偽造其任職莊頭北公司之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以向銀行提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之申請: 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有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滬上字第六十四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雖未扣得被告戊○○偽造被告丙○○之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而經向台東企銀、匯通銀行(現改為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函查被告丙○○是否曾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亦均未果,有台東企銀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94)東企銀北字第十一號函、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業控部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94)國事卡控字第00二五號函、台新銀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新信卡字第九四00三三號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台新信卡字第九四00七四號函附本院卷,惟台新銀行亦另函覆稱:該行針對未獲核准之信用卡,不論係於電腦系統中之申請紀錄或實體之申請文件均僅保存三個月等語,有台新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台新信卡字第九四0二一二號號附本院卷供參。因此,礙於各銀行內部保存未獲核准之申請文件之規定而無法向各銀行調取被告丙○○之申請書及所附文件,亦不能遽行認定被告丙○○並無向各銀行申請之行為。 ⒉被告丙○○確實曾經付費以委任被告戊○○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在申請書上記載其申請當時職業資料之公司名稱為莊頭北公司乙節,為其自承,核與證人即被告戊○○、丁○○所證相符(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頁),證人即被告丁○○並詳證:依據其所製作之業務報表及用以應對銀行徵信之丙○○資料表上記載,被告戊○○曾經將被告丙○○之申請文件送匯通銀行、台東企銀申請信用卡,另送台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其中匯通銀行係九十年八月九日送件至士林夜市之業務員,且申請書上填載被告之工作單位為莊頭北公司倉儲部,年資為二年八月等情(見本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五頁),並有業務報表、丙○○之資料表在卷可稽(見刑事偵查卷七第一、四頁、刑事偵查卷六第一三一頁),綜合上開間接證據,佐以被告之供述,足以認定被告戊○○確實曾經將被告丙○○之申請資料送匯通銀行、台東企銀申請信用卡,另送台新銀行申請「台新十萬金」之信用貸款。 ⒊且依據被告戊○○為羅祥賓等客戶申請信用卡所附資料及上開丙○○資料表上之記載,被告戊○○為被告丙○○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有附莊頭北公司之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而被告丙○○亦坦承並未在莊頭北公司任職,且其自八十六年間起即陸續以任職荷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其母親所開設之公司)業務部主任為職業資料向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且在九十年間多次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或遭銀行以延遲繳款且經常掛失卡片為由停用,有中國信託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九日陳報狀、玉山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玉卡字第0五0三0八0六號函、聯邦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94)聯信卡字第0一四一號函、台北富邦銀行九十四年三月十日北富信卡字第二八0號函附本院卷足參,是被告丙○○並非首次申請信用卡,其對於申請信用卡、信用貸款應檢附相當之資力證明,且有工作證明乙節應知之甚詳;再者,被告丙○○為本件犯行當時已是二十六歲之成年人,對於信用卡申請書上資力條件應據實填載,更應確知,其竟可以在完全未曾在莊頭北公司任職之情下,卻在申請書上填寫任職莊頭北公司?被告丙○○辯稱:因為相信被告戊○○所說將來可以介紹伊到莊頭北公司任職所以才會填寫任職莊頭北公司,且不知被告戊○○偽造伊在莊頭北公司任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云云,更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⒋又依常情,各銀行業務人員由於業績之壓力,無不以各種贈品、優惠之方式,吸引民眾申請信用卡,被告丙○○既非首次申請信用卡,怎可能不知?其竟又以支付手續費之方式委託被告戊○○代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益證其知悉被告戊○○受託代辦信用卡、信用貸款之程序與一般之正常管道不同。 ⒌是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丙○○顯然是在九十年間因其無工作,而無足夠之資力證明,且債信不佳,使得先前所申請之眾多信用卡遭銀行停用而無信用卡使用,遂支付手續費填寫不實之工作經歷,委由被告戊○○偽造莊頭北公司之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以向匯通銀行、台東企銀申請信用卡,另向台新銀行申請「台新十萬金」之信用貸款甚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戊○○、丁○○、癸○○、辛○○、乙○○及丙○○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適用之法條: ㈠核被告戊○○、丁○○、癸○○、辛○○、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起訴書雖指被告乙○○所為應依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第三項、第一項、第二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得利未遂罪,惟此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應係犯同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三、四頁】;至被告乙○○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均附此說明);被告戊○○、丁○○、癸○○、辛○○、乙○○等人偽造附表一(除編號十五)所示印章而偽造附表四之印文後,用以偽造附表四所示私文書(其中扣繳憑單等雖無蓋用各該公司行號之印文,然據其上以電腦打字之「扣繳單位」已足知該扣繳憑單之製作權人為各該扣繳單位,且依其內容可表彰該所得人於該特定期間內向扣繳單位支領定額薪資之意,自屬私文書),進而持向各銀行申請而行使之,其等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戊○○、丁○○、癸○○、辛○○、乙○○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就各客戶之行為亦分別與各該客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戊○○、丁○○、癸○○、辛○○、乙○○等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戊○○、丁○○、癸○○、辛○○、乙○○等人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戊○○、丁○○、乙○○前均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被告丁○○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戊○○未坦承全部犯行,被告癸○○、辛○○、乙○○則均未坦承犯行,其等偽造之文書眾多、詐欺之對象亦甚多,對於各公司、銀行所生之危害甚鉅,與其等在此常業詐欺犯行中所分擔行為之多寡、被告乙○○、辛○○參與犯行之時間較為短暫及其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此外,被告丁○○、乙○○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丁○○已坦承犯行,現為景文技術學院學生,且已懷孕數月,有學生證影本、何長富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附卷,被告乙○○則有癲癇症、精神官能症併發睡眠障礙之宿疾,亦有長庚紀念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其二人經此教訓後,均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併予宣告緩刑三年、四年,以勵自新。 ㈡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貸款部分,起訴書雖未引詐欺取財未遂之條文,惟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詐取貸款之事實,業經起訴,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二十五頁】,併此說明)、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詐欺得利未遂罪(申請信用卡部分)。被告丙○○委由被告戊○○等人偽造「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浩欣」印章而偽造各該印文後,用以偽造被告丙○○之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另又偽造扣繳憑單,進而持向台東企銀、匯通銀行、台新銀行申請而行使之,其等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與被告戊○○等人就偽造被告丙○○之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進而持向台東企銀、匯通公司、台新銀行申請而詐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未遂(向台東企銀、匯通銀行申請信用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丙○○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丙○○雖已著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為之實施,惟未生取得貸款及得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丙○○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惟犯罪後未坦承犯行,正值青年,不知以合法正當之管道管理自己之債信,在舊有信用卡不能負荷其消費時,竟試圖以偽造之資力證明另外申請信用卡及貸款,惟最終未詐得貸款及信用卡,尚未生損害,與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附表一(除編號十五)所示印章一百九十八枚及未扣案之「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浩欣」印章共二枚為偽造之印章、附表四所示之印文(偽造之私文書因已由被告戊○○等人持向各銀行申請而行使之,均非屬被告等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三、四所示私文書分別為各銀行函附或自扣案電腦檔案中列印者),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印章二十二枚(分別為力天公司員工即被告辛○○及委託力天公司申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之客戶之印章,非偽造之印章)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力天公司所有,為供被告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新台幣一千元部分),業據被告戊○○等人供述在卷(附表二之存摺四十八本分別為共犯即客戶為申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而交付被告戊○○,亦據被告戊○○陳述在卷,亦屬供共犯之被告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沒收。 五、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辛○○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左右止即受僱被告戊○○所成立之力天公司與之共犯常業詐欺罪嫌,惟被告辛○○係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為警查獲前約一星期才受僱於力天公司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戊○○、丁○○證述在卷,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辛○○在此受僱時間之前即參與被告戊○○等人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不能證明被告辛○○涉犯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㈡被告乙○○與冒用「己○○」名義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而偽造「己○○」名義之申請書向匯通銀行申請信用卡云云,然無證據證明被告乙○○對於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冒用「己○○」名義部分犯行明知而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業如前三、㈢⒉所述,不能證明被告乙○○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化名陳政)受僱擔任由共同被告戊○○任負責人之力天公司業務人員,而與共同被告戊○○、丁○○、辛○○、癸○○、謝文彪(另案偵查中)、鄭德龍(另案偵查中)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以詐取他人財物而以之為生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共同被告戊○○在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印章,透過經營男公關公司人員之介紹及在報紙或跳蚤雜誌刊登代辦銀行信用貸款及申請信用卡之廣告,招攬信用不佳、無職業等不符銀行發卡及信用貸款條件之客戶,再由共同被告丁○○上網在網路上抓取仲信公司、仲怡公司、仲文公司、廣浩公司、方承公司、方圓公司、方家公司、奕立公司、軒宇公司、鈦宇公司、網宇公司、中力公司、森柏公司、正中公司、汎貿公司、高華公司、力天下公司、明和昌公司、台美和公司、豐業公司、惠通公司、上瀧公司之名稱、編號及因代辦莊頭北公司員工莊岳翰申請信用卡而取得之該公司之扣繳憑單等資料,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連續由知情之客戶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賴滄淵、周煥傑、李文鴻、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劉廣偉、呂志祥、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程興鐘、李政達、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黃玉盒、莊文和、林嘉慶、黃英傑、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林憲偉、陳紀廷、莊淳圳、黃凱俊、雨聲達賴、江俊憲、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鍾宇弘、嚴斯翰、高仕敬、子○○、吳嘉仁、黃川鴻、李加興、周倉海、袁濟、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許淵博、王耀國、甲○○、施宏凱、吳幸源、劉聰雄、黃登彬、楊文彬、林素虹、陳冠中、劉義璋、廖森豪、潘啟輝(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部分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六號均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高國証部分亦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九六八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其餘留宗正等客戶則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等人將身分證影本交與共同被告戊○○等人,並於匯通銀行等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基本資料,而將正卡申請人職業資料欄或空白交戊○○等人填寫,或依戊○○等人所口述之資料填載,且均明知渠等實際上並未在前開仲信公司等任職及支領薪資,由戊○○等人利用前揭偽造之印章偽造仲信公司等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等文件後,併同其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信用卡申請書,持以向匯通銀行、寶島銀行、大眾銀行、聯邦銀行、渣打銀行、中華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富邦銀行、慶豐銀行、安泰銀行、台北銀行、匯豐銀行、誠泰銀行、友邦公司、安信公司等家銀行或信用卡發卡公司申請信用貸款或信用卡,而抽取一成至三成之佣金牟利。被告庚○○與被告戊○○、丁○○、辛○○、癸○○等人並在上址接聽電話,當銀行以電話對申請人徵信時,其等則訛稱申請人確實在公司任職,而使銀行誤信為真,致匯豐銀行、匯通銀行、渣打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慶豐銀行、大眾銀行、安信公司、友邦公司分別核發信用卡予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吳敏濠、李文鴻、陳泰郎、黃聖賀、陳玉國、傅毓凌、郭承浩、李正達、黃玉盒、王建中、陳紀廷、鍾俊年、陳仕玉、葉哲維、姚豐元、劉聰雄、廖正義、林素虹、潘啟輝、徐立齊、朱立功、周佩珍、王志銘、陳俊憲、黃則士、劉於明、周倉海、程興鐘、陳紀廷、游俊良、詹益權、張少觀、盧冠安、陳信達、卓碧珊、游建勳、王家麒、謝玉環、世明宗、康貴秀、陳氷源、周佩珍等人,另台新銀行則給予信用貸款予賴滄淵、蘇興中、陳永成、鍾宇弘等人。嗣申請人取得上開銀行之信用卡後,由被告戊○○、癸○○等人帶同申請人至圓林旅行社等地以刷卡假購買真換取現金或預借現金,再由被告戊○○等人從中抽取佣金或手續費,均足以生損害於該被偽造公司及發卡及貸款銀行,因認被告庚○○與共同被告戊○○、丁○○、辛○○、癸○○、謝文彪、鄭德龍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復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庚○○與共同被告戊○○等人共同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羅祥賓等九十四人、證人莊明輝、趙英偉、李育琪、林永和、林昱德、曾秋玲、陳慧珊、張家欽、李卓緯、林麗鳳、張尚德、陳志誠、壬○○之證詞及附表一、二、三之扣案物及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資料為據。訊據被告庚○○固不否認受僱於共同被告戊○○擔任力天公司之外務乙職,惟堅決否認有何與共同被告戊○○等人涉犯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僅進入力天公司工作幾天,負責收送文件,薪水都還沒領到,並不知道共同被告戊○○等人在做什麼事情,也沒有介紹其他人到力天公司申請任何信用卡或貸款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一、二、三之扣案物品及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資料雖分別係偽造或內容不實,然僅能證明證人羅祥賓等九十四人持向匯通銀行等銀行申請信用卡或貸款之資力證明係屬不實之客觀事實;又證人羅祥賓等九十四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僅指稱委由被告戊○○、鄭德良等人辦理信用卡或貸款,在力天公司曾經看過被告戊○○、丁○○、鄭德良等人,均未提及與被告庚○○有何接觸或聯繫;至證人莊明輝則係證述扣案莊頭北公司之扣繳憑單均係偽造等詞,證人趙英偉、李育琪、林永和、林昱德、曾秋玲、陳慧珊、張家欽、李卓緯、林麗鳳、張尚德、陳志誠、壬○○之證詞則係指證人羅祥彬等九十四人確實有向各銀行申請信用卡、貸款,且所使用之文件內容不實等詞,是上開扣案印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資料與證人羅祥賓等九十四人與證人莊明輝、趙英偉、李育琪、林永和、林昱德、曾秋玲、陳慧珊、張家欽、李卓緯、林麗鳳、張尚德、陳志誠、壬○○之證詞均不足證明被告庚○○與本件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何關連。 ㈡證人即被告戊○○、丁○○經隔離訊問後均證述:偽造之文件是由戊○○提供,被告庚○○是由戊○○應徵,只到力天公司上班約一星期,在力天公司只是擔任外務工作,負責收送文件,並不知道力天公司提供客戶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資料,也不負責接聽電話或介紹客戶(見本院卷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三頁、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六、九、十一頁),並有被告庚○○之力天公司員工服務證可參,其上確實記載被告庚○○之職務為「外務」(見刑事偵查卷六第一三二頁),則被告庚○○任職力天公司擔任外務工作僅一星期,依照被告戊○○指示收送文件,對於被告戊○○交付文件之內容及真偽,其是否可得知悉?又被告庚○○既不負責辦公室內之工作如接聽電話之事宜,其如何認知力天公司辦公室內之其他人員即被告戊○○、丁○○、鄭德良等人之工作內容係以偽造之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貸款?是從證人即被告戊○○、丁○○等人之證述並不能證明被告庚○○有與其等就本件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庚○○涉共同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所舉之證據上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庚○○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庚○○涉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庚○○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證物名稱 │印章數量│備註(印章內容) │ ├───┼────────────┼────┼─────────────┤ │一 │榮鋅企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三 │㈠「榮鋅企業有限公司」 │ │ │林江澄印章 │ │㈡「榮鋅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票專用章」 │ │ │ │ │㈢「林江澄」 │ ├───┼────────────┼────┼─────────────┤ │二 │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 │ │ │人黃茂華印章 │ │㈡「黃茂華」 │ ├───┼────────────┼────┼─────────────┤ │三 │奕立實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二 │㈠「奕立實業有限公司」 │ │ │馮月利印章 │ │㈡「馮月利」 │ ├───┼────────────┼────┼─────────────┤ │四 │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侯鴻昌印章 │ │㈡「侯鴻昌」 │ ├───┼────────────┼────┼─────────────┤ │五 │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陳漢清印章 │ │㈡「陳漢清」 │ ├───┼────────────┼────┼─────────────┤ │六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李堅光印章 │ │㈡「李堅光」 │ ├───┼────────────┼────┼─────────────┤ │七 │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高照訓印章 │ │㈡「高照訓」 │ ├───┼────────────┼────┼─────────────┤ │八 │正中事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二 │㈠「正中事業有限公司」 │ │ │王碧霄印章 │ │㈡「王碧霄」 │ ├───┼────────────┼────┼─────────────┤ │九 │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人鄭克捷印章 │ │㈡「鄭克捷」 │ ├───┼────────────┼────┼─────────────┤ │十 │科技網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科技網股份有限公司」 │ │ │人楊仲萍印章 │ │㈡「楊仲萍」 │ ├───┼────────────┼────┼─────────────┤ │十一 │沛力源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沛力源國際有限公司」 │ │ │人陳宸彰印章 │ │㈡「陳宸彰」 │ ├───┼────────────┼────┼─────────────┤ │十二 │軍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軍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印章 │ │㈡「林素真」 │ ├───┼────────────┼────┼─────────────┤ │十三 │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林傳傑印章 │ │㈡「林傳傑」 │ ├───┼────────────┼────┼─────────────┤ │十四 │稅務員印章 │十 │㈠「稅務員陳惠敏」 │ │ │ │ │㈡「稅務員陳妙珍」 │ │ │ │ │㈢「稅務員楊忠誼」 │ │ │ │ │㈣「稅務員鍾桂蓮」 │ │ │ │ │㈤「稅務員石狀為」 │ │ │ │ │㈥「助理員許美麗」 │ │ │ │ │㈦「助理員鄭程耀」 │ │ │ │ │㈧「助理員蕭香蘭」 │ │ │ │ │㈨「書記蔡淑真」 │ │ │ │ │㈩「書記倪鳳珠」 │ ├───┼────────────┼────┼─────────────┤ │十五 │曾仁芳等印章二十二枚 │二十二 │「曾君芳」、「林建芳」、「│ │ │ │ │子○○」、「程興鐘」、「沈│ │ │ │ │天祥」、「常志剛」、「陳銘│ │ │ │ │輝」、「傅群憲」、「簡清風│ │ │ │ │」、「周小夸」、「常志剛」│ │ │ │ │、「黃聖賀」、「嚴秀蘭」、│ │ │ │ │「辛○○」、「蔡東成」、「│ │ │ │ │蔡明通」、「辛○○」、「劉│ │ │ │ │明緯」、「庚○○」、「楊志│ │ │ │ │勳」、「彭樓」、「蔡志宏」│ ├───┼────────────┼────┼─────────────┤ │十六 │國稅局新莊稽徵處納稅證明│十八 │㈠「房(一、二胎)汽車(中│ │ │章及審核號碼章 │ │ 古車)融資個人信貸.青年│ │ │ │ │ 創業貸款大學生貸款.信用│ │ │ │ │ 卡(金.普)難件承辦」 │ │ │ │ │㈡「工商企業,自營商融資,│ │ │ │ │ 貸款房屋(一.二胎),汽│ │ │ │ │ 車融資個人信用貸款,青年│ │ │ │ │ 創業金信用卡(金.普)難│ │ │ │ │ 件承辦」 │ │ │ │ │㈢「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核定│ │ │ │ │ 依納稅人結算申報資料填發│ │ │ │ │ 」 │ │ │ │ │㈣「查本案財稅中心尚未核下│ │ │ │ │ 左列金額係納稅人自行申報│ │ │ │ │ 數」 │ │ │ │ │㈤「財務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莊稽徵處納稅證明章」 │ │ │ │ │㈥「資料中心尚未核定」 │ │ │ │ │㈦「A」 │ │ │ │ │㈧「B」 │ │ │ │ │㈨「C」 │ │ │ │ │㈩「P」 │ │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十七 │稽徵所印章 │十八 │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萬華│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㈡「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㈣「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南港│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㈤「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㈦「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㈧「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㈩「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淡水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店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三重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中和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基隆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板橋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莊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汐止稽徵所服務台」 │ ├───┼────────────┼────┼─────────────┤ │十八 │會計專用章 │一百二十│「A」、「B」、「C」、「│ │ │ │五 │D」、「E」、「F」、「G│ │ │ │ │」、「H」、「I」、「J」│ │ │ │ │、「K」、「L」、「M」、│ │ │ │ │「N」、「O」、「P」、「│ │ │ │ │Q」、「R」、「S」、「T│ │ │ │ │」、「U」、「V」、「W」│ │ │ │ │、「X」、「Y」、「Z」、│ │ │ │ │「A」、「B」、「C」、「│ │ │ │ │D」、「E」、「F」、「G│ │ │ │ │」、「H」、「I」、「J」│ │ │ │ │、「K」、「L」、「M」、│ │ │ │ │「N」、「O」、「P」、「│ │ │ │ │Q」、「R」、「S」、「T│ │ │ │ │」、「U」、「V」、「W」│ │ │ │ │、「X」、「Y」、「Z」、│ │ │ │ │「1」、「2」、「3」、「│ │ │ │ │4」、「5」、「6」、「7│ │ │ │ │」、「8」、「9」、「0」│ │ │ │ │、「1」、「2」、「3」、│ │ │ │ │「4」、「5」、「6」、「│ │ │ │ │7」、「8」、「9」、「0│ │ │ │ │」、「品管部」、「工程部」│ │ │ │ │、「工程師」、「倉儲部」、│ │ │ │ │「行政部」、「會計」、「專│ │ │ │ │員」、「課長」、「主任」、│ │ │ │ │「職員」、「暫付款」、「應│ │ │ │ │收帳款」、「應收帳款」、「│ │ │ │ │銀行存款」、「暫收款」、「│ │ │ │ │健保費」、「商0000000」、 │ │ │ │ │「交通費」、「廣告費」、「│ │ │ │ │勞保費」、「應付票據」、「│ │ │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 │ │「薪資支出」、「生財器具」│ │ │ │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 │ │ │」、「其他收入」、「雜項費│ │ │ │ │用」、「手續費」、「電話費│ │ │ │ │」、「瓦斯費」、「水費」、│ │ │ │ │「清潔費」、「技術員」、「│ │ │ │ │技術部」、「行銷部」、「資│ │ │ │ │訊部」、「維修部」、「倉管│ │ │ │ │部」、「組長」、「文具用品│ │ │ │ │」、「現金」、「其他支出」│ │ │ │ │、「合計」、「進貨折讓」、│ │ │ │ │「進貨退出」、「進貨」、「│ │ │ │ │應付費用」、「電費」、「信│ │ │ │ │用卡」、「小費」、「管理費│ │ │ │ │」 │ └───┴────────────┴────┴─────────────┘ 附表二: ┌────────────┬──────┐ │物 品 名 稱│數 量│ ├────────────┼──────┤ │存摺 │四十八本 │ ├────────────┼──────┤ │電話帳單 │十八張 │ ├────────────┼──────┤ │電腦主機及螢幕 │二臺 │ ├────────────┼──────┤ │電話機 │六具 │ ├────────────┼──────┤ │傳真機 │一臺 │ ├────────────┼──────┤ │行動電話 │二具 │ ├────────────┼──────┤ │電腦列表機 │二臺 │ ├────────────┼──────┤ │電腦掃描器 │二臺 │ ├────────────┼──────┤ │電話總機 │一臺 │ ├────────────┼──────┤ │現金帳 │二本 │ ├────────────┼──────┤ │房屋契約書 │一本 │ ├────────────┼──────┤ │員工上班卡 │七張 │ ├────────────┼──────┤ │新台幣 │一千元 │ ├────────────┼──────┤ │電腦磁片 │三十八片 │ ├────────────┼──────┤ │空白所得單 │一疊 │ ├────────────┼──────┤ │空白勞保卡 │一疊 │ └────────────┴──────┘ 附表三: ⒈高國証資料表(仲信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 ⒉留宗正資料表、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友邦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仲信公司)、友邦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奕立公司)。 ⒊吳敏濠資料表(仲信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⒋賴滄淵資料表(仲信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十萬金信用貸款申請書。 ⒌周煥傑資料表(仲信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⒍李文鴻資料表(仲信公司),(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薪資證明。 ⒎王星富資料表(仲怡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仲怡公司扣繳憑單、仲怡公司員工服務證明書、仲怡公司薪資證明。 ⒏徐凱維資料表(仲怡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⒐王志銘資料表(仲怡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仲怡公司扣繳憑單。 ⒑溫世民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⒒陳艾克資料表(仲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新公司)、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新公司)、仲文公司員工薪資單。⒓劉廣偉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⒔呂志祥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⒕張恕君資料表、(廣浩公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廣浩公司扣繳憑單、廣浩公司薪資單,送件資料表。 ⒖陳冠伯資料表(廣浩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 ⒗林健文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森柏公司)。 ⒘陳泰郎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⒙張宗欽資料表(廣浩公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⒚葉冠宏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方圓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⒛林香伶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江定胤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廣浩公司扣繳憑單。 邵柏勝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約書。 黃聖賀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陳信達資料表(方承公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 卓碧珊資料表(方承公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 陳玉國資料表(方圓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程興鐘資料表(方圓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 李政達資料表(方圓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方圓公司薪資單。 梁水明資料表(方家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林佑良資料表(方家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曾仁芳資料表(奕立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介昱資料表(方家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蘇興中資料表(奕立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勞工保險卡。 蔡經緯資料表(奕立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葉瓊慈資料表(奕立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黃玉盒資料表(奕立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莊文和資料表(奕立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林嘉慶資料表(軒宇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黃英傑資料表(鈦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友邦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鈦宇公司扣繳憑單。 屈家豪資料表(網宇公司)、網宇公司在職證明書、網宇公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 張喬寧資料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周佩珍資料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申請書。 黃英達資料表(網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林憲偉資料表(網宇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宇公司扣繳憑單、網宇公司在職證明書、網宇公司薪資單。 陳紀廷資料表(網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莊淳圳資料表(網宇公司)、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黃凱俊資料表(中力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雨聲達賴資料表(中力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江俊憲資料表(中力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 陳氷源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禮榮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程富義資料表(汎貿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汎貿公司扣繳憑單。 葉川政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及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仕玉資料表(汎貿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 簡清風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葉哲維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劉照祥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陳永成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二份,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鍾宇弘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嚴斯翰資料表(明和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高仕敬資料表(明和昌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子○○資料表(明和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吳嘉仁資料表(台美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黃川鴻資料表(台美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李加興資料表(豐業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周倉海資料表(豐業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袁濟資料表(惠通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鄭至翔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蔡志宏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永明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陳俊憲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劉於明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邱文生資料表(上瀧公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賴俊毓資料表(上瀧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十萬金信用申請書。 劉信明資料表(上瀧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張伯通資料表(上瀧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保險卡。 尤鵬翔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劉邦慶資料表(上瀧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許淵博資料表(莊頭北公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王耀國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甲○○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東帝視聽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施宏凱資料表(莊頭北公司)、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吳幸源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劉聰雄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黃登彬資料表(莊頭北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楊文彬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林素虹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陳冠中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劉義璋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廖森豪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潘啟輝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附表四: ┌───┬──────────┬───┬───────┬────────┬──┐ │編號 │偽造之文書 │數量 │文書內容之申請│偽造之印文、署押│備註│ │ │ │ │人或員工姓名 │及數量 │ │ ├───┼──────────┼───┼───────┼────────┼──┤ │一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七十三│吳敏濠(二份)│無 │ │ │ │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李文鴻(三份)│ │ │ │ │繳憑單 │ │袁濟(二份) │ │ │ │ │ │ │賴世運 │ │ │ │ │ │ │許淵博(三份)│ │ │ │ │ │ │王耀國 │ │ │ │ │ │ │甲○○(二份)│ │ │ │ │ │ │潘建宏 │ │ │ │ │ │ │廖份蘭 │ │ │ │ │ │ │黃俊雄(三份)│ │ │ │ │ │ │陳明月 │ │ │ │ │ │ │林碩茹 │ │ │ │ │ │ │乙○○ │ │ │ │ │ │ │施宏凱 │ │ │ │ │ │ │傅群憲 │ │ │ │ │ │ │簡明正(二份)│ │ │ │ │ │ │吳致遠 │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 │徐小琴(二份)│ │ │ │ │ │ │劉聰雄(二份)│ │ │ │ │ │ │葉秋嬿(二份)│ │ │ │ │ │ │廖正義(三份)│ │ │ │ │ │ │洪良翔(五份)│ │ │ │ │ │ │邱智成(二份)│ │ │ │ │ │ │黃登彬(二份)│ │ │ │ │ │ │李文進(三份)│ │ │ │ │ │ │楊文彬(二份)│ │ │ │ │ │ │林素虹(二份)│ │ │ │ │ │ │李慧瑛 │ │ │ │ │ │ │陳冠中 │ │ │ │ │ │ │詹坤霖 │ │ │ │ │ │ │莊堯名(二份)│ │ │ │ │ │ │劉義璋(二份)│ │ │ │ │ │ │廖森豪(二份)│ │ │ │ │ │ │潘啟輝(二份)│ │ │ │ │ │ │謝文彪(二份)│ │ │ │ │ │ │陳玉慧(三份)│ │ │ │ │ │ │徐立齊 │ │ │ │ │ │ │葉冠宏 │ │ │ │ │ │ │丙○○(三份)│ │ │ ├───┼──────────┼───┼───────┼────────┼──┤ │二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三十三│吳敏濠(二份)│㈠「莊頭北工業股│ │ │ │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 │袁濟(三份) │ 份有限公司」印│ │ │ │ │ │賴世運 │ 文三十六枚 │ │ │ │ │ │許淵博(三份)│㈡「莊浩欣」印文│ │ │ │ │ │王耀國(二份)│ 三十六枚 │ │ │ │ │ │潘建宏(二份)│ │ │ │ │ │ │黃俊雄(四份)│ │ │ │ │ │ │陳明月(二份)│ │ │ │ │ │ │乙○○ │ │ │ │ │ │ │傅群憲 │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 │葉秋嬿(二份)│ │ │ │ │ │ │邱智成 │ │ │ │ │ │ │劉義璋 │ │ │ │ │ │ │廖森豪(二份)│ │ │ │ │ │ │潘啟輝(二份)│ │ │ │ │ │ │徐立齊 │ │ │ │ │ │ │葉冠宏 │ │ │ │ │ │ │丙○○(三份)│ │ │ ├───┼──────────┼───┼───────┼────────┼──┤ │三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二十四│吳敏濠(四份)│「莊頭北工業股份│ │ │ │司薪資證明 │ │賴世運 │有限公司統一發票│ │ │ │ │ │許淵博(三份)│專用章」印文二十│ │ │ │ │ │王耀國(二份)│四枚 │ │ │ │ │ │潘建宏(三份)│ │ │ │ │ │ │黃俊雄(二份)│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 │李文進(二份)│ │ │ │ │ │ │劉義璋(二份)│ │ │ │ │ │ │李文鴻 │ │ │ │ │ │ │徐立齊(二份)│ │ │ │ │ │ │ │ │ │ ├───┼──────────┼───┼───────┼────────┼──┤ │四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四 │李錦泉(四份)│㈠「仲信資訊股份│ │ │ │薪資明細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四枚 │ │ │ │ │ │ │㈡「戴春發」印文│ │ │ │ │ │ │ 四枚 │ │ ├───┼──────────┼───┼───────┼────────┼──┤ │五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二 │林信孜 │㈠「仲怡資訊股份│ │ │ │員工服務證明書 │ │王星富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二枚 │ │ │ │ │ │ │㈡「陳韋書」印文│ │ │ │ │ │ │ 二枚 │ │ ├───┼──────────┼───┼───────┼────────┼──┤ │六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三 │林信孜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王星富 │ │ │ │ │憑單 │ │王志銘 │ │ │ ├───┼──────────┼───┼───────┼────────┼──┤ │七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四 │林信孜 │無 │ │ │ │薪資證明 │ │王星富(三份)│ │ │ ├───┼──────────┼───┼───────┼────────┼──┤ │八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一 │鄭鈞睿 │㈠「仲文電腦股份│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有限公司」印文│ │ │ │憑單 │ │ │ 一枚 │ │ │ │ │ │ │㈡「李堅光」印文│ │ │ │ │ │ │ 一枚 │ │ ├───┼──────────┼───┼───────┼────────┼──┤ │九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二 │陳艾克(二份)│㈠「仲文電腦股份│ │ │ │員工薪資單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二枚 │ │ │ │ │ │ │㈡「李堅光」印文│ │ │ │ │ │ │ 二枚 │ │ ├───┼──────────┼───┼───────┼────────┼──┤ │十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四 │林政源(三份)│無 │ │ │ │單 │ │張恕君 │ │ │ ├───┼──────────┼───┼───────┼────────┼──┤ │十一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在職│一 │林政源 │㈠「廣浩實業有限│ │ │ │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王高名」印文│ │ │ │ │ │ │ 一枚 │ │ ├───┼──────────┼───┼───────┼────────┼──┤ │十二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各類│六 │林政源 │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張恕君(二份)│ │ │ │ │ │ │江定胤(三份)│ │ │ ├───┼──────────┼───┼───────┼────────┼──┤ │十三 │網新股份有限公司各類│一 │馬莉 │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十四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薪資│四 │陳昌雙(二份)│無 │ │ │ │單 │ │郭承浩 │ │ │ │ │ │ │李政達 │ │ │ ├───┼──────────┼───┼───────┼────────┼──┤ │十五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各類│二 │郭承浩(二份)│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十六 │方家電腦有限公司各類│一 │張文俊 │㈠「方家電腦有限│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張昭雄」印文│ │ │ │ │ │ │ 一枚 │ │ ├───┼──────────┼───┼───────┼────────┼──┤ │十七 │方家電腦有限公司員工│一 │張文俊 │㈠「方家電腦有限│ │ │ │職務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張昭雄」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張昭雄」署押│ │ │ │ │ │ │ 一枚 │ │ ├───┼──────────┼───┼───────┼────────┼──┤ │十八 │鴻輝電器有限公司各類│一 │張文俊 │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十九 │軒宇有限公司薪資單 │二 │邱垂朝(二份)│無 │ │ ├───┼──────────┼───┼───────┼────────┼──┤ │二十 │軒宇有限公司各類所得│一 │邱垂朝 │無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二十一│鈦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 │黃英傑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 │憑單 │ │ │ │ │ ├───┼──────────┼───┼───────┼────────┼──┤ │二十二│鈦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李嘉俊(二份)│「鈦宇科技股份有│ │ │ │薪資明細表 │ │ │限公司統一發票專│ │ │ │ │ │ │用章」印文二枚 │ │ ├───┼──────────┼───┼───────┼────────┼──┤ │二十三│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 │屈家豪 │㈠「網宇國際股份│ │ │ │在職證明書 │ │林憲偉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二枚 │ │ │ │ │ │ │㈡「陳漢清」印文│ │ │ │ │ │ │ 二枚 │ │ ├───┼──────────┼───┼───────┼────────┼──┤ │二十四│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 │屈家豪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林憲偉(二份)│ │ │ │ │憑單 │ │ │ │ │ ├───┼──────────┼───┼───────┼────────┼──┤ │二十五│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 │林憲偉 │無 │ │ │ │薪資單 │ │江昭德 │ │ │ ├───┼──────────┼───┼───────┼────────┼──┤ │二十六│中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五 │黃則士(三份)│無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劉嘉訓(二份)│ │ │ │ │扣繳憑單 │ │ │ │ │ ├───┼──────────┼───┼───────┼────────┼──┤ │二十七│中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四 │黃則士(二份)│「中力資訊科技股│ │ │ │公司薪俸袋 │ │劉嘉訓(二份)│份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 │票專用章」印文四│ │ │ │ │ │ │枚 │ │ ├───┼──────────┼───┼───────┼────────┼──┤ │二十八│中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一 │劉嘉訓 │㈠「中力資訊科技│ │ │ │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印文一枚 │ │ │ │ │ │ │㈡「林信良」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林信良」署押│ │ │ │ │ │ │ 一枚 │ │ ├───┼──────────┼───┼───────┼────────┼──┤ │二十九│正中事業有限公司薪資│一 │邱玉雯 │㈠「正中事業有限│ │ │ │單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王碧霄」印文│ │ │ │ │ │ │ 一枚 │ │ ├───┼──────────┼───┼───────┼────────┼──┤ │三十 │正中事業有限公司各類│二 │邱玉雯(二份)│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三十一│正中事業有限公司在職│一 │邱玉雯 │㈠「正中事業有限│ │ │ │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王碧霄」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王碧霄」署押│ │ │ │ │ │ │ 一枚 │ │ ├───┼──────────┼───┼───────┼────────┼──┤ │三十二│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 │劉紹偉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程富義 │ │ │ │ │憑單 │ │ │ │ │ ├───┼──────────┼───┼───────┼────────┼──┤ │三十三│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六 │劉紹偉(六份)│無 │ │ │ │薪資單 │ │ │ │ │ ├───┼──────────┼───┼───────┼────────┼──┤ │三十四│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 │劉紹偉 │㈠「汎貿國際股份│ │ │ │在職證明書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㈡「黃文陶」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黃文陶」署押│ │ │ │ │ │ │ 一枚 │ │ ├───┼──────────┼───┼───────┼────────┼──┤ │三十五│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二 │陳梅君(二份)│㈠「豐業資訊股份│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有限公司」印文│ │ │ │憑單 │ │ │ 二枚 │ │ │ │ │ │ │㈡「高照訓」印文│ │ │ │ │ │ │ 二枚 │ │ ├───┼──────────┼───┼───────┼────────┼──┤ │三十六│上瀧科技有限公司薪資│三 │陳永明(三份)│㈠「上瀧科技有限│ │ │ │單 │ │ │ 公司」印文三枚│ │ │ │ │ │ │㈡「張瑜容」印文│ │ │ │ │ │ │ 三枚 │ │ ├───┼──────────┼───┼───────┼────────┼──┤ │三十七│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 │陳耀來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 │憑單 │ │ │ │ │ ├───┼──────────┼───┼───────┼────────┼──┤ │三十八│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 │陳耀來 │㈠「惠通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㈡「林傳傑」印文│ │ │ │ │ │ │ 一枚 │ │ ├───┼──────────┼───┼───────┼────────┼──┤ │三十九│勞工保險卡 │四 │蘇興中 │無 │ │ │ │ │ │屈家豪 │ │ │ │ │ │ │張伯通 │ │ │ │ │ │ │甲○○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