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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朱瑞娟陳慧萍胡宏文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止,於址設臺北市中山 區○○○路○段五號一樓之芊翔男仕禮服店(以下簡稱芊翔禮服店)擔任會計一 職,負責芊翔禮服店內貨款收支作帳及銀行存、提領業務,並同時保管負責人丁 ○○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以下簡稱上海商銀)、帳號為000000000 00000號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華南商銀)圓山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芊翔禮服店設於華南商 銀圓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及芊翔禮服關係 企業赫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於上海商銀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 000號支票存款帳戶等四帳戶之存摺及前開帳戶之印鑑章;丁○○平日並授權 甲○○於前開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時,得使用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存摺及印 章,將帳戶內之存款轉入前揭支票存款帳戶內,以利支票兌現;詎料甲○○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 二十一日止,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二之時間,利用至銀行辦理存、提款 業務之機會,以未經丁○○授權或逾越丁○○授權提款範圍之方式,連續冒用「 丁○○」之名義,填具如附表所示提款金額不實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並於其上 盜蓋丁○○之印鑑章後,向上海商銀及華南商銀之承辦人員行使,使渠等均陷於 錯誤,而如數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各筆款項,嗣甲○○於九十一年七 月二日離職後,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不法所有意圖,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返回芊翔禮服店領取六月份薪資時,趁機在上址店內取得丁○○置放上址辦公室 抽屜內之丁○○及芊翔禮服店設於華南商銀圓山分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及 銀行印鑑章,旋於同日上午十時許,持上開印鑑與存摺,至址設台北市○○○路 ○段一一二號之華南商銀圓山分行,分別冒用「芊翔禮服店丁○○」及「丁○○ 」之名義,偽填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及六萬元之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並在其上以盜蓋芊翔禮服店與丁○○之印鑑,以上開同一方式,向該行行員行 使該不實之取款憑條,而詐領十一萬元現金得逞,均致生損害於芊翔禮服店及丁 ○○,前後共計詐得款項為一百三十五萬八千元。嗣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 日因察覺帳戶存提款紀錄有異後,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領取附表所示各筆款項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填載不實取款憑條詐領款項之犯行,辯稱:伊所領取之每筆款項, 均經過告訴人丁○○之授權,起訴書所列之短少款項也有交給丁○○,並由其簽 名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實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提領如附表所載之各筆款項乙節,業據其 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且經證人 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甚詳(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一八 號偵查卷第三十九頁、五十九頁及本院同年十二月九日審判筆錄),並有上海商 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華南商銀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多紙及上開銀行之活期儲蓄 存款存摺存提款明細紀錄影本在卷足憑(參見上開偵查卷第十四至十六頁、二六 至二九頁及七一至七八頁、八十、九八及一百頁),此部分事實,應殆無疑義。 ㈡被告所提領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之各筆款項,雖據其辯 稱:業經告訴人授權云云,並經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則到庭結證陳稱:甲存 的部分,銀行有時候會打電話到公司通知某時間有一定金額之支票要兌現,如果 找不到我,就由被告直接從活存領錢存入支票存款帳戶,在該兌現支票之額度嫩 領款,算是有我的授權等語,然證人丁○○僅授權被告領取附表編號一、三、四 、八、十、十一、十二號「實際授權提領金額」欄中所記載之款項,被告提領超 過此部分之款項即屬逾越授權範圍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翔實,且經本 院逐筆核對被告於告訴人帳戶內所領取之此部分款項,與各提領當日分別存入赫 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於上海商銀之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 存款帳戶內之金額,結果均確有不符,此有上海銀行存款憑條暨存款對帳單多紙 及華南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暨支票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各一紙附卷可稽(參見偵 查卷三十、三一、三四、九二及九四至九五頁),而針對上開存提款金額不符之 處,雖經被告辯稱:短少部分業經交給被告,並由其簽名云云(參見本院審判筆 錄),然被告曾於證人丁○○所開立之前揭上海商銀及華南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 摺上就附表編號一、三、四及十二號款項提領紀錄旁分別註記:「存(支甲存) 」、「存入甲存」「存甲存」及「(甲存)」等字樣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 自承不諱,且有上開存摺影本在卷為憑(參見偵查卷第七一至七二頁、八十頁) ,而就附表編號八、十、十一號款項提領紀錄旁,本亦分別經被告加註:「甲存 」、「甲存200000」及「甲存」字樣,然於丁○○發覺有異後,被告乃於 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返回芊翔禮服店對帳,並為掩飾犯行而將前開字跡加以塗抹 等情,業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甚詳,且經當時在場之證人丙○○到庭 證述相符,且被告亦自承:被塗抹前之甲存字樣是我之前就寫的,我就是以這些 註記之具體事由去領款等語(參見本院審判筆錄),顯見上開三筆領款紀錄亦係 被告以存入支票存款帳戶為由而提領無誤,然參諸上開附表編號一、三、四、八 及十二號各筆存摺提領明細紀錄上均無如被告所辯稱將超過存入支票存款帳戶以 外之金額交由被告保管之相關記載,而係全數記載「存入甲存」,另就附表編號 十、十一部分,雖分別記載「阿英83400、林建和89000、甲存200 000」、及「繳燃料稅6210、甲存120000」,然核對上開上海銀行 及華南銀行支票存款帳戶之往來明細表,均無上開各筆款項之存款紀錄(參見偵 卷第八十七頁、九十頁、九十頁、九十二頁至九十四頁),足見被告詐領上開款 項,均係超越證人丁○○所授權提領之範圍甚明,其此部分所辯,顯係臨訟編造 之詞,委不足採。 ㈢被告所提領如附表編號二、五、六、七、九、十三、十四之各筆款項,雖亦據其 辯稱:業經告訴人授權云云,然證人陳志成則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陳稱:伊並 未授權,前開存摺、印章均放在辦公室鐵櫃第二個抽屜內,沒有上鎖,被告隨時 可以拿取等語,核與證人即芊翔禮服店之現任會計乙○○到庭證述情節相符,顯 見被告應得隨時取得丁○○所有之前開存摺及印鑑章甚明,再參諸被告曾於丁○ ○所開立之前揭上海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上就附表編號二、五、六號款項提領 紀錄旁分別註記:「甲存」、「(存入甲存)」及「(甲存)」等字樣乙節,業 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且有上開存摺影本在卷為憑(參見偵查卷第七一、 七三及七四頁),而就附表編號七、九號款項提領紀錄旁,本亦均經被告加註: 「甲存」字樣,然於丁○○發覺有異後,被告為掩飾犯行而將前開字跡加以塗抹 等情,已如前述,惟經本院核對上開上海銀行及華南銀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往來明 細表,並無如上開附表編號二、五、六、七、九號等各筆之存款紀錄(參見偵卷 第八七、九十、九二頁),又附表編號十三、十四之提領款項用途,雖經被告辯 稱:當天是丁○○打電話叫我去領錢以支付婚紗公司之佣金云云,然此與證人丁 ○○所證稱:當天並未叫被告回公司等語,已有不符,且經證人乙○○結證陳稱 :七月十六日被告進辦公室說要關心我帳目有無不會的,有無任何問題等語,核 其就被告當日前往公司之用意所為之證述,與被告前開供詞亦有未合,且衡情證 人丁○○既已聘用新會計乙○○為其處理銀行存提款等相關業務,豈有無故要求 業經離職之員工返回處理公司業務之理。參以被告自承此前未與丁○○有任何糾 紛、怨隙,則丁○○到庭結證各節自無故意設詞誣攀之理自足採信,被告前揭所 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堪認被告領取上開各筆款項,均係未經證人 丁○○之授權,已至為灼然。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 人認被告盜領存款,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容有未洽, 惟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此部分罪名,本院即毋庸再行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 明。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 加重其刑。被告係以行使偽造文書之方法達其詐取財物之目的,所犯上開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 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違反動產擔保交 易法等前科(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 不良、不知尋正當途徑獲取財富之犯罪動機、所用之手段及所得之利益高達一百 三十餘萬元,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陳 慧 萍 法 官 胡 宏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 博 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提款日期│提款金額│提款銀行帳戶及戶名│提 款 用 途 │實際授權提│短缺金額│ │號│ │ │ │ │領金額 │ │ ├─┼────┼────┼─────────┼─────────┼─────┼────┤ │一│91/01/23│50000元 │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需存入帳戶: │授權提款存│15000元 │ │ │ │ │戶名:丁○○ │赫翔國際貿易股份有│入35000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限公司帳號:021010│ │ │ │ │ │ │ │0000000號支票存款 │ │ │ ├─┼────┼────┼─────────┼─────────┼─────┼────┤ │二│91/01/25│50000元 │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無(甲○○自行提款│未經授權:│50000元 │ │ │ │ │戶名:丁○○ │使用) │無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三│91/03/01│4500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需存入帳戶: │授權提款存│100000元│ │ │ │ │戶名:丁○○ │赫翔國際貿易股份有│入35000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限公司帳號:021010│ │ │ │ │ │ │ │0000000號支票存款 │ │ │ ├─┼────┼────┼─────────┼─────────┼─────┼────┤ │四│91/03/05│4200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需存入帳戶: │授權提款存│120000元│ │ │ │ │戶名:丁○○ │赫翔國際貿易股份有│入30000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限公司帳號:021010│ │ │ │ │ │ │ │0000000號支票存款 │ │ │ ├─┼────┼────┼─────────┼─────────┼─────┼────┤ │五│91/03/18│1200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無(甲○○自行提款│未經授權:│120000元│ │ │ │ │戶名:丁○○ │使用) │無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六│91/03/25│1500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無(甲○○自行提款│未經授權:│150000元│ │ │ │ │戶名:丁○○ │使用) │無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七│91/05/06│1000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無(甲○○自行提款│未經授權:│100000元│ │ │ │ │戶名:丁○○ │使用) │無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八│91/05/14│3000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需存入帳戶: │授權提款存│100000元│ │ │ │ │戶名:丁○○ │赫翔國際貿易股份有│入20000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限公司帳號:021010│ │ │ │ │ │ │ │0000000號支票存款 │ │ │ ├─┼────┼────┼─────────┼─────────┼─────┼────┤ │九│91/05/31│1500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無(甲○○自行提款│未經授權:│150000元│ │ │ │ │戶名:丁○○ │使用) │無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十│91/06/21│199700元│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需存入帳戶: │授權提款存│23000元 │ │ │ │ │行 │芊翔男仕禮服店帳號│入176700元│ │ │ │ │ │戶名:丁○○ │:000000000000號支│ │ │ │ │ │ │帳號:000000000000│票存款 │ │ │ ├─┼────┼────┼─────────┼─────────┼─────┼────┤ │十│91/06/26│37240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需匯款給陳素英8340│ │200000元│ │一│ │ │戶名:丁○○ │0元及林建和89000元│172400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共計172400元 │ │ │ ├─┼────┼────┼─────────┼─────────┼─────┼────┤ │十│91/07/02│126210元│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需繳交赫翔國際貿易│ │120000元│ │二│ │ │戶名:丁○○ │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6210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燃料稅6210元 │ │ │ ├─┼────┼────┼─────────┼─────────┼─────┼────┤ │十│91/07/16│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無(甲○○自行提款│未經授權:│50000元 │ │三│ │ │行 │使用) │無 │ │ │ │ │ │戶名:丁○○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十│91/07/16│6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無(甲○○自行提款│未經授權:│60000元 │ │四│ │ │行 │使用) │無 │ │ │ │ │ │戶名:芊翔男仕禮服│ │ │ │ │ │ │ │店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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