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男 四 右列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六一、一七七一八 號)以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五二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六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五八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附表一所 示之偽造印文及署押、扣案之偽造姓名印章共貳拾伍個、偽造店章共伍個、 成品共壹仟零陸拾張、附表二所示扣案之偽造國民 之存摺共拾柒本、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連續洗錢,處有期徒刑壹年,因洗錢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及署押、扣案之偽造姓名印章共貳 拾伍個、偽造店章共伍個、 民 洗錢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之。 事 實 一、未○○與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基於偽造 多次偽造「內政部印」以及「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 臺灣省臺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等公印文並將未○○及不詳姓名之人的相 片黏貼而偽造國民 犯意,持偽造之國民 通訊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以及向他人承租房屋,進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以 及足以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人及金融機構等之權益,情形如下: (一)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在彰化銀行臺北分行(位於臺北市○○○路○段二七號) 持偽造之李信宏 ○○李信宏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李信宏簽名二枚、印文二枚。 (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位於臺北縣永和市 ○○路五八八號)持偽造之鍾正傳 00000000鍾正傳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鍾正傳簽名三枚、印 文二枚。 (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位於臺北縣永和市 ○○路三○二號)持偽造之鍾正傳 0000000鍾正傳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鍾正傳簽名二枚、印文 五枚。 (四)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在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位於臺北市○○路○段二 號)持偽造之丁○○ 五八○○丁○○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丁○○簽名三枚、印文三枚。 (五)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華僑商業銀行營業部(位於臺北市○○路八號) 持偽造之蔡旭盈 ○五蔡旭盈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蔡旭盈簽名五枚、印文十二枚。 (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位於臺北市○○○路○段 八八號)持偽造之徐正邦 五七二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四枚、印文六枚。 (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直分行(位於臺北市○○路六四 五號)持偽造之陳博璿 ○九九○○陳博璿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陳博璿簽名五枚、印文七枚。 (八)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在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位於臺北市○○○路○段 三七六號)持偽造之徐正邦 0000000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二枚、印文二枚 。 (九)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位於臺北市○○○路 ○段八三號)持偽造之陳立宜 一○○○三三陳立宜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陳立宜簽名四枚、印文四枚。 (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在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位於臺北市○○○路○段 三三九號)持偽造之徐正邦 ○二二八三六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一枚、印文二枚。 (十一)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位於臺北市○○○路 ○段六二號)持偽造之徐正邦 000000000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四枚、印 文四枚。 (十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位於臺北市○○○路 ○段二三八號)持偽造之李信宏 0000000000李信宏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李信宏簽名三枚、 印文三枚。 (十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位於臺北市○○街一號) 持偽造之徐正邦 一○○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二枚、印文三枚。 (十四)於九十年八月三日在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位於臺北市○○街一號)持偽造 之蘇佳莉 蘇佳莉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蘇佳莉簽名二枚、印文二枚。 (十五)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位於臺北市○○○路○ 段四四號)持偽造之陳彥良 00000000陳彥良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陳彥良簽名二枚、印文 二枚。 (十六)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位於臺北市○○區○ ○路二段二○七號二樓)持偽造之蔡旭盈 00000000000000蔡旭盈帳戶,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蔡旭盈簽 名五枚、印文五枚。 (十七)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持偽造之丁○○ 愛街一二六號中天企業社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 資料上偽造丁○○簽名二枚。並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至五月間,詐得財產上不 法之利益即使用該門號達二千八百二十八元。 (十八)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持偽造之蔡旭盈 饒河街二二六號薪輝達電話器材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蔡旭盈簽名二枚。並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至十二月 間,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即使用該門號達三千九百五十八元。 (十九)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持偽造之甲○○ 路一段九八號兆邦通訊社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 資料上偽造甲○○簽名二枚。並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至九十二年二月間,詐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即使用該門號達四千五百八十一元。(二十)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持偽造之甲○○ 路六七號聯郃企業社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 上偽造甲○○簽名二枚。並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至九十二年二月間,詐得財產 上不法之利益即使用該門號達五千二百八十六元。 (二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持偽造之蔡旭盈 臺北縣中和市○○路五二二號九樓,並在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蔡旭盈簽名三枚 、印文十四枚。 二、未○○於上開偽造公印文及偽造國民 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在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位於臺北市○ ○路○段二號)持偽造之丁○○ 元,並實際貸得之金額十三萬元,以及在申辦資料上偽造丁○○簽名二枚;以及 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持上開偽造之徐正邦 繳憑單以徐正邦名義至臺北縣板橋市○○街十八號二樓板信商業銀行辦理機車貸 款,並在申辦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五枚、印文四枚,足以生損害於丁○○、徐 正邦及各金融機構之權益。 三、未○○另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至臺北市○○○路○段五號 臺北銀行南門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九十 年九月十日至臺北市○○路○段陽信商業銀行古亭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辦帳號00 000000000帳戶;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至臺北市○○○路○段四八號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至臺北市○○路一○○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以自己名額申辦 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並以每帳戶一千元之代價,將上開帳戶及其 他申辦帳戶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至同年十一月間數次賣予不詳姓名之「洪先生 」使用,得以掩飾或隱匿他人常業詐欺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共得款一萬五千元 ,情形如下: (一)未○○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未○○帳 戶作為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 (1)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午○○在新竹縣北埔鄉○○街六三巷 一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午○○匯款八千零九十七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 「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午○○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2)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徐木枝之媳婦戊○○○在新竹縣北埔 鄉○○街一○五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徐木枝匯款八千零九十四元至該帳戶 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徐木枝之媳婦戊○○○遂報警處理而未 匯款。 (3)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乙○○在新竹縣關西鎮○○路一二○號 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乙○○匯款八千零九十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 汽油彈」,被害人乙○○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4)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辰○○在新竹縣關西鎮○○路三四號接 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辰○○匯款八千零九十一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 汽油彈」,被害人辰○○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5)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被害人巳○○○在新竹縣關西鎮○○路九二 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巳○○○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 油彈」,被害人巳○○○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6)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庚○○在新竹縣關西鎮○○路四二號 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庚○○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 」,被害人庚○○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7)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子○○在新竹縣關西鎮○○路四二號接 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子○○匯款八千零九十三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 汽油彈」,被害人子○○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8)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丑○○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四七五號 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丑○○匯款八千零五十七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 顆汽油彈」,被害人丑○○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9)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壬○○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一七二號 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壬○○匯款八千零六十四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 顆汽油彈」,被害人壬○○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10)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許被害人癸○○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一 二九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癸○○匯款八千零五十四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 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癸○○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11)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邱永和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三五二 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邱永和匯款八千零五十八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 「兩顆汽油彈」,被害人邱永和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12)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許被害人許衡湘在新竹縣竹東鎮○○街一○三 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許衡湘匯款八千零四十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 兩顆汽油彈」,被害人許衡湘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13)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徐恩勝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 一○八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徐恩勝匯款八千零三十七元至該帳戶內否則 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徐恩勝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14)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朱安民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 九五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朱安民匯款八千零三十二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 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朱安民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15)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呂芳進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一 九七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呂芳進匯款八千零三十一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 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呂芳進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16)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徐鈞平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 八九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徐鈞平匯款八千零九十八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 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徐鈞平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17)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蘇琇澄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九 九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蘇琇澄匯款八千零三十九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 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蘇琇澄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二)未○○申辦之臺北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未○○帳戶作 為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 (1)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二分許被害人寅○○所有之0000000 000號手機接獲自0000000000號手機發出之簡訊,簡訊內容主要 為恭喜本人中獎可得獎金六十六萬元等,被害人寅○○遂撥打0000000 000號與不詳真實姓名之「林先生」聯繫,「林先生」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向被害人寅○○詐稱需先繳交稅金,被害人寅○○則依「林先生」之要 求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一時三十三分許、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許、 同年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四分許以提款卡透過提款機匯款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一 元、五萬八千元、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至該帳戶後,即無法再聯繫上「林先 生」,被害人寅○○始知受騙。 (2)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許被害人卯○○所有之000000000 0號手機接獲簡訊,簡訊內容主要為通知中獎可得獎金六十六萬元並需撥打電 話號碼0000000000聯絡等,被害人卯○○遂撥打0000000000號與不詳真實姓名之「江課長」聯繫,「江課長」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向被害人卯○○詐稱需以提款卡進入提款機連線後才能將獎金匯入卯○○ 戶頭云云,被害人卯○○則依「江課長」之指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午 十二時九分許以提款卡進入提款機並按一些按鍵後,被害人卯○○之存款五萬 元則轉帳至該帳戶內,被害人卯○○始知受騙。 (3)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被害人丙○○所有之手機接獲簡訊,簡訊內容主 要為「今鑫科技公司」通知中獎獎金六十六萬元等,被害人丙○○遂撥打電話 與對方聯繫,「今鑫科技公司」不詳姓名之人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被 害人丙○○詐稱需先繳交稅金,被害人丙○○則依對方之要求於九十一年三月 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七分許以提款卡透過提款機匯款三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元 至該帳戶後,即無法再聯繫上對方,被害人丙○○始知受騙。 (三)未○○申辦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未○○帳戶作為 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被害人己○○接獲電話號 碼為0000000000自稱為己○○同學「黃欣茹」的電話,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詐稱需借用被害人己○○的帳戶匯款,被害人己○○便於當日下午 四時三十八分許依對方指示以提款卡進入提款機操作按鍵,被害人己○○之存 款一萬元則轉帳至該帳戶內,被害人己○○始知受騙。 (四)未○○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0九四未○○帳戶作為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 日上午九時許被害人王淑珍在臺中縣神岡鄉○○村○○路二六五號接獲內容為 需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匯款至前開帳戶否則後果自行負責必有所行動等語 之恐嚇信,被害人王淑珍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四、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復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未○○對於右揭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或被害人 )丁○○、張華宗、葉樹松、辛○○、王巧慧、甲○○、徐正邦、陳景政、李信 宏、陳博璿、黃順民、李尹仁、午○○、戊○○○、乙○○、辰○○、巳○○○ 、庚○○、子○○、丑○○、壬○○、癸○○、端木華、邱永和、許衡湘、徐恩 勝、朱安民、呂芳進、徐鈞平、蘇琇澄、王淑珍、寅○○、卯○○、丙○○、己 ○○等於警訊時證述、辛○○、王巧慧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犯罪事實 之所有帳戶、貸款申辦資料、恐嚇信暨信封、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申 辦資料、電信費繳款單、電信費欠款紀錄、新竹縣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房屋租賃契約書、甲○○ 請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被害人寅○○、卯○○、丙○○之匯款交 易明細表、被害人己○○之匯款交易明細表附卷及 張、貼上未○○照片的偽造 鍾正傳、陳彥良、李信宏、蔡旭盈九張 王訓、陳景致、蔡文明、黃順明、王訓五張 證、附表三、四所示之存摺、附表五所示之金融提款卡、附表六所示之偽造國民 扣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有犯行均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未○○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 印文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國民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國民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三、 部分,按被告犯罪後,洗錢防制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二年 八月六日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將掩飾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 為,均仍定義屬洗錢行為,並分別規定於第二條第一款(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者)及第二條第二款(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者),且異其刑度輕重, 即修正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即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 項規定,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即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與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將 掩飾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固均定義屬洗錢行為惟將之同列於第二條第 一款,並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可知該法修正前後,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 為,其條項及刑度均有變更,則被告提供帳戶掩飾隱匿他人常業詐欺罪所得財物 之行為,於犯罪後,法律有所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裁判前之法律即舊法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 洗錢罪。被告所犯前開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國民 罪、詐欺得利罪(犯罪事實一、部分)以及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國民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二、部分),均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分別應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 錢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均各加重其刑。被告與綽號「阿吉」之成年男 子共同偽造他人國民 他人印章、印文、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洗錢罪之部分,被告係於本院審 判時自白其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 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洗錢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 訴書認係牽連犯,稍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前科品行、犯罪動機及目 的、犯罪手段、犯罪次數、對於金融秩序及他人身分名義所生危害重大、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附表一所示之偽 造印文、署押,及扣案之偽造姓名印章共二十五個、偽造店章五個,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再扣案之國民 示扣案之偽造國民 為被告及共犯綽號「阿吉」之男子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三所示扣案之存摺 共十七本,則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四扣案之物為被告以自己名義申 辦帳戶之存摺,非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附表五扣案之物為金融帳 戶之金融提款卡,所有權屬金融機構,並非被告所有,尚難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偽造國民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則扣案 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等公印 文( 王訓」、「陳景政」國民 公印文各一枚,姓名「蔡旭盈」國民 縣政府」公印文各一枚,姓名「王訓」國民 省臺南市政府」公印文各一枚,姓名「蔡文明」、「黃順明」、「李信宏」、「 徐正邦」、「徐正邦」、「陳立德」、「陳博璿」、「李明機」、「陳彥良」國 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空白駕照八張,不能證明為供本件犯 罪所用之物,則不併予宣告沒收。末按犯洗錢防制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所謂因犯罪所得財物,包括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在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出售前述帳戶洗錢,取得 元之報酬,此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被告因本件洗錢犯罪所得之元,自應予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後段、第十二條第一項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一)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李尹仁帳戶(後更 名為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帳號更為00000000000000),申 請帳戶資料上偽造之李尹仁簽名二枚、印文三枚。 (二)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李信宏帳戶,申請帳戶 資料上偽造之李信宏簽名二枚、印文二枚。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鍾正傳帳戶,申請 帳戶資料上偽造之鍾正傳簽名三枚、印文二枚。 (四)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鍾正傳帳戶,申請帳 戶資料上偽造之鍾正傳簽名二枚、印文五枚。 (五)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丁○○帳戶,申請 帳戶資料上偽造之丁○○簽名三枚、印文三枚。 (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在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冒用丁○○名義申請信用貸款 二十五萬元,並實際貸得之金額十三萬元,在申辦資料上偽造之丁○○簽名二 枚。 (七)華僑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蔡旭盈帳戶,申辦資 料上偽造之蔡旭盈簽名五枚、印文十二枚? (八)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徐正邦帳戶,申請資料上 偽造之徐正邦簽名四枚、印文六枚。 (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陳博璿帳戶, 申請資料上偽造之陳博璿簽名五枚、印文七枚。 (十)華僑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徐正邦帳戶,申請 資料上偽造之徐正邦簽名五枚(包括英文簽名一枚)、印文十一枚。 (十一)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徐正邦帳戶,申 請資料上偽造之徐正邦簽名二枚、印文二枚。 (十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陳立宜帳戶,申 請資料上偽造之陳立宜簽名四枚、印文四枚。 (十三)富邦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李尹仁帳戶,並 在申請資料上偽造李尹仁簽名四枚(包括英文簽名二枚)(提示申辦帳戶資 料)。 (十四)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徐正邦帳戶,申請 資料上偽造之徐正邦簽名一枚、印文二枚。 (十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徐正邦帳戶 ,申請資料上偽造之徐正邦簽名四枚、印文四枚。 (十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李信宏帳戶 ,申請資料上偽造之李信宏簽名三枚、印文三枚。 (十七)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徐正邦帳戶,申請 資料上偽造之徐正邦簽名二枚、印文三枚。 (十八)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蘇佳莉帳戶,申請 資料上偽造之蘇佳莉簽名二枚、印文二枚。 (十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陳彥良帳戶, 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之陳彥良簽名二枚、印文二枚。 (二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蔡旭盈帳戶 ,申請資料上偽造之蔡旭盈簽名五枚、印文五枚。 (二一)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丁○○名義至臺北縣樹林鎮○○街一二六號中天企業 社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之丁○○簽 名二枚。 (二二)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以蔡旭盈名義至臺北市○○區○○街二二六號薪輝達 電話器材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 偽造之蔡旭盈簽名二枚。 (二三)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甲○○名義至臺北市○○○路○段九八號兆邦通訊 社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之甲○○簽 名二枚。 (二四)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甲○○名義至臺北市○○○路六七號聯郃企業社申 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之甲○○簽名二 枚。 (二五)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徐正邦名義至臺北縣板橋市○○街十八號二樓板信 商業銀行辦理機車貸款,並在申辦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五枚、印文四枚。 (二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以蔡旭盈名義向房東葉樹松承租臺北縣中和市○○路五 二二號九樓,並在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蔡旭盈簽名三枚、印文十四枚。 附表二:扣案之國民身分證 (一)照片為未○○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共九張。 姓名為: (1)徐正邦 (2)徐正邦 (3)陳立德 (4)陳博璿 (5)李明機 (6)鍾正傳 (7)陳彥良 (8)李信宏 (9)蔡旭盈 (二)照片非未○○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共五張。 姓名為: (1)王訓 (2)陳景致 (3)蔡文明 (4)黃順明 (5)王訓 附表三:扣案之姓名非被告未○○申辦之存摺: (一)名 稱:玉山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 (二)名 稱:大眾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三)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四)名 稱:華僑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五)名 稱:慶豐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六)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陳彥良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七)名 稱:慶豐銀行 姓 名:蘇佳莉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八)名 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姓 名:陳立宜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 (九)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李信宏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名 稱:彰化銀行 姓 名:李信宏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一)名 稱:華僑銀行 姓 名:蔡旭盈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二)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蔡旭盈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三)名 稱:富邦銀行 姓 名:李尹仁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四)名 稱:台北七信 姓 名:李尹仁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五)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陳博璿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六)名 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姓 名:鍾正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 (十七)名 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姓 名:鍾正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附表四:扣案之姓名為被告未○○申辦之存摺: (一)名 稱:安泰商業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名 稱:台灣企銀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 (三)名 稱:彰化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四)名 稱:板信商業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五)名 稱:土地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六)名 稱:建華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七)名 稱:台灣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八)名 稱:華南商業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九)名 稱:大安商業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十)名 稱:萬通商業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十一)名 稱:高雄銀行 姓 名:未○○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附表五:扣案之金融提款卡 (一)名稱:彰化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二)名稱:慶豐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名稱:慶豐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四)名稱:中國信託 卡號:0000000000000 (五)名稱:花旗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六)名稱:大安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七)名稱:華南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八)名稱:安泰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九)名稱:中華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名稱:高雄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十一)名稱:台灣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十二)名稱:土地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十三)名稱:建華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四)名稱:華僑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五)名稱:玉山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 (十六)名稱:萬通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十七)名稱:板信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八)名稱:華僑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九)名稱:中國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二十)名稱:彰化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附表六: 扣案之滾筒三支、梅花鋼印四台、國徽鋼印二台、中正紀念堂印模、梅花印模、證件 校正台、切紙器各一台、身分證護背紙三十張、身分證像皮章五十五個、螢光漆二瓶 、老虎鉗、剪刀、放大鏡、油標尺各一支、螺絲起子一盒、尖嘴鉗二支、管鉗二支、 印泥台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