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七○八號) ,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至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壹佰零伍枚、印文共伍枚、印章壹顆,及 變造之乙○○國民 民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聲字第二四一號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入監服刑(刑期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算),而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假釋,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縮短刑期假 釋期滿執行完畢。詎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至軍中同袍乙○○位在彰化 縣員集路二段二四四巷六○弄一三○號住處借住之機會,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 ,趁乙○○外出之際,在上揭住處竊取乙○○放置於房間抽屜之國民 及私立建國工商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影本;並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將其 自己之照片換貼於前揭國民 再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佯以 乙○○名義,㈠於⑴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在台北市○○○路○段一一一號西華大 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華飯店),持前揭變造之乙○○國民 業證書影本,在西華飯店工作申請書上偽造「乙○○」署押一枚,以應徵工程人 員;⑵同月七日,在西華飯店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扶養親屬)申報表上 ,偽造「乙○○」署押一枚;並承前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換貼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男子照片於自己之 變造之自己國民 表、員工保證書,均交回西華飯店;⑶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西華飯店商業機密 守密規定之同意書上,偽造「乙○○」署押一枚;⑷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在員工 同意書上,偽造「乙○○」署押一枚;並均持交予西華飯店,足以生損害於乙○ ○及西華飯店對於應徵人員管理之正確性。㈡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另以上 揭變造之乙○○國民 三段一○九號一樓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台北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並在聯邦銀行存款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及印鑑卡 上,偽造「乙○○」署押共三枚,且以其委由不知情第三人偽刻之「乙○○」印 章,在上揭開戶申請暨約定書及印鑑卡上偽造「乙○○」印文共五枚,並持交聯 邦銀行台北分行人員,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聯邦銀行對存款開戶管理之正確性 。㈢另復基於詐欺取財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一月三日, 在西華飯店地下五樓,偽造「乙○○」署押,填寫美國運通信用(金)卡會員申 請表、富邦信用卡申請書,並將該申請表連同上揭變造之乙○○國民 ,分別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公司)、富邦商業銀 行(下稱: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嗣經美國運通公司核發卡號0000000 00000000號信用卡、富邦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信用卡,甲○○即在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乙○○之署押,並在如附表編號 三、五至八,及附表編號三至四三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出示該信用卡,使 各該店員因此陷於錯誤,認為係乙○○持卡消費,而使用該信用卡列印帳單(一 式二聯,第一聯持卡人簽名欄之簽名將自動轉印至第二聯),甲○○即偽造「乙 ○○」署押於各該簽帳單上,交還各該店員核對,共計以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詐 得價值新台幣(下同)六萬四千八百五十元之商品、以富邦銀行信用卡詐得價值 三萬五千九百五十一元之商品(嗣由美國運通公司代償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 ;另又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填寫美國運通公司之帳戶結餘代服務申請書,並 在正卡會員簽名欄偽造「乙○○」署押一枚,而使美國運通公司陷於錯誤,代償 其偽以乙○○名義申請之富邦銀行信用卡結餘計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均足以 生損害於乙○○、各該特約商店及美國運通公司、富邦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嗣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乙○○因中央健保局通知重複投保發現 人冒用,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 詢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變造之乙○○國民 、甲○○國民 扶養親屬)申報表、員工同意書、商業機密守密規定同意書、聯邦銀行存款戶開 戶申請暨約定書及印鑑卡、美國運通信用(金)卡會員申請表、美國運通卡冒用 交易一覽表、富邦信用卡申請書、富邦銀行消費明細、簽帳單等件在卷足稽,堪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竊取乙○○國民 利用同一機會,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且僅實現一犯罪 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應以包括一罪論;至其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乙○○署押、印文於如附表至所示各該文書上, 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擬。又被告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 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分別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所 犯竊盜罪、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公訴意旨雖 未就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偽造「乙○○」署押,填寫富邦信用卡申請書,並 將該申請書連同變造之乙○○國民 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被告即在該信用卡 背面偽造乙○○之署押,並在如附表編號三至四三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出 示該信用卡,使各該店員因此陷於錯誤,認為係乙○○持卡消費,而使用該信用 卡列印帳單(一式二聯,第一聯持卡人簽名欄之簽名將自動轉印至第二聯),被 告即偽造「乙○○」署押於各該簽帳單上,交還各該店員核對,總計以富邦銀行 信用卡詐得價值三萬五千九百五十一元商品部分之犯行起訴,惟核與被告所犯上 揭各罪間,本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 予敘明。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聲字第二四一號定其應 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入監服刑(刑期自八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算),而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假釋,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縮短刑 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五年內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現並有正當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規定業已修正,比較修正前 後結果,以修正後結果有利於被告,爰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偽造於如附表至之乙○○署押共一百零五枚、印文共五枚及印章一顆,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至變造之乙○○國民 上所換貼之被告照片各一張,及被告國民 詳男子照片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併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 幸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附表 西華飯店部分: ┌─┬───────────┬─────────────┬───────────┐ │ │時 間 │文 書 │偽造署押、印文 │ ├─┼───────────┼─────────────┼───────────┤ │一│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西華飯店工作申請書 │偽造乙○○署押一枚 │ ├─┼───────────┼─────────────┼───────────┤ │二│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西華飯店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偽造乙○○署押一枚 │ │ │ │免稅額(扶養親屬)申報表 │ │ ├─┼───────────┼─────────────┼───────────┤ │三│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西華飯店商業機密守密規定 │偽造乙○○署押一枚 │ ├─┼───────────┼─────────────┼───────────┤ │四│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西華飯店員工同意書 │偽造乙○○署押一枚 │ └─┴───────────┴─────────────┴───────────┘ 聯邦銀行部分: ┌─┬───────────┬─────────────┬───────────┐ │ │時 間 │文 書 │偽造署押、印文 │ ├─┼───────────┼─────────────┼───────────┤ │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乙○○署押一枚 │ │ │ │ │偽造乙○○印文二枚 │ ├─┼───────────┼─────────────┼───────────┤ │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聯邦銀行存款戶開戶申請暨約│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定書 │偽造乙○○印文三枚 │ └─┴───────────┴─────────────┴───────────┘ 美國運通銀行部分: ┌─┬───────────┬─────────────┬─────┬───────────┐ │ │時 間 │ │刷卡金額 │偽造署押、印文 │ ├─┼───────────┼─────────────┼─────┼───────────┤ │一│九十年一月三日 │美國運通信用(金)卡會員申│二千九百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請表 (含康健人壽-美國運通│十元 │ │ │ │ │會員團體意外保障計畫) │ │ │ ├─┼───────────┼─────────────┼─────┼───────────┤ │二│不詳時、地 │美國運通公司卡號三七六三四│ │偽造乙○○署押一枚 │ │ │ │0000000000號信用│ │ │ │ │ │卡 │ │ │ ├─┼───────────┼─────────────┼─────┼───────────┤ │三│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四萬五千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四│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美國運通「帳戶結餘代償」│三萬六千一│偽造乙○○署押一枚 │ │ │ │服務申請表)代償乙○○持有│百九十二元│ │ │ │ │之富邦銀行信用卡結餘 │ │ │ ├─┼───────────┼─────────────┼─────┼───────────┤ │五│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旅行者羽毛旅遊精品(信義店│一萬四千五│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百九十二元│(一式二聯) │ ├─┼───────────┼─────────────┼─────┼───────────┤ │六│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屈臣氏個人商店(新敦北店)│二百九十九│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元 │(一式二聯) │ ├─┼───────────┼─────────────┼─────┼───────────┤ │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屈臣氏個人商店(民環店) │八百三十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元 │(一式二聯) │ ├─┼───────────┼─────────────┼─────┼───────────┤ │八│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金旅有限公司 │一千一百五│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十二元 │(一式二聯) │ └─┴───────────┴─────────────┴─────┴───────────┘ 富邦銀行部分: ┌─┬───────────┬─────────────┬─────┬───────────┐ │ │時 間 │ │刷卡金額 │偽印造署押、印文 │ ├─┼───────────┼─────────────┼─────┼───────────┤ │一│九十年一月三日 │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偽造乙○○署押一枚 │ ├─┼───────────┼─────────────┼─────┼───────────┤ │二│不詳時、地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 │偽造乙○○署押一枚 │ │ │ │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三│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民書局 │六百零九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四│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育冠企業 │二百六十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五│九十年七月一日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六百八十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六│九十年七月二日 │明德春天百貨 │一千四百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七│九十年七月七日 │千樂唱片 │一千一百三│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十元 │(一式二聯) │ ├─┼───────────┼─────────────┼─────┼───────────┤ │八│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明德春天百貨 │五千八百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九│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金明國際 │二百八十五│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元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金明國際 │二百八十五│偽造乙○○署押二枚 │ │ │ │ │元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金明國際 │二百八十五│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一│ │ │元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光華唱片 │六百四十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二│ │ │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 │金石文化廣場 │一千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三│ │ │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HANG TEN │三百九十九│偽造乙○○署押二枚 │ │四│ │ │元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育冠企業 │一百七十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五│ │ │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猴子物語 │三百三十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六│ │ │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史瓦特企業社 │七百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七│ │ │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停看聽音響 │七百七十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八│ │ │ │(一式二聯) │ ├─┼───────────┼─────────────┼─────┼───────────┤ │十│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惠陽百貨 │三百一十三│偽造乙○○署押二枚 │ │九│ │ │元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 │惠康百貨 │二十五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十│ │ │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八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一│ │ │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六十九│偽造乙○○署押二枚 │ │二│ │ │元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九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三│ │ │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五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四│ │ │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育冠企業 │六○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五│ │ │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卡莎米亞 │八十一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六│ │ │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七│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七│ │ │元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九十九│偽造乙○○署押二枚 │ │八│ │ │元 │(一式二聯) │ ├─┼───────────┼─────────────┼─────┼───────────┤ │二│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台灣和高實業 │四百四十三│偽造乙○○署押二枚 │ │九│ │ │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五十二│偽造乙○○署押二枚 │ │十│ │ │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溫莎皇室御用品 │一千六百六│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一│ │ │十四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千樂唱片 │三百六十八│偽造乙○○署押二枚 │ │二│ │ │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十月四日 │NEW-YORK │七千一百三│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三│ │NEW-YORK │十五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十月六日 │遠傳電信費用 │五千九百七│偽造乙○○署押二枚 │ │四│ │ │十六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十月四日 │屈臣氏 │六十五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五│ │ │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十月九日 │三民書局 │七百一十九│偽造乙○○署押二枚 │ │六│ │ │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十月八日 │千琪運動廣場 │五百五十元│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七│ │ │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八十四│偽造乙○○署押二枚 │ │八│ │ │元 │(一式二聯) │ ├─┼───────────┼─────────────┼─────┼───────────┤ │三│九十年十月十四日 │曼哈頓百貨 │五百九十九│偽造乙○○署押二枚 │ │九│ │ │元 │(一式二聯) │ ├─┼───────────┼─────────────┼─────┼───────────┤ │四│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普雷伊股份有限公司 │一萬零一百│偽造乙○○署押二枚 │ │十│ │ │八十五元 │(一式二聯) │ ├─┼───────────┼─────────────┼─────┼───────────┤ │四│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普雷伊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五十五│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一│ │ │元 │(一式二聯) │ ├─┼───────────┼─────────────┼─────┼───────────┤ │四│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鴻文體育用品 │一千元 │偽造乙○○署押二枚 │ │二│ │ │ │(一式二聯) │ ├─┼───────────┼─────────────┼─────┼───────────┤ │四│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六合電子專賣店 │八千九百十│偽造乙○○署押二枚 │ │三│ │ │五元 │(一式二聯) │ └─┴───────────┴─────────────┴─────┴───────────┘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