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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原名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一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在臺北市○○街五十號其原任職之皇獅有限公司,利用教導新任會計作帳事宜之機會,竊取該公司所有以安泰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為付款人,帳號0000000號,票號AC0000000號之空白支票乙紙,得手後盜用該公司章及前負責人許貴蘭印章,填寫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發票日期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藉以偽造皇獅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並於支票屆期時提示兌現,因認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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