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9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 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陳峰富 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 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陳峰富 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陳誌泓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謝文欽 律師 陳麗真 律師 林孜俞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郭嵩山 律師 郭玉健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2年度偵字第594號),再經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併 案案號:93年度偵第13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子○○、卯○○、巳○○、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壬○○處有期徒刑貳年,子○○處有期徒刑貳年,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巳○○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甲○○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壬○○、子○○、卯○○、巳○○、甲○○均緩刑伍年;壬○○、子○○、卯○○、巳○○、甲○○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連帶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仟萬元。 事 實 壹、壬○○係公開發行股票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所羅門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臺晶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晶記憶體公司)與摩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道投資公司)及旭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富科技公司)暨聯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測科技公司)之董事長兼科榮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榮投資公司)董事;卯○○係科榮投資公司董事長及聯測科技公司總經理;子○○為所羅門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臺晶記憶體公司及聯測科技公司董事暨摩道投資公司監察人;甲○○為臺晶記憶體公司財務部經理;巳○○係聯測科技公司副總經理與所羅門公司及旭富科技公司監察人。上述公司皆為所羅門公司之關係企業,且所羅門公司持有摩道投資公司九九‧九九%之股份。 貳、民國八十九年下半年間,因當時國內經濟景氣較委靡,一般民眾投資意願不高,所羅門公司為維持該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價格,遂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及同年十二月八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預定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九日止之二段期間,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自家公司股票,所羅門公司於前述實施庫藏股期間共計買進二、五二四千股自家公司股票,惟並未賣出。詎壬○○明知其係為所羅門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知悉公司實施庫藏股,係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及洗錢之概括犯意,暨為護盤而基於操縱股價之接續犯意,利用身為所羅門公司暨所屬關係企業負責人職務之機會,以摩道投資公司等從屬公司之設於證券經紀商之帳戶,於前述實施庫藏股期間內賣出所羅門公司股票,致生損害於所羅門公司與公司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復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之查核期間,與卯○○等人為抬高所羅門公司股價獲取不法利益,共同以所羅門公司所屬同一關係企業集團從屬公司名義買賣所羅門公司股票,分別指示子○○以摩道投資公司、甲○○以臺晶記憶體公司、巳○○以旭富科技公司與聯測科技公司及科榮國際投資公司,經由該等公司設於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大和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及竹南分公司等證券經紀商之證券帳戶,連續於下列時間大量買賣所羅門公司股票,明顯影響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後,藉由摩道投資公司、臺晶記憶體公司、旭富科技公司、聯測科技公司、科榮投資公司設於證券經紀商之帳戶,掩飾、隱匿下列交易所得,其情形如下: 一、壬○○明知所羅門公司持有摩道公司九九‧九九%之股權,為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控制公司,摩道投資公司則為從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摩道投資公司不得於所羅門公司公告實施庫藏股期間,為賣出之行為。嗣所羅門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及同年十二月八日,召開第四屆臨時董事會,決議於集中交易市場中買回自家公司股票,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預訂自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十月二十六日止實施庫藏股之重大訊息,分別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買回五00仟股,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買回六0九仟 股,合計買回一、一0九仟股;復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第 二次發布自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九日止實施庫藏股之重大訊息,並於九十年二月六日買回一、0四0仟股,二月七日買回三七五仟股,合計買回一、四一五仟股。惟壬○○明知所羅門公司買回上述庫藏股,係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羅門公司及其從屬公司與其公司內部關係人於買回期間,均不得有賣出該公司股票之行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指示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特別助理子○○,以從屬公司摩道投資公司設於統一證券總公司、國票聯合證券公司南京分公司、大和國泰證券公司之證券帳戶,委由營業員丑○○、王慧芬、乙○○等人下單買賣所羅門公司股票,在前揭庫藏股期間,買進六五、四六三千股、賣出六六、二三八千股,賣超七七五千股,賣超金額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三十五萬一千元,致生損害於所羅門公司。 二、壬○○及卯○○二人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竟意圖抬高所羅門公司股票價格,與子○○、甲○○、巳○○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之查核期間,分別指示子○○以摩道投資公司、甲○○以臺晶記憶體公司、巳○○以旭富科技公司與聯測科技公司及科榮國際投資公司,經由該等公司設於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大和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及竹南分公司等券商之證券帳戶,連續大量買賣所羅門公司股票,子○○、甲○○及巳○○等人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止共計買進所羅門公司股票三三、八四九千股、賣出二四、七四五千股,分占查核期間內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二三‧一九%及一六‧九五%,其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十日、同年十二月四日、五日、八日、十一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二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等十六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數量超過各該日市場成交量之二十%以上。另該集團復自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二月二十一日止共買進所羅門公司股票四四、八三四千股,賣出五八、0一九千股,分別占查核期間該股票 市場總成交量之一0‧七八%、一三‧九五%,其中有九十 年元月二日、三日、四日、八日、九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五日、十六日、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等十三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數量超過各該日市場成交量之二十%以上,致所羅門公司股價自一四‧九0元上漲至二四‧0 0元,漲幅達六一‧0七%。渠等委託成交情形發現,該集 團於查核期間內之十一個營業日,於收盤前連續以高價或漲停價喊盤下單,刻意抬高所羅門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行為,明顯影響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而獲取不法利益,渠等於各該日抬高所羅門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具體操縱行為如下:1、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①聯測科技公司自十一時五十五分0三秒起至十一時五十八分0七秒止,以漲停價二0‧六0九委託買進五0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五分0三秒之一八 ‧七0元,上漲至十一時五十八分0七秒之一九‧三0元,計 上漲六檔,共計成交五00千股。②摩道投資公司自十一時五十九分00秒起至十一時五十九分四七秒止,以漲停價二0‧ 六0元委託買進二五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九分四九秒之一八‧八0元,上漲至十二時00分00秒之一九‧三0元,計上漲五檔,共計成交二五0千股。當日收盤價:一九‧三0元。且摩道公司等集團成員於當日計買進一、0九四千股, 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三三‧六二%,無賣出記錄。而所羅門公司股價當日漲跌幅為0,低於同類股指數跌 幅一‧三五%,大盤指數跌幅一‧一七%。 2、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摩道投資公司、聯測科技公司及台晶記憶體公司自十一時五十七分0七秒起至十一時五十九 分五0秒止,連續以漲停價二0‧六0元委託買進四一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七分四二秒之一八‧七0元上漲 至十二時00分00秒之一九‧二0元,計上漲五檔,共計成 交四一0千股。當日收盤價:一九‧二0元。且摩道公司等集團成員於當日計買進四七一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三0 ‧六六%;賣出二00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十三‧0二%。而所羅門公司股價 當日跌幅為0‧五一%,低於同類股指數跌幅二‧五八% ,大盤指數則跌幅一‧九五%。 3、九十年一月三日:①摩道投資公司自十三時二十二分五九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五分五九秒止,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五至六檔之一五‧七0元至一五‧九0元,分別各委託買進二00千股(共計買進六0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三分一三秒之一五‧三0元上漲至十三時二十六分四六秒之一 五‧六0元,計上漲五檔,共計成交六00千股。②摩道投 資公司另自十三時二十六分五八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九分四九秒止,以漲停價一六‧三0元委託買進一、0九九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七分三四秒之一五‧六0元,上漲 至十三時三十分00秒之一五‧八0元,計上漲二檔,共計 成交一、0九九千股。當日收盤價:一五‧八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及所羅門公司之其他關係企業於當日共計買進三、六一一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二八 ‧0三%;賣出二、三九0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一八‧五五%。而所羅門公司股價當日漲幅為三‧六二%,高於同類股指數跌幅一‧0四%,大盤指數則 跌幅0‧八二%。 4、九十年一月五日:①摩道投資公司於九時0四分一七秒, 以漲停價一八‧00元委託買進二00千股;致成交價自九時0四分四八秒之一六‧八0元,上漲至九時0六分一六秒之 一七‧三0元,計上漲五檔,共計成交二00千股。②摩道 投資公司另自十三時二十四分五八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九分四八秒止,以漲停價一八‧00元委託買進一、四九九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五分三0秒之一七‧六0元上漲至十三時三十分00秒之一八‧00元,合計上漲四檔,總計成交一、四九九千股。當日收盤價:一八‧0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及所羅門公司之其他關係企業於當日計買進二、八一七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一六‧六六%;賣出二、九七四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一七‧五九%。而所羅門公司股價當日漲幅為六‧五0%,高於同類股指數漲幅0‧五二%,大盤指數則漲幅三‧一0%。 5、九十年一月八日:①臺晶記憶體公司自十三時二十四分0四秒至十三時二十五分0七秒止,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六檔之一八‧二0元,委託買進五0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四分二九秒之一七‧七0元,上漲至十三時二十五分四七秒之一八‧00元,計上漲三檔,共計成交五00千股。②摩 道投資公司自十三時二十五分五三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九分 五九秒止,以漲停價一九‧二0元委託買進一、四九九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七分0二秒之一七‧八0元,上漲 至十三時三十分00秒之一八‧二0元,計上漲四檔,共計成交一、四七八千股。當日收盤價:一八‧二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及所羅門公司之其他從屬公司於當日計買進二、九 七六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一七‧0九%;賣出四、0七七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二三‧四一%。而所羅門公司股價當日漲幅為一‧一一% ,高於同類股指數跌幅二‧五三%,大盤指數則跌幅二‧0二%。 6、九十年一月九日:①摩道投資公司自十三時二十三分二八 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五分二九秒止,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一至 三檔之一九‧一0至一九‧二0元,委託買進五00千股;致 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三分三九秒之一八‧八0元,上漲至十三時二十五分五七秒之一九‧二0 元,計上漲四檔,共計 成交四七八千股。②摩道投資公司另自十三時二十六分0一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四秒止,以漲停價一九‧四0元委託買進一、三九九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六分0三秒之一九‧二0元,上漲至十三時三十分00秒之一九‧四0元 ,計上漲二檔,共計成交一、三九九千股。當日收盤價: 一九‧四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及所羅門公司之其他從屬公司於當日計買進三、三七四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 總成交量之一三‧0八%;賣出六、九八三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二七‧0 七%。而所羅門公司股 價當日漲幅為六‧五九%,高於同類股指數漲幅四‧八二 %,大盤指數漲幅跌三‧六一%。 7、九十年一月十日:摩道投資公司及臺晶記憶體公司,自十 三時十九分五九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四秒止,以漲停 價二0‧七0元委託買進二、一九八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 時二十分0五秒之一九‧00元,上漲至十三時三十分00秒之一九‧七0元,計上漲七檔,共計成交二、一九八千股。當日收盤價:一九‧七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及所羅門公司之其他從屬公司於當日計買進三、一四七千股,占當日該股 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一九‧一一%;賣出二、八一五千 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一七‧一0%。而所羅門公司股價當日漲幅為一‧五四%,高於同類股指數漲 幅一‧三八%,大盤指數漲幅一‧一二%。 8、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摩道投資公司及臺晶記憶體公司,自 十三時二十七分三五秒起至十三時二十七分五九秒,以漲 停價二0‧七0及高於當時成交價七檔之一九‧五0元,分別委託買進二0及三0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十八分一六秒之一八‧九0元,上漲至十三時二十九分四九秒之一九‧四0元,計上漲五檔,共計成交三二0千股,當日收盤價: 一九‧四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及所羅門公司之其他從屬公司於當日計買進三、二一五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 總成交量之二四‧七0%;賣出二、0一四千股,占當日該 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一五‧四七%。而所羅門公司股 價當日跌幅為一‧五二%,同類股指數跌幅一‧三四%, 大盤指數跌幅一‧二四%。 9、九十年一月十七日:①摩道投資公司自九時0三分五六秒起至九時十一分一八秒止,以漲停價二一‧八0元,委託買進三00千股;致成交價自九時0四分四六秒之二0‧五0元,上漲至九時十一分三四秒之二0‧九0元,計上漲四檔,共計 成交三00千股。②摩道投資公司另自十二時三三分四三秒 起至十二時四八分五八秒止,以漲停價二一‧八0元,委託買進四八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二時三三分五六秒之二0 ‧七0元,上漲至十二時四九分四七秒之二一‧00元,計上漲四檔,共計成交四八0千股。當日收盤價:二一‧三0元。 且摩道投資公司等集團成員於當日計買進二、五一九千股 ,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一三‧五一%;賣出 一、四五0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七‧七八%。而所羅門公司股價當日漲幅為四‧四一%,高於同 類股指數漲幅一‧八0%,大盤指數漲幅一‧八八%。 10、九十年一月十八日:①摩道投資公司自九時五0分五四秒 起至十時0一分一九秒止,以漲停價二二‧七0元,委託買進二00千股;致成交價自九時五0分五五秒之二一‧三0 元,上漲至十時0一分二四秒之二一‧六0元,計上漲三檔,共計成交二00千股。②摩道投資公司自十時四三分三五秒起至十時五三分五七秒止,以漲停價二二‧七0元,委 託買進四四八千股;致成交價自十時四四分0八秒之二一 ‧四0元,上漲至十時五四分二一秒之二一‧七0元,計上漲三檔,共計成交四四八千股。③摩道投資公司自十一時0 八分一五秒起至十一時二二分二0秒止,以漲停價二二 ‧七0元,委託買進五二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一時0八分 三四秒之二一‧五0元,上漲至十一時二二分四0秒之二一‧八0元,計上漲三檔,共計成交五二0千股。④摩道投資公司自十三時二二分00秒起至十三時二九分五二秒止,以漲停價二二‧七0元,委託買進七二八千股;致成交價自 十三時二二分五四秒之二一元,上漲至十三時二九分五九秒之二一‧三0元,計上漲三檔,共計成交七二八千股。 當日收盤價:二一‧三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等集團成員 於當日計買進三、八00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二五‧三九%;賣出一、五二0千股,占當日該股 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一0‧一五%。而所羅門公司股價 當日漲跌幅為0,同類股指數跌幅0‧一一%,大盤指數漲幅一‧三五%。 11、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①摩道投資公司自九時十八分0五 秒起至九時三四分五八秒止,以漲停價二一‧八0元,委 託買進六三0千股;致成交價自九時十八分二二秒之二0 ‧七0元,上漲至九時三五分四0秒之二一‧一0元,計上 漲四檔,共計成交六三0千股。②摩道投資公司自十三時 二五分三一秒起至十三時二六分二0秒止,以漲停價二一 ‧八0元,委託買進四00千股;致成交價自十三時二六分0五秒之二一‧二0元,上漲至十三時二七分一一秒之二一 ‧五0元,計上漲三檔,共計成交四00千股。當日收盤價 :二一‧五0元。且摩道投資公司等集團成員於當日計買 進四、一六六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買進總成交量之二一%;賣出五、二00千股,占當日該股票市場賣出總成交量之二六‧二二%。而所羅門公司股價當日漲幅為五‧三九%,同類股指數漲幅三‧五三%,大盤指數漲幅為二‧四八%。 參、壬○○、子○○、卯○○及巳○○為護盤而承續上開操縱股價之接續犯意,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下稱查核期間,計有一百三十六個營業日),壬○○、卯○○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惟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操縱所羅門公司股價之意圖,先由壬○○於九十年四月間出資成立勝利及勝祥投資公司,並由壬○○之妻即所羅門公司及摩力投資公司董事辛○○○商請邱美蘭掛名擔任負責人。同年七月間起,壬○○、卯○○再利用身兼前揭集團企業負責人及董事職務之便,指示子○○使用勝利投資、勝祥投資、摩力投資、摩道投資、所羅門投資公司等法人以及壬○○、陳政隆與子○○等自然人,設於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處之二十二個證券帳戶;另指示巳○○使用聯測科技公司、旭富科技公司、科榮國際投資公司等法人以及巳○○本人設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等處之五個證券帳戶,共同炒作操縱所羅門公司股票價格。其中子○○下單作業流程,係由子○○先向所羅門公司財務部經理辰○○查詢帳戶可動用資金餘額,再自所羅門公司電話聯繫上述證券商營業員喊盤下單,成交後由辰○○集中處理股款交割事宜;巳○○則是於聯測科技公司以電話向營業員下單後,交辦聯測科技公司財務部職員集中處理股款交割事宜,再製作股票成交報表呈交卯○○核閱。壬○○、卯○○、子○○、巳○○等人循上述模式,共計使用二十七個證券帳戶,以相對成交、連續漲停價委買、拉尾盤及大量買賣等手法炒作操縱所羅門公司股票價格,於查核期間中八十九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所羅門公司股票數量,占各該日該股票成交數量達二0‧0 三%至六四 ‧七四%間;於查核期間七十四個營業日中,由集團成員在各該日相對買賣成交一一三千股至三、六六四千股,占各該日該股票成交數量達五‧0一%至三四‧二一%間,藉以維 持所羅門公司股票交易活絡現象;另於查核期間四十九個營業日,連續以當日漲停價格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所羅門公司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三檔至十三檔,明顯影響所羅門公司股價之成交價或收盤價。此外,壬○○等人為順利遂行操縱所羅門公司股價之目的,又分別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及同年十二月七日,由該公司無線網通事業部副總經理即壬○○之胞弟庚○○及發言人子○○,主動發布藍芽及無線網卡產品獲得訂單與出貨數量之不實利多訊息,並隱瞞事後出貨狀況不佳之情況,蓄意影響投資人判斷,以達渠等炒作所羅門股票交易目的,茲將渠等操縱所羅門公司股價及發布不實訊息之情形分敘如後: 一、人為操縱所羅門公司股價部分: 1、勝祥投資公司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13:27:29至13:29: 47,分別以新台幣(下同)17.60元、17.70元、17.80元、17.90元、18.00元及漲停價18.80元等六種價格(分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至十一檔),連續分八筆合計委託買 進一一九九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四檔,逐次由 17.40元上漲至17.80元收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 比例高達86.08%。 2、勝祥投資公司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11:21:40至11:22: 04,以漲停價17.8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檔),連續分二筆合計委託買進一0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 四檔,由15.80元(當日最低成交價)上漲至16.20元,成 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100%。 3、勝祥投資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09:00:54,以漲停價 17.8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十二檔),委託一筆買進三0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三檔,由16.60元(當日最低成交價)上漲至16.90元,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9.33%。 4、勝利投資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13:28:09至13:29 :53,分別以15.80元及漲停價17.90元等二種價格(分別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至二十二檔),連續分五筆合計 委託買進五五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三檔,由 15.70元(當日跌停價)上漲至16.00元收盤,成交數量占 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9.63%。 5、摩道投資公司於九十年八月三日13:27:38至13:29:08 ,分別以17.70元、當日漲停價18.80元等二種價格(分別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十檔),連續分四筆合計委託 買進五0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三檔,由17.60元上漲至17.9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80.89%。 6、陳政隆、勝祥投資公司、勝利投資公司於九十年八月九日 13:27:19至13:29:49,分別以14.50元、14.60元、14 .70 元及漲停價15.70元等四種價格(分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三檔至二十檔),連續分六筆合計委託買進一六三八 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七檔,由14.35元上漲至14. 7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收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 成交比例高達98.27%。 7、陳政隆、勝祥投資公司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13:27:29 至13:29:54,分別以15.00元及漲停價15.60元等二種價格 (分別等於至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九檔),連續分四筆合 計委託買進一0四九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四檔,逐次由14.85元上漲至15.1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收盤,成 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4.22%。 8、陳政隆於九十年九月五日13:05:58至13:10:13,分別 以12.80元、12.80元、12.95元、13.00元及漲停價14.35 元等四種價格(分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至高於當時 揭示成交價三十三檔),連續分五筆合計委託買進一七七 千股(減量六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三檔,逐次由12.70元上漲至13.00元,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 例高達97.50%。 9、科榮國際投資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六日10:03:13,以漲停 價13.8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三十四檔),委託一筆買進一0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四檔,由12.10元上漲至12.3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100%。 10、科榮國際投資公司、陳政隆、勝祥投資公司、勝利投資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十日開盤前08:50:17至08:58:54 , 分別以11.10元、11.05元、11.00元等三種價格(分別低 於前一天收盤價二檔至四檔),連續分四筆合計委託買進所羅門股票一七三七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以低於前一天收盤價二檔價格,即以11.10元開盤,成交數量占同時 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81.80%。 11、聯測科技公司、勝祥投資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13: 25:04至13:29:43,分別以9.85元及漲停價格10.55 元等二種價格(分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檔至十四檔 ),連續分五筆合計委託買進一三九九千股(減量一二 三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六檔,由9.80元上漲 至10.1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收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7.28%。 12、摩道投資公司、勝祥投資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八日13:22 :01至13:29:58,分別以10.10元、10.20元、10.25 元、10.30元、10.35元、當日漲停價11.20元等六種價格( 分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至十九檔),連續分六筆合計委託買進二0九七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六檔, 逐次由10.05元(當日最低成交價)上漲至10.35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收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9.43%。 13、摩道投資公司、勝祥投資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13:26:31至13:29:45,分別以10.95元、11.00元、11.10 元及漲停價11.15元等四種價格(分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一檔至二檔),連續分五筆合計委託買進二0九六千股( 減量三九五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五檔,由 10.90元上漲至11.15元(當日漲停價)收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達81.07%。 14、勝祥投資公司、勝利投資公司、陳政隆、子○○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開盤前08:48:59至08:55:30,分別以漲停價11.90元(分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十五檔),委託一筆 買進四九九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六檔之11.45開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 86.93%。 15、勝祥投資公司、勝利投資公司、子○○等人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開盤前08:46:55至08:56:08,以漲停價12. 30元(高於前一天收盤價十六檔),分二筆合計委託買進九九八千股(減量四九九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五檔之11.75元開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 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3.62%。 16、勝祥投資公司、勝利投資公司、聯測科技公司、旭富科技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12:26:27至13:29:54 , 分別以12.20元、12.25元、12.30元、12.35元、12.40 元及漲停價13.10元等六種價格(分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一檔至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十五檔),連續分十筆合計委託買進三六二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七檔,由 12.05元上漲至12.40元收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5.51%。 17、勝祥投資公司、勝利投資公司、聯測科技公司、旭富科技公司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13:27:38至13:29:59,分別以14.55元、當日漲停價15.50元等二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至十五檔),連續分十三筆合計委託買進三四八六千股(減量一00千股),致所羅門公司股價上漲六檔,由14.50元上漲至14.8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收盤,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高達90.48 %。 二、所羅門公司發佈重大不實消息配合前揭時段操縱股價部分:所羅門公司先後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十月十一日、十二月三日、十二月七日、十二月十日,發布「所羅門公司接獲藍芽訂單及取得巨額理賠款」等重大訊息,惟勝利投資公司等於各該訊息公開前,即連續大量買賣所羅門股票,其中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十月十一日、及十二月七日、十日等四天,在收盤前連續以漲停價格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所羅門股票收盤價格上漲四檔至六檔,明顯影響該股票價格。惟有關「所羅門公司接獲藍芽訂單及取得巨額理賠款」等訊息,據該公司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對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出具之補充說明內容顯示,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所羅門公司主動公告之「八月出貨5000套」及其後陸續接獲藍芽訂單達「38萬套至125萬餘套」等重大訊息,然前述藍芽產品設計仍有瑕 疵需待改善,且出貨狀況不佳,所羅門公司未就無法依約出貨情事對外界提出公開說明,迄九十一年二月間,經檢舉所羅門公司涉有發布前述不實重大消息,該公司始於同年三月四日向證交所提出說明,九十年八月並無藍芽無線耳機出貨五千套之事實,顯有故意隱匿公司經營實情。 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訊據被告壬○○、子○○、卯○○、巳○○及甲○○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97年7月16日審判筆錄),且互核 相符,亦與證人癸○○、辰○○、丙○○、乙○○、王慧芬、丑○○、丁○○、戊○○、庚○○、辛○○○、寅○○、劉鍾英、林寶村、邱美蘭、王克萍、張碧蓮、許清信、陳淳淳、陳政隆、己○○、高升輝、林惠卿、王秀汝、徐雅淇、張文斌、陳立義、陳雯華、楊淑雯、簡正誠、呂采蓁等人所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亦有所羅門公司、摩道投資公司、臺晶記憶體公司旭富科技公司、聯測科技公司科榮投資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帳冊影本,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投資人基本資料、所羅門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影本、所羅門公司發佈之重大訊息資料、股票資金流向表、銀行轉帳傳票影本、庫藏股明細表、存摺影本等證物附卷可參,準此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論罪科刑。 貳、被告壬○○、子○○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致所羅門公司等仁權益受損之行為,係屬背信犯行;另被告壬○○、子○○、卯○○、巳○○及甲○○上開操縱證券股價之行為,係屬高買及低賣證券犯行;又被告壬○○、子○○、卯○○、巳○○及甲○○上開掩飾、隱匿上開高買及低賣證券交易所得之行為,係屬洗錢犯行;至於被告壬○○、子○○上開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發布不實訊息之行為,則分別係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散布不實資料犯行。又被告等人為上開犯行後,刑法第28條共犯、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等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又被告壬○○、子○○上開背信犯行行為時,刑法第342條 第1項背信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 0元以下罰金」,而又被告壬○○、子○○上開背信 犯行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修正增加「依 證券交易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之特別背信罪名,而該特別背信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另被告壬○○、子○○、卯○○、巳○○、甲○○上開上開操縱證券股價犯行行為及被告壬○○、子○○上開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發布不實訊息犯行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有關高買、低賣證券罪及製造證券交易活絡 表象罪暨散布不實資料罪之法定刑已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又被告壬○○、子○○、卯○○、巳○○、甲○○上開洗錢犯行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洗錢罪,業已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儘管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 兩條文之法定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但由於刑法第33條有關罰金之處罰下限由銀元1元提高為新台幣1000元,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亦即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其下限為新台幣1000元,因此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47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罪亦屬行為後法律變更。而既然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變更,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比較上開各刑事法律修正前後規定結果,修正 後之各刑事法律規定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是被告壬○○、子○○上開背信犯行,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42 條第1項背信罪;另被告壬○○、子○○、卯○○、巳○○ 、甲○○上開洗錢犯行,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洗錢罪。被告壬○○、子○○、卯○○、巳○○、甲○○上開操縱證券股價之犯行,則該當於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 生效)高買、低賣證券罪;又被告壬○○、子○○上開發布不實訊息犯行,則該當於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散布 不實資料罪;又被告壬○○、子○○上開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犯行,該當於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被告壬○○、子○○就上開背信罪,有犯意聯絡,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 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壬○○、子○○、卯○○、巳○○、甲○○就上開高買、低賣證券罪,有犯意聯絡,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壬○○、子○○就上開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散布不實資料罪,有犯意聯絡,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壬○○、子○○、卯○○、巳○○、甲○○就上開洗錢罪,有犯意聯絡,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壬○○、子○○、卯○○、巳○○、甲○○上開多次洗錢犯行,均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以洗錢罪論以一罪;又被告壬○○、子○○上開多次背信犯行,均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以背信罪論以一罪。至於被告壬○○、子○○、卯○○、巳○○、甲○○上開高買、低賣證券犯行,及被告壬○○、子○○就上開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犯行,暨被告壬○○、子○○就上開製造散布不實資料犯行,雖均有多次行為存在,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4、5、6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之規定處罰。關於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1、3至6款之規定,即 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不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就立法文義而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4、5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而同法條項第6款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文義上 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此應係證券交易市場之『反操縱條款』,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犯罪態樣複雜,立法上無法一一列舉所致。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已該當該條項第1、3、4、5款中,其中之一或數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如另該當同條項第6款之非法操縱行為 類型之構成要件時,自非可置而不論,始符該法條為『反操縱條款』之立法目的。從而如行為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一 155條第1項第1、3至6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 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論,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至行為人並非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同時就多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而係基於概括犯意,先後就集中交易市場,個別不同之多種有價證券,分別有該當上開法條所示之非法操縱行為者,如在刑事法之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就個別不同之有價證券之非法操縱行為,非不可以連續犯論擬。」業經最高法院先後著有93年度台上字第43 25號及95年度台上字 第1220號判決要旨可參,因被告等人係基於同一護盤目的而為上開高買、低賣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製造散布不實資料犯行,準此可知,被告壬○○、子○○、卯○○、巳○○、甲○○上開高買、低賣證券犯行,係接續犯,為實質一罪,各應論以情節較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高 買證券罪高買證券罪。又被告壬○○、子○○就上開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犯行,係接續犯,為實質一罪,各應論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另被告 壬○○、子○○就上開散布不實資料犯行,係接續犯,為實質一罪,各應論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第171條第1項散布不實資料罪。被告壬○○、子○○就上開背信、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散布不實資料及洗錢各罪間,存在方法結果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較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1款(89年7月 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高買證券罪論處。被 告卯○○、巳○○就上開高買證券及洗錢各罪間,存在方法結果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較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高買證券罪論處。被告甲○○就 上開高買證券及洗錢各罪間,存在方法結果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較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 生效)高買證券罪論處。而被告壬○○、子○○、卯○○、巳○○所為如事實欄「參」所示之犯行,檢察官雖未起訴(檢察官僅請求本院併案審理),然如前示,被告壬○○、子○○、卯○○、巳○○等人此部份犯行與已起訴之犯行,具實質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其等此部分犯行,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於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故均坦承上開洗錢犯行,然由於如前示,被告等人之上開洗錢犯行與其他犯行,存在方法結果關係,已從較重之高買證券罪論處,而未論以洗錢罪,自無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加以減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另依卷內證據,亦未發現被告等人因犯上開洗錢犯行,而有所利得,自亦無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餘地,亦此說明。爰審 酌89年下半年起,因當時國內經濟景氣較委靡,一般民眾投資意願不高,被告等人竟不思合法途徑以解決公司困境,竟以上開各不法手段替公司護盤,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正常發展,及損害所羅門等公司暨投資民眾之利益,及被告等人所參與上開各犯行之程度,惟念被告等人於犯後仍積極經營所羅門等公司,並未將犯罪所得納入私人口袋,且所羅門公司已於95年度獲利000000 0千元每股盈餘2.67元及96年度獲利0000000千元每股盈餘4. 01元及97年第1季獲利9454 4 千元(此有所羅門公司財物報表等資料附卷可參),再參酌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等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由於本案被告等人之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1年6月,參諸上開條文,自屬不得減刑,不併予減刑,特此說明。 參、僅管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正常發展,及損害所羅門等公司暨投資民眾之利益,但如前述被告等人於犯後仍積極經營所羅門等公司,並未將犯罪所得納入私人口袋,且所羅門公司已於95、96年度及7年第1季均獲利,因此本院衡量在監處遇對被告等人與所羅門公司之繼續經營對於投資者之影響,更考量被告等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其等因護盤目的致有上開犯行,且於本院程序坦承犯罪,並經多年之偵審程序,認為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所惕勉自勵信無再犯之虞,足認本件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等人均緩刑5年(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日施行後,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 ),以鼓勵向上,並期自新。且審酌被告等人與其等選任辯護人均陳明被告等人願意連帶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仟萬元等 情,而聲請附條件緩刑宣告,認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尚無不合,爰命被告等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連帶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仟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89年7月19日修 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款,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 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2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焜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附錄法條: 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5日生效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款: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