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9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丁○○ 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盧春律師 被 告 乙○○ 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律師 被 告 癸○○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四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二、一0一一八、一四三五一、一七一七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午○○、丁○○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巨曠工程有限公司」、「巨曠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王春敏」印文各捌佰肆拾枚、「傑億土木包工業」、「傑億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戴文傑」印文各捌佰肆拾枚、「茂盛工程行」、「茂盛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張泰茂」印文各捌佰拾伍枚、「尚億工程行」、「尚億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金清保」印文各肆佰柒拾柒枚、「祥和企業社」、「祥和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賴秋琴」印文各壹仟壹佰伍拾貳枚、「杰億營造有限公司」、「杰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郭春富」各壹仟肆佰參拾陸枚、「成雄企業社」、「成雄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吳成雄」印文各伍佰柒拾陸枚、「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陳素勣」印文各參佰陸拾柒枚、「亞奕營造有限公司」、「鄧振順」印文各貳拾柒枚,與偽造之「巨曠工程有限公司」、「巨曠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王春敏」、「傑億土木包工業」、「傑億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戴文傑」、「茂盛工程行」、「茂盛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張泰茂」、「尚億工程行」、「尚億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金清保」、「祥和企業社」、「祥和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賴秋琴」、「杰億營造有限公司」、「杰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郭春富」、「成雄企業社」、「成雄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吳成雄」、「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陳素勣」、「亞奕營造有限公司」、「鄧振順」印章共貳拾陸枚均沒收。 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佰柒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陸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佰柒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陸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癸○○無罪。 事 實 壹、「中華民國原住民社區教育推廣協會」受託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技能檢定部分: 一、午○○、丁○○均為設於臺中市○○路○段一八二號二十樓之一中華民國原住民社區教育推廣協會(下稱原協會)職員,因原協會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獲得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路○段六號十三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營建業鋼筋、模板類專案技能檢定」(下稱本專案檢定)業務,惟原協會執行長即實際負責人己○○(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另行審結)明知參加原協會自行舉辦職業訓練之原住民學員均未具備六年以上之工作經歷,依規定不具報考本專案檢定之資格,為詐領更多之試務費用,竟萌生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七月間委託不知情之原協會人員在臺中縣大里市委託某不知情之不詳刻印行偽造傑億土木包工業、茂盛工程行、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巨曠工程有限公司、亞奕營造有限公司、尚億工程行、成雄企業社、杰億營造有限公司、祥和企業社等九家公司行號(下分別稱傑億土木、茂盛工程行、遠和公司、巨曠公司、亞奕公司、尚億工程行、成雄企業社、杰億公司、祥和企業社)及其負責人戴文傑、張泰茂、陳素勣(起訴書誤載為沈惠娟)、鄧振順、金清保、吳成雄、郭春富(起訴書誤載為郭富春)、賴秋琴等人之大、小印章及統一發票專用章(除亞奕公司外)共計二十六枚後,由與之具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犯意聯絡之午○○、丁○○,於九十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八月間某日止,在前揭原協會辦公室地址,分別依據如附表一所示之陳豪等六千五百四十七位報名之原住民居住地點在上開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中選擇離報名人員住家較近之地點作為其等之工作地點後,連續自行偽填報名表上之工作地點與年資而變造附表一陳豪等六千五百四十七人之報名表私文書,並偽造其等之「全國技術士技能報檢人員經歷證明書」(起訴書誤載為鄭義重等七千零二名),以充為該等原住民學員符合「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之報考資格之證明,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中原行字第0一八號函將上開報名人員資料向職訓局提出以報名參加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第一梯次本專案檢定考試而行使之,己○○並將上開報檢後通過檢定考試之人員向職訓局申報檢定合格後,由職訓局據以核發該等考生之模板、鋼筋類乙級技術士專業證照,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陳豪等六千五百四十七人、上開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及勞委會、職訓局辦理職業證照檢定之正確性。 二、庚○○為昶立紙器行之負責人,明知九十一年一月間與原協會並無實際交易;而乙○○為旺文堂印刷廠負責人,亦明知於九十年十二月間與原協會並無實際交易,九十一年一月間受原協會委託之考卷印製費亦僅約一萬元,因分別與己○○夫婿王政賢(原名王豪國)擔任負責人之沛思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沛思公司)及原協會曾有業務往來,而己○○因辦理本專案檢定向職訓局詐得試務經費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七十七萬八千零十七元得逞後,為掩飾其犯行,己○○乃與王政賢分別與庚○○、乙○○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政賢先與庚○○商討購買不實發票後指示不知情之沛思公司會計黃淑欽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向庚○○以自付百分之五營業稅與百分之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即一萬五千九百六十元代價之方式,一次購買合計金額為十九萬九千六百元之發票四紙(發票號碼分別為LA00000000、LA00000000、LA00000000、LA00000000),由庚○○製作上開不實之發票四紙;另於九十年十二月間某日請託乙○○於無實際交易之情形下,虛偽開立六十三萬元之發票一紙(發票號碼:KB00000000),又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將實際僅約一萬元之考卷印製費浮開為二十萬元(發票號碼:LE00000000),乙○○乃連續製作內容不實之發票二紙,分別交付予己○○後寄交不知情之王鈴惠協助黏貼裝訂成冊,以應審計單位事後抽查(王政賢部分未經起訴)。 貳:「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附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受託辦理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部分: 一、子○○係設於臺南縣鹽水鎮下中里樹子腳十九號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理事長暨該協會附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下稱營建南訓中心)主任。緣於八十八年九月間,臺灣地區發生九二一震災,中部地區受創嚴重,職訓局依行政院指示,積極培訓大量營建從業人員,並配合專業證照制度,以加速災區重建工作。子○○見有機可趁,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以協助災區重建為由,以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名義向職訓局申請經費補助,計畫在臺中、南投等災區招訓五百六十名從業人員以辦理十四班次「九二一震災災區重建營建類在職人員進修訓練」(下稱九二一災區職訓),並獲職訓局同意補助每名學員六千八百五十元,共計三百八十三萬六千元訓練費用在案,子○○乃為從事上開承辦九二一災區職訓業務之人員,其明知受訓學員中,如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名均係國立南投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下稱埔里高工)建築科二、三年級在校學生,並非在職人員,為使上開職訓順利開辦,乃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其業務上應登載而編造之學員名冊,將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名在校學生之服務單位,偽填為「泥水工」、「模板工」、「油漆工」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國建樹字第0三二三二號函將該等不實業務文書,持向職訓局申請核備而行使之,致使職訓局承辦公務員依據該名冊准予備查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十九職企字第五二八0號同意備查函文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人及職訓局辦理檢定考試之正確性(子○○申領訓練經費部分詳後不另為無罪部分所述)。 二、子○○另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又以營建南訓中心名義向職訓局申辦鋼筋、模板等職類乙、丙級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業務而接受職訓局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絛第二項規定委託辦理上開檢定業務,為從事前開檢定業務之人,且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子○○為利用受託辦理技能檢定之職務上機會,詐領試務經費,乃另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因見友人甲○○所有之久泰建材商行經營不善,先徵得不知情之甲○○同意(甲○○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由甲○○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以久泰建材商行之名義,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號之 活期存款帳戶後,將上開銀行存摺、印鑑暨該商行發票、印鑑交付予子○○使用,由其經營該商行,子○○乃為久泰建材商行之實際負責人。而子○○明知久泰建材商行並未實際出售檢定用材料予營建南訓中心,為遂行其詐領試務經費之目的,竟在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七日間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開立如附表三所示虛偽不實之久泰建材商行發票四十八紙,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五日止,以該等不實憑證充作如附表三所示職訓局前後委託營建南訓中心所辦理之十七梯次的乙、丙級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之試務材料費支出,並利用不知情之沈宛玲據以分別製作各次專案技能檢定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支出憑證明細表而製作該不實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支出憑證明細表等業務文書,再持該等內容不實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支出憑證明細表向職訓局核銷試務經費而行使之,致使職訓局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依該明細表所載金額先後全數核撥各次檢定之材料支出五百七十三萬七千三百二十六元予營建南訓中心(各次詐領金額及所使用之不實發票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子○○為免前述詐領試務經費犯行遭發現,並將上開四十八紙不實發票黏貼於各次專案檢定之收入、支出憑證簿內,以備相關單位查核,同時將前述詐領所得款項存入上開久泰建材商行帳戶內,再令不知情之員工張煖霞(起訴書誤載為黃煖霞)、黃建融等人前往銀行提現供渠花用,企圖規避追查,足以生損害於職訓局(關於子○○此部分違規受理不符檢定資格之人報名參與檢定部分屬行政主管機關是否依職權撤照之行政裁量問題)。 三、九十一年間,職訓局分別委託該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營建南訓中心辦理九十年度鋼筋類、模板類及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其目的原使參加研習並通過測驗之學員取得監評人員資格而從事該職類技能檢定之術科監評工作。子○○明知其女婿癸○○係於八十七年間始役畢就業,並無在坤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包工業(下稱久泰土木)實際習得並從事建築職類八年以上工作經驗,不符參與監評人員研習會所需之工作經歷資格,竟另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先自行製作內容不實之坤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包工業(下稱久泰土木)離職證明書各一份後,委託不知情之坤茂公司負責人戊○○、久泰土木負責人丑○ 蓋用各該公司行號大小印章,而完成上開內容不實之離職證明書各一份,連同癸○○之模板類、泥水類技術士證照、土木工程同等學力等證明文件,分別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九十年十二月間某日持向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申請核備而行使之,使該等職業訓練中心承辦公務員依據上開證明文件同意備查,將此一不實資料作為附件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職檢字第0一八0四三八號、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職檢字第二七五三五號同意備查函文公文書上,而同意癸○○參加該次研習會,並於不知情之癸○○參加研習會後依據研習結果核發癸○○鋼筋職類、模板職類監評人員證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就技能檢定監評人員之審核、管理之正確性(癸○○部分詳後述無罪部分)。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中華民國原住民社區教育推廣協會」受託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技能檢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午○○、丁○○對於其等均為原協會職員,而原協會受職訓局委託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營建業鋼筋、模板類專案技能檢定業務,惟因參加檢定之原住民學員均未具備六年以上之工作經歷,依規定不具報考本專案檢定之資格,乃依共同被告己○○之指示,利用被告己○○所偽造之上開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大小印章,分別依據如附表一所示之陳豪等六千五百四十七位報名之原住民居住地點在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中選擇離報名人員住家較近之地點作為其等之工作地點後,連續自行偽填報名表上之工作地點與年資而變造附表一陳豪等六千五百四十七人之報名表私文書,並偽造其等之全國技術士技能報檢人員經歷證明書,以充為該等原住民學員符合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之報考資格之證明而報名參加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第一梯次本專案檢定考試而行使之等情,均坦承不諱(見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一第九、十、二一、五九頁、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三、四頁),並分別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前開被告午○○、丁○○等人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坦承: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之印章是伊私下請原協會小姐到大里市某刻印行刻的,再叫午○○等人用這些偽造的印章製作假的工作證明,再將舊的報名表資料填到新的報名表上,案發後要丁○○頂罪,要丁○○到外縣市去將偽造的印章寄回各該公司行號等情(見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二二至一二三頁、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二第一0八頁)。 ㈡證人即原協會臺東分會會長陳春妹證述:分會僅收取參加學員訓練費用及報名資料,至於學員的工作證明則由總會負責等語(見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㈢證人即原協會電腦資料輸入人員巳○○證稱:九十年考試之前,原協會聘請了午○○等人負責抄寫資料,抄好的資料已經附有工作證明,其再依這些資料輸入考生資料等語(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三十頁反面、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第九至十三頁)。 ㈣證人即被告丁○○之夫壬○○證以:丁○○在考試前有到原協會幫忙乙節(見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八頁、本院卷三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頁)。 ㈤證人即原協會工讀生寅○○證述:工讀生的工作就是將考生資料整理成一份,己○○要工讀生將舊的報名表抄到新的報名表上,並幫他們製作工作證明,並且蓋上公司章,印章都是己○○交付的等語(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一第一0七、一0八頁、本院卷三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七頁)。 ㈥證人即在原協會中擔任被告己○○行政助理之卯○○證述:午○○有在原協會工作,處理考生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第五、六頁)。 ㈦證人即祥和企業社負責人賴秋琴證以:未曾開立鋼筋職類的經歷證明書乙節,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三九四號偵查卷二第四四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四四至四六頁)。 ㈧證人即尚億工程行負責人金清保及其妻盧月里均證以:附表一所示原協會報名表所附其工程行出具之經歷證明書上之人員非其工程行之員工,其上大小印章均非該工程行所有,所記載之「鋼筋工」亦與其工程行營業項目不符,本件經勞委會前往調查之後曾經收到裝有上開偽造印章之郵件等語,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九四至九六頁、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一二八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九四至九六頁)。 ㈨證人即巨曠工程行負責人王春敏證述:附表一所示原協會報名表所附其工程行出具之經歷證明書非其工程行出具,其上印文與其工程行之印文不同等詞,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二第一三四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六四至六六頁)。 ㈩證人即成雄企業社負責人吳成雄證稱:附表一所示原協會報名表所附其企業社出具之經歷證明書之字跡非其字跡,章戳亦非該企業社所有等語,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二第一三六頁反面、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七四至七六頁)。 證人即亞奕公司負責人鄧振順證述:附表一所示原協會報名表所附其公司名義出具之證明文件非其公司出具,證明書上蓋用之大小章亦非該公司所有,且證明書上記載之任職期間起始點當時,亞奕公司尚未設立等情,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二第一四0至一四一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至一一七頁)。 證人即傑億土木負責人戴文傑證以:不認識附表一所示原協會報名表所附其行號出具之工作證明上的人,也不曾開過工作證明給這些人,傑億土木在證明文件上任職時間時尚未成立,所蓋用的大小章亦非傑億土木之印章,曾經收到前述偽造之印章,已經轉寄勞委會等情,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二二頁反面、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八三至八六頁)。 證人即茂盛工程行負責人張泰茂證述:其只有在報名表上經歷欄上蓋用工程行大小章以證明工作經歷,並沒有另外出具證明書,扣案印章三枚均非其工程行所有,亦無授權己○○之原協會代刻印章等語,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四四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五四至五七頁)。 證人即遠和公司負責人沈惠娟證以:九十年三月間負責人由陳素勣變更為沈惠娟,未曾出具附表一所示原協會報名表所附其公司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扣案三枚印章並非遠和公司所有,不知是誰刻的乙節,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五十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一0二至一0五頁)。 證人即杰億公司負責人郭春富證述:杰億公司八十八年六月間才成立,附表一所示原協會報名表所附其公司出具之工作證明上記載時間,杰億公司尚未成立,其上大小章也不是該公司所有等語,並提出真正之印文附卷(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五九頁反面、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二五至二八頁)。 證人即參加原協會技能檢定之人員羅清雄、方美春、蘇豐新美證稱:不知道報考技能檢定需具備六年以上工作經驗,也沒有提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等語(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六至九頁)。 傑億土木、茂盛工程行、遠和公司、亞奕公司、尚億工程行、成雄企業社、杰億公司、祥和企業社、巨曠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資料(見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二第十七至二四頁)、傑億土木、茂盛工程行、遠和公司、亞奕公司、尚億工程行、成雄企業社、杰億公司、祥和企業社及其負責人戴文傑、張泰茂、陳素勣、鄧振順、金清保、吳成雄、郭春富、賴秋琴等人之偽造大、小印章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及扣案印章二十三枚(亞奕公司部分無統一發票專用章,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一第九九至一00頁),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陳豪等六千五百四十七人之報名表私文書暨所附全國技術士技能報檢人員經歷證明書與其上所偽造上開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負責人等印文(起訴書雖記載為「鄭義重等七千零二名」,惟未詳載何部分參加檢定人員之上開資料為變造、偽造,經公訴人勘驗後業經更正為「陳豪等六千五百四十七人」,見本院卷三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補充理由書)、勞委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勞政室字第一七二六號函檢送原協會辦理本專案檢定應檢人基本資料名冊一份(見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四、五、六全部)、原協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九十中原訓字第0三三0號函、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九十中原訓字第0四三六號函分別檢附檢定人員合格名冊(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一第一二八、一三0頁)、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勘驗筆錄(見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七第七九頁)。 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又按甲以乙、丙、丁相片貼於自己在某機關任職證件上攝成影片矇作資歷證件,以備向其訓練班報名受訓,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罪,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七八號、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一八號判例意旨及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午○○、丁○○將應檢人員自行填寫完成之報名表擅自記載工作經歷而變更報名表之內容,又自行蓋用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章、統一發票專用章而製作各該公司行號所出具之經歷證明書,自分屬變更該報名表私文書及偽造經歷證明書特種文書無誤。 二、訊之被告庚○○、乙○○則對於其二人分別為昶立紙器行、旺文堂印刷廠負責人,明知昶立紙器行九十一年一月間與原協會並無實際交易,而旺文堂於九十年十二月間與原協會並無實際交易,九十一年一月間受原協會委託之考卷印製費亦僅約一萬元,分別因曾與沛思公司、原協會有業務往來,乃同意王政賢與被告己○○之請求,被告庚○○乃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由不知情之沛思公司會計黃淑欽受王政賢指示支付以百分之五營業稅與百分之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即一萬五千九百六十元代價之方式,以昶立紙器行名義開立內容不實,合計金額為十九萬九千六百元之發票四紙(發票號碼分別為LA00000000、LA00000000、LA00000000、LA00000000),而被告乙○○則連續於九十年十二月間某日、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分別開立內容不實,金額分別為六十三萬元、二十萬元之發票各一紙(發票號碼分別為KB00000000、LE00000000),分別交付沛思公司及原協會,再由被告己○○寄交不知情之王鈴惠協助黏貼裝訂成冊,以應審計單位事後抽查等情,均坦承不諱(見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九頁、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一0三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七第一二八頁、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九第六頁、本院卷四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十、十一頁),亦分別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前開被告庚○○、乙○○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羈押庭訊問中坦承:因為有關檢定的印刷費支出發票不足,所以拿其他發票核銷,有要求被告乙○○開立較多金額之發票供原協會報銷,昶立紙器行所開立上開四紙發票是叫沛思公司會計黃淑欽向庚○○以一萬五千九百六十元代價購得的等情(見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七第一三五頁反面、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五頁、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二第四八頁反面、第四九頁、本院第三九九號聲羈卷第十八頁)。 ㈡證人即沛思公司會計黃淑欽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稱:沛思公司現金簿上記載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應付稅捐,支付昶立紙器廠發票稅百分之八一萬五千九百六十元部分是老闆王豪國(即王政賢)向該公司購買發票合計十九萬九千六百元所應付的稅捐,與該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純粹是向該公司購買發票,是老闆王豪國與庚○○談好價錢,由其將錢交付庚○○後,取回四紙發票,之後就將發票交給王豪國,不知王豪國如何使用,扣案傳票上的發票買受人、日期、金額等都是王豪國寫了一張草稿交給她抄下的,要林春發如此開立發票等語(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九四頁、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五、一一六頁)。 ㈢證人即被告己○○之助理卯○○證以:原協會之相關憑證由其負責收集後交給己○○所指定之王玲惠製作相關支出憑證粘存單,之後再依己○○指示在相關欄位上用印乙節(見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七第七二頁)。 ㈣昶立紙器行名義,金額分別為三萬八千零十元、五萬八千零六十五元、六萬四千四百七十元、四萬九千零三十五元之發票各一紙(發票號碼分別為LA00000000、LA00000000、LA00000000、LA00000000)與沛思公司現金簿、現金支出傳票、便條紙(見第七六二號偵查卷二第五三、五五、五七、五八頁)、旺文堂名義,金額分別為六十三萬元、二十萬元之發票各一紙(發票號碼分別為KB00000000、LE00000000,見第一三九四六號偵查卷九第八、九頁)、原協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中原行字第0三九號函附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二第四二至四四頁)。 ㈤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且統一發票為商業負責人基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本質上屬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亦係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八0八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七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是被告庚○○與乙○○分別為昶立紙器行、旺文堂負責人,明知與原協會間並無上開發票內所記載之交易內容而仍開立上開發票,則其二人自屬明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無疑。 ㈥被告乙○○雖就上開二紙發票是否為同時開立乙節供稱已經忘記了云云,然依據發票之領取與使用規定為二個月份使用同一本發票,而該二紙發票之記載,其等使用時間分別為九十年十一、十二月及九十一年一、二月,顯然不可能是在同一月份使用,是被告乙○○應係在不同時間為該二紙發票之不實記載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午○○、丁○○、庚○○及乙○○等人所犯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午○○、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二人與被告己○○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利用不知情之原協會人員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造傑億土木等九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二人多次變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惟其等變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後持以向職訓局提出行使,其等變造私文書及偽造印章、印文後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己○○事後雖曾以上開變造之報名表及偽造之經歷證明書向職訓局提出行使而辦理第二梯次檢定考試,然被告二人供稱並不知被告己○○將此等人員報名第二梯次之事【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六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在上開期間變造報名表及偽造經歷證明書而交付被告己○○作為第一梯次檢定人員報名之用後,亦知道被告己○○就檢定未合格之人員又再報名參加第二梯次檢定考試,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認其二人僅就第一梯次報名之行使行為負責,附此說明);被告二人變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後由被告己○○一次將附表一所示陳豪等人之變造報名表與偽造經歷證明文書用以報名參加第一梯次檢定考試之行使行為,侵害附表一陳豪等人之法益,觸犯數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且其二人為使附表一所示陳豪等人參加檢定考試而變造報名表及偽造經歷證明書,所犯上開罪名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午○○、丁○○二人前均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均可,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係為使原住民有參加檢定考試之機會,一時失慮而犯本罪,而在此案中,亦未曾獲有任何利益,惟所變造之報名表私文書及偽造之經歷證明書份數高達六千五百四十七份,且所為影響國家辦理專業技能檢定考試之公平性,與其二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午○○、丁○○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為憑,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附表一所示變造之報名表與偽造之經歷證明書已用以向職訓局報名行使,亦非被告二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惟偽造之經歷證明書上偽造之「巨曠工程有限公司」、「巨曠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王春敏」印文各八百四十枚、「傑億土木包工業」、「傑億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戴文傑」印文各八百四十枚、「茂盛工程行」、「茂盛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張泰茂」印文各八百十五枚、「尚億工程行」、「尚億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金清保」印文各四百七十七枚、「祥和企業社」、「祥和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賴秋琴」印文各一千一百五十二枚、「杰億營造有限公司」、「杰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郭春富」各一千四百三十六枚、「成雄企業社」、「成雄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吳成雄」印文各五百七十六枚、「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陳素勣」印文各三百六十七枚、「亞奕營造有限公司」、「鄧振順」印文各二十七枚印文,與偽造之「巨曠工程有限公司」、「巨曠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王春敏」、「傑億土木包工業」、「傑億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戴文傑」、「茂盛工程行」、「茂盛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張泰茂」、「尚億工程行」、「尚億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金清保」、「祥和企業社」、「祥和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賴秋琴」、「杰億營造有限公司」、「杰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郭春富」、「成雄企業社」、「成雄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吳成雄」、「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陳素勣」、「亞奕營造有限公司」、「鄧振順」印章共二十六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併予宣告沒收。 ㈡核被告庚○○、乙○○二人所為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庚○○、乙○○二人就上開犯行,分別係與不具昶立紙器行、旺文堂負責人身份之王政賢及被告己○○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為共同正犯(王政賢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互核被告庚○○之供述與證人黃淑欽上開證詞,及證人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沛思公司主管及負責資金調度之人為王政賢,被告己○○鮮少到沛思公司乙節【見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第十四至十六頁】,證人黃淑欽顯係在其所任職之沛思公司負責人王政賢已與被告庚○○談妥購買發票之代價後,依王政賢指示要求被告庚○○開立不同金額之發票四紙,雖王政賢與被告己○○均稱是由被告己○○指示證人黃淑欽購買發票,然此過程顯然與實際接觸購買發票之證人黃淑欽、被告庚○○相互符合之陳述歧異,被告己○○此部分供述應僅係迴護其夫婿王政賢之說詞而不足採信,足認王政賢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庚○○、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併此敘明);被告乙○○先後二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庚○○、乙○○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均素行尚可,其二人犯罪後雖均坦承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然被告庚○○仍認為王政賢以自付百分之五營業稅與百分之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代價之方式僅係在彌補其因開立前揭發票而可能應負之稅負,並無不當,顯然對於法律之認知有誤,悔意未深,與其二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與對社會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午○○、丁○○與被告己○○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與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公訴人當庭補充(見本院卷四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五頁),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六、王政賢所涉與被告庚○○、己○○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部分犯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裡,併此說明。 貳:「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附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受託辦理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部分: 甲、被告子○○部分: 一、訊據被告子○○並不否認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擔任營建南訓中心主任,受職訓局委託辦理九二一災區職訓、鋼筋、模板等職類乙、丙級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業務、九十年度「鋼筋類」、「模板類」及「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等,並受理附表二所示人員參加九二一災區職訓,並將上開參與職訓人員名單報請職訓局核備,而據以向職訓局領取每人六百五十元之試務經費;也有以附表三所示久泰建材行之四十八紙發票製作明細表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職訓局領得各筆款項,並將發票黏貼於收入支出憑證部供查核;另自行製作其女婿癸○○曾任職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包工業之離職證明書後,請其負責人用印,並以之為癸○○報名參加上開監評人員研習會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領財物之貪污犯行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行,辯稱;因為報名表上沒有服務單位之欄位,所以才會以將來從事之職業如「油漆工」等加以填寫;而辦理技能檢定業務確實支出相關材料費用,只是因為有些材料購買無法提供憑證,才會以由伊實際經營之久泰建材行名義開立發票,實際上確實有支出這些費用;另癸○○確實有在坤茂公司及久泰土木包工業工作,離職證明書內容並無不實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子○○坦承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擔任營建南訓中心主任,受職訓局委託辦理九二一災區職訓、鋼筋、模板等職類乙、丙級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業務、九十年度鋼筋類、模板類及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等,並受理附表二所示人員參加九二一災區○○○○道附表二所示均為在學學生,有將上開參與職訓人員名單報請職訓局核備,名冊上之泥水工等是由伊自己填寫;久泰建材行之名義負責人甲○○因經營不善所以將建材行交給伊經營,附表三所示久泰建材行之四十八紙發票是由伊製作,並據以製作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支出憑證明細表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職訓局領得各筆款項,並將發票黏貼於收入支出憑證簿供查核,復令不知情之員工張煖霞、黃建融等人前往銀行領取後將現金交付予伊;另自行製作其女婿癸○○曾任職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包工業之離職證明書後,請其負責人用印,並以之為癸○○報名參加上開監評人員研習會等情,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⒈證人即埔里高工建築科主任林明德證稱:卷附名單是埔里高工學生名冊,王奐妤等人是八十九年畢業班,八十九年間曾經推薦學生參加營建南訓中心所舉辦之九二一災區職訓等語(見第一0一一八號卷一第五一、五二頁)。 ⒉證人即埔里高工教師丙○○、林目源證以:王郁喬、藍慧文等人是九十年畢業之學生、林高儀、王奐妤等人則是八十九年畢業之學生,子○○曾經到學校宣導九二一災區職訓之事,附表二所示人員當時都是在校生等語(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一第五三、五四頁、本院卷一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審判筆錄第四、五、六頁)。 ⒊證人即參加九二一災區職訓之人員黃羽晨、何如華證以:參加該職訓前並無正式到工地現場工作之經驗,參加職訓時為埔里高工在學學生,並沒有向主辦單位說是砌磚工人、泥水工,並不知道學生不能參加訓練,當時同學徐偉倫、徐明琳、蔡家信、劉權慶、馬榮吉、王郁喬、吳宜佳、邱逸凡、盧虹伃、洪嫦憶、黃宣豪、宋定宜、蔡昆佑等人也都有參加職訓(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二第七四、七六、八十至八二頁)。 ⒋證人即參加九二一災區職訓之人員江培民證以:參加職訓前僅曾在工地任職二、三個月,參加當時是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門分部營建管理科,利用夜間及假日在埔里高工上課,並非在職人員,也未向主辦單位說是泥水工等語(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二第七七、七八頁)。 ⒌證人即職訓局人員辰○○證述:八十九年間曾承辦九二一災區職訓,由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依推動辦理產業自動化技術進修及服務業職業訓練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函送訓練計畫及編列預算,如果申辦對象是記載學生,職訓局認不宜予以補助,子○○送給職訓局備查之人員寫的都是泥水工、營建工等,沒有寫在職學生等語(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卷二第六五、六六頁、本院卷一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審判筆錄第九、十二頁)。 ⒍證人即職訓局技能檢定組技士黃坤清證以:職訓局會要求申辦單位提出職業訓練計畫,但對於參與之學員、場地、師資、時數等細部項目,並不進行實質審查,資格審查係委由營建南訓中心審查,職訓局僅能抽檢,且以書面審查等語(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卷一第一0六、一0七頁)。 ⒎證人即久泰建材行負責人甲○○證述:其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左右設立久泰建材行,因經營不善,遂將商行之發票、執照、大小印章及銀行帳戶存摺及印鑑均交子○○使用,所有的進、出貨買賣都由子○○負責,也由子○○負責每年申報稅賦,附表所示久泰建材行之四十八紙發票應是子○○開的(見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二第十七、十八頁、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四至十頁)。 ⒏證人即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秘書長沈宛玲證以:報考技術士檢定考試需先報名參加由該協會舉辦之九二一震災災區重建營建類(模板等六職類)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受訓達四十小時,才能報名參加考試,關於考生資格之審核是由子○○負責,至於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分攤表上關於其之印章是由子○○所刻及蓋印等語(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二第四七四九頁)。 ⒐證人即職訓局技能檢定組第一科科長辛○○證述:技能檢定之法源依據是職訓法,根據職訓法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雖然依照法規沒有要求一定要經過事業機構或企業本身訓練,但職訓局本身要求子○○在檢定之前要先辦該職類的訓練,但若是後發現參加考生沒有具備應檢資格時,只會撤銷他們技術士證,費用則是根據被告繳到職訓局多少人,就撥多少人的經費,這個費用子○○必須核實核銷,因為子○○剛開始繳考生報名費時,並不知道考生資格不符合規定,還是會撥付試務經費,因為考生實際有參加檢定,子○○還是有支出費用,所以不會要求子○○將費用繳回等語(見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十至十五頁)。 ⒑證人張煖霞、黃建融證以:確曾依子○○指示代為前往銀行領取款項,但不知作何用途等語(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六一頁)。 ⒒證人即職訓局技士蔡江泉證述:因為癸○○具有乙級技術士執照,並有九年工作經驗,所以認為其符合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之資格等語(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卷二第一七二頁)。 ⒓證人即坤茂公司負責人戊○○證述:坤茂公司設立之後均由其經營,未曾交給子○○經營,坤茂公司出具之癸○○離職證明書是由子○○填寫後請其蓋印完成,子○○並沒有說離職證明書何用等語(見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五至七頁、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四、十五頁)。 ⒔證人即久泰土木負責人丑○ 證稱:久泰土木是其獨資商號,久泰土木出具之癸○○離職證明書是子○○拿去給其蓋章的,蓋印時內容都已經填寫好,子○○並沒有說離職證明書何用等情(見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七、二二、二三頁)。 ⒕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中國營建技術士協會負責人當選證明書(見第一七一七三卷三第一至四頁):被告子○○,係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理事長,任期自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止。 ⒖勞委會勞職許字第0一三八號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三第五頁):被告子○○任負責人之營建南訓中心經勞委會許可辦理鋼筋工、模板工、泥水工等職類訓練。 ⒗扣案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國建樹字第0二二號函暨所附九二一震災災區重建營建類在職人員進修訓練計畫及經費預算表、職訓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十八職企字第二二九0八號函及簽稿、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九職檢字第二六0九三號函、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九十職檢字第五五一八號函(見第一四三五一號卷第三十、三一頁、第一四四七三號偵查卷一第四、十三頁):被告子○○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以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名義向職訓局申請經費補助,以辦理九二一災區職訓,並經職訓局同意補助。被告子○○為接受職訓局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絛第二項規定委託辦理上開檢定業務,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 ⒘扣案九二一災區職訓十四班次學員名冊、埔里高工八十九年、九十年畢業班通訊錄(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第三四至三七頁):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名學員於受訓當時均為埔里高工在學學生,並非被告子○○於報名表上所填寫之「泥水工」、「模板工」、「油漆工」之在職人員,惟被告子○○卻偽填該不實內容而編造不實之學員名冊。 ⒙勞委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勞政字第0九一00五九四六八號函(見第一四三五一號偵查卷第十八至七九頁):被告子○○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國建樹字第0三二三號函將其所業務上編造之不實學員名冊送職訓局後,由職訓局承辦人員依據該名冊而同意備查,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十九職企字第五二八0號同意備查函文上。 ⒚營建南訓中心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國建南訓樹字第0八一0一號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八九國建南訓樹字第一二0一五號函、九十年三月五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0三0五二號函、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九一國建南訓樹字第0四一五一號函、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0八二一四號函、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0九二一二號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八九國建南訓樹字第一二0一三號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一二三一一號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一二二一二號函、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0八二一三號函、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九一國建南訓樹字第0四一五三號函、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九一國建南訓樹字第0九0七二號函、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0三0八三號函、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0八二一二號函暨各函所附之收支明細表及支出憑證明細表、扣案收入支出憑證簿、附表三所示久泰建材行名義之不實發票四十八紙、久泰建材行發票存根十三冊(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三第六五、六六、七七至一二0、一三四至一五一頁):被告子○○以附表三所示久泰建材行名義之不實發票四十八紙製作不實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分別向職訓局申請核銷試務經費,使職訓局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依明細表所載金額,於各該時間全數核撥各次檢定之材料支出共五百七十三萬七千三百二十六元,使被告子○○詐得該款項。 ⒛營建南訓中心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號帳戶存摺、支票存款送款簿、取款憑條、支票影本、 營建南訓中心帳戶資金往來紀錄、支票存根(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三第一二九至一三三、一五二至一五五頁、第一0一一八號偵查卷三第一二九至一三三頁):被告子○○將詐領得款項存入久泰建材行銀行帳戶內,再令不知情之張煖霞、黃建融等人前往領取。 扣案職訓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承辦九十年度模板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一份、職訓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承辦九十年度鋼筋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一份、營建南訓中心承辦九十年度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一份(以上均含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名義出具之癸○○離職證明書)、營建南訓中心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一一一五一號函、職訓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職檢字第0一八0四三八號函、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九十職檢字第00二五六八號函(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三第一三一、一八一、一八三、一八四、一八八頁、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二第一六七、一七九頁及扣案名冊):被告子○○以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名義出具之癸○○離職證明書各一份作為參加前開監評人員研習會之資格證明文件之一,上開研習人員名冊並經送職訓局後,由職訓局承辦人員將此研習人員名冊作為附件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同意備查公文書。 ㈡對被告辯解之判斷: ⒈被告子○○雖辯以因為報名表上沒有服務單位之欄位,所以才會以學員將來欲從事之行業記載於學員名冊之服務單位上云云,然被告子○○已為六十歲的耳順之年,且身為中國營建業技術士協會理事長、營建南訓中心主任,並非不經世事,對於「專長」與「服務單位」之不同,豈有不知之理?「服務單位」當然指該員現在工作之服務地點而言,與被告子○○所辯「將來欲從事之職業」不同。是被告子○○明知附表一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人並非各該在職人員,亦未曾告知職業或服務單位為「泥水工」、「模板工」、「油漆工」等,竟於其業務上應製作之學員名冊學員服務單位上記載「泥水工」、「模板工」、「油漆工」等不實內容,供職訓局承辦人員從其形式審核後據予同意備查而登載於該同意備查公文書上,被告子○○所為已屬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該管公務員登載不實,被告子○○以此為辯,並非可採。 ⒉被告子○○又辯以:承辦技能檢定考試當然必須支出相關材料費用,只是因為部分材料購買時無收據或發票可供索取,所以才會以其實際經營之久泰建材行之發票供作核銷之用等詞。其亦不否認附表三所示四十八紙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乙節,而觀之前揭⒚營建南訓中心檢送收支明細表、支出憑證明細表及扣案支出憑證簿之內容,其支出之費用包括人事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業務費,而支出憑證簿內材料費部分除附表三所示久泰建材行之發票外,尚有如建興木店、宏旭建材行、大六建材行等商號之估價單等(附營建南訓中心與臺灣省土木工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合辦之九十年度第一梯次模板職類乙及技術士技能檢定收支憑證簿、營建南訓中心與原協會合辦之九十年度第一梯次模板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收支憑證簿),而估價單內容之材料名稱如四分夾板、一分夾板、柱角材、樑底角材、版角材等,與久泰建材行出具發票購買之材料內容相同,顯然在久泰建材行中所能購得之材料,並非無法在其他建材行購得,若僅是因為實際購買材料地點無收據或發票,被告子○○又何須提出相同材料內容之其他行號估價單附卷?且其中如大六建材行之估價單所使用之印章即為統一發票專用章,怎可能無發票可供索取?被告子○○自承營建南訓中心並無與久泰建材行交易,附表三所示四十八紙統一發票既屬不實,不能證明被告子○○確有購買發票內容所指材料及其確實款項,被告子○○辯稱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已難令人採信,其所稱無法取得實際購買之收據或發票,自屬卸責之詞。 ⒊又久泰建材行因其負責人甲○○經營不善,已將久泰建材行存摺、印鑑暨該商號發票等完全交予被告子○○使用,由其經營該商號,已如前⒎證人甲○○證述在卷,被告子○○乃為久泰建材商行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久泰建材行並無附表三所示交易內容而仍填載該統一發票,其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行為已明,而被告子○○以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作為支出憑證而向職訓局申請經費,自有使職訓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撥付該部分經費以詐得附表三所示款項更明。 ⒋另被告子○○辯稱:癸○○確實有在坤茂公司及久泰土木工作,離職證明書之內容並無不實云云,而證人戊○○及丑○亦於本院審理中附合其詞,惟經本院分離調查證據程序,將被告癸○○改列證人身分具結後,與證人戊○○、丑○ 隔離訊問,證人癸○○先稱:八十五年當兵之前在久泰土木做臨時工,八十七年退伍之後,在坤茂公司做臨時工,後又改稱確認八十七年退伍之後是在久泰做臨時工等詞(見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四、七頁),前後反覆,且核以二紙離職證明書上之記載「久泰土木任職期間為八十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止,坤茂公司任職期間為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止」,已與上開證人癸○○最後確認之工作時間明顯不同,證人癸○○若曾經在上開二公司行號工作,期間經歷入伍當兵一事,豈會連當兵之前、退伍之後在何地點工作都不知?證人癸○○又證稱:八十五年當兵之前在坤茂公司作臨時工,只是純粹做搬運,並沒有從事坤茂公司關於道路旁兩邊的排水溝翻修、更新及建築房屋(粉刷、砌磚)之工作,一天薪水約一千元,當天領薪,平均一個月有一萬元左右,有做才有薪水,並沒有領到一萬八千元,作了約四、五年;八十七年退伍之後在久泰土木作臨時工,作了約一年多,負責打雜,例如搬運材料、載工人,也沒有實際從事關於路邊排水溝、住家模板、鋼筋、粉刷等工作,平均一個月薪水約一萬元,並沒有到一萬八千元;其學歷為中華醫專食品營養科畢業,並沒有從事建築業八年以上之經驗等語;再參以證人戊○○所證:坤茂公司大部分都是做路面水溝及建築房子的工程,但是八十年到九十年間都沒有作房子的工程,只有做排水溝的工程,癸○○在八十七年到八十八年間曾經幫忙坤茂公司搬運器具或載送工人,只是臨時工,並沒有在坤茂學習任何營建技術,也沒有領固定薪水,一個月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左右,平時固定每個月五日領薪等語,與證人丑○ 所述:癸○○在久泰土木作臨時工,例如載工人、聽電話、叫材料等,大約作了四、五年,薪水不固定,但都是在一萬元以內,並沒有到一萬八千元,大部分不會安排需要建築技術的工作給他,也沒有安排讓他去學習等情,互核上開三位證人證述內容,顯然與離職證明書上記載「職別:營建技術工」不同,亦與證人癸○○前開證詞中關於坤茂公司於該期間主要承攬工程項目、在該二公司行號之領薪日期等均有歧異,證人癸○○是否確有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為固定之工作,更豈人疑竇。是以參諸證人癸○○、戊○○、丑○ 上開證述內容,證人癸○○並未分別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任職八年以上,亦未有每月一萬八千元之薪資,更未有任何營建相關技術乙節,已足堪認定,該二紙離職證明書內容乃屬不實,亦甚明確。被告子○○當不能以被告癸○○或曾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短暫充任臨時工,即可為之填載與事實差距甚大之不實內容,以為參加監評人員研習資格證明文件為辯解,況以證人癸○○上開供述,已難令人相信其確有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工作。 ⒌被告子○○既不否認以上開離職證明書作為被告癸○○參與監評人員講習資格證明文件之一,且有如上所示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職訓局同意備查函文等為憑,被告子○○確實有使職訓局承辦公務員依據其所提出之該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後據以登載於同意備查之公文書上之行為。 ㈢綜上所述,被告子○○之辯解並非可採,被告子○○明知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人並非「泥水工」、「油漆工」、「模板工」之從業人員,卻在學員名冊上填載該不實內容,亦明知被告癸○○不具備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工作並具有營建類技術達八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仍委不知情之證人戊○○、丑○ 蓋印而完成內容不實之離職證明書後充為資格證明文件,並分別向職訓局提出行使,使職訓局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分別依據各該名冊、證明文件記載於同意備查之公文書上;又被告子○○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以其實際經營之久泰建材行發票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作為支出憑證,向職訓局核銷試務經費,而詐領該試務經費等情均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子○○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事實貳、一部分)、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事實貳、二部分,貪污治罪條例雖曾於被告子○○犯罪後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惟並未修正本條文之罪刑,是無新舊法之比較,併此說明)、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事實貳、三部分)。被告子○○利用不知情之沈宛玲依據伊所出具之久泰建材不實發票製作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支出憑證明細表,係間接正犯。被告子○○於事實貳、一部分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事實貳、二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與前開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均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酌。被告子○○關於事實貳、二部分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多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領財物行為及事實貳、三部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其於事實貳、二部分犯行為詐領財物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所犯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詐領財物罪處斷;被告子○○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被告子○○就事實貳、一與、二部分雖均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然其向職訓局申請承辦九二一災區職訓後,始另行申請辦理上開技能檢定,且後者係為詐領試務經費,目的不同;另就事實貳、一與三部分雖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惟二犯行之時間分別為八十九年、九十年間,前後相距一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內容不同,一為九二一災區職訓之學員名冊之同意備查公文書,一為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之同意備查公文書;目的亦不相同,難認被告子○○在編造學員名冊時即有其後為詐領財物而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亦難認其於檢送學員名冊使職訓局公務員形式審核後同意備查之時,亦有連續製作內容不實之離職證明書證明文件供職訓局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同意備查而使其女婿即被告癸○○參與該監評人員研習會之概括犯意,應認被告子○○所犯上開犯行為分別起意)。爰審酌被告子○○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為憑,素行尚可,犯罪後未坦承犯行,以加強培訓營建從業人員為由而承辦公務,向職訓局詐取財物,詐得之財物高達五百餘萬元,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對社會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三年,所詐得之財物五百七十三萬七千三百二十六元應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職訓局,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子○○受委託承辦上開九二災區職訓,並獲職訓局同意補助每名學員六千八百五十元,共計三百八十三萬六千元訓練費用在案,明知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名學員均為埔里高工在學學生,並非職訓局補助受訓對象範圍,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在編造學員名冊時將馬榮吉等四十九人之服務單位偽填為「泥水工」、「模板工」、「油漆工」,並以該不實資料,持向職訓局詐領訓練經費,致使職訓局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全數核撥,計詐得三十三萬五千六百五十元之訓練經費。㈡被告子○○明知被告癸○○並無從事建築職類八年以上工作經驗,不符參與監評人員研習會所需之工作經歷資格竟與被告癸○○基於盜用印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之公司商號大、小印章由其保管之機會,盜用各印章而偽造被告癸○○曾任職於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之離職證明書各一份,持向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行使,因認被告子○○分別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㈠部分)、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盜用印章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㈡部分)。訊據被告子○○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不知道學生不能參加職業訓練,且被告癸○○確有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工作過,該二紙離職證明書雖然係伊自行製作,但其上印文分別是由坤茂公司負責人戊○○、久泰土木負責人丑○ 所蓋用,並沒有受委託保管坤茂公司與久泰土木之印章及盜用印章、偽造離職證明書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人確有報名參加上開九二一災區職訓,有證人黃羽晨、何如華、江培民之證詞及扣案九二一災區職訓十四班次學員名冊為據,而此部分訓練經費之補助則是以每人補助六千八百五十元計算,亦有職訓局企業訓練組簽呈可憑(見第一四三五一號偵查卷第三一頁),則附表二所示馬榮吉等四十九人之資格雖有不符,然既確有參加職業訓練,而職訓局依規定按人數補助,被告子○○因承辦該職業訓練而獲得補助,是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容有疑義。 ㈡按公私立機關或公司行號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員工薪資證明書」,係證明各該機關、行號人員在職或受領薪資之情形,其性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定之關於服務、能力或其他相類證書之範疇,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五0七號判決即同此見解,是本案所指離職證明書亦同此理,而應屬於同條所規定之關於服務、能力或其他相類證書之範圍,起訴書雖指應屬於私文書,然此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四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十六頁),合先敘明。 ㈢又被告子○○前於調查局詢問中供述為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保管印章而自行製作離職證明書云云,然其後於本院審理中則辯稱是交給負責人戊○○、丑○ 蓋章的等詞,究以何者為真,自應有其他證據相佐,而檢察官指被告子○○為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保管印章,除被告子○○於調查局中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供佐證。而證人戊○○、丑○ 所述被告癸○○曾於各該公司工作乙節,雖不足可採,已如上二、㈡⒋所述,然其二人已於本院審理中詳證:該二紙離職證明書是被告子○○拿給其二人蓋章的,並沒有將印章交給被告子○○保管等語,核與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所辯相符,被告子○○辯解並無盜用印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語,應堪採信。 ㈣承上所析,檢察官指被告子○○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盜用印章罪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等犯行所舉之證據,不能使本院認其確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與上開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分別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被告癸○○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明知其係八十七年間始役畢就業,並無從事建築職類八年以上工作經驗,不符參與監評人員研習會所需之工作經歷資格,竟利用其岳父即被告子○○於九十一年間,受職訓局辦理九十年度鋼筋類、模板類及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之機會,與被告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被告子○○保管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之公司商號大、小印章之機會,偽造被告癸○○曾任職於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包工業之離職證明書各一份,持向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行使,使該等職業訓練中心承辦公務員,將此一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意被告癸○○參加該次研習會,並據以核發被告癸○○鋼筋職類、模板職類監評人員證書;另於九十年十一月間,營建南訓中心接受職訓局委託辦理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被告子○○、癸○○復承前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再度以上揭二紙偽造之離職證明書為憑,自行通過被告癸○○的資格審核,使被告癸○○得以參加該研習會,進而取得泥水職類監評人員資格,均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就技能檢定監評人員之審核、管理之正確性及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之權益,因認被告癸○○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二百十七條盜用印章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更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足參。末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癸○○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共同被告子○○之供述、證人徐俊專、彭德奎、蔡江泉之證詞,與九十年度模板類、泥水類、鋼筋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各一份、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之離職證明書各一份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癸○○固不否認參與上開監評人員講習,惟堅決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並不知道其岳父即被告子○○請坤茂公司及久泰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蓋印製作離職證明書而為其報名參加講習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癸○○報名參加上開監評人員講習之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上開坤茂公司、久泰土木之離職證明書,並且經職訓局形式審核後登載於所掌同意備查公文書上乙節,固有扣案職訓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承辦九十年度模板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一份、職訓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承辦九十年度鋼筋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一份、營建南訓中心承辦九十年度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一份(以上均含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名義出具之癸○○離職證明書)、營建南訓中心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國建南訓樹字第一一一五一號函、職訓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職檢字第0一八0四三八號函、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九十職檢字第00二五六八號函等可稽,惟此僅足證明被告癸○○參加講習所提出及經職訓局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為何,至於該證明文件是否為被告癸○○所製作或知悉,尚不能據以認定。 ㈡坤茂公司負責人戊○○與久泰土木負責人丑○ 所出具之「癸○○」離職證明書內容不實,已如上開甲、部分所述,惟依證人戊○○、丑○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該二紙離職證明書均係被告子○○將填載好之離職證明書交予其等蓋印等語,並未述及被告癸○○(見本院卷二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五至七頁、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四、十五、十七、二二、二三頁),是該二紙離職證明書為有權製作人即證人戊○○、丑○ 親自用印,非屬偽造,公訴人指被告癸○○盜用印章而偽造該二紙離職證明書乙節,已不能證明。 ㈢參以被告子○○始終否認被告癸○○知悉伊製作上開離職證明書,陳稱係要受訓時才告訴被告癸○○去受訓乙節(見本院卷四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二五頁),即無任何證人之證詞或共同被告之供述足以證明被告癸○○對於製作前揭內容不實之離職證明書一事知悉。 ㈣至證人徐俊專、彭德奎均為職訓局中區職訓中心助理訓練師所述僅係關於監評人員研習會舉辦過程及內容等情,證人蔡江泉為職訓局技士所證則是辦理監評人員研習會之依據及執行乙節(見第一七一七三號偵查卷二第一六三至一六六、一七0至一七三頁),均與前揭不實離職證明書之製作無關連,無從證明被告癸○○對被告子○○製作內容不實之證明文件供職訓局為形式審核後備查一事知悉。 ㈤且被告癸○○供稱:伊原為中華醫專食品營業系畢業,後來有修中華大學土木建築科學分,在參加本次監評人員研習會之前已經取得同等學力資格乙節(見本院卷四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二四頁),參酌扣案職訓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承辦九十年度模板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職訓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承辦九十年度鋼筋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營建南訓中心承辦九十年度泥水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研習會人員名冊,確實附有被告癸○○參加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技㈠見字第01666 號)、勞委會核發之乙級模板技術士證(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有效、證照編號000-000000)、乙級泥水(粉刷)技術士證(八十八年七月三日有效、證照編號000-000000)等其他證明文件,則被告癸○○因自己有前開同等學力及相關技術士證而認為可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亦非不能想像。 五、綜上所述,被告癸○○辯稱確實有在坤茂公司、久泰土木工作、領薪乙節,雖不能證明屬實,然公訴人認被告癸○○知悉而與被告子○○共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所舉之證據,均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癸○○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癸○○犯罪,自應為被告癸○○無罪之認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巨曠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巨曠工程有限公司」、「巨曠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王春敏」印文各八百四十枚): ㈠臺中市一梯模板:陳豪、黃春美、午○○、賴超斌、古明良、柯明福、呂秀娥、陳彩英、高國橋、黃春輝、張玉龍、丁春雪、黃美莉、姜芳華、林美玲、賴福祥、王屏生、黃仁、李阿水、陽誠義、林德清、林大祥、廖智源。 ㈡臺中市二梯鋼筋: 姜秀英、葉碧月。 ㈢臺中縣一梯模板:林達聲、陳天送、林清榮、林雅仙、陳金清、顏美秀、蔡文成、陳天進、陳聖彥、松智豪、林長賢、林玉潔、姜信美。 ㈣臺中縣一梯鋼筋:洪南要、陸玉英、董新福、邱敏英、古明珠、林建志、張義孝、朱道生、柯桂貞、朱玉香、洪麗華、洪素蘭、黃萬松、徐明貴、呂進發、顏明志、林清良、徐秀珠、徐秀櫻、楊清財、邱國君、黃春華、黃素梅、莊美燕、周茂盛、巫秀金、陳添福、顧美珍、張來金、林秀妹、曾美惠、黃峰雄、信桂花、薛安化、彭本金、鍾明德、郭健基、陳敏村、朱宏仁、施秋雄、劉金武、何櫻花。 ㈤臺中縣二梯鋼筋:余天輝、蔡國夫、徐金德、徐金有、 林智慧、顧福生。 ㈥臺中縣二梯模板:胡貴英、蔡金生 ㈦臺北縣一梯鋼筋:許菊子、李玉枝 ㈧臺北縣一梯模板:蔡玉英、陳天福、蔡秀鳳、羅志賢、鄧天明、李金亮、林美玲、陳再明、王秀菁、羅阿德、柯傳文、張文生、張靈恩、簡梅英、張秋生、陳鈺蓉、陳德原、劉金成、林文賢、張春美、高金盛、吳美芬、陳賢珠、林金春、陳俊明、柯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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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臺東縣一梯模板:王秋梅、王平允、沈文華、高德昇、李志宏、王中興、鄭安喜、鄭來福、江梅花、江金山、鄭慧瑜、黃進金、林建造、何啟瑞、黃晉德、黃義明、黃美珍、林麗英、林昌明、葉添勝、方彩淋、呂阿美、胡智博、邱成發、宋惠玲、宋德能、李泰木、蔡榮泰、張一民、吳玉琴、吳珍美、季宜德、石寶妹、曹金義、林峰正、蘇忠華、王正輝、賴正崇、沈明豪、劉秋貴、范春香、蔣阿珠、沈美智、莊加走、林美惠、謝仲永、陳建志、林東山、賴美伶、陳黃麗娜、陳金順、沈吉彥、陳美華、陳萬榮、陳健安、陳武雄、陳秀滿、沈武忠、江邱春惠、李香秀、陳復興、沈照明、鍾誠、白秋雯、徐鴻春、溫玉鳳、夏金蘭、高榮星、高勝興、高文義、高文良、高秀英、曾毅嘉、楊榮幸、黃進貴、黃安富、林輝雄、陳清明、呂明德、莊明發、高志偉、黃政傑、黃金玉、賴惠美、陳秋月、周以利、宋惠花、沈家林。 ㈩臺東縣一梯鋼筋:林爰翔、劉明義、周國師、劉正義、胡永澄、王榮清、郭振正、劉義成、歐國俊、朱連玉、周聖龍、朱曉雲、高美惠、朱曉玲、邱新成、施逸進、黃榮宗、黃文明、陳勇明、林雷東、高瑞鳳、高萬德、謝文生、林秀榮、林孝正、林翠華、朱聖雄、邱英花、林美德、陳勇修、黃蔚蘢、林義明、周進輝、朱曉輝、高萬達、邱新勇、楊勝光、楊勝利、游玉蘭、朱正良、陳玉金、施金春、朱連濟、吳阿善、鐘淑美、劉國光、盧正勇、羅忠勇、陳修明、陳宜和、劉金輝、邱金安、余文山、呂金貴、鍾文貴、邱欽德、郭哲良、葉春生、伍成榮、余美華、董進興、李進揚、溫久妹、劉仁宗、金麗霞、方秋菊、蔡光輝、張英貴、曾春英、謝春風、許進男、張小雲、張英敏、蘇朝明、潘志宏、賴春明、陳誠輝、丁秀琴、尤國榮、珠秀英、林村源、謝光蘭、朱連芬、尤章明、汝商樂馬瑜達、朱秀妹、徐忠明、許水華、高富源、鍾美春、范明男、孫義雄、陳兆慶、古美芳、汪秀蘭、楊勝榮、李慧仙、許哲人、孫美女、曾天福、楊晶妹、王天木、許賜安、林秋月、曾麗文、劉傳明、余登明、鄭阿妹、丁忠星、溫春美、賴榮正、余雅惠、陳雪江、吳秀鳳、吳明忠、郭宏威、林慶國、邱定男、賴勝男、朱連爰、朱武威、蔡志賢、蔡淑珍、蔡阿香、朱添貴、張新男、鄭龍隆、孫明德、鄭淑雲、劉志鴻、陳芝銘、洪燕琴、林淑珍、陳五妹、林進一、楊秀桂、林光明、蔡英傑、高玉鳳、洪大衛、鄭秀真、高蘭英、古明德、楊忠雄、葉秀花、高玉瑚、謝慧文、朱連妹、尤靜湘、劉美英、劉韋宏、鄭忠誠、林土黃、高維義、許賢德、張俊傑、張俊雄、林玉英、陳建榮、潘高德、林娜維、孫幸本、田明章、朱聖英、林文進、廖文忠、陽昇勳、李太清、李聖傑、李德昌。 臺東縣二梯模板:夏美子、賴阿妹、賴桂香、馬素華、林楊菊葉、林大次、李惠美、許光信、黃次郎、黃照亮、陳明豪、蔡信幅、李飛龍、張清源、蔣惠花、范正勝、許玉美、周本田、王忠征、林月秀、王昌雄、胡金海、林強森、林光明、張金山、張康偉、吳秋美、蔡新方、王清德、莊玉穗、余忠國、賴美華、張月秀、蔡文林、吳麗華、張添財、張陳英玉、仁林四郎、宋文正、陳金玉、黃添福、黃金殿、王進寶、王志豪、陳玉珍、陳麗朱、林永生、林金花、林阿見。 臺東縣二梯鋼筋:張成山、潘有寶、蔡夏蘭、陳明清、謝正一、林義榮、邱秀珠、簡保路、丁振生、羅紹仁、楊富裕、莊金晃、劉兄愛、邱志偉、邱忠信、邱得進、林孝志、羅忠早、林玉惠、朱正光、孫德、邱春風、李香春、阮忠義、朱月秀、宋明財、陳碧雲、陳文化、陳大偉、陳義雄、許秋清、王廣治、林光成、王志明、王大清、李仁德、陳慧貞、陳善吉、孫明快、鄞玉蘭、呂新村、林正福、高俊明、周春秀、林正雄、唐美珍、李義雄。 臺南縣一梯鋼筋:鄭明產、李玉英、林明清、馬雙貞。 臺南縣二梯鋼筋:余美玲、梁有明、李文德、李金蘭。 宜蘭縣一梯模板:林佳蓉、許美花。 花蓮縣一梯鋼筋:吳秀琴、李文志、李青福、高有德、陳光華、林正明。 花蓮縣一梯模板:蕭貴祿、蔡秀美、陳溪池、陳來賜、古春輝、陳光榮、古富泉、古鎮守、高小勇、楊文財、張正昌、陳孔禮、陳鳳龍、萬春玉、姜春妹、曾惠美、周阿輝、張勝二、蘇明生、胡昌火、胡明敬、溫德明、溫德魏、金福興、金學明、高育才。 花蓮縣二梯模板:黃光義、蕭清水、王進福。 花蓮縣二梯鋼筋:李貴良。 南投縣一梯模板:金文平、余玉珠。 南投縣一梯鋼筋:尤哈尼諾阿南、幸逸能、馬惠蓮、田志耀。南投縣二梯模板:谷明旺、鄒新春、曾明和、石幸春梅、石文信、余元彰、王明春、高良民。 南投縣二梯鋼筋:高明旺、魏志遠、高清運。 屏東縣一梯鋼筋:黃春玉、高文清、薛振雄、呂孝義、李清德、蕭勇雄、李國明、呂孝信、李金美、馬戴成、黃金萬、呂新娟、田得樺、許文華、柯雅玲、尤萬明、朱邱勝明、鄭建信、邱勝民、杜金梅、李清山、曾明珠、蔡文治、蕭振東、徐秋愛、江朝鎮、楊大恩、江治平、黃淑錦、潘國雄、胡龍華、高忠榮、黃阿心、歐瑞鳳、鄞春木、柯和田、程德旺、潘秀雲、廖麗娟、王志宏、鄭建福、江朝明、廖勇明、侯玉英、許甘花、葉百平、楊秀英、許義生、陳高碧蓮、侯君平、劉秀淑、劉英傑、蔡昌輝、張瑞英、薛玉妹、趙錢福、楊佩春、張玉玲、江貴妹、徐惠妹、方天龍、方梅蘭、許竹生、蔣瑪美、王國雄、陳玉芳、陳明仁、曹天生、陳振國、陳文祥、陳水明、馬正利、涂秋花、馬德良、王萬煌、林南雄、徐孝良、潘文良。 屏東縣二梯鋼筋:程德盛、謝清良、彭勝嘉、薛春霞、洪正、彭勝吉、謝忱雄、戴清文、尤萬德、張福良、馮忠吉、楊美珊、薛振甫、楊金菊、陳智美、周正輝、陳秀梅、黃安正、陳讓華、田益廷、溫保貴、戴正雄、高春桃。 屏東縣一梯模板:李秋輝、王山鳳香、山永福。 苗栗縣一梯鋼筋:章潘新妹、葉愛玲、陳邱月珍、鄭秀香、楊美菊、謝曾蘭香、沈豔珠、賴春梅、章清錦、謝建宇、謝福生、楊智生、林義鴻、謝福全、詹民杰、葉耀星、江玲、張念慈、胡清茂、章清裕、謝三郎、章月鈴、根惠美、林國權、林書偉、王春英、劉素靜、曾貴英、羅春霞、楊莉、高正光、陳秀玉、何阿英、高明光、謝一郎、劉金鳳、根彼得、曾桂蘭、黃美麗、徐信偉。 苗栗縣二梯模板:李志雄。 苗栗縣二梯鋼筋:林世偉、陳淑秋、高新妹、高秀美、曾欽鳳。 桃園縣一梯模板:巴順興、黃國偉、黃金花、竺芮卡仆仂仆、邵清發、邵賢謀、溫慧俞、羅王升、古朝幼、徐光仁、蔡玉玲、林良義、張正男、李征義、溫秋家、董健輝、林吉元、林輝發、王昌益、汪秀美、陳秀蘭、張新昇、林天賜、王春芳、潘俊福、王榮勝、古明晃、胡少里、林信義、林德昌、曾高雪、戴吉祥、黃玉山、陳金成、曾菊美、曾美花、林玉英、林清明、林新平、林志銘。 桃園縣一梯鋼筋:胡明正、白春菊、黃家興、黃紹君、楊枝財、鍾胡秀英、鍾清信、林美娟、胡小芬、胡清榮、陳美琴、胡美黛、胡國勝、胡清昇、陳曉真、劉光成、胡明勇、胡清光、吳博文、施春玉、鍾秀錦、吳政華、胡明義、張真光、吳澤春、簡春花、簡春蘭。 桃園縣二梯鋼筋:吳哲明、陳利華、田慧玲、鍾志明、鍾胡玉妹、陳秋雲、胡雅玲、吳澤清、陳曉雯、鍾阿亮。 高雄市一梯鋼筋:林秀蘭、康義榮、胡賴美慧、陳書昭、李光仁、石南寮、沈清福、宋金生、許桂霞、伍敏義、彭依凡、伍明德、許麗嬌、陳高玉珠、曾克敏、田富榮、孫裕興、姚素英翁馬梅花、林信妹、葉良己、蔡美姬、巴春雄、陳英雄、包古錐、王約翰、許麗梅、藍文華、藍秀蓮、王庭歡、楊文山、李怡貞、李惠英、白月花、張明喜、李金龍、伍進明、伍國幹、林秀琴、黃美花、楊保正、王秀珍、林建國、康金生、蔣福祥、謝金雄、高天福、陳孝義、盧振祥、沈森永、姜美花、壬○○、陳玉妹、郭錦秀、曾惠美、章朝枝、伍秀英、朱秀琴、嚴秀梅。 高雄縣二梯鋼筋:彭古秀芬、鄭金玉。 基隆市二梯模板:楊靜生、溫黃三妹、曾德貴、陳玉雪(補充理由書漏未記載陳玉雪)。 新竹縣一梯鋼筋:邱志成、邱德臣、葉霖。 新竹縣二梯模板:張清貴、呂月華。 其他:王仁發、顏清良、吳金春、莊加走、高信華。 茂盛工程行(偽造之「茂盛工程行」、「茂盛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張泰茂」印文各八百十五枚): ㈠臺中市一梯模板:呂秀惠、劉金生、潘鳳珠。 ㈡臺中市一梯鋼筋:謝正雄。 ㈢臺中市二梯鋼筋:朱雲龍。 ㈣臺中縣一梯模板:潘高村、林誠章、王文成、莊春生。 ㈤臺中縣一梯鋼筋:蔣正桂、潘勳鶴、何秋菊、簡美英、吳泰運、劉葦峰、謝美玉、張秋雄、何國明、陳賴恆惠、邱麗女、陳吉田、鍾蘭娟、高慶花、簡美祝、毛俊傑、池春盛、郭春花、張志雄、松惠芬。 ㈥臺中縣二梯鋼筋:陳林春枝、高櫻花、吳光星、吳光榮、李蓮福。 ㈦臺北市一梯模板:文玉妹。 ㈧臺北縣一梯鋼筋:林清春、莊玉嬌、戴乾坤、楊秀梅、李讚成、江花枝、楊文讚、江碧玉。 ㈨臺北縣一梯模板:陳全福、陳光憲、陳世英、黃清吉。 ㈩臺東縣一梯模板:潘通憲、李曙明、高深海、高正雄、李忠義、高偉傑、江錦柏、朱榮財、陽陵國、鄭金財、黃武興、林勇男、林聰明、林協松、林素金、林鄭秀英、林美珠、林明華、林惠美、黃士川、黃碧花、黃秀真、黃誠明、黃韻文、黃嘉玲、李柏慶、陳進興、陽清新、朱盈信、黃萬財、林秀華、林慧蒨、田春英、高美妹、高秀花、高庄市、高萬生、吳新作、吳春仔、吳明發、蔡美香、蔡光世、吳清伶、高常富、高志仲、張菊妹、張金妹、吳金英、吳之義、許瑪麗、許振山、潘金福、施昌秋、蔡慶豐、賴賢明、賴作基、徐清明、溫世華、呂榮輝、嚴俊男、陳秀枝、潘吳秀英、藍榮瑞、邱繼興、汪美花、陳惠英、陳蓮興、陳育正、陳榮宗、陳仁寶、陳福來、陳信明、陳來姻、陳清河、陳金英、陳慶全、陳源德、陳銀盛、王榮貴、王貴英、王惠玉、王振城、王慧英、謝明輝、謝金生、謝秀珍、高再路、高元順、曾王鴛鴦、曾勝全、曾天發、楊金德、楊明郎、楊世光、曾桂蘭、曾順來、陳金勝、黃建成、蔡秀花。 臺東縣一梯鋼筋:趙瑞春、田金輝、謝金福、朱榮光、陽石鈴、任秀英、胡清發、胡梅惠、胡梅花、李正生。 臺東縣二梯模板:葉賢明、周秋美、夏貞女、夏美玲、狀興妹、高志偉、王正治、蔡榮輝、蔡秀美、李正中、李勳雄、簡美芳、文玉英、烏德榮、施文生、曾阿財、曾春風、高清春、吳秋妹、吳美春、楊金妹、曾進學、胡進興、邱美花、呂家慶、謝昇雄、王世忠、黃勝勇、高玉春、王秀春、陳盛國、陳吟蟬、林新作、林光日、翁正平、林進逢。 臺東縣二梯鋼筋:呂進修、尤美麗。 宜蘭縣一梯模板:林俐。 宜蘭縣二梯模板:彭維信。 花蓮縣一梯鋼筋:湯春秀、張正愛、鍾福清。 花蓮縣一梯模板:林秀瑛、高榮光、陳香美、徐金泉、蕭炳文、張正雄、金錦妹、陳玉英、陳照助、陳龍鳳、陳金鳳、張春美、施崙寶。 花蓮縣二梯模板:林聖榮、陳麗菊。 南投縣一梯模板:溫志雄、林古秋月。 南投縣一梯鋼筋:余三郎、何美香、黃約瑟、張玉華、翁吳櫻花、柯潔齡、石麗津、蘭清光、松莉華、巫秋萍、廖苓聿、翁輝明、謝偉庸、張何結香、黃春方、余樹惠、張沈惠萍、張金成、張欣宜、張順福、余新發、余慶勇、余健民、潘淑惠、紀淑貞、余文凱、余玉美、黃輝進、黃小玉、黃俐華、黃秀花、羅真光、黃淑娟、李真榮、李秋梅、徐敏華、潘淑美、楊美雲、柯佰良、高榮發、張世光、劉素惠、鍾玉美、李靜美、鍾嘉元、劉文清、高美恩、廖德正、張鳳華、廖德忠、潘哲維、孫美琴、張哲夫、翁進力、高美玲、高惠貞、松偉君、廖秀蘭、湯春美、高金鳳、吳聰明、陳秀惠、陳秀花、陳榮倉、林寶蘭、高有義、賴新勇、賴福生、楊秀蘭、金國寶、廖育玲、張清順、朱春貴、張志勇、翁進龍、張春鶴、張順美、黃秀美、柯世芳、黃慶三、廖心怡、李正雄、高惠美、王福正、柯美月、林宏欽、溫新發、劉聰順、古秋蘭、古進明、古今明、卓秀莉、周堅鐘、周白玉燕、高珊珊、高春祥、林莊梨香、何美玉、何聖雄、詹春福、詹羅梅英、高文智、曾作文、溫白秀隱、白葉月妹、壬○○、吳源誠、楊麗君、楊天德、楊清良、楊美珍、賴光輝、石春玫、吳倩玉、吳新旺、吳朝清、吳忠文、吳秋梅、吳幸喜惠、邱清泉、高惠珠、談白美玲、黃秀芳、蔡明輝。 南投縣二梯鋼筋:吳有川、吳文進、白文生、林羅完妹、林正義、劉珍玲、劉良辰、楊春祥、吳聰義、吳錦輝、吳漢銘、吳登清、張晉銓、施劉秀蘭、呂正偉、巫王者香、廖月圓、余桂花、劉初雄、陳明德、乃明東、田建南、張人傑、張智偉、張偉君、張偉杰、張正雄、余陳菊蘭、余新福、余秀美、余世光、余正雄、蔡良貴、林春蘭、葛勝景。 屏東縣一梯鋼筋:曹春艷、鍾正福、莊達三、鍾妍希、鍾慶春、高仁林、鄭秀玉、潘慶回、宗昭來、曹桂英、黃明亮、李文賀、胡金妹、高永福、高雪花、翁昌德、翁美玉、翁萬來、李玉英、張立敏、翁花月、林文雄、林慶雄、高麗珍、林慶明、陳小玉、周光正、劉慶忠、陳福光、許幼枝、陳福田、梁來生、梁玉珠、南文雄、魏玉明、鄭光騰、莊麗花、高龍雄、潘秀英、鄭光榮、阿伐利央奧朴、潘順喜、顏順治、余玉環、廖貴蘭、邱瑞峰、潘梅香、潘明合、高桂英、梁明成、廖桂香、廖進花、石香美、石天月、石天平、杜明松、顏進榮、簡新喜、魏貴香、陸秀英、洪嘉明、羅麗英、高文彬、高江花、孔丹桂、許瑞源、羅萬年、錢坤義、馮德坤、許章法、魏德成、竇英明、洪進昇、何勝興、商有福、鄞秀蓮、高國光、馮鉦清、白夢星、朱慧娟、周素蓮、高花香、翁美花、鍾義彬、鍾翁美娥、趙錢山、莊蓮花、莊達福、謝瑞英、尤青山、羅嘉慶、莊玉貞、莊秀嬌、蕭花香、彭成仁、邱文中、蘇貴美、邱秀生、林秋松、邱碧蓮、高莉莉、洪秀琴、李明貴、李明春、邱碧芹、高梅鈴、蔡新光、彭長清、何勝福、馮桂玉、余玉蘭、馮子華、林金松、張素貞、周明貴、吳炳煌、何國忠、陳政光、陳德旺、梁忠華、柯振信、高來得、莊玉花、武明德、武桂香、潘秀花、翁美珠、姜惠雯、南先雄、蔡連隆、蔡連福、潘飛龍、高松貞、林金環、尤長中、高明龍、高成泉、朱小惠、高武龍、梁夢娟、高愛妹、廖昌德、張進丁、城光正、劉信義、幸榮輝、林桓岑、蘇貴蘭、陳耀坤、盧美秀、戴東雲、潘登科、彭成義、彭成忠、彭忠雄、陳恩銘、王健德、許美黛、高文雄、孟文德、卓華文、卓華益、孔世女、胡春芳、陳金賢、朴梅英、蔣秋煌、簡花妹、竇三成、高義雄、蔡秀英、王吉夫、蔣秋妹、田昌隆、王花菊、邱雪、王梅珠、許永輝、楊瑞珍、李戴桂蘭、高忠義、古萬報、河蘭芬、李慶福、高愛珠、權春義、權春月、程蓮娣、河清雄、潘文章、余泰山、李建成、高秀英、周貴煌、沈秀玉、簡新興、江英豪、孔淑華、孔大成、許金梅、孔淑娥、何文榮、黃玉英、李明賢、江新發、李文龍、簡明輝、龐漢容、林桂英、李華賢、江新昌、林竹雄、李鳳媛、莊坤雄、蕭清文、鄒花美、孔彼得、呂益金、孔文得、高德明、高玉珍、高金龍、廖真忠、簡凱倫、田昌華、利群香、陳碧蓮、廖真光、沈淑惠、廖真恩、高春光、高桂美、劉秀花、林美娥、駱美珍、蔡玉蘭、吳時典、江德義、邱碧芳、溫德神、溫德義、溫美英、廖文平、鍾連月、李仙女、顏秀麗、施蘭香、卓恩賢、曹松江、卓貴香、馮英根、高國新、余淑芳、孔連旭、吳仁幸、吳輝仁、田強勝、邱碧華、鍾瑞雄、堯榮興、田強猛、姜德明、姜德顯、田愛枝、鄔文添、堯麗娟、堯麗妹、堯麗華、江瑞錦、洪金吉、李文慶、簡新明、廖偉雄、余英妹、高鳳嬌、簡清春、錢樂山、陳美嬌、江文雄、江明發、竇忠雄、江秀花、潘武雄、高一宏、朱雪梅、朱玉梅、程蓮英、曾國雄、朱文雄、程慶財、駱美娥、歐德良、彭振興、蕭花蓉、劉約福、劉達福、李得、戴桂花、高愛玉、高國喜、莊世華、錢坤山、程蓮花、陳幸福、曾譯影、黃美娟、高花枝、梁碧珠、黎貴財、何清山、王長明、鄭春美、鍾義勇、袁天宗、高金成、李明福、戴順利、高文光、楊文生、辛武雄、鄒新平、李飛煌、李飛光、劉仁輝、周美月、劉碧嬌、郭財旺、曾天祥、林清山、林瑞源、馮登基、洪愛娘、蕭秀明、鍾梅玲、李明智、蕭愛春、孟秀英、許忠富、孔連彬、戴東海、王忠中、王志強鍾梅蘭、彭振雄、賴碧蓮、蕭麗娜、林文雄、邱光輝、林文生、邱俄米、朴森永。 屏東縣二梯鋼筋:潘明治、鍾秀枝、鄭光福、林秀英、翁永勇、羅建雄、江花菊、梁玉梅、周永福、賴美花、余義恒、潘秀琴、馮耀坤、潘秀梅、潘金嬌、卓春金、蕭文生、戴順登、田強得、陳明貴、辛榮華、潘順福、潘春香、李秀枝、高義明、林慶松、卓正雄、辛榮信。 屏東縣一梯模板:董政勇、蘇秋燕、許清吉。 苗栗縣一梯鋼筋:林淑芳。 苗栗縣一梯鋼筋:江行真。 桃園縣一梯模板:陳忠國、陳梅英、蔡進財、陳秀梅。 桃園縣一梯鋼筋:沈龍、黃啟造、廖清文、劉信忠、邱秀英、蕭秀英、李慶富、林月嬌、吳瑞英、謝雪珠、吳英俊、王忠、秋美玉、夏義勝、蔣秀蘭、葛廣健、陳玉蓮、彭月華、陳義誠、張榮鑑、張蘭國、陳如熊、溫錦榮、秋伯雄。 桃園縣二梯模板:陳明逢。 高雄市一梯鋼筋:周曉菁。 高雄市一梯模板:伍敏義、陳世梅、陳文治。 基隆市一梯模板:李正喜、田盛榮、陳新作、吳家福、王文仲、張德妹。 基隆市二梯模板:汪武功、黃富軒、王松元、高秀蓮、孫錦蓮、陽清輝、陽天來、陽清榮、孫金妹。 新竹市一梯模板:王淑珠。 新竹縣一梯模板:謝明治、黃美珠、葉乾煥。 新竹縣一梯鋼筋:周明華、高秀英。 茂盛:溫錦榮、呂秀惠。 尚億工程行(偽造之「尚億工程行」、「尚億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金清保」印文各四百七十七枚): ㈠臺中市一梯模板:張定松、陳瑞鑾、蘇玉英、陳福財、李家寧、張秀麗、張學興。 ㈡臺中市二梯鋼筋:郭翠秀。 ㈢臺中縣一梯鋼筋:孫昱廷、柳惠英、張養民、李遠宏、謝研成、張文錦、周榮國、陳葉楓、吳進財、簡萬財、謝思潔、溫光明、張雪芬、蘇真平、吳季衡、李秀蘭、翁永發、李清雄、吉元‧尤希又、李清德、林明德、李克群、葉玉鳳、黃聖民、蕭志雄、鄭泰明、蕭英雄、黃秀琴、陳光文、陳斐晏、潘健宗、林柏濤、李新美、張楊梅、張秋旺、連正春、沈惠珍、白雪娥、古敏珠、曾平安、藍志文、張義建、李仁峰、郭振裕、周生榮、黃俊成、傅宏仁、陳秀玲、黃周好美、黃輝榮、張玉琇、陳建華、陳文傑、陳文啟、林黛、周忠仁、林秋芳、連光雄、黃芳林、吳國楨、吳鴻維、王陳素卿、阮文雄、吳國輝、王玉珍、張文雄、張忠文、林德利、謝麗貞、賴豐盛、黃春吉、張曾小花、張清源、劉美花、劉國誠、王惠子、林文達、林詹福美、林永恆、洪秀玲、張莉惠、林財、張群、胡漢明、劉學明、王耶妹、詹華敏、鍾福榮、林瓊珠、林嘉慧、黃志雄、廖繼維、葉錦和、朱清慶、吳惠珠、黃天明、林秀惠、林幹雄、林曉芳、柯秀蓮、藍文榮、藍秋香、陳照明、藍新發、林賢偉。㈣臺中縣二梯鋼筋:李建勛、石巧玲、陳生華、張美嬌、尤敏哈踴、連梅花、李新發、胡陳淑美、張曾美月、王金盛、張何秋菊、王誠和。 ㈤臺中縣二梯模板:朱啟文、林建福、蘇燕玲、黃張惠麗、楊君玲、黃聖闡、張坤海、葉明勝、陳明德、蘇克平、蘇小林。 ㈥臺北縣一梯模板:陳秋花、陳秀蘭。 ㈦臺東縣一梯模板:高玉梅、賴新生、邱泰橋。 ㈧臺東縣一梯鋼筋:記軍龍、羅淑芬、陳蓉韻、黃哲雄、葉鶴巢。 ㈨臺東縣二梯模板:賴吳春生、石雅玲。 ㈩花蓮縣一梯模板:蔡建正、潘枝財、賴彥瑞、黃金成、吳彥輝、張香秋、賴阿蘭、陳豐彥、徐永輝、葉金財、林世昌、林玉明、張淑芬、林錦敏、黃建治、黃國儀、林福勝、周站生、賴昌春。 花蓮縣二梯模板:趙菊蘭、趙秋妹、鄭來德。 南投縣一梯模板:全進光、洪金山、松福源、田興光、金國成。 南投縣二梯模板:全浩廷、杜春葉、王貴美、黃秋德、馬日生、石萬來、申文雄、馮換平。 屏東縣一梯鋼筋:杜光照、羅正吉、古進源、董忠、王來得、李花梨、古美英、劉依德、劉碧蓮、李燕燕、劉明朝、李金碧、李宗仁、劉碧梅、潘秋萍、賴順清、高光華。 屏東縣二梯鋼筋:歐坤賢、陳文宏、劉光輝、李泰山、石清明。 屏東縣一梯模板:陳桂生、陳秋得、山永生、曹榮華、李素妹、山曉菁、江文慧、翁珮君、周簡強、盧仁弘、鍾國華、余生明、黃香蘭、尤春瑜、王健雄、蘇榮輝、陳山茂、山秋雄、高永生、陳清水、林福松。 屏東縣二梯模板:呂朝能、葉連信、山永良、陳清吉、李美珠、劉安盛、施春輝。 苗栗縣一梯鋼筋:李士森、廖春花、李志遠、田春蓮、郭成偉、廖月蘭、廖月夏、謝金華、鍾菊花、郭永光、柯文建、賴美蘭、蔡坤敏、田蕙娜、田曉琪、賴素蘭、賴素珍、楊健苗、楊惠羽、楊傳光、楊世光、楊漢光、楊蘭英、楊銀味、楊波得、楊波輝、陳秀莉、高蘭香、高重孝、賴錦忠、鍾正仁、蔡柯玉娘、吳高親妹、吳國雄、楊秀惠、林金財、簡美玉、林倩如、楊美蘭、楊輝宗、黃文祥、詹麗子、張健峰、張海龍、張瑞福、林中文、田文卿、楊基富、張莉莉、曾明昌、林金雄、張堂豐、柯宏政、張健雄、張金光、李美花、李永成、江秀蘭、蔣慧珍、張秀菊、李美貞、戴欣宜、張惠玲、葉愛詩、賴桂英、陳鐳軒、葉淑芬、田巍智、簡貴玉、郭正光、楊秀英、高巧詩。 苗栗縣一梯模板:黃約忠、黃盛傳、李秋妹、吳光財、林坤龍、李莉萍、詹政雄、詹金明、林志強、劉偉峰、林國財、曾惠枝、張小英、黃盛宗、陳保光、曾香妹。 苗栗縣二梯模板:張文新、彭美惠、陳順妹、張健華。 苗栗縣二梯鋼筋:高榮安、馮素芳、詹招英、游莉蓮、楊桂梅、張秀梅、張美英、李月秋、李金財。 桃園縣一梯模板:邱騰輝、石香花、黃政光、邱威朝、黃政信胡美吟、林秋聖、王進事、胡美櫻、林彩雲、馬中偉、楊游玉蘭、伍淑美、伍淑媛、陳秀香、楊文生、范秀梅、邱水木、黃錦政、林富祥、羅榮輝、范快雄、楊貴菊、李美芳。 桃園縣一梯鋼筋:朱欽源。 桃園縣二梯模板:秦慶富、連漪、楊金財、陳秀梅。 高雄縣一梯模板:翁博義。 新竹縣一梯模板:蘇印閃、曾豊盛、陳青忠、黃明福。 嘉義縣一梯模板:安志強、莊修德、方豐福、李進玉、汪惠雙、莊溫美妹、羅彩秀、石正心、湯克難、梁光輝、吳汪枝美、鄭秀蘭、安啟祥、汪良善、趙俊秀、安啟信、安瑞祥、安景松、鄭義成、羅新村、安麗華、莊明雄、陽明堅、杜廣海、吳宏明、石次光、鄭義重、莊春芳、楊榮勝、石國城、方新花、李惠敏、李胡淑女、莊美雲、田信傳、方惠涓、莊恩美、田溫玉華、石德生、汪溫玉鳳、李杜盤蘭、陽明哲、陽文光、梁光明、莊孝正、莊立德、石青海、石清山、方正華、莊智生、李秀香、馬秀玉、湯光華、方明雄、李富美、陸周淑美、莊春玉、武高松、王玫玲、羅明聖、羅武志、羅得生、石志銘、羅惠貞、賴榮賢、汪勝通、羅玉珍、李春美、羅楊慧芬、安莊美珠、石正明、安洋月美、田光明、李洋玉蘭、石美花。 嘉義縣二梯模板:安瑞民、李立德、方素珠、羅安玉英、鄭秀英、方光輝、陳周淑貞、陸義光、莊照妹、安正高、楊惠美、安明力、羅朝明、汪清輝、莊晨光、安春嶺。 彰化縣一梯模板:李阿生。 其他:杜阿玉、戴金來、林麗英、李燕燕、李宗仁、劉碧梅、李金碧、潘秋萍、高光華、李花梨、古美英、賴順清、劉碧蓮、劉依德、劉明朝。 祥和企業社(偽造之「祥和企業社」、「祥和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賴秋琴」印文各一千一百五十二枚): ㈠臺中市一梯模板:潘金財、李明生、黃貞成、許振和、曾清明、陳淑卿、林吉祥、何照昌、林忠次、林光福、葉惠玲、陳韋諭。 ㈡臺中縣一梯模板:閻仁宗、王秀梅、廖金蘭、林茂勳、陳金英、林國勝、陳哲琳、葉玉鳳、高金德、伍聰義、羅秀妹、許曉明、楊慧美。 ㈢臺中縣一梯鋼筋:林正輝、陳華生、張聖、孫毓娟、賴和泉、羅達朗、楊銘鴻、馮楊月英、楊玉華、羅詹玉鳳、黃聖文、陳豪、葛榮正、楊家燕、楊美玲、金美春、胡清吉、楊文雄、魯正志、潘福進、陳志偉、楊恆生、薛義隆、古朝吉、巴權勝、邱輝峰、林秀蘭、羅玉蘭、黃文立、溫巧盈、羅惠政、黃瑪莉。 ㈣臺中縣二梯鋼筋:詹阿兔、羅賓漢、黃劉素貞、管賢榮、溫春郎。 ㈤臺中縣二梯模板:陳曼玲、曾惠玲、劉冬花、賴益蘭、賴路得、賴溫美珠、梁進光、楊秀霞、董春蘭、賴約瑟、馮義強、陳世雄、賴以利、林國財、陳添榮。 ㈥臺北市一梯模板:李世雄、陳麗敏。 ㈦臺北縣一梯鋼筋:黃惠琇、連冉憶。 ㈧臺北縣一梯模板:嚴陳鳳英、周雲虹、林建治、宋清財、陳再添、蔣淑珍、賴玉妹、林鳳珍、林士傑、陳來生、宋新明、李以從、陳進成、馮金榮、武安妹、陳信吉、蔡賜恩、孔明花、曾春惠、武嘉惠、李中秋、宋新妹、壯明哲、陳昌山、陳桂妹、陳智賢、張金生、蓮文朝、林美智、張慧霞、高琇妹、謝琇珠、林恩彰、黃雪惠、高月娥、李武雄、張金宗、翁五月、黃英豪、賴美芳、鍾金成、陳敬榮、張金保、曾金盛、曾金事、姜錫安、邱永輝、許若霜、陳正本、孔春義、陳捷元、林春花、徐添福、鍾慧琴、陳美花、陳明發、王美花、柯秀妹、田貴株、蔡春蘭、陳燦輝、蘇平妹、陳文聰、李新華、鄭素蘭、林萬清、陳明德、黃健次、李進玉、陳麗英、孔明美、曾善美、壯美玉、黃蕙雲、陳詩韻、柯忠明、陳麗娟、黃清泉、陳麗珍、朱美華、沈金福、許文威、孔文生、陳榮昇、王秀英、宋美英、蔣伊秀、陳吳金妹、陳前德、陳貞華、陳玉霞、蔣光福、陳榮妹、蔣梅花、陳俊美、陳傳信、陳宇嘉、葉菊妹、林玉妹、柯國明、徐金花、林智雄、孔明德、汪月珠、陳天財、陳正幅、蔡永順、蘇英花、陳龍輝、沈秀梅、柯蔣瑞花、陳金雄、林福來、林阿蘭、宋秀蘭、鄭文讚、郭美玉、陳慧美、陳梅麗、吳清景、陳金蘭、張世光、陳慶峰、林奉生、楊金生、許進學、嚴鐵雄、鄭成興、林淑美、李雯婷。 ㈨臺東縣一梯模板:林惠美、高曉萍、李復妹、李來妹、蔡燕玲、陳正志、蔡志榮、蔣連娥、黃明源、蔡慧美、高靜香、陳明清、高澤沼、張光榮、張金枝、林秀妹、陳敬忠、洪江水、林聖德、簡愛妹、翁瑞妹、賴清光、蔣美花、王建華、羅清榮、江照明、施英輝、吳文清、蘇吉年、王培基、曾純宇、楊金星。 ㈩臺東縣一梯鋼筋:黃國進、潘俊善、謝秀萍、林天賜、許誠義、張貞慧、張海勇、余龐德、朱何春美、薛金英、林翠華、林新山、劉淑娟、吳金修、伍秀文。 臺東縣二梯模板:陳若瑟、王山峰、高淑珍、林榮明、謝小遠、蔡忠義、蔡博文、鄭貴雄、翁春金、陳秋瑛、石正市、葉蓮惠、施逸信、李青明。 臺東縣二梯鋼筋:高月仙、范光亮、陳三郎。 臺南縣一梯鋼筋:王政德、林志雄、陳阿蘭。 臺南縣二梯鋼筋:陳田吉、黃東實。 宜蘭縣一梯模板:賴淑珍、鄭淑靜、王國華、曾金來、楊文明、顏秀英、石惠美、朱金峰、林文旭、王美珠、鄭秀月、王國華、林秀貞、林淑娟、曹美英、湯宗義、黃增福、楊貴美、陳國瑛、周玉蘭、甘英雄、郭明雄、王呂杏花、王福國、趙美玉、鄭淑慧、李秀妹、李春雄。 宜蘭縣二梯模板:邱玉嬌。 花蓮縣一梯鋼筋:林招德。 花蓮縣一梯模板:溫約翰、葉成春、林珍妹、高忠義、高敬天、魏淑玲、鍾肇基、張仁華、黃國明、金美育、黃新良、林志華、高朝宗、劉正雄、林誠輝、楊金德、陳劉正雄、曾誠雄、李福清、陳明政、林志明、林阿華。 花蓮縣二梯模板:許勇雄、高信智、高敬亮、周文禮、許正智、鄭金龍。 花蓮縣二梯鋼筋:孫秋蘭、劉春玉。 南投縣一梯模板:田芳羽、谷明貴、何主佑、松梅花、夏秀英、申金玉、松清榮、谷長發、谷鋼雄、松立源、田秀惠、田志壕、金森茂、幸連盛、幸光輝、米萬吉、松錦榮、米雅德、金惠珍。 南投縣一梯鋼筋:何進財、余麗香、高明吉、李安惠、劉靜子高文明、林施英美、賴撒拉、許月娘、王高春枝、石美芳、石朝中、趙秀英、張古小華、張成章、張玉春、楊星耀、朱惠美、白雲、吳香蘭、馬萬章、朱愛男、余婀娜、林梅花、施美花、張春花、黃秀枝、黃輝光、江秀英、朱美蘭、曾偉新、沈美惠、劉良模、溫秋霜、溫馨、陳正忠、羅周金蘭、白金榮、何昌國、蘭明光、柯光榮、廖新貴、賴信安、陳明德、陳美櫻、陳慧珍、莊雅惠、林聖賢、洪春美、洪綉華、賴金石、賴阿梅、吳玉珠、林貴妹、劉彼得、吳貴金、唐健男、石春光、石玉枝、劉治慶、李麗玉、胡燕琴、蔡麗敏、蔡萬福、古光華、古明華、周輝明、高玲霞、高惠民、田惠英、白潔玉、何惠雯、何美嬌、古珠碧、余明金、張淑枝、林有芳、林光輝、林政叡、林健良、陳建明、白文進、白錦福、白阿嬌、白麗雪、王健雄、王樹本、王福生、楊國雄、賴石桂花、石小龍、吳明義、吳玉花、張秀美、林阿美、張金德、蔣曉雯、李汪駿、高金福、潘賀山、高政雄、陳文德、高大衛、葉金作、趙杰、黃智元、葉嘉惠。 南投縣二梯模板:曾志義、松清和、金長貴、米文雄、全慶國、全正義、金長榮、金國勇、申萬能、谷東興、谷龍女、松春榮、田春茂、米綺美、全志平、張清銘、金多財、金國寶、松秀英、余萬德、幸仁義、金森源、史仁信、王志勇、劉勝偉、幸麗娟、米田秀美、米文龍、田首興、宋秋菊、田治銘、田雲望、松碧蘭、石惠萍、幸花月、幸秋蘭。 南投縣二梯鋼筋:吳張仁美、白吳香雲、白阿玉、林玉雯、陳明德、陳光輝、陳林玉春、高敏雄、辜子瑄、吳善寬、古洪惠好、許月水、馬忠雄、何美光、施嘉凌、林秋吉、鄭志強、高文雄、王彩霞、葉發金、松碧輝、林宏元、李國華、余玉秋、張慶祥、黃素芳、王昭龍、翁進福、羅素梅、高秀峰、賴金玉、白小雲。 屏東縣一梯鋼筋:李國安、趙貴春、賴正明、賴建國、陳信全、尤大金、羅進光、邱約翰、陳吉雄、陳玉英、余永吉、吳香蘭、陳松得、李莉芳、潘英珠、楊春輝、張金妹、歐新興、麥憶雯、盧松吉、馮俊德、柳翠洋、吳俊勇、林柏妹、麥信忠、劉建成、洪玉蓮、鍾志光、杜雄輝、徐炳南、羅得寶、戴紀採金、郭金玉、梁永昌、劉昭山、高正實、塗次勇、萬清文、賴文生、陳有貴、尤連登、洪明光、周秋雄、吳月玉、陳耀祖、馮玉妹、陳許水華、陳愛仙、吳俊雄、宋秋美、周趙美嬰、陳許春蘭、王燕華、羅大年、陳信安、馮阿妹、劉天寶、杜阿月、高金德、陸大川、陳淑芬、龍秀娟、傅建德、周依萍、陳清光、翁良英、尹正勇、周萬守、沙繁雄、吳桂香、巴玉蘭、羅春花、何梅惠、黃雅美、謝忠明、黃竹英、何美蘭、蔣登貴、盧杜秋美、陳秋得、藍彩霞、藍正雄、王榮淋、邱永盛、潘淑霞、劉光明、曾順佐、賴建雄、魏道慶、鹽美珠、紀進富、莊花香、楊秀英、曹英壽、顏進茂、李仁男、麥信夫、何朝海、吳月蘭、王巴玉英、李國生、吳天賜、盧杏花、曾順茂、宋樹清、涂婉珍、吳郭金珠、馮金德、尤長福、余建忠、高愛珠、曾焜山、杜勝枝、李萬居、林世堅、柯信良、羅紀月蘭、江國雄、紀進雄、尤秀花、余永祥、余金英、林湘娟、盧萬福、趙新民、游美靜、吳梅芳、張良雄、張桂花、李國明、吳來能、葉素香 屏東縣二梯鋼筋:盧漢忠、郭施寶金、蔡德居、卓六明、彭春次、方幸一、巴慶輝、陳德福、溫仁義、李初娘、張利敏、林英福、唐進興、蔣定明、陳秀蘭、高偉富、余登發、王初男、黃全詠、許秋葉、洪我、賴文華、莊琳惠、張定明、李楊春梅、李國強、張良義、林美琴、杜清珠、楊文瑞、王明朝、巴秋桂、高春英、賴貴、曾明德、邱禎治、吳阿三。 屏東縣一梯模板:陳順來、柯美英。 屏東縣二梯模板:戴國強、柯錦添。 屏東縣二梯鋼筋:趙秋香、簡蓮金、魯清光。 苗栗縣一梯鋼筋:曾政信、高詩韻、賴美惠、胡定榮、胡明德、賴阿明。 苗栗縣二梯模板:胡得信。 苗栗縣二梯鋼筋:陳善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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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一梯鋼筋:陳梅蘭、鄭輝成、包麗君、許二雄、柯春月、羅春香、劉清田、羅明輝、杜桂美、陳安德、莊德明、潘光月、陳玲美、孫得志、蔣福男、楊益寶、黃文明、林義福、盧松娘、吳秀清、羅明福、羅秋妹、楊金菊、葉登煌、柯光輝、張澄月、歐秀美、葉惠美、葉榮民、何泉盛、麥德夫、杜桂花、葉炳欽、羅明雄、張正雄、董明光、麥素萍、杜國勇、麥許松英、尤月蘭、林仁傑、盧松妹、王成章、包秀英、柯秋妹、林俊傑、陸世裕、董梅芳、林玉超、洪豪傑、洪玉金、柯正月、鄭坤諒、戴寶金、盧珮如、杜筱龍、杜羅花月、方玉山、盧妹花、簡阿城、杜連夫、謝美歌、羅秋玉、巴淑娟、禹月好、杜明山、杜天娘、包昇雄、包昇福、柯志壕、杜桂玉、柯建福、包昇雄、包秀蘭、杜政三、張金櫻、李有福、巴勝代、張慶龍、古朱秋梅、江愛梅。 屏東縣二梯鋼筋:柯明雄、董玉葉、張金福、許禹姑女、潘義平、羅春生、王隆盛、林梅芳、唐英志、董明雄、陳清吉、許誠盛。 屏東縣一梯模板:簡松茂、林秀妹、卓文德、陳桂英、李慶男、蔡德良、陳秋英、陳清能、何桂珠、楊進安、尤寶月、高順義、杜正財、陳志明、陳光輝、包明花、謝文通、陳月生、陳花粉、陳和香、鄭居青、林明福、蘇文安、黃天民、蕭新二、陳月松、林清川、黃佰安、張美麗、藍高夏花、張福明、湯靜香、卓民裕。 屏東縣二梯模板:陳秀蘭、呂清珠、林新德、黃也來、潘文進。 苗栗縣一梯模板:張文立、鄭怡君、李蘭芬、陳夏志、田土城。 苗栗縣二梯模板:徐惠貞。 苗栗縣二梯鋼筋:余群明。 桃園縣一梯模板:黃月燕、孔明珍、杜萬輝、卓勳夫、林森盛、徐玉春、彭天和、森美香、林玉蘭、楊崇德、蔣蔡彩雲、楊蔡玉妹、林佩茹、何諾帆、林秀美、陳玉花、鄭新義、陳林美枝、陳夏妹、楊志傑、蕭秋玉、黃金祥、楊傳福。 桃園縣一梯鋼筋:古燕榮、朱惠珍、趙仁添、高天富、高林阿嬌、黃田勝、曾新誠、葉戴竹妹、彭秀蘭、陳美裕、陳傳雄、邱禮松、蕭秀花、陳盛明、胡國清、杜小美、陳德旺、彭玉珍、林萬誠、洪馬可。 桃園縣二梯鋼筋:馬麗莉、鍾秀月、劉光財、林李彩玉、卓武志、鍾秀英。 桃園縣二梯模板:羅中秋、陳俠義、羅中妹、陳美玉、陳麗梅、陳國章、黃珍英、游真祥、許美蘭、胡萬金、黃曾美鳳、陳曉鳳、羅列、卓松岡、姚天亮、卓村順、林正和、羅中夏、林泰山、李秀葉、卓錫恩、司長興、羅錦發、楊永順、陳曉菁、羅錦標、李永賢、林美玉。 高雄市一梯鋼筋:柯正光。 高雄縣一梯模板:蔡秀慧、柯寶美、尤文生、陳元正。 基隆市一梯模板:于采晏、陳唐春花、林添興、陳正分、宋秀娟、陳耀烽、鄭美娟、宋桂英、施心梅、陳榮春、朱玉妹、林慧美、曾連發、陳細義、宋教照、蔡惠韻、蔡雪妹、陳光福、陳福來、陳明義、陳美英、黃榮華、鄭榮嘉。 基隆市二梯模板:陳杰正、宋桂梅、陳穩今、李文男、黃寶胸、張忠真、簡幸國、鄭春發、方阿山、伍正治、陽曛。 新竹市一梯模板:張英華、林雅雯。 新竹縣一梯模板:戴亞倫、林金木、江英惠、林楊秀玉、官有生、劉新清、溫瑞竹、張桂秀、羅純慧、張英美、鄧麗花、古明康、林秀妹、高味妹、朱禮鏡、林淑貞、范金淮、彭春蘭、李世信、羅德坤、張光華、江夏枝、徐忠光、楊金蘭、田洋貴、董阿娥、曾振標、羅健輝、林美玲、鍾勝義、陳義祿、陳春雄、田偉民、林清民、高學新。 新竹縣一梯鋼筋:宋葉明珠、葛金美、陳建華、戴春花、宋秀香、李玉美、戴智豪、戴金嬌、張東春、陳健台、呂真慈、高麗貞、孫瑞美、張欣宜、許吉文、周妙蘭、林淑芬、曾凱旋、宋禮文、周碧華、張明光。 新竹縣二梯模板:劉清光、陳靜嫻、何叔靜、邱美蘭、江梅秀、辛有田、邱文生、高美齡、黃雅婷、黃美江、李永平、楊道明、陳榮德、張正男、張嘉喜、宋義妹、羅健峰、鍾英娥、高春宏、徐美相、曾重立、高淑貞、高學科、高金山、彭漢文、朱美花、田慧英、朱榮富、邱致明、徐美華、田勝東、林阿華、田克華、林鍾見秀。 嘉義縣一梯模板:石光華、梁義忠。 彰化縣一梯模板:林桂惠。 其他:林金良、連新德、高俊進、郭靜玉、羅福慶、卓民裕。成雄企業社(偽造之「成雄企業社」、「成雄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吳成雄」印文各五百七十六枚): ㈠臺中市一梯模板:詹明珠。 ㈡臺中市二梯鋼筋:張光耀、孔金龍。 ㈢臺中縣一梯模板:松春梅。 ㈣臺中縣一梯鋼筋:朱俊奇、賴陳吉妹、洪慧美、賴輝星、林賢慧、詹莉娜、江政輝、林淑美、林秀香、張清田、張林桂美、楊信志、林凱文、林進仕、林秀星、廖春梅、柳淑蘭、司麗華、陳嬌、賴美花、林添福、林銀明、廖新光、林甘瑞玉、黃清榮、賴榮華、賴曉怡、高美麗、陳善星、張信國、吳忠元、黃聖金、古福昭、柯志宏、朱雅惠、湯金菊、張健華、黃路家翔、孫正民、黃進輝、蔡金發、詹雪忠、林曉菁、陳文和、松光明、楊雪玉、楊雪臨、張秀英、申秀珠、錢雅惠、陳葉美端、李士強、楊秀蘭、李光榮、李羅美菊、白金龍、楊建雄、葉愛真、黃美玲、蔡貴美、楊詠順、吳鳳珠、黃以撒、高婷婷、張王愛貞、賴輝恩、吳嘉銘、高美惠、黃永光、李恩妹、王柳淑美、湯光明、羅可夫、謝宜勇、楊超雄、張美英、劉春妹、唐金龍、陳基貴、孟立人、賴新峰、黃文雄、李自強、黃振明、林新造、王智卿、張智光、張恩山、廖志輝、陳平安、馮靜芝、胡惠生。 ㈤臺中縣二梯鋼筋:溫春美、李鴻傑、朱楊藍美、林秀鴛、張玉蘭、吳聖一、陳阿生、陳勝光、李淑貞、劉逸生、羅惠娟、徐守貞、陳李純金、孫毓芳、林芝瑩、黃春玉、馮詩蘭、吳宏祥。 ㈥臺中縣二梯模板:黃玉美、詹蘇惠、張世正、陳路加、陳朱雅玲、江雅芳、陳金盛、陳禧星。 ㈦臺北縣一梯鋼筋:陳美英。 ㈧臺東縣一梯鋼筋:呂豪然、包娜娜、唐花女、伍美香、王藹梅、潘學仁、宋育民、劉國政。 ㈨臺東縣二梯模板:陳寶星。 ㈩臺東縣二梯鋼筋:卓勝光、劉俊勝。 宜蘭縣一梯鋼筋:曾正信、王桂菁。 南投縣一梯鋼筋:王雪芬、李成金、杜鴻章、林秀梅、林秋玉、吳美花、詹百合、莊明光、黃冬花、馬美倫、高蔡清美、高文雄、陳秀櫻、洪正雄、洪慧蓉、劉惠明、洪慧慧、田秀英、鐘水金、周輝彥、周素萍、楊佳琦、萬美芳、潘文賢、朝金秀、王麗君、黃明德、錢玉蘭、江木蘭、廖淑娟、紅正一、李正義、羅安富、林高清、徐翠敏、莊梨花、陳秋花、白美思、許源豐、何秀妹、潘碧芳、李世光、林永華、李俊宏、林瑞明、周金來、馬小萍、周賢明、邱美齡、施春蘭、葉仁文、張仁義、王君華、李秋菊、吳金明、劉百麗、周金和、司貴珠、曾張淑蘭、黃智雄、何聖吉、高福來、江嬌媚、王萬全、黃玉美、萬平田、郭永仁、陳明雄、黃坤玉、松映雪、方德龍、李靜芳、白安妮、陳葵霞、郭阿玉、蔡潘阿秋、何聖仁、杜清泉、呂秀珍、陳曼華、邱來發、林寶玉、杜志傑、張美花、陳福枝、馬進利、曾美雲、蔡俊宇、全光來、廖月華、黃春田、楊國秋、林玉梅、王美彩、鄭曉倩、劉敏樹、石芳蘭、余美娟、楊明華、楊琳琦、馬明安、謝志峰、余秋蘭、許惠泉、葉明耀、葉夏華、松光輝、劉新年、蔡志偉、潘筱玉、劉瑞雄、沈秋鳳、楊明貴、黃吉祥、孫翠蓉、何武功、黃秀英。 南投縣二梯模板:江惠玲、谷振倉。 南投縣二梯鋼筋:巫秀蘭、黃嫦嬌、劉惠光、謝田月嬌、江惠珍、林佳芳、林瑞賢、林文興、李秀華、張春美、曾春涼、林蓮玉、全珍珠、梁明國、蔡秋文、林佳珍、余聰明、楊森、張輝明、謝進通、徐忠民、程春德、。 屏東縣一梯鋼筋:潘永棟、盧淑芳、巴綠花、潘明良、曾光明、鄭秀珍、吳振三、謝逢民、武益谷、高明傳、鄭恆道、蔡芳行、賴美英、顏順合、薛秀妹、洪肇基、邱忠光、蔡秋鳳、鄞明耀、賴玉妹、蔡新輝、拉夫樂扎瑪、賴德壽、李山義、邱碧玉、高花枝、吳採美、塗山峰、陳永傑、邱碧珠、薛天送、薛天仁、賴清鳳、錢尊郎、余國憲、田新福、莊德嘉、盧桂花、藍雪莉、黃明智、廖茂森、鄭明和、范振雄、何義一、陳美花、吳泰平、紀秀珠、陳光明、張雷雄、朱清平、方林和、蔚桂蘭、雷蔚萍、方文生、明花、林明義、楊清山、石清風、吳成台、藍羅生、杜菊梅、明永華、許曉薇、張順和、謝志勇、陳添進、蘇明正、洪美芳、張雷餅、雷光輝、杜清吉、李玉花、紀山村、謝賜美、方明利、李秀琴、唐心正、曾道明、洪胃定高梅枝、洪秋男、謝義安、劉春妹、藍順益、王健文、洪小龍、阮綉娟。 屏東縣二梯鋼筋:施金貴、歐信義、朱永佳、歐金秀、洪永福。 屏東縣一梯模板:彭玉珍、董忠、馮英義。 苗栗縣一梯鋼筋:呂恩慈、風仁和、楊慧蘭、李祥興、謝聖南、李文輝、盧曉玲、葉文峰。 桃園縣一梯鋼筋:胡中連、林健雄、田美梅、連天賜、黃政南、何玉妹、何美鳳、林添光、陳成惠。 高雄市一梯鋼筋:高妹英、湯美惠。 高雄縣一梯模板:宋昌金花、宋明導、陽健明、嚴信德、蔡淑娟、簡惠美、賴金財、施仁義、宋潘金花、宋泰榮、沈秀華、蔡美枝、沈銘德、蔡淑慎、賴林愛主、昌金葉、嚴美玉、蔡榮妹、王光輝。 高雄縣二梯模板:沈忠信。 新竹縣一梯鋼筋:羅香美、鍾秀妹、秋約翰、秋俊雄、曾華山陳美蘭、陳秋美、吳盛華、戴經邦、陳雪英、曾玉梅、范廷光、張燕珠、陳秋萍、楊璦琳、曾桂娟、呂珮菁、呂真琪、賴美花、邱秀妹、王秀香、張國功、彭貴英、范玉蘭、曾冬香、曾廣福、李玉妹、張英妹、曾秀蘭、蘇志龍、秋思慈、宋東京、黃玉妹、張夏梅、黃進輝、陳惠貞、羅秀蘭、周文星、王正雄、賴玉山、賴美娥、林惠蓮、周榮華、錢茂順、李美蘭、李美枝、曾勝明、連淑貞、武幸珍、林健邦、李金花、孫慧美、葉芳濟、高美英、孫正山、曾大才、黃惠潔、孫正龍、林月美、戴金龍、高美枝、黃文香、戴春香、呂思恩、楊仁傑、曾聰雄、曾聰明、呂勝吉、戴春英、呂忠孝、陳慧娟、錢大維、陳明輝、陳列貞、曾文光、莊得成、林美鈴、古文豪、孫正昌、陳秀花、陳抒詩、高秀花、葉德青、錢碧珠、羅海龍、邱秀英、林玉珍、錢珠英、陳金勝、田光男、戴誌文、林德鈞、張清榮朱雅雯、羅海文、曾小龍、曾玉琴、李德光。 新竹縣二梯模板:高榮輝、呂恩惠、錢泰福、吳月香、邱秀娥錢光輝、秋秀貞、曾小坪、林文合、陳恩慈、范仲華、戴春梅、邱傳德、曾永財、曾小一。 嘉義縣一梯模板:楊光義、杜明輝、石碧月、安高民、楊重信、鄭美月、方榮生、石方素珍、方朝讚、莊榮耀、方開發、楊俊立、莊秀娟、莊美花、陸成德、方榮達、莊秀蘭、汪生明、楊宏光、楊浦明容、莊秀花、楊永富、莊素玲、楊光明、莊自強、楊永榮、李和明、武清山、吳好月、陳凱莉、孔慶麟、洋小嬌、汪榮進、朱康平、莊楊香蓮、楊曉青、安高材、邱梅惠、汪新凱、楊玉惠、楊建國。 嘉義縣二梯模板:王秀山、洋志銘、杜慶祥、杜明善、高重遠、楊重志、方朝宗、安孝欽、汪莊月南。 其他:包麗娟、石清風。 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陳素勣」印文各三百六十七枚): ㈠臺中縣一梯模板:葉文德、陳心怡、陳坤文、葉好美、徐玉美、陳義蘭、張秋玉、林梅芳、李雅琪、連素貞、林榮光、吳文衡、張梅枝。 ㈡臺中縣一梯鋼筋:張芝輝、陳偉民、張秀玲、張添光、薛英鳳、林耀初、陳莉英、陳秀美、吳哲文、藍文仁、張添瑞、鍾菊蘭、張月嬌、陳偉民、陳秀花、邱淑珠、洪進榮、洪進達、蘇宏雄、劉真妹、吳成寶、陳忠民、陳光民、張健治、林年光、楊櫻花、劉國雄、劉國誠、王惠安、劉秀玲、林莉萍、林詹珍妹、陳貴光、李彼得、張士文、張何玉蘭、胡明光、楊約光、楊約瑟、楊約翰、賴惠美、伍清江、林素鳳、葉嘉惠、李小燕、張健壹、邱秀松、陳豐光、藍惠玲、藍惠珍、藍惠美、張添維、林保羅、張添富、林建治、劉春香、邱坤財、邱武義。 ㈢臺中縣二梯鋼筋:蘇阿木、羅治平、吳仁江、藍文德、吳俊生、鍾菊英、范鈞賢、王洪梅珍、王昭義、詹士美、黃國英、詹楊秀鳳、詹惠英、詹坤煌、詹松、詹森、林超文。 ㈣臺中縣二梯模板:陳葉蘭好、張美娟、李平麗瑛、王秋菊、羅清文、陳憶宗。 ㈤臺東縣一梯模板:黃崇豪、陳榮美、廖源德、邱泰運。 ㈥臺東縣一梯鋼筋:王加須、文平正、李茂榮、高茂貴、萬金貴、曹光華、黃來發、楊清和、丁文輝、李真妹、董富榮、林美芳、羅秀英、吳二妹、吳德文、吳美玲、藍文明、黃仲迪、陳雪英、陳慶福、羅春英、黃進健、謝曉雯、黃秀珍、汪偉民、徐秀美、賴英志、賴照明、黃貞慧、黃春吉、高建勝。 ㈦臺東縣二梯模板:邱錦源。 ㈧臺東縣二梯鋼筋:林志賢、李新福、林榮輝、高月男、林世宗、王和老。 ㈨花蓮縣一梯鋼筋:溫若珈、溫照美、溫寶順、陳秀華、葉月貞蕭麗美、蕭茂林、羅春美、馬荷麗、葉春發、林秀娟、余淑芬、張隆春、張萬嬌、伍順正、吳桂妹、吳玉蘭、黃金枝、陳玉美。 ㈩花蓮縣一梯模板:鄭源德。 花蓮縣二梯鋼筋:李軒瑜、林信文、尤金良、林萬海、潘秀娥。 南投縣一梯模板:松為賢。 南投縣一梯鋼筋:巫進德、許源金、施明德、味忠盛、黃正強黃金來、吳淑玲、潘治涯、潘鳳萍、莊大華、施俊傑、翁堅民、陳英華、黃靜華、唐雪花、陳琇瑩、江光華、司月蘭、林鴻烈、莊香妹、莊大鴻、林金福、張美玲、張大衛、黃麗君、方阿露、蔡金花、許秋花、翁寶珠、曾勝一、劉香惠、邱梅花、蔡玉花、古智育、周翠玲、高慧玉、吳國棟、何阿櫻、張建隆、黃仲康、白春輝、林秋蘭、林秀美、王雪麗、黃會榮、黃彩雲、吳梅英、吳俊恆、楊順合、楊玉華、楊惠麗、劉良忠、陳麗貞、吳建敏、吳美馨、林德明、吳瑞蘭、吳振文、張周賢、蘇玉芳、張秀美、孔文彬。 南投縣二梯模板:莊素玉。 南投縣二梯鋼筋::劉香花、陳勝和、董碧月、唐來福、吳沈世茜、談永順、洪正德、劉瑞華、黃素珍、劉文輝、古祥裕、蔡阿連、申金玉、田莒慶、黃福春、胡忠雄。 屏東縣一梯鋼筋:高鳳蘭、蔣英武。 屏東縣二梯鋼筋:張明吉、吳高春英。 苗栗縣一梯鋼筋:吳真輝、陳秀麗、江春子、黃秀莉、謝昌華、簡志明、徐秀珍。 苗栗縣一梯模板:楊金男、范瑞源、楊政忠、李日章、江立中、柯雅倫、田阿成、詹中成、詹志偉、詹志豪、張慧霞、楊川平、李美娟、楊蘭美、石清雄、張欽文、李慧、李勝萬、詹麗夏、謝福瑞、詹曉萍、賀李貴英、詹金光、詹俊雄。 苗栗縣二梯模板:楊秋花、賴賢英、賴錦章、周維明、李志煜、李勝明、陳毅宏、高峰林、張原山。 苗栗縣二梯鋼筋:黃奇勳。 桃園縣一梯模板:黃金樹、孔順能、曹新動、馬麗芳、高李淑貞、黃新木、林美娟、黃政民、邱士峰、陳信守、黃金鳳、柳玉美、張進發、游美蘭、黃許美玉、陳許阿環、陳秀蘭、黃順來、陳美珠、曾李秀鳳、張文春、伍淑春、宗美娟、莊玉娟、李順命、賴金德、賴金輝、黃金順、楊志強、黃金安、曹金華、黃政道。 桃園縣一梯鋼筋:陳榮泉、陳惠珠、黃曾美女、黃玉珍、黃彭玉蘭。 桃園縣二梯鋼筋:風振發、卓秀娥、曾美香、胡薇薇。 桃園縣二梯模板:陳秀英、楊福勝、胡德發、王景弘、張春來、林春梅、卓秀琴、黃明生、曾富貴、王石重、蔡永福、馬清海。 新竹縣一梯模板:陳飛飛、廖陳金妹、鄭清良。 基隆市二梯鋼筋:文正堂(補充理由書漏未記載)。 新竹縣一梯鋼筋:吳盛大、朱春福、秋淑君、陳麗娟、溫志偉、陳梅麗、陳玉蘭、陳學謀、許百合、羅天本、朱靜萍、陳盛榮、陳盛豐、孫金妹、楊順妹、戴順和、宋月秋、曾淑惠、張貴美、秋賢良、戴玉萍、楊英傑、秋淑芬 新竹縣二梯模板:萬福壽、林健華。 其他:洪正德。 亞奕營造有限公司(偽造之「亞奕營造有限公司」、「鄧振順」印文各二十七枚): ㈠嘉義縣一梯模板:汪財億、楊美玉、方春江、方再力、汪成君、莊守則、湯聰任、楊盛明、方梅玉、安莊秋花、汪安森寶、溫方素玉、楊光輝、方財利、洋碧雲、楊春盛、莊安富妹。 ㈡嘉義縣二梯模板:莊世聰、安輝明、莊明志、楊國傑、安健銘、杜金時、杜英妹、杜英傑、莊瑞英、莊質文。 附表二: 馬榮吉、黃晨、徐偉倫、王俊迦、盧虹伃、何如華、賴孟宏、洪嫦憶、王永順、李俊億、陳定昌、蔡馥光、范惠琪、劉明忠、劉家佑、陳世芳、簡呈憲、林家名、王郁喬、吳宜佳、黃惠翎、徐明琳、蔡嘉信、許崇偉、劉毓庭、劉權慶、許逸祥、李美蓮、林恒立、劉益誠、蔡崑佑、張月女、李文慈、吳佳燕、黃宣豪、江崇仁、張又仁、劉家甫、湯明洲、游文銘、高舒萱、林耿毅、黃桂月、徐年德、蕭淳友、劉芳如、賴建豪、鄒孟吉吉、石惠嵐。附表三: ┌─┬───┬───┬────────────────┬───┬─────┬─┐ │編│向職訓│營建南│檢送之不實發票 │職訓局│詐領金額 │備│ │號│局提出│訓中心│ │匯款即│(新台幣)│註│ │ │申請之│承辦專│ │詐得時│ │ │ │ │行使時│案檢定│ │間 │ │ │ │ │間 │項目 ├──┬───┬────┬────┤ │ │ │ │ │ │ │開立│發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 │ │ │ │ │ │商號│碼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八十九│八九年│久泰│BV1002│八十九年│三萬九千│八十九│三十八萬二│ │ │ │年八月│九二一│建材│0462 │八月四日│五百元 │年六月│千九百五十│ │ │ │十日 │災區第│ │ │(起訴書│ │三十日│元 │ │ │ │ │一梯次│ │ │誤載為八│ │ │ │ │ │ │ │檢定 │ │ │十九年八│ │ │ │ │ │ │ │ │ │ │月九日)│ │ │ │ │ │ │ │ ├──┼───┼────┼────┤ │ │ │ │ │ │ │久泰│BV1002│八十九年│七萬一千│ │ │ │ │ │ │ │建材│0464 │八月四日│四百三十│ │ │ │ │ │ │ │ │ │(起訴書│元 │ │ │ │ │ │ │ │ │ │誤載為八│ │ │ │ │ │ │ │ │ │ │十九年八│ │ │ │ │ │ │ │ │ │ │月九日)│ │ │ │ │ │ │ │ ├──┼───┼────┼────┤ │ │ │ │ │ │ │久泰│BV1002│八十九年│十五萬八│ │ │ │ │ │ │ │建材│0465 │八月四日│千三百二│ │ │ │ │ │ │ │ │ │(起訴書│十二元 │ │ │ │ │ │ │ │ │ │誤載為八│ │ │ │ │ │ │ │ │ │ │十九年八│ │ │ │ │ │ │ │ │ │ │月九日)│ │ │ │ │ │ │ │ ├──┼───┼────┼────┤ │ │ │ │ │ │ │久泰│BV1002│八十九年│三萬四千│ │ │ │ │ │ │ │建材│0463 │八月四日│五百三十│ │ │ │ │ │ │ │ │ │(起訴書│元 │ │ │ │ │ │ │ │ │ │誤載為八│ │ │ │ │ │ │ │ │ │ │十九年八│ │ │ │ │ │ │ │ │ │ │月九日)│ │ │ │ │ │ │ │ ├──┼───┼────┼────┤ │ │ │ │ │ │ │久泰│BV1002│八十九年│四萬四千│ │ │ │ │ │ │ │建材│0461 │八月四日│七百八十│ │ │ │ │ │ │ │ │ │(起訴書│元 │ │ │ │ │ │ │ │ │ │誤載為八│ │ │ │ │ │ │ │ │ │ │十九年八│ │ │ │ │ │ │ │ │ │ │月九日)│ │ │ │ │ │ │ │ ├──┼───┼────┼────┤ │ │ │ │ │ │ │久泰│BV1002│八十九年│六萬零八│ │ │ │ │ │ │ │建材│0460 │八月四日│百九十元│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八│ │ │ │ │ │ │ │ │ │ │十九年八│ │ │ │ │ │ │ │ │ │ │月九日)│ │ │ │ │ ├─┼───┼───┼──┼───┼────┼────┼───┼─────┼─┤ ││八十九│八九年│久泰│CT0989│八十九年│三萬六千│八十九│四十萬四千│ │ │ │年十二│九二一│建材│2703 │十月十八│五百四十│年十月│六百三十元│ │ │ │月一日│災區第│ │ │日 │元 │十九日│ │ │ │ │ │二梯次├──┼───┼────┼────┤ │ │ │ │ │ │檢定 │久泰│CT0989│八十九年│九萬八千│ │ │ │ │ │ │ │建材│2705 │十月十八│二百元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久泰│CT0989│八十九年│四萬五千│ │ │ │ │ │ │ │建材│2708 │十月十八│元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久泰│CT0989│八十九年│十四萬零│ │ │ │ │ │ │ │建材│2709 │十月十八│四百元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久泰│CT0989│八十九年│六萬七千│ │ │ │ │ │ │ │建材│2710 │十月十八│八百三十│ │ │ │ │ │ │ │ │ │日 │元 │ │ │ │ │ │ │ ├──┼───┼────┼────┤ │ │ │ │ │ │ │久泰│CT0989│八十九年│一萬六千│ │ │ │ │ │ │ │建材│2711 │十月十八│六百六十│ │ │ │ │ │ │ │ │ │日 │元 │ │ │ │ ├─┼───┼───┼──┼───┼────┼────┼───┼─────┼─┤ ││八十九│八九年│久泰│CT0989│八十九年│八萬三千│八十九│八萬三千八│ │ │ │年十二│(臺灣│建材│2712 │十月十八│八百五十│年十月│百五十元 │ │ │ │月一日│省木工│ │ │日 │元 │十九日│ │ │ │ │ │職業工│ │ │ │ │ │ │ │ │ │ │會聯合│ │ │ │ │ │ │ │ │ │ │會)第│ │ │ │ │ │ │ │ │ │ │一梯次│ │ │ │ │ │ │ │ │ │ │檢定 │ │ │ │ │ │ │ │ ├─┼───┼───┼──┼───┼────┼────┼───┼─────┼─┤ ││九十年│八九年│久泰│EQ1008│九十年一│七萬五千│九十年│四十萬五千│ │ │ │三月五│九二一│建材│2950 │月二十九│四百五十│二月五│三百三十元│ │ │ │日 │災區第│ │ │日 │三元 │日 │ │ │ │ │ │三梯次├──┼───┼────┼────┤ │ │ │ │ │ │檢定 │久泰│EQ1008│九十年一│五萬七千│ │ │ │ │ │ │ │建材│2951 │月三十日│九百六十│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久泰│EQ1008│九十年一│六萬四千│ │ │ │ │ │ │ │建材│2952 │月三十一│六百八十│ │ │ │ │ │ │ │ │ │日 │元 │ │ │ │ │ │ │ ├──┼───┼────┼────┤ │ │ │ │ │ │ │久泰│EQ1008│九十年二│四萬五千│ │ │ │ │ │ │ │建材│2953 │月一日 │三百六十│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久泰│EQ1008│九十年二│十七萬零│ │ │ │ │ │ │ │建材│2954 │月二日 │一百元 │ │ │ │ ├─┼───┼───┼──┼───┼────┼────┼───┼─────┼─┤ ││九十年│八九年│久泰│EQ1008│九十年二│三十一萬│九十年│三十一萬三│ │ │ │三月八│(臺灣│建材│2955 │月二十四│五千元 │二月二│千九百五十│ │ │ │日 │省木工│ │ │日 │ │十六日│元 │ │ │ │ │職業工│ │ │ │ │ │ │ │ │ │ │會聯合│ │ │ │ │ │ │ │ │ │ │會)第│ │ │ │ │ │ │ │ │ │ │二梯次│ │ │ │ │ │ │ │ │ │ │檢定 │ │ │ │ │ │ │ │ ├─┼───┼───┼──┼───┼────┼────┼───┼─────┼─┤ ││ │九十年│久泰│FN1010│九十年三│二十五萬│九十年│二十六萬三│ │ │ │ │(中華│建材│0100 │月二日 │八千三百│二月二│千二百五十│ │ │ │ │民國原│ │ │ │元 │十六日│元 │ │ │ │ │住民社├──┼───┼────┼────┤ │ │ │ │ │ │區發展│久泰│FN1010│九十年三│五千四百│ │ │ │ │ │ │推廣協│建材│0102 │月四日 │元 │ │ │ │ │ │ │會)第│ │ │ │ │ │ │ │ │ │ │一梯次│ │ │ │ │ │ │ │ │ │ │檢定 │ │ │ │ │ │ │ │ ├─┼───┼───┼──┼───┼────┼────┼───┼─────┼─┤ ││九十年│九十年│久泰│GL1014│九十年六│三萬六千│九十年│十三萬三千│ │ │ │八月二│(中華│建材│6550 │月十日 │三百三十│七月五│九百一十元│ │ │ │十一日│土木建│ │ │ │元 │日 │ │ │ │ │ │築業技├──┼───┼────┼────┤ │ │ │ │ │ │術士協│久泰│GL1014│九十年六│二萬四千│ │ │ │ │ │ │會)第│建材│6551 │月十日 │九百九十│ │ │ │ │ │ │一梯次│ │ │ │元 │ │ │ │ │ │ │檢定 ├──┼───┼────┼────┤ │ │ │ │ │ │ │久泰│GL1014│九十年六│二萬二千│ │ │ │ │ │ │ │建材│6552 │月十日 │二百六十│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久泰│GL1014│九十年六│六萬二千│ │ │ │ │ │ │ │建材│6554 │月十日 │七百二十│ │ │ │ │ │ │ │ │ │ │七元 │ │ │ │ │ │ │ ├──┼───┼────┼────┤ │ │ │ │ │ │ │久泰│GL1014│九十年六│八千一百│ │ │ │ │ │ │ │建材│6555 │月十日 │九十元 │ │ │ │ ├─┼───┼───┼──┼───┼────┼────┼───┼─────┼─┤ ││ │九十年│久泰│GL1014│九十年六│五十六萬│九十年│一百一十四│ │ │ │ │(中華│建材│6556 │月十日 │七千元 │七月四│萬九千七百│ │ │ │ │民國原│ │ │ │ │日 │五十元 │ │ │ │ │住民社│ │ │ │ │ │ │ │ │ │ │區發展│ │ │ │ │ │ │ │ │ │ │推廣協├──┼───┼────┼────┤ │ │ │ │ │ │會)第│久泰│HK0985│九十年七│六十四萬│ │ │ │ │ │ │二梯次│建材│8450 │月六日 │九千六百│ │ │ │ │ │ │檢定 │ │ │ │五十六元│ │ │ │ ├─┼───┼───┼──┼───┼────┼────┼───┼─────┼─┤ ││九十年│九十年│久泰│HK0985│九十年七│七萬八千│九十年│七萬四千一│ │ │ │八月二│(臺灣│建材│8451 │月七日 │零十五元│七月五│百元 │ │ │ │十一日│省模板│ │ │(起訴書│ │日 │ │ │ │ │ │職業工│ │ │誤載為九│ │ │ │ │ │ │ │會聯合│ │ │十年七月│ │ │ │ │ │ │ │會)第│ │ │六日) │ │ │ │ │ │ │ │一梯次│ │ │ │ │ │ │ │ │ │ │檢定 │ │ │ │ │ │ │ │ ├─┼───┼───┼──┼───┼────┼────┼───┼─────┼─┤ ││九十年│九十年│久泰│HK0985│九十年七│八萬一千│九十年│七萬八千元│ │ │ │八月二│(臺灣│建材│8452 │月八日 │九百四十│七月五│ │ │ │ │十一日│省木工│ │ │(起訴書│二元 │日 │ │ │ │ │ │職業工│ │ │誤載為九│ │ │ │ │ │ │ │會聯合│ │ │十年七月│ │ │ │ │ │ │ │會)第│ │ │六日) │ │ │ │ │ │ │ │一梯次│ │ │ │ │ │ │ │ │ │ │檢定 │ │ │ │ │ │ │ │ ├─┼───┼───┼──┼───┼────┼────┼───┼─────┼─┤ ││九十年│九十年│久泰│JH1024│九十年九│二十六萬│九十年│五十四萬九│ │ │ │九月二│(中華│建材│3750 │月一日 │六千一百│八月二│千三百三十│ │ │ │十一日│土木建│ │ │ │七十五元│十八日│元 │ │ │ │ │築業技├──┼───┼────┼────┤ │ │ │ │ │ │術士協│久泰│JH1024│九十年九│二十二萬│ │ │ │ │ │ │會)第│建材│3751 │月二日 │零五百元│ │ │ │ │ │ │二梯次├──┼───┼────┼────┤ │ │ │ │ │ │檢定 │久泰│JH1024│九十年九│八萬三千│ │ │ │ │ │ │ │建材│3752 │月四日 │七百九十│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久泰│JH1024│九十年九│七千七百│ │ │ │ │ │ │ │建材│3753 │月四日 │七十元 │ │ │ │ │ │ │ ├──┼───┼────┼────┤ │ │ │ │ │ │ │久泰│JH1024│九十年九│六千三百│ │ │ │ │ │ │ │建材│3754 │月六日 │元 │ │ │ │ ├─┼───┼───┼──┼───┼────┼────┼───┼─────┼─┤ ││九十年│九十年│久泰│KF1019│九十年十│四十五萬│九十年│一百四十五│ │ │ │十二月│(中華│建材│1100 │一月一日│二千七百│十月三│萬二千九百│ │ │ │三十一│土木建│ │ │ │一十八元│十日 │二十元 │ │ │ │日 │築業技├──┼───┼────┼────┤ │ │ │ │ │ │術士協│久泰│KF1019│九十年十│二千五百│ │ │ │ │ │ │會)第│建材│1102 │一月二十│六十二元│ │ │ │ │ │ │三梯次│ │ │二日 │ │ │ │ │ │ │ │檢定 ├──┼───┼────┼────┤ │ │ │ │ │ │ │久泰│KF1019│九十年十│八萬七千│ │ │ │ │ │ │ │建材│1103 │一月二十│零四十五│ │ │ │ │ │ │ │ │ │二日 │元 │ │ │ │ │ │ │ ├──┼───┼────┼────┤ │ │ │ │ │ │ │久泰│KF1019│九十年十│九十六萬│ │ │ │ │ │ │ │建材│1107 │一月二十│七千八百│ │ │ │ │ │ │ │ │ │三日 │二十七元│ │ │ │ ├─┼───┼───┼──┼───┼────┼────┼───┼─────┼─┤ ││九十年│九十年│久泰│KF1019│九十年十│九萬零六│九十年│八萬九千七│ │ │ │十二月│(中華│建材│1104 │一月二十│百七十八│十月三│百元 │ │ │ │二十一│民國模│ │ │二日 │元 │十日 │ │ │ │ │日 │板業職│ │ │ │ │ │ │ │ │ │ │業工會│ │ │ │ │ │ │ │ │ │ │全國聯│ │ │ │ │ │ │ │ │ │ │合會)│ │ │ │ │ │ │ │ │ │ │第一梯│ │ │ │ │ │ │ │ │ │ │次檢定│ │ │ │ │ │ │ │ │ │ │(起訴│ │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 │為第二│ │ │ │ │ │ │ │ │ │ │梯次檢│ │ │ │ │ │ │ │ │ │ │定) │ │ │ │ │ │ │ │ ├─┼───┼───┼──┼───┼────┼────┼───┼─────┼─┤ ││ │九十年│久泰│KF1019│九十年十│十三萬九│九十年│十三萬六千│ │ │ │ │(中華│建材│1105 │一月二十│千五百零│十一月│五百元 │ │ │ │ │民國木│ │ │二日 │三元 │二十二│ │ │ │ │ │工業職│ │ │ │ │日 │ │ │ │ │ │業工會│ │ │ │ │ │ │ │ │ │ │全國聯│ │ │ │ │ │ │ │ │ │ │合會)│ │ │ │ │ │ │ │ │ │ │第二梯│ │ │ │ │ │ │ │ │ │ │次檢定│ │ │ │ │ │ │ │ ├─┼───┼───┼──┼───┼────┼────┼───┼─────┼─┤ ││九十一│九一年│久泰│MD1016│九十一年│五萬一千│九十一│五萬零七百│ │ │ │年四月│(中華│建材│6450 │四月三日│八百零七│年三月│元 │ │ │ │十五日│民國木│ │ │(起訴書│元 │十一日│ │ │ │ │ │工業職│ │ │誤載為九│ │ │ │ │ │ │ │業工會│ │ │十一年四│ │ │ │ │ │ │ │全國聯│ │ │月一日)│ │ │ │ │ │ │ │合會)│ │ │ │ │ │ │ │ │ │ │第一梯│ │ │ │ │ │ │ │ │ │ │次檢定│ │ │ │ │ │ │ │ ├─┼───┼───┼──┼───┼────┼────┼───┼─────┼─┤ ││九十一│九一年│久泰│MD1016│九十一年│二萬三千│九十一│十萬四千零│ │ │ │年四月│(中華│建材│6451 │四月三日│八百七十│年三月│六十六元 │ │ │ │十五日│土木建│ │ │(起訴書│七元 │二十七│ │ │ │ │ │築業技│ │ │誤載為九│ │日 │ │ │ │ │ │術士協│ │ │十一年四│ │ │ │ │ │ │ │會)第│ │ │月一日)│ │ │ │ │ │ │ │一梯次├──┼───┼────┼────┤ │ │ │ │ │ │檢定 │久泰│MD1016│九十一年│五萬四千│ │ │ │ │ │ │ │建材│6452 │四月三日│七百三十│ │ │ │ │ │ │ │ │ │(起訴書│七元 │ │ │ │ │ │ │ │ │ │誤載為九│ │ │ │ │ │ │ │ │ │ │十一年四│ │ │ │ │ │ │ │ │ │ │月一日)│ │ │ │ │ │ │ │ ├──┼───┼────┼────┤ │ │ │ │ │ │ │久泰│MD1016│九十一年│三千八百│ │ │ │ │ │ │ │建材│6453 │四月三日│二十二元│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九│ │ │ │ │ │ │ │ │ │ │十一年四│ │ │ │ │ │ │ │ │ │ │月一日)│ │ │ │ │ │ │ │ ├──┼───┼────┼────┤ │ │ │ │ │ │ │久泰│MD1016│九十一年│一千八百│ │ │ │ │ │ │ │建材│6454 │四月三日│零六元 │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九│ │ │ │ │ │ │ │ │ │ │十一年四│ │ │ │ │ │ │ │ │ │ │月一日)│ │ │ │ │ │ │ │ ├──┼───┼────┼────┤ │ │ │ │ │ │ │久泰│MD1016│九十一年│一萬九千│ │ │ │ │ │ │ │建材│6455 │四月三日│八百二十│ │ │ │ │ │ │ │ │ │(起訴書│四元 │ │ │ │ │ │ │ │ │ │誤載為九│ │ │ │ │ │ │ │ │ │ │十一年四│ │ │ │ │ │ │ │ │ │ │月一日)│ │ │ │ │ ├─┼───┼───┼──┼───┼────┼────┼───┼─────┼─┤ ││九十一│九一年│久泰│NC1028│九十一年│六萬六千│九十一│六萬四千七│ │ │ │年六月│(中華│建材│9003 │五月二十│一百七十│年五月│百五十元 │ │ │ │七日 │民國模│ │ │八日 │五元 │十四日│ │ │ │ │ │板業職│ │ │ │ │(或九│ │ │ │ │ │業工會│ │ │ │ │十一年│ │ │ │ │ │全國聯│ │ │ │ │五月六│ │ │ │ │ │合會)│ │ │ │ │日) │ │ │ │ │ │第一梯│ │ │ │ │ │ │ │ │ │ │次檢定│ │ │ │ │ │ │ │ ├─┴───┴───┴──┴───┴────┴────┴───┴─────┴─┤ │詐領總金額:五百七十三萬七千三百二十六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