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宋松璟王綽光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孫繼光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兼代表人孫繼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