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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宋松璟王綽光吳冠霆
  • 法定代理人
    孫繼光

  • 被告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孫繼光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兼代表人孫繼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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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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