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黃文昌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八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違反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 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戊○○係宏巨建設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巨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 日變更名稱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董事 長,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規範之公司內部人,宏巨 公司公開發行之股票,則係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得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俗稱上市股票)。詎戊○○明知其身 為宏巨公司之董事長,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於獲 悉宏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後,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賣 出宏巨公司之股票,竟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 ,針對宏巨公司所製作「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外勤核閱,而獲悉「依 據宏巨公司將於同月三十日公布之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將 發生稅前虧損新台幣(下同)一億七千八百六十二萬四千元,稅後虧損一億八千 二百四十七萬四千元,每股虧損0點七一元」之重大影響宏巨公司股票價格之利 空消息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六日及四月 二十九日,以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證券)大安分公司戶名:利 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碩公司,其負責人謝淑英為戊○○配偶鄭秀慧 胞弟鄭有盛之配偶)、帳號: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戶名:蔡聰賓(戊○○配偶鄭秀慧胞妹鄭淑蘭之配偶) 、帳號:0000000號等股票買賣帳戶,委由不知情之鄭秀慧經由大華證券 營業員呂元慧下單(利碩公司帳戶部分),及自行經由中信證券之營業員乙○○ 下單(蔡聰賓帳戶部分),而賣出、買進如附表一(利碩公司帳戶部分)及附表 二(蔡聰賓帳戶部分)所示之宏巨公司股票,合計賣出八千零六十一張(四千零 三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六元)、買進三千七百二十二張(一千九百七十一萬六千 二百八十七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台北市調處)移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辯稱:我一直到九十一年 四月二十九日開董事會時,才知道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之內容,並非事先得知此 項消息,且財務預測僅據參考性,應非屬重大影響宏巨公司股價之消息,況我並 沒有使用蔡聰賓的帳戶,應該是蔡聰賓自己買、賣宏巨公司股票云云。經查,被 告係宏巨公司之董事長,宏巨公司公開發行之股票,為經證期會核准得在集中交 易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依據宏巨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 將發生稅前虧損一億七千八百六十二萬四千元,稅後虧損一億八千二四十七萬四 千元,每股虧損0點七一元,及被告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六日 及四月二十九日,委請其配偶鄭秀慧以上開利碩公司之股票買賣帳戶,經由大華 證券營業員呂元慧喊盤下單,賣出、買進如附表一所示之宏巨公司股票等情,業 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鄭秀慧、呂元慧、謝淑英於台北市調處調查員詢問及 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訊列 印資料一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宏巨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影本一件、 大華證券委託授權(受任委託)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影本一紙(受任人 :鄭秀慧)、利碩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一件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正;從而 本件所待審究之爭點,端在於上開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之虧損消息是否 屬於重大影響宏巨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被告是否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即 獲悉該財務預測之內容,及被告是否確有使用前開「蔡聰賓」帳戶,買進、賣出 如附表二所示宏巨公司股票之行為而已。 二、有關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之內容,是否屬於重大影響宏巨公司股票價格 消息之認定: 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規定,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依同條第四 項規定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 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言;再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款規定,公司於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此所謂「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核與上述「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之意義相當,雖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就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係規定: 「⒈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⒉因訴訟、非訟、行政 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⒊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 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 響者。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⒌經法院依公司 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東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⒍董事長、總 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⒎變更簽證會計師者。⒏簽訂重要契約、 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人企業者。⒐其他足以影響 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惟上開細則規定應屬例示規定,凡其他涉及公 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 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均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所稱之重大消息,而不以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列九款為限。經查,宏巨 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 之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公布「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將發生稅前虧損一億七千八 百六十二萬四千元,稅後虧損一億八千二百四十七萬四千元,每股虧損0點七一 元」等情,前業敘明,衡諸此項財務預測之內容,預測宏巨公司將發生一億八千 二百四十七萬四千元之高額虧損,明顯乃涉及宏巨公司財務及業務前景之重要不 利訊息,對於一般投資人而言,當然屬於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而足以影響宏巨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負面消息。況上開消息公開後,宏巨公司之 股票亦確連續五個營業日(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五月 六日、五月七日)以跌停價格收盤,累計跌幅達三四點四一%,與同期間營建類 股指數跌幅十九點八三%、大盤指數跌幅八點九三%相比,跌幅明顯較大,在成 交量方面,該五個營業日日均量則同步萎縮為五0六五千股,較該股票四月份日 均量一0六八四千股減少五二點五九%等情,並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宏巨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影本一件在卷足稽,本件宏巨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 日公布之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內容,屬於重大影響宏巨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一節 ,自堪認定。 三、有關被告戊○○獲悉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內容時間之認定: (一)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報告之製作過程,係由宏巨公司之工務、業務、 財務等部門主管自九十一年三月底開始,提供預估數據資料予會計部門,依據 會計作業原則及過往經驗,製作「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編製」,由安侯建業會 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吳美虹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宏巨公司實施外勤核 閱,將宏巨公司提供之「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編製」資料彙整編製為「工作底 稿」,並於「工作底稿」填具意見而於同月二十五日完成後,交由安侯建業會 計師事務所己○○會計師進行核閱,評估該財務預測基本假設之合理性,於同 月二十六日完成複核(除因所得稅調整,將「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編製」所預 估之稅後虧損一億七千八百二十六萬四千元變更為一億八千二百四十七萬四千 元之外,另僅做二項與損益數字無關之重分類),同月二十七日送交打字人員 完成定稿,同月二十九日將財務報表部分(即預計資產負債表、預計損益表、 預計股東權益變動表、預計現金流量表)傳真予宏巨公司,同月三十日將完成 之報告送交宏巨公司等情,業據證人甲○○(宏巨公司會計經理)、己○○結 證綦詳,並有工作底稿影本一份、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函一件等附卷可稽,堪信屬實;則揆以宏巨公司自行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五日完成之「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編製」,已預估九十一年度之損益情形為( 稅後)虧損一億七千八百二十六萬四千元等情,宏巨公司於同年四月三十日之 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中,將公布該公司預測九十一年度出現高額虧損之消息, 至少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於宏巨公司之內部人間,已有明確認識之事 實,自堪認定。 (二)至被告雖辯稱其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召開董事會時,始知悉宏巨公司九十 一年度財務預測虧損一億多元之消息,證人丁○○(宏巨公司總經理)亦配合 證稱: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送交董事會之前,並未向被告報告云云。 惟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等公司內部關係人,獲悉發行股 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 賣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該項條文之所以以明 文列舉之方式,針對具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 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身分者做出 行為規範,而非抽象禁止任何知悉公司內部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者,均不得 於消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股票,本即已考量具備上開身分者,於重大影響公司 股票價格之消息產生時,通常均有獲取、知悉該等重大消息之能力,乃以立法 方式,明文規定上開公司內部人於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消息公開前,不得買 賣該公司股票。經查,被告不僅為宏巨公司登記之董事長,且為宏巨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其實際負責攸關宏巨公司經營成敗之土地開發業務,親自至宏巨公 司上班,並於宏巨公司設有辦公室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據證人甲○○、丁 ○○證述無訛,堪信為真;則被告確係實際參與宏巨公司業務之宏巨公司實際 負責人等情,應堪認定。參以宏巨公司之會計部門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完 成「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編製」定稿後,證人丁○○曾經就此向被告報告等情 ,業據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據本院勘驗偵查錄音後,製有勘驗筆 錄一件附卷可稽,且有蓋有宏巨公司及被告本人印文之宏巨公司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五日客戶聲明書影本一紙在卷足資佐證,被告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即獲悉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高額虧損之事實,自亦堪認定。 四、有關被告戊○○是否確有使用前開「蔡聰賓」帳戶,買進、賣出如附表一所示宏 巨公司股票行為之認定: (一)中信證券戶名:蔡聰賓、帳號:0000000號之股票買賣帳戶,由中信證 券營業員乙○○執行下單,賣出、買進如附表一所示之宏巨公司股票等情,業 據證人乙○○證述屬實,並有中信證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一件附卷可稽,堪 信為真;前開蔡聰賓帳戶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情形,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賣賣行為係案外人蔡聰賓所為,案外人蔡聰賓於台 北市調處調查員詢問時亦配合陳稱該等交易係其本人所為云云。惟查: (1)案外人蔡聰賓於前開「蔡聰賓」帳戶申請設立時(按即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係住居於高雄市○○○路七三巷八號十樓,且早自八十二年間起,即擔任高雄 市○○路一五0七之八號二十樓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裕公司) 之董事長,其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接受台北市調處調查員詢問時,仍然居 處接受詢問時陳述明確,並有中信證券開戶資料影本一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是案外人蔡聰賓之生活、工作重心均位於高雄市之事實,應堪認定。則衡諸 常情,案外人蔡聰賓既長期定居於高雄市,若非開設帳戶供人使用,而係自己 買賣股票使用,其何有捨近求遠,遠赴址設台北市○○路三號十樓之中信證券 開戶之必要?是案外人蔡聰賓所稱前開帳戶係其自己買賣股票使用云云,已難 以遽信為真。 (2)被告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六日及四月二十九日,委請其配偶 鄭秀慧以上開利碩公司之股票買賣帳戶,經由大華證券營業員呂元慧喊盤下單 ,賣出、買進如附表一所示之宏巨公司股票等情,前已敘明,是上開利碩公司 股票買賣帳戶,實際上係供被告使用之他人名義帳戶一節,可謂甚為明顯,被 告為避免自己內部關係人身分遭受查核,使用他人名義帳戶買賣宏巨公司股票 之心態,堪認灼然明甚。揆以上開利碩公司帳戶於開戶時,填寫台北市○○○ 路○段七六號八樓(即宏巨公司地址)為聯絡地址,(02)00000000為聯絡電 話,並委託案外人鄭秀慧為受任人(地址、電話均與上開聯絡地址、電話相同 )等與大華證券聯絡之方式,均與前揭蔡聰賓帳戶於開戶時,所填載台北市○ ○○路○段七六號八樓(即宏巨公司地址)為聯絡地址,(02)00 000000為 聯絡電話,並委託案外人鄭秀慧為受任人(地址、電話均與上開聯絡地址、電 話相同)之情形完全相同,甚至還另委任被告為共同受任人,有中信證券開戶 資料、委託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利碩證券開戶資料、利碩證 券委託授權(受任委託)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之影本各一件附卷足據 ,則以此種完全相同之聯絡方式之安排以觀,前開蔡聰賓帳戶,已甚有可能與 上揭利碩公司帳戶相同,均係供被告買賣股票使用之他人名義帳戶。參以案外 人丙○○自九十一年九月起至中信證券擔任營業員,接手前開蔡聰賓帳戶後, 均係被告使用該帳戶下單買賣股票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與證人丙○○ 證述之情節相符,經調閱前開蔡聰賓帳戶買賣股票之資金帳戶明細,被告於九 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十九日,並確實有以電匯方式將一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 款項匯入供結算前開蔡聰賓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戶名:蔡聰賓,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事實,並有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一件在卷足稽,均堪信為實在;再衡以上開 利碩公司及蔡聰賓帳戶同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 均為大量之宏巨公司股票買賣,且均係賣出之股票多於買進股票之事實,上開 蔡聰賓帳戶與利碩公司帳戶相同,均係供被告本人買賣股票使用之他人帳戶, 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交易,確亦係被告所為等情,自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戊○○係宏巨公司之董事長,宏巨公司公開發行之股票,為經證 期會核准得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依據宏巨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 日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 宏巨公司九十一年度將發生稅前虧損一億七千八百六十二萬四千元,稅後虧損一 億八千二四十七萬四千元,每股虧損0點七一元,該項消息屬於重大影響宏巨公 司股票價格之消息,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獲悉此項訊息後,於九十一年 四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六日及四月二十九日,委請案外人鄭秀慧以上開利碩公 司之股票買賣帳戶,經由大華證券營業員呂元慧喊盤下單,及自行經由中信證券 營業員乙○○喊盤下單,賣出、買進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宏巨公司股票等情 ,均堪認定。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六、論罪科刑: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 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上 述人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 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 賣出」,此即一般所謂「內部人內線交易」之禁止。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 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 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 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 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 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 。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 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 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 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 亦無足問。 (二)本件被告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被告犯 罪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業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是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為,應論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罪。 (三)被告使用前開利碩公司帳戶下單買、賣宏巨公司股票之行為,係利用不知情之 案外人鄭秀慧為之,屬間接正犯。 (四)被告上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屬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為圖規避主管機關之查核,以使用他人名義帳戶之方式,遂行其內 線交易之犯罪行為,犯罪手段之反社會性較高,又其於刑事訴訟程序飾詞掩飾 犯行,未見悔改之意,犯罪後態度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智識 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楊代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 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 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 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 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 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 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 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之消息。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 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 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附表一 ┌────┬────┬──┬────┬────┬────┬────┬────┬────┐ │成交日 │股票類別│單價│買進股數│賣出股數│買進金額│賣出金額│支付金額│收取金額 ├────┼────┼──┼────┼────┼────┼────┼────┼────┤ │91/ 4/25│ 宏 巨 │5.40│ 499000│ │ │ │ 0000000│ │ ├────┼────┼──┼────┼────┼────┼────┼────┼────┤ │91/ 4/25│ 宏 巨 │5.40│ 499000│ │ │ │ 0000000│ │ ├────┼────┼──┼────┼────┼────┼────┼────┼────┤ │91/ 4/25│ 宏 巨 │5.40│ 2000│ │ │ │ 10815│ │ ├────┼────┼──┼────┼────┼────┼────┼────┼────┤ │91/ 4/25│ 宏 巨 │4.96│ │ 266000│ │ │ │ 0000000│ ├────┼────┼──┼────┼────┼────┼────┼────┼────┤ │91/ 4/25│ 宏 巨 │4.94│ │ 110000│ │ │ │ 541002│ ├────┼────┼──┼────┼────┼────┼────┼────┼────┤ │91/ 4/25│ 宏 巨 │4.90│ │ 123000│ │ │ │ 600040│ ├────┼────┼──┼────┼────┼────┼────┼────┼────┤ │91/ 4/25│ 宏 巨 │4.90│ │ 349000│ │ │ │ 0000000│ ├────┼────┼──┼────┼────┼────┼────┼────┼────┤ │91/ 4/25│ 宏 巨 │4.88│ │ 93000│ │ │ │ 451838│ ├────┼────┼──┼────┼────┼────┼────┼────┼────┤ │91/ 4/25│ 宏 巨 │4.86│ │ 57000│ │ │ │ 275797│ ├────┼────┼──┼────┼────┼────┼────┼────┼────┤ │91/ 4/25│ 宏 巨 │4.86│ │ 2000│ │ │ │ 9677│ ├────┼────┼──┼────┼────┼────┼────┼────┼────┤ │91/ 4/25│ 宏 巨 │5.00│ │ 200000│ │ │ │ 995587│ ├────┼────┼──┼────┼────┼────┼────┼────┼────┤ │91/ 4/26│ 宏 巨 │5.05│ │ 499000│ │ │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 499000│ │ │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 499000│ │ │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 3000│ │ │ │ 15084│ ├────┼────┼──┼────┼────┼────┼────┼────┼────┤ │91/ 4/26│ 宏 巨 │5.05│ │ 200000│ │ │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489000│ │ │ │ 0000000│ │ ├────┼────┼──┼────┼────┼────┼────┼────┼────┤ │91/ 4/26│ 宏 巨 │5.05│ 120000│ │ │ │ 606843│ │ ├────┼────┼──┼────┼────┼────┼────┼────┼────┤ │91/ 4/26│ 宏 巨 │5.05│ 120000│ │ │ │ 606843│ │ ├────┼────┼──┼────┼────┼────┼────┼────┼────┤ │91/ 4/26│ 宏 巨 │5.65│ 499000│ │ │ │ 0000000│ │ ├────┼────┼──┼────┼────┼────┼────┼────┼────┤ │91/ 4/26│ 宏 巨 │5.65│ 1000│ │ │ │ 5678│ │ ├────┼────┼──┼────┼────┼────┼────┼────┼────┤ │91/ 4/29│ 宏 巨 │4.70│ │ 400000│ │ │ │ 0000000│ ├────┼────┼──┼────┼────┼────┼────┼────┼────┤ │91/ 4/29│ 宏 巨 │4.70│ │ 400000│ │ │ │ 0000000│ ├────┼────┼──┼────┼────┼────┼────┼────┼────┤ │91/ 4/29│ 宏 巨 │5.40│ 200000│ │ │ │ 0000000│ │ ├────┼────┼──┼────┼────┼────┼────┼────┼────┤ │91/ 4/29│ 宏 巨 │5.25│ 79000│ │ │ │ 415341│ │ ├────┼────┼──┼────┼────┼────┼────┼────┼────┤ │91/ 4/29│ 宏 巨 │5.30│ 21000│ │ │ │ 111458│ │ ├────┼────┼──┼────┼────┼────┼────┼────┼────┤ │91/ 4/29│ 宏 巨 │5.30│ 100000│ │ │ │ 530755│ │ ├────┼────┼──┼────┼────┼────┼────┼────┼────┤ │91/ 4/29│ 宏 巨 │4.70│ │ 400000│ │ │ │ 0000000│ ├────┼────┼──┼────┼────┼────┼────┼────┼────┤ │91/ 4/29│ 宏 巨 │5.00│ │ 200000│ │ │ │ 995575│ ├────┴────┴──┴────┴────┴────┴────┼────┼────┤ │ 總 額 │00000000│00000000│ ├────────────────────────────────┴────┴────┤ │ 差 額 0000000│ └──────────────────────────────────────────┘ 附表二 ┌────┬────┬──┬────┬────┬────┬────┬────┬────┐ │成交日 │股票類別│單價│買進股數│賣出股數│買進金額│賣出金額│支付金額│收取金額│ ├────┼────┼──┼────┼────┼────┼────┼────┼────┤ │91/ 4/25│ 宏 巨 │5.20│ │ 30000│ │ 156000│ │ 155310│ ├────┼────┼──┼────┼────┼────┼────┼────┼────┤ │91/ 4/26│ 宏 巨 │5.05│ │ 3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3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91/ 4/26│ 宏 巨 │5.05│ │ 499000│ │ 0000000│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 1000│ │ 5050│ │ 5015│ ├────┼────┼──┼────┼────┼────┼────┼────┼────┤ │91/ 4/26│ 宏 巨 │5.05│ │ 499000│ │ 0000000│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 499000│ │ 0000000│ │ 0000000│ ├────┼────┼──┼────┼────┼────┼────┼────┼────┤ │91/ 4/26│ 宏 巨 │5.05│ │ 2000│ │ 10100│ │ 10050│ ├────┼────┼──┼────┼────┼────┼────┼────┼────┤ │91/ 4/26│ 宏 巨 │5.05│ │ 131000│ │ 661550│ │ 658624│ ├────┼────┼──┼────┼────┼────┼────┼────┼────┤ │91/ 4/29│ 宏 巨 │4.71│ │ 137000│ │ 645270│ │ 642416│ ├────┼────┼──┼────┼────┼────┼────┼────┼────┤ │91/ 4/29│ 宏 巨 │4.70│ │ 163000│ │ 766100│ │ 762711│ ├────┼────┼──┼────┼────┼────┼────┼────┼────┤ │91/ 4/29│ 宏 巨 │5.30│ │ 499000│ │ 0000000│ │ 0000000│ ├────┼────┼──┼────┼────┼────┼────┼────┼────┤ │91/ 4/29│ 宏 巨 │5.30│ │ 1000│ │ 5300│ │ 5265│ ├────┼────┼──┼────┼────┼────┼────┼────┼────┤ │91/ 4/29│ 宏 巨 │5.40│ │ 499000│ │ 0000000│ │ 0000000│ ├────┼────┼──┼────┼────┼────┼────┼────┼────┤ │91/ 4/29│ 宏 巨 │5.40│ │ 499000│ │ 0000000│ │ 0000000│ ├────┼────┼──┼────┼────┼────┼────┼────┼────┤ │91/ 4/29│ 宏 巨 │5.40│ │ 2000│ │ 10800│ │ 10748│ ├────┼────┼──┼────┼────┼────┼────┼────┼────┤ │91/ 4/29│ 宏 巨 │5.30│ 143000│ │ 757900│ │ 758980│ │ ├────┼────┼──┼────┼────┼────┼────┼────┼────┤ │91/ 4/29│ 宏 巨 │5.20│ 50000│ │ 260000│ │ 260370│ │ ├────┼────┼──┼────┼────┼────┼────┼────┼────┤ │91/ 4/29│ 宏 巨 │5.10│ 100000│ │ 510000│ │ 510726│ │ ├────┼────┼──┼────┼────┼────┼────┼────┼────┤ │91/ 4/29│ 宏 巨 │5.15│ 50000│ │ 257500│ │ 257866│ │ ├────┼────┼──┼────┼────┼────┼────┼────┼────┤ │91/ 4/29│ 宏 巨 │5.20│ 50000│ │ 260000│ │ 260370│ │ ├────┼────┼──┼────┼────┼────┼────┼────┼────┤ │91/ 4/29│ 宏 巨 │5.20│ 100000│ │ 520000│ │ 520741│ │ ├────┼────┼──┼────┼────┼────┼────┼────┼────┤ │91/ 4/29│ 宏 巨 │5.20│ 100000│ │ 520000│ │ 520741│ │ ├────┼────┼──┼────┼────┼────┼────┼────┼────┤ │91/ 4/29│ 宏 巨 │5.25│ 100000│ │ 525000│ │ 525748│ │ ├────┼────┼──┼────┼────┼────┼────┼────┼────┤ │91/ 4/29│ 宏 巨 │5.20│ 88000│ │ 457600│ │ 458252│ │ ├────┼────┼──┼────┼────┼────┼────┼────┼────┤ │91/ 4/29│ 宏 巨 │5.25│ 12000│ │ 63000│ │ 63089│ │ ├────┴────┴──┴────┴────┴────┴────┼────┼────┤ │ 總 額 │ 0000000│00000000│ ├────────────────────────────────┴────┴────┤ │ 差 額 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