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0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 之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號),及移送併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二○號、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酉○○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附表一之一所示偽造之「子○○」署押(簽名及指印)、附表一之二所示偽造之「丑○○」署押(簽名、指印)、附表二之一所示偽造之「辰○○」、「信通廣告有限公司」、「葉玉梅」署押、印文、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偽造之「辛○○」署押、印文、附表二之七所示偽造之「壬○○」署押、印文、附表三所示偽造之「亥○○」署押(簽名及指印)、附表三之二所示偽造之「午○○」署押、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偽造之「J○○」署押、印文、附表四之三編號⒉、⒊、⒏、⒐、⒔至⒗、⒙至⒛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聯、附表四之六編號⒒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J○○」署押、附表四之五所示偽造之「戊○○」、「E○○」、「莊竣翔」、「I○○」、「丙○○」、「己○○」、「卯○○」、「許靜月」、「癸○○」、「L○○」、「黃○○」署押,扣案之附表二之二編號⒉所示偽造「辰○○」印章、附表二之九編號⒒所示偽造「豐勢企業社」、「壬○○」、「未○○」、「丁○○」印章各壹枚,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本票壹紙,扣案之附表一編號⒉至⒍、附表二之二編號⒈、附表二之九編號⒈至⒍、附表三之三編號⒈、⒉所示之偽造國民身分證、附表二之九編號⒓照片貳拾張、編號⒔之身分證影本拾壹張、編號⒗之存摺壹本、附表三之三編號⒋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IM卡)、附表四之六編號⒈至⒎之存摺、金融卡、編號⒕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壹紙,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酉○○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確定,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送監接續執行,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畢出監;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確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入監執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緝獲到案送監執行,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酉○○自九十二年五、六月間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不法之利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故買贓物等概括犯意、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酉○○於九十二年五、六月間某日,經由跳蚤雜誌廣告刊登之電話聯絡前往台北縣新店市○○路○段某通訊行,與該通訊行經營者綽號「小白」成年人基於偽造公印文、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每一張身分證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代價,酉○○提供五張自己照片予「小白」,由「小白」在上址通訊行內將酉○○提供之照片分別貼於經由不詳管道取得蓋有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之附表一編號⒈至⒌之偽造丑○○、玄○○、H○○、林鴻欽、陳信秦之國民身分證而偽造之,數日後於前述通訊行連同附表編號⒍貼有不詳者之照片之偽造F○○國民身分證、屬失竊贓物之附表一編號⒎至⒑之K○○、玄○○、宇○○、天○○國民身分證各一枚交予知悉失竊贓物,以不詳價錢購買之酉○○。酉○○旋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⑴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往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通訊行,冒子○○之名義,在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之客戶簽章欄上,冒簽子○○之署押,偽造子○○向泛亞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電信公司申辦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門號使用之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再連同偽造之子○○國民身分證行使交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上開資料傳真至各該電信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電信公司及遭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子○○本人,並致使上開電信公司不疑有詐,誤認確為子○○申辦門號卡使用而允諾各該承辦人員將行動電話門號卡交予酉○○,酉○○得手後將上開冒名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分別轉售圖利及連續使用前揭號碼之SIM卡,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子○○本人使用該等電話,而使酉○○得以使用該門號,並因此獲得免繳電話費用此不法利益(所得免付通信費用之利益詳如附表編號一之一所示)。⑵復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晚間十一時十分許,酉○○至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二七巷八弄一八號一樓向B○○購買電腦主機及螢幕各一台,價金一萬三千七百元,酉○○將偽造之一千元紙鈔四張及五百元紙鈔一張連同真鈔混充交付予B○○而行使之(所涉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因B○○點收時察覺有異追呼之,經不詳路人協助逮捕酉○○後報警到場處理,自酉○○身上扣得附表一編號⒉至⒌所示之貼有酉○○照片之玄○○、H○○、子○○、陳信秦(九十年十月三日更名為戌○○)偽造國民身分證各一枚、編號⒍至⒑之K○○、玄○○、F○○、宇○○、天○○(已經天○○領回)國民身分證各一枚。酉○○為脫免刑責,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許為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警員帶回中和派所偵訊時,承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持用貼有自己照片之偽造丑○○身分證供警查核冒丑○○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之二所示之警訊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物品收據及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物品照片、子○○本人及偽造之身分證對照影本偽造「丑○○」署押及指印(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⒈至⒎所示),並在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逮捕通知書收受本通知單簽章欄偽造「丑○○」之署押(簽名及指印各一枚),表示已收受中和分局逮捕通知之意之私文書(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⒐所示),及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受搜索人欄偽造「丑○○」之署押(簽名及指印各一枚),表示同意對其本人身體之物件為搜索之意之私文書(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⒑所示),再持向中和派出所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丑○○本人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解送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時,繼續持用偽造之丑○○身分證應訊,並於偵訊完畢後在筆錄受訊人欄偽造「丑○○」之署押一枚(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⒏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丑○○本人,嗣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丑○○本人前往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因而查獲前揭酉○○冒丑○○應訊一事。 ㈡、酉○○於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再度經由跳蚤雜誌廣告刊登之聯絡電話與綽號「阿鴻」之成年人電話聯絡後,雙方約至台北縣板橋市○○路某通訊行碰面,與綽號「阿鴻」成年人基於偽造公印文、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每一張身分證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代價,酉○○提供七張自己照片予「阿鴻」,由「阿鴻」在不詳處所將酉○○提供之照片分別貼於經由不詳管道取得蓋有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之偽造之附表二編號⒈至⒎之偽造辰○○、午○○、丁○○、壬○○、辛○○、未○○、亥○○之國民身分證而偽造之,數日後於前述通訊行連同附表二編號⒏至⒓之寅○○、庚○○、申○○、C○○、D○○國民身分證各一枚交予酉○○。酉○○旋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於, ⑴、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在不詳地點,冒辰○○之名義填寫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而於申請人親筆欄偽造辰○○署押 ,偽造辰○○向台新銀行申請YOUBE予備金申請書後,連同 偽造之辰○○身分證、蓋有偽造之「信通廣告有限公司」及負責人「葉玉梅」印文之偽造在職證明書(偽造之署押、印文詳如附表二之一編號⒈)傳真至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八九號一樓台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行使以申請約定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之YOUBE予備金,繼而於九 十二年八月八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前往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八九號一樓台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以辰○○之名義在YOUBE予備金申請書填寫辰○○之相關資料及申 請人親筆欄偽造「辰○○」署押一枚,並於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立書人暨領取人欄偽造「辰○○」署押一枚及蓋用前往申辦現金卡之前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辰○○」印章,偽造辰○○向台新銀行申請YOUBE之金融卡及領 取YOUBE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偽造之署押、印文詳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⒉),再連同偽造之辰○○身分證持向行員行使時,因台新銀行承辦行員發現辰○○身分證係偽造,而於辰○○領得卡號:000-00-000000-0-00予備金卡時當場將辰○○逮捕並通知警察到場處理,並扣附表二之二偽造之辰○○身分證一張、偽造之辰○○印章一枚。 ⑵、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於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偽造辛○○署押、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辛○○印章,用以偽造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申請行動電話門號、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申辦信用卡等私文書,連同貼自己照片之偽造「辛○○」國民身分證行使,向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各通訊行、銀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開立帳戶及申辦信用卡,使通訊行、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確係辛○○本人申辦,予以核准申辦而分別交付附表二之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附表二之四所示之信用卡、存摺予酉○○,其中門號晶片卡部分,酉○○得手後將上開冒名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分別轉售圖利及連續使用前揭號碼之SIM卡,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辛○○本人使用該等電話,而使酉○○得以使用該門號,並因此獲得免繳電話費用此不法利益(所得免付通信費用之利益詳如附表編號二之三所示);信用卡部分,酉○○取得信用卡之後即在附表二之四編號⒈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辛○○」,偽造「辛○○」表示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隨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五日止,連續於附表二之五所示之時間,佯裝為該信用卡之申請名義人「辛○○」,持用上開信用卡,而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消費,而酉○○在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消費方式係分別以複寫方式同時在附表二之五所示特約商店所交付之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簽「辛○○」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二聯「辛○○」名義之簽帳單,以表示「辛○○」在該店消費,其中顧客存根聯歸由酉○○收執,特約商店存根聯則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致特約商店之店員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同意由酉○○刷卡消費、購物,嗣後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再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行使,使該信用卡中心陷於錯誤,將簽帳金額墊付給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該特約商店、台北國際商銀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辛○○之利益。另於附表二之六所示之時間,利用信用卡至自動付款機設備提領現金之方式,持上開信用卡,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正確信用卡貸款密碼之不正方法,刷卡預借現金,與鍵入信用卡號使銀行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辛○○」之真正借款,因陷於錯誤而逕由自動付款機交付附表二之六所示之現金,足生損害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及辛○○之社會經濟信用。 ⑶、自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於附表二之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偽造壬○○署押、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壬○○印章,用以偽造附表二之七所示之申辦現金卡、信用卡、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私文書,連同貼自己照片之偽造「壬○○」國民身分證行使,向銀行開戶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各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確係壬○○本人申辦,予以核准申辦而分別交付附表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及存摺予酉○○。酉○○則於附表二之八所示之時間,利用現金卡至各銀行自動付款機設備提領現金之方式,持上開現金卡,至各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正確現金卡貸款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與鍵入現金卡號使銀行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現金卡申請名義人「壬○○」之真正借款,因陷於錯誤而逕由自動付款機交付附表二之八所示之現金,足生損害於大眾銀行及壬○○之社會經濟信用。 ⑷、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台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十巷三四號一樓搜索,當場查獲酉○○在場,並自隨身黑色手提包內起出附表二之九所示之物。 ㈢、惟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七時十五分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完畢離開後,⑴旋與住居所不詳稱「乙○○」之成年男子,基於行使偽造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供行使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一同前往台北縣新莊市○○路○段二之五號G○○經營之「通盈車業行」,冒亥○○名義,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之買方人欄及對保人員簽章欄偽造「亥○○」之署押及按指印,「乙○○」則於連帶保證人欄簽署「乙○○」及按指印,於內容記載:「車款未繳,本人同意讓保全車行將該車牽回,代為出售及代為辦理過戶,補發行照來源證件,清償動產擔保之分期餘款」之委託同意切結書之委託人欄偽造「亥○○」署押(簽名及按指印,詳如附表三編號⒈、⒉所示),酉○○並於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本票發票人處偽造「亥○○」署押(簽名及按指印),「乙○○」亦於發票人欄簽名按指印,共同偽造亥○○與「乙○○」簽發面額七萬六千六百八十元之本票後,將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委託同意切結書、本票,連同貼被告照片之偽造亥○○國民身分證行使交付予車行承辦業務員,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向車行購買車號LF7-675號重型機 車,致使該車行員工誤信確係「亥○○」本人購買LF7-675 號重型機車,且會依約按期繳付分期付款之價金,因陷於錯誤,而將LF7-675號重型機車交付予酉○○;⑵復於九十二 年十一月八日晚間七時前往通訊行,冒午○○之名義,在附表三之二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之客戶簽章欄上,冒簽午○○之署押,偽造午○○向和信電信公司申辦0000000000門號使用之申請書,再連同偽造之午○○國民身分證交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上開資料傳真至和信電信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電信公司及遭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午○○本人,並致使和信電信公司不疑有詐,誤認確為午○○申辦門號卡使用而允諾該承辦人員將行動電話門號卡交予酉○○,承辦人員遂將門號卡連同專案搭配之行動電話交予酉○○。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晚間七時許,酉○○持LF7-675號重型機車前往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三 號「綜和機車行」出售時,茲因「綜合機車行」同係G○○經營,且已依址查無亥○○之人,遂逮捕上門銷售LF7- 675號重型機車之酉○○扭送台北縣警察局士城分局處理,並自酉○○身上搜出附表三之三所示之貼有酉○○照片之偽造亥○○、午○○國民身分證、照片已撕下之D○○國民身分證及行動電話一具(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尚來不及撥打使用)。 ㈣、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凌晨後當日某時間,再度經由跳蚤雜誌廣告刊登之電話聯絡後,前往台北縣新莊市某通訊行,雖知悉該通訊行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持有之J○○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輕型機車行照及中國技術學院學生證係來路不明之贓物(J○○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萊爾富便利商店」失竊背包,內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學生證,台新銀行金融卡、信用卡、玉山銀行金融卡、渣打銀行信用卡各一張,現金一千餘元),猶以二萬元之代價購買,並交付自己照片,與該不詳姓名之成年店員基於變造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姓名之成年店員在上址通訊行內將酉○○提供之照片換貼於J○○之國民身分證而變造之,並連同酉○○另以每一筆資料一元,每一份行動電話申請書(含身分證影本)五百元至一千元之代價購買之附表四所示莊竣翔等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影本、資料交酉○○。酉○○旋即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於: ⑴、因知悉J○○已就失竊之渣打銀行、台新銀行核發之信用卡申報失竊補發,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間某時,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撥打電話至渣打銀行及台新銀行,將J○○之年籍等資料告知銀行之語音信箱供銀行人別查核,並要求銀行將補發之信用卡寄送至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八九號一三樓租住處,致使渣打銀行、台新銀行均以為係真正持卡人J○○所為,因陷於錯誤而將補發之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寄送至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八九號一三樓予酉○○;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止,連續於附表四之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偽造J○○署押,用以偽造附表四之一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等私文書,連同換貼自己照片之變造「J○○」國民身分證行使,向附表四之一所示之各通訊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連續於附表四之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偽造J○○署押(簽名及指印)、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J○○印章,用以偽造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申辦開立銀行帳戶、現金卡、信用卡、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等私文書,連同換貼自己照片之變造「J○○」國民身分證行使,向附表四之二所示之銀行、商店申辦開戶、現金卡、信用卡、分期付款購物,使上開各通訊行、銀行、商店承辦人員誤信確係J○○本人申辦,予以核准申辦而分別交付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現金卡、信用卡、存摺、金融卡、買賣標的物予酉○○,其中門號晶片卡及裝設市內電話部分,酉○○分別轉售圖利及連續使用前揭號碼之SIM卡,與使用裝設之市內電話,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J○○本人使用該等電話,而使酉○○得以使用該門號,並因此獲得免繳電話費用此不法利益(詳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信用卡部分,酉○○取得信用卡之後即在詐騙取得之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及冒名申辦取得之附表四之二編 號⒌至⒎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J○○」,偽造「J○○」表示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隨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得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止,連續於附表四之三所示之時間,佯裝為該信用卡之申請名義人「J○○」,持用上開信用卡,而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消費,而酉○○在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消費方式係分別以複寫方式同時在附表四之三所示特約商店所交付之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簽「J○○」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二聯「J○○」名義之簽帳單,以表示「J○○」在該店消費,其中顧客存根聯歸由酉○○收執,特約商店存根聯則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致特約商店之店員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同意由酉○○刷卡消費、購物,嗣後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再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行使,使該信用卡中心陷於錯誤,將簽帳金額墊付給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該特約商店、渣打銀行、台新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J○○之利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止,於附表四之四所示之時間,利用信用卡、現金卡至自動付款機設備提領現金及轉帳支付費用之方式,分持上開信用卡,至各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正確信用卡、現金卡貸款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及輸入轉帳指令,與鍵入信用卡號、現金卡號,致使銀行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信用卡、現金卡申請名義人「J○○」之真正借款及轉帳,因陷於錯誤而逕由自動付款機交付附表四之四所示之現金,及匯款至欲轉入繳費帳戶並加收手續費,而免除繳付前揭費用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眾銀行簡易型分行、萬泰商業銀行及J○○之社會經濟信用。而附表四之二編號⒓所示之分期付款購買N76-482重型機車部分 ,並將變造之J○○國民身分證、偽造J○○印章交由不知情之店家,蓋用偽造之J○○印章於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之蓋章欄內,偽造「J○○」印文一枚,再持向板橋監理站辦理車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板橋監理站之公務員將N76-482號重型機車之車主登記為J○○之不實事項鍵入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核發N76-482號重型機車之車主為 J○○之重型機車行照,足以生損害於板橋監理站對於車籍登記理之正確性及J○○本人。 ⑵、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前往附表四之五所示之通訊行,未經附表四之五所示戊○○等人之同意,冒戊○○等人之名義,在附表四之五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之客戶簽章欄上,冒簽戊○○等人之署押,偽造戊○○等人向遠傳電信、中華電信、和信電訊等電信公司申辦附表四之五所示之門號使用及裝設市內電話之申請書,再連同戊○○等人之身分證影本行使交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上開資料傳真至各該電信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電信公司及遭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戊○○等本人,並致使上開電信公司不疑有詐,誤認確為戊○○等人申辦門號卡使用而允諾各該承辦人員將行動電話門號卡交予酉○○,及至裝設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八九號一三樓裝設市內電話機使用,酉○○得手後分別轉售圖利及連續使用前揭號碼之SIM卡,與使用裝設之市內電話,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附表四之五所示戊○○等人本人使用該等電話,而使陳昌得以使用該門號,並因此獲得免繳電話費用此不法利益(詳如附表四之五所示)。 ⑶、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酉○○前往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一四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繳交J○○之信用卡費用及辦理自動轉帳手續當場被查獲,並扣得附表四之六所示之物。 三、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土城分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均已據被告酉○○坦承不諱;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已據證人B○○、子○○、天○○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警詢、丑○○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偵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號卷)、K○○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警詢、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警詢、F○○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警詢、地○○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警詢、戌○○(原名陳信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偵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三二號卷)證述甚詳,並有被告於附表一之二所示之警詢筆錄等文書偽造「丑○○」之署押(簽名、指印)附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號卷第三頁至第七頁、第十二頁反面至第十四頁、第二十三頁、天○○書立之贓物領據一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號卷第十六頁)、貼有子○○本人及被告照片之身分證影本各一紙、泛亞公司、遠傳公司之新用戶啟用資料確認書各一紙、遠傳公司未申請遠傳門號聲明書、台灣大哥大九十二年六月電信費帳單、聲明書影本各一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號第十七頁至第二十頁)、丑○○本人之指紋卡、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刑紋字第020138659號鑑驗書、指紋卡片(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號卷第二十七至第三十頁)、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調科貳字第09300094650 號鑑定通知書及檢附鑑定分析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三二號卷第五十九頁至第六十九頁)、泛亞電訊函送之0000000000用戶林鴻欽之帳款明細清單、用戶申請書(貼被告相片之子○○身分證影本)、手機加門號專案聲明書(影本,本院卷㈠第二百四十九頁至二百五十三頁)、遠傳電信(業服)字第09302030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係易付卡門號,故無結帳單亦無欠款產生)(本院卷㈠二百五十五頁、第二百五十六頁)、遠傳電信函送之0000000000林鴻欽申請資料(本院卷一第二百五十五頁)、臺灣大哥大公司函送之0000000000林鴻欽申請資料及帳單(本院卷㈠第二百五十八至二百六十三頁)在卷可稽,與附表一編號⒉至⒐所示之玄○○等八人之國民身分證扣案可稽。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㈡部分,已據證人辰○○、A○○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警詢、姜基亮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查訪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號卷)、洪美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偵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二五五七號卷)、辛○○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警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林欽財、羅秀琴、李慧美、乙○○、陳建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警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號卷)證述甚詳,並有①YOUBE預備金申請書原本及影本、YOUBE預備金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號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②信通廣告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辰○○身分證影本及台新銀行YOUBE徵授信審核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號卷第二十六頁至第二十八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刑鑑字第176530號鑑驗通知書影本及鑑證一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號卷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④信通廣告工程有陽公司蕭仁通名片、照片三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號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四頁)、⑤辛○○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二十二頁)、⑥台北國際商銀函送之信用卡戶辛○○開戶申請書、印鑑卡、消費明細(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三頁)、⑦中華電信台北南區營運處函送之用戶辛○○‧中華電信0000000000(欠費資料)、0000000000(欠費資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四十四頁至第五十三頁)、⑧遠傳公司函送之0000000000、0000000000用戶辛○○所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影本、盜打費用明細資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七十六頁、第七十七頁、第八十一頁)、⑨台灣大哥大函送之0000000000、0000000000用戶辛○○基本資料、帳單(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一百零二頁至第一百三十一頁)、⑩誠泰銀行函送之客戶辛○○(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書影本、貼被告相片之辛○○身分證影本(本院卷㈡第六十五頁至第六十七頁)、⑪大眾商銀函送之客戶辛○○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貼被告相片之辛○○身分證影本(本院卷㈡第一百零七頁、第一百零八頁)、⑫台灣大哥大函送之0000000000、0000000000客戶辛○○門號申請書影本(含身分證影本)、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㈢第十六頁、第十九頁、第二十頁、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⑬大眾銀行板橋分行函送之客戶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貼被告相片壬○○身分證影本、明細(本院卷㈢第一百零六頁至第一百零八頁)、⑭中國信託函送之客戶壬○○VISA金融卡個人基本資料表(本院卷㈢第一百十頁至第一百十二頁)、⑮中國信託函送之客戶壬○○(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貼被告相片 之壬○○身分證影本、印鑑卡影本(本院卷三第一百十六頁至第一百十九頁)在卷可稽,與附表二之二所示之辰○○國民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附表二之九所示之午○○、丁○○、丑○○、壬○○、辛○○、未○○(以上貼被告照片)、寅○○、庚○○、申○○、C○○國民身分證、印章四枚、身分證影本十一張、大眾銀行MUCH現金卡(申請人壬○○)、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人壬○○)、中國信託商銀存款存摺一本、被告自行花費購得之遠傳易通卡一張、行動電話手機二具扣案為證。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已據證人G○○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警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二○號卷)、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㈢)、宙○○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證述甚詳,並有委託同意切結書、本票、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門號申請書、機車買賣訂購書(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二○號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四頁)、N76-482重型機車車籍查詢及板橋監理站函 送之N76-482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及電話紀錄(本院卷㈡第四 十一頁、第一百二十一頁、第一百二十二頁)在卷可稽,與附表三之三所示之貼被告照片之偽造亥○○、午○○國民身分證、照片已撕下之D○○國民身分證及以午○○名義詐得之行動電話機一具(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扣案為證。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㈣部分,已據證人J○○、邱建穎、劉祖文、游騰義、胡憲杰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警詢、李奇融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警詢、謝文祥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警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E○○、丙○○、己○○、莊竣翔、戊○○、癸○○、M○○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警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J○○、洪美玲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偵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二七九號卷)證述甚詳,並有①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二十六頁至第二十九頁)、②扣案之附表四之六編號⒖所示之筆記本影本資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三十二頁至第四十九頁)、③J○○‧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盜刷明細、切結書、盜刷商店收據(台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五十頁、五十一頁、五十九頁)、④J○○之台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掛失聲明書、爭議款聲明書、冒用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掛號郵件查單、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冒用明細、分期付款同意書、消費帳單(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五十二至五十七頁、第八十八頁至第九十八頁)、⑤J○○之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身分證、未 申請聲明書、消費明細(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六十至六十二頁、第八十二至八十六頁)、⑥J○○‧泛亞電信0000000000帳單、申請書、新用戶啟動資料確認書、拆機銷號通知函及申請人資料、積欠電話費金額資料(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六十三至六十七頁、第一百七十八頁)、⑦J○○‧遠傳電信0000000000帳單、未申請遠傳門號聲明書、遠傳存證信函77號、緊急繳款通知書及門號資料、積欠通話費用資料(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六十八至七十一頁、第一百七十四頁至第一百七十六頁)、⑧J○○‧亞太行動寬頻0000000000、0000000000冒用申請書影本、帳單(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四頁)、⑨J○○‧和信電訊0000000000、0000000000身分證被盜用申報書(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七十五頁)、⑩J○○‧中華電信板橋營運處行動電話租用確認通知影本、九十三年一月電信費收據(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冒名切結書及客戶資料、積欠費用資料、中華電信北區 電信公司雙和營運處函送之00-0000000客戶資料及欠費資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七十六頁至七十八頁、第一百七十九頁至第一百八十二頁)、⑪J○○‧永旺財務限時繳款函及分期付款契約書、顧客查詢資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七十九頁、第一百八十九頁至第一百九十三頁)、⑫信用卡申請處理中心函、誠泰銀行信用卡退件通知(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八十頁、第八十一頁)、⑬J○○‧國泰世華VISA卡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帳單查詢資 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九十九頁至第一百零二頁)、⑭J○○‧國泰世華現金卡000000000000申請書、身分證、消費查詢(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一百零三頁至第一百零六頁)、⑮J○○‧大眾銀行MUCH現金卡000000000000申請書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一百零七頁)、⑯J○○出具之贓物領據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一百零八頁)、⑰J○○‧萬泰商銀喬治瑪莉信用卡000000000000申請書、身分證、交易查詢、徵信查詢(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卷第一百九十五頁至二百零一頁)、⑱巳○○、辛○○、E○○、戊○○、丙○○、己○○、M○○、癸○○、甲○○、許靜月、卯○○、黃○○、L○○、I○○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三十四頁)、⑲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雙和營運處函送之E○○00 -00000000及戊○○00-00000000之市話申辦資料、00-000000000之92年12 月至93年3月及00-00000000之93年1月、2月帳單明細(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五十五頁至第七十頁)、⑳遠傳公司函送之辛○○(二支)、E○○、丙○○、己○○、莊俊翔、戊○○等六人名義所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盜打費用明細資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七十二頁至九十三頁)、㉑台灣大哥大函送之用戶E○○(0000000000)、辛○○(0000000000、0000000000)、巳○○(0000000000、0000000000)、丙○○(000000 0000)之台灣大哥大之基本資料、帳單(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三四號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一百九十五頁頁)、㉒信用卡戶J○○台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掛號郵件查單影本、冒用明細、帳單明細六紙(含 分期付款同意書)、掛失聲明書影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六號卷第三頁至第十六頁)、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補充理由書提出之客戶J○○‧台北國際商銀積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身分證、往來明細及印鑑卡、申請書 (影本,本院卷㈠第一百六十八頁至第一百七十頁、第二百二十四頁至第二百二十七頁)、客戶J○○國泰世華商銀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身分證、往來明細(影本,本院卷㈠第一百七十一頁至第一百七十五頁、本院卷㈡第二百三十二頁至二百三十三頁)、客戶J○○中國國際商銀中和分行活儲之開戶資料及歡喜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申辦資料、快遞收據、消費明細、分期付款申請表、歡喜卡影本、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N76-482)、簽帳單、貼被告照片之J○○身分證影本( 影本,本院卷㈠第一百七十七頁至第一百九十八頁)、㉔中華電信北區電信分公司板橋營運處函送之用戶J○○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請書、同意書、ADSL申請書、貼被 告照片之J○○身分證影本及帳單明細(影本,本院卷㈠第二百零七頁至第二百十六)、㉕國泰世華函送之客戶J○○‧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炫金卡申請書、消費明細、交易簽帳單三張(影本,本院卷㈠第二百十七頁至第二百二十三頁、本院卷㈡第二百零七頁、第二百十七頁)、㉖華南商銀中和分行函送之客戶J○○(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印鑑卡、身分證、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㈠第二百二十九頁至第二百三十頁之一),㉗泛亞電信函送之客戶J○○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貼被告照片之J○○身分證影本、帳務明細表(本院卷㈠第二百三十一頁、第二百三十二頁)、㉘大眾銀行現金卡客戶J○○之對帳明細(本院卷㈠第二百七十一頁、第二百七十二頁)、㉙亞太行動寬頻客戶J○○‧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貼被告相片之J○○身分證影本、專案同意書影本、帳單(本院卷㈡第十頁至第十八頁)、㉚遠傳電信函送之客戶J○○‧遠傳電信0000000000之申辦資料、用戶申請書影本、貼被告相片之J○○身分證影本、帳單明細(本院卷㈡第二十頁至第二十三頁)、㉛和信電訊函送之客戶J○○‧和信電訊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辦資料、申請書影本、貼被告相片之J○○身分證影本、帳單明細(本院卷㈡第二十四頁至第三十八頁)、㉜遠傳電信函送之客戶L○○(0000000000)、卯○○(0000000000)、癸○○(0000000000)之門號申請書影本、繳費情形(本院卷㈡第四十三頁至第四十九頁)、㉝遠傳電信-遠傳(業服)字第09400300號函(覆 0000000000係易付卡門號,故無結帳單亦無欠款產生、無申請書)(本卷㈡第五十三頁)、㉞遠傳電信函送之客戶癸○○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癸○○身分證影本、繳費情形(本院卷㈡第五十七頁、第五十八頁)、㉟和信電訊函及所檢附之客戶林國豐‧0000000000之申請資料、申請書影本(本院卷㈡第六十頁至第六十二頁)、㊱和信電訊函送之客戶I○○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繳費情形(本院卷㈡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六頁)、㊲中華電信文山營運處函送之葉球花00-00000000、陳鈞壕‧中華電信00-00000000、黃靜芳00-00000000、宙○○00-00000000之申請書等用戶資料、陳美鳳00-00000000之用戶資料、帳單、繳費 情形、台灣永旺財務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繳費情形 (本院卷㈡第七十八頁至第九十五頁)、㊳遠傳電信函送之I○○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繳費情形(本院卷㈡第九十九頁至第一百零一頁)、㊴中華電信0000000000之用戶資料(本院卷㈡第一百零三頁、第一百零四頁)、㊵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雙和營運處函送之客戶I○○00-00000000之ADSL申請書、帳單(影本,本院卷㈡第一百十二 頁至第一百十四頁、第一百四十七頁至第一百五十二頁、第一百八十六頁至第一百八十九頁)、㊶遠傳電信函送之客戶許靜月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繳費情形(本院卷㈡第一百十七頁、第一百十八頁)、㊷和信電訊函送之客戶丙○○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繳費情形(本院卷㈡第一百二十五頁至第一百二十八頁)、㊸中華電信北區台北西區營運處函送之客戶林政雄00-0 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本院卷㈡第一百三十頁、第一百九十四頁、第一百九十五頁)、㊹遠傳電信函送客戶吳俊民0000000000之申請資料、申請書影本、吳俊民身分證影本(本院卷㈡第一百七十六頁至第一百七十八頁)、㊺中華電信雙和營運處函送之00-00000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及欠費情形(本院卷㈡第一百八十六頁至第一百九十一頁)、㊻中國國際商銀函送客戶J○○(帳號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書、貼 被告相片J○○身分證(影本,本院卷㈡第一百九十六頁至第二百頁)、㊼和信電訊函送之客戶楊良仁0000000000、己○○0000000000之繳費情形、申請書、身分證、同意書(影本,本院卷㈡第二百零一頁至第二百零七頁)、㊽和信電訊客戶黃○○0000000000之繳費情形(本院卷㈡第二百十九頁、第二百二十頁)、㊾國泰世華中和分行函送之客戶J○○(帳號:000000000)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貼被告相片之 J○○身分證影本(影本,本院卷㈡第二百三十一頁至第二百三十三頁)、㊿台灣大哥大函送之客戶巳○○(0000000000、0000000000)、辛○○(0000000000、0000000000)、丙○○(0000000000)、E○○(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繳費資料(本院卷㈢第十五頁至第二十九頁)在卷可稽,並有附表四之六所示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等物扣案為證,堪認被告自白真實可採。綜上論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與綽號「小白」之成年人偽造附表一編號⒈至⒌丑○○等人之國民身分證,並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為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於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號編號⑼、⑽所示之文書上分別偽造「子○○」、「丑○○」署押,再進而行使,其偽造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與綽號「小白」之成年人就偽造附表一編號⒈至⒌丑○○等人之國民身分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㈡之部分,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另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故均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之一種;又信用卡雖非有價證券,惟持卡人如不提示信用卡,即不能對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反之,雖非合法之持有人,但如提示信用卡而未經特約商店查覺者,仍得簽帳消費,而現金卡雖非合法之持有人,至各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正確現金卡貸款密碼及現金卡號,均足使銀行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現金卡申請名義人而逕由自動付款機交付現金,故信用卡、現金卡具有與現金相同之經濟上功能,從而信用卡、現金卡實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得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客體;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與綽號「阿鴻」之成年人偽造附表二編號⒈至⒎辰○○等人之國民身分證,並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為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於附表二之一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辰○○」署押,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辰○○」印章,於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文書、附表二之五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偽造「辛○○」之署押,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辛○○」印章,附表二之七所示之文書上偽造「壬○○」署押,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壬○○」印章,再進而行使,其偽造印章、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冒辰○○名義,偽造申請書,連同偽造辰○○國民身分證持向台新銀行人員申請現金卡,因持用偽造國民身分證被識破而未得逞,及冒用辛○○之名義向大眾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被拒件未得逞(附表二之四編號⒊),均為未遂犯;而被告與綽號「阿鴻」之成年人就偽造附表一編號⒈至⒎辰○○等人之國民身分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辰○○」、「辛○○」、「壬○○」印章,此部分被告係間接正犯。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㈢之部分,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而被告於附表三、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文書上分別偽造「亥○○」、「午○○」署押,再進而行使,其偽造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於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亥○○」署押為偽造本票之部分行為,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與「乙○○」之成年人就前揭行使偽造亥○○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附表三所示之文書,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本票及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㈣部分,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利用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與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J○○之國民身分證,並持以行使,其變造特種文書之行為為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於附表四之一所示之文書、附表四之三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偽造「J○○」再進而行使,於附表四之二所示之文書偽造「J○○」署押,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J○○」印章,於附表四之五所示之文書冒用「戊○○」等人之署押,其偽造印章、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J○○國民身分證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J○○」印章,與利用不知情之店家,持附表四之二編號⒓之偽造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變造之J○○國民身分證至板橋監理站行使辦理車籍登記,此部分被告係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各多次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得利、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故買贓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係基於概括之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分別論以一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得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得他人財物罪、故買贓物罪,且均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上開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得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得他人財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故買贓物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署押罪,均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公訴人雖對於犯罪事實二之㈠、㈡之⑵、⑶、㈢、㈣部分有關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得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得他人財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故買贓物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署押罪均未予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方法、結果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此已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九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二○號、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號),且經公訴人於審理時補充陳述。又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確定,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送監接續執行,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圖正業,好逸惡勞,大量冒用他人名義申辦現金卡、信用卡、行動電話門號卡,復持以行使詐取財物及不法利益,嚴重危害社會整體經濟秩序及被冒名者之權益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附表一之一所示偽造之「子○○」署押(簽名及指印)、附表一之二所示偽造之「丑○○」署押(簽名、指印)、附表二之一所示偽造之「辰○○」、「信通廣告有限公司」、「葉玉梅」署押、印文、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偽造之「辛○○」署押、印文、附表二之七所示偽造之「壬○○」署押、印文、附表三所示偽造之「亥○○」署押(簽名及指印)、附表三之二所示偽造之「午○○」署押、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偽造之「J○○」署押、印文、附表四之三編號⒉、⒊、⒏、⒐、⒔至⒗、⒙至⒛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聯、附表四之六編號⒒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J○○」署押、附表四之五所示偽造之「戊○○」、「E○○」、「莊竣翔」、「I○○」、「丙○○」、「己○○」、「卯○○」、「許靜月」、「癸○○」、「L○○」、「黃○○」署押,扣案之附表二之二編號⒉所示偽造「辰○○」印章、附表二之九編號⒒所示偽造「豐勢企業社」、「壬○○」、「未○○」、「丁○○」印章各壹枚,均係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本票,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附表一編號⒉至⒍、附表二之二編號⒈、附表二之九編號⒈至⒍、附表三之三編號⒈、⒉所示之偽造國民身分證、附表二之九編號⒗之存摺、附表三之三編號⒋所示之行動電話機一具(含門號:0000000000IM卡)、附表四之六編號⒈至⒎之存摺、金融卡、編號⒕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均為被告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扣案之附表二之九編號⒓照片二十張、⒔之身分證影本十一張、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告沒收。另扣案之附表一編號⒎至⒑、附表二之九編號⒎至⒑、附表三之三編號⒊之國民身分證,均為他人失竊之物、附表二之九編號⒕、⒖、附表四之六編號⒏至⒔之現金卡、信用卡依各該銀行之現金卡、信用卡約定條款或各該信用卡背面均會註明現金卡、信用卡所有權均歸各該銀行所有,該現金卡、信用卡僅授權持卡人本人使用,均非被告所有,附表二之九編號⒘、⒙則與本案犯罪無關,附表四之六編號⒖筆記本一本則係登載犯罪記錄,附表二之五、附表四之三所示之簽帳單顧客聯,依通常交易習慣均已經被告丟棄滅失,此亦據被告陳明在卷,附表二之六、四之三所示之前述除外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均因逾保存期限而經銷燬,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婷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應備理由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支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 號 │姓名(中華民│數 量 │ 備 註 │ │ │國國民身分證│ │ │ │ │) │ │ │ ├────┼──────┼────┼───────────┤ │⒈ │丑○○ │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 │ ├────┼──────┼────┼───────────┤ │⒉ │玄○○ │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 │ ├────┼──────┼────┼───────────┤ │⒊ │H○○ │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 │ ├────┼──────┼────┼───────────┤ │⒋ │子○○ │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 │ ├────┼──────┼────┼───────────┤ │⒌ │陳信秦(90年│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 │ │ │10月3日更名 │ │ │ │ │為戌○○) │ │ │ ├────┼──────┼────┼───────────┤ │⒍ │F○○ │一張 │貼不詳姓名者照片,偽造│ ├────┼──────┼────┼───────────┤ │⒎ │K○○ │一張 │九十二年三至四月間在台│ │ │ │ │北縣汐止市○○○路二七│ │ │ │ │三號黑色背包遭竊,內有│ │ │ │ │現金新台幣三萬元左右、│ │ │ │ │郵局提款卡、世華銀行提│ │ │ │ │款卡各一張、印章一顆、│ │ │ │ │駕行照、K○○身分證等│ │ │ │ │證件。 │ ├────┼──────┼────┼───────────┤ │⒏ │玄○○ │一張 │九十一年三月間在桃園縣│ │ │ │ │中壢市境內遺失。 │ ├────┼──────┼────┼───────────┤ │⒐ │宇○○ │一張 │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 │ │ │ │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台│ │ │ │ │新街口之網咖店內失竊。│ ├────┼──────┼────┼───────────┤ │⒑ │天○○ │一張 │於不詳時、地遺失,經警│ │ │ │ │逮捕酉○○後通知天○○│ │ │ │ │到中和派出所,天○○始│ │ │ │ │知悉身分證遺失,已發還│ │ │ │ │天○○。 │ └────┴──────┴────┴───────────┘ 附表一之一:被冒名人子○○ ┌───┬────┬─────┬─────┬──────┬──────┐ │編號 │申請時間│所屬電信公│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免付撥打電話│ │ │、地點 │司及行動電│ │簽名及指印)│之電信費用 │ │ │ │話號碼 │ │ │新台幣:元 │ ├───┼────┼─────┼─────┼──────┼──────┤ │⒈ │92 6 13,│泛亞電信股│①用戶申請│①在用戶申請│開通日期:92│ │ │台北市和│份有限公司│ 書。 │ 書之申請人│6 13 退租日 │ │ │平西路一│0000000000│②ANNC2113│ 簽章欄偽造│:92 7 23, │ │ │段一三-│ │ 手機加門│ 「子○○」│積欠:37元 │ │ │一九號「│ │ 號專案聲│ 署押(簽名│ │ │ │威訊通信│ │ 明書 │ 及指印各二│ │ │ │有限公司│ │ │ 枚)。 │ │ │ │」 │ │ │②在ANNC2113│ │ │ │ │ │ │ 手機加門號│ │ │ │ │ │ │ 專案聲明書│ │ │ │ │ │ │ 之立書人欄│ │ │ │ │ │ │ 偽造「林欽│ │ │ │ │ │ │ 鴻」署押(│ │ │ │ │ │ │ 簽名及指印│ │ │ │ │ │ │ 各一枚)。│ │ ├───┼────┼─────┼─────┼──────┼──────┤ │⒉ │92 6 13,│台灣大哥大│①行動電話│①在行動電話│租用日期: │ │ │台北縣新│股份有限公│ 服務申請│ 服務申請書│92 6 13 至 │ │ │莊市富國│司 │ 書 │ 之申請人簽│92 8 15。 │ │ │路一四○│0000000000│②同意書(│ 章欄偽造「│積欠之通信費│ │ │號「威訊│ │ 手機專案│ 子○○」署│用,92年6月 │ │ │企業社」│ │ H/MH/800│ 押(簽名及│為1,953元, │ │ │ │ │ 0H/DH) │ 指印各二枚│92年7月為 │ │ │ │ │ │ )。 │3,115元,計 │ │ │ │ │ │②同意書之立│5,068元。 │ │ │ │ │ │ 同意書人欄│ │ │ │ │ │ │ 偽造「林欽│ │ │ │ │ │ │ 鴻」署押(│ │ │ │ │ │ │ 簽名及指印│ │ │ │ │ │ │ 各一枚。)│ │ ├───┼────┼─────┼─────┼──────┼──────┤ │⒊ │92 6 13 │遠傳電信股│易付卡門號│ 無 │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一之二:被冒名人丑○○ ┌────┬────────────┬─────────┐ │編號 │ 名 稱 │偽造署押(簽名及指│ │ │ │印之數目 │ ├────┼────────────┼─────────┤ │⒈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丑○○」之署押(│ │ │一時許中和派出所之偵訊(│簽名三枚,指印八枚│ │ │調查)筆錄,第一次 │)。 │ ├────┼────────────┼─────────┤ │⒉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丑○○」之署押(│ │ │七時中和派出所之偵訊(調│簽名三枚,指印十四│ │ │查)筆錄,第二次 │枚)。 │ ├────┼────────────┼─────────┤ │⒊ │扣押筆錄 │「丑○○」署押(簽│ │ │ │名三枚,指印三枚)│ │ │ │。 │ ├────┼────────────┼─────────┤ │⒋ │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丑○○」署押(簽│ │ │物品目錄表 │名及指印各十四枚)│ │ │ │。 │ ├────┼────────────┼─────────┤ │⒌ │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丑○○」署押(指│ │ │扣押物品收據及無應扣押之│印一枚)。 │ │ │物證明 │ │ ├────┼────────────┼─────────┤ │⒍ │查扣物品照片 │「丑○○」署押(簽│ │ │ │名一枚,指印五枚)│ │ │ │。 │ ├────┼────────────┼─────────┤ │⒎ │子○○本人及偽造之身分證│「丑○○」署押(簽│ │ │對照影本 │名一枚,指印一枚)│ │ │ │。 │ ├────┼────────────┼─────────┤ │⒏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丑○○」署押一枚│ │ │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偵查訊│。 │ │ │問筆錄 │ │ ├────┼────────────┼─────────┤ │⒐ │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逮捕│收受本通知單簽章欄│ │ │通知一式二聯 │偽造「丑○○」之署│ │ │ │押(簽名及指印各一│ │ │ │枚)。 │ ├────┼────────────┼─────────┤ │⒑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受搜索人欄偽造「林│ │ │ │瑞明」署押(簽名及│ │ │ │指印各一枚),物件│ │ │ │欄下方偽造「丑○○│ │ │ │」署押(簽名及指印│ │ │ │各一枚)。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數 量 │ 備註 │ ├────┼─────┼─────┼──────────────┤ │ │ │ │ │ │⒈ │辰○○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⒉ │午○○之國│二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⒊ │丁○○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⒋ │壬○○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⒌ │辛○○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⒍ │未○○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⒎ │亥○○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⒏ │寅○○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⒐ │庚○○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⒑ │申○○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⒒ │C○○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⒓ │D○○之國│一張 │照片已撕下 │ │ │民身分證 │ │ │ └────┴─────┴─────┴──────────────┘ 附表二之一:被冒名人辰○○ ┌──┬──────┬─────┬─────────┬─────────┐ │編號│時間、地點 │ 文書種類 │偽造之署押、印文 │ 備註 │ ├──┼──────┼─────┼─────────┼─────────┤ │ │九十二年八月│①台新銀行│①在台新銀行YOUBE │以傳真方式將申請書│ │⒈ │一日,在某不│ YOUBE予 │ 予備金現金卡申請│及在職證明書傳真至│ │ │詳處所 │ 備金申請│ 書之申請人親筆欄│台新行南京東路分行│ │ │ │ 書。 │ 內偽造「辰○○」│。 │ │ │ │ │ 署押一枚。 │ │ │ │ │②信通廣告│②信通廣告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在職證明書上蓋有│ │ │ │ │ 在職證明│ 「信通廣告有限公│ │ │ │ │ 書 │ 司」及負責人「葉│ │ │ │ │ │ 玉梅」偽造印文各│ │ │ │ │ │ 一枚。 │ │ ├──┼──────┼─────┼─────────┼─────────┤ │⒉ │九十二年八月│①台新銀行│①在台新銀行YOUBE │ │ │ │八日山午十二│ YOUBE予 │ 予備金申請書乙申│ │ │ │時三十分許,│ 備金申請│ 請人親筆欄偽造「│ │ │ │在台北市松山│ 書 │ 辰○○」署押一枚│ │ │ │區○○○路三│②金融卡及│ 。 │ │ │ │段二八九號一│ 密碼單領│②在金融卡及密碼單│ │ │ │樓台新銀行南│ 用證明 │ 領用證明立書人暨│ │ │ │京東路分行 │ │ 領取人欄偽造「張│ │ │ │ │ │ 芳銘」署押一枚,│ │ │ │ │ │ 蓋用偽造之「張芳│ │ │ │ │ │ 銘」印章,偽造「│ │ │ │ │ │ 辰○○」印文一枚│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 ├──┼─────────┼──────────────┤ │⒈ │偽造之辰○○國民身│ 一張 │ │ │分證 │ │ ├──┼─────────┼──────────────┤ │⒉ │偽造之辰○○印章 │ 一枚 │ └──┴─────────┴──────────────┘ 附表二之三:被冒名人辛○○ ┌───┬────┬─────┬─────┬──────┬──────┐ │編號 │申請時間│所屬電信公│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免付撥打電話│ │ │、地點 │司及行動電│ │印文 │之電信費用 │ │ │ │話號碼 │ │ │新台幣:元 │ ├───┼────┼─────┼─────┼──────┼──────┤ │⒈ │92 7 28,│台灣大哥大│①行動電話│①在行動電話│租用起迄日期│ │ │台北縣新│股份有限公│ 服務申請│ 服務申請書│92 7 28至92 │ │ │店市北新│司 │ 書 │ 上申請人簽│10 30 ,積 │ │ │路三段一│0000000000│②同意書(│ 章欄內偽造│欠:4,775元 │ │ │○號「全│ │ 手機專案│ 「辛○○」│ │ │ │虹通信廣│ │ N/MH/800│ 署押一枚。│ │ │ │場」 │ │ N/DH) │②在同意書立│ │ │ │ │ │ │ 同意書人欄│ │ │ │ │ │ │ 偽造「林士│ │ │ │ │ │ │ 敦」署押一│ │ │ │ │ │ │ 枚。 │ │ ├───┼────┼─────┼─────┼──────┼──────┤ │⒉ │92 7 28,│遠傳電信股│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服│租用起迄日期│ │ │全帝有限│份有限公司│務申請書 │務申請書之同│92 7 28至92 │ │ │公司新店│0000000000│ │意聲明欄之申│11 27。 │ │ │中正分公│ │ │請人簽名處偽│積欠之通信費│ │ │司 │ │ │造「辛○○」│用:16,887元│ │ │ │ │ │之署押一枚。│ │ ├───┼────┼─────┼─────┼──────┼──────┤ │⒊ │92 8 30 │中華電信股│行動電話業│在行動電話業│①0000000000│ │ │中華電信│份有限公司│務租用申請│務租用申請書│ 申辦日:92│ │ │股份有限│0000000000│書 │之新欄內偽造│ 8 30,拆機│ │ │公司雙和│0000000000│ │「辛○○」署│ 日:93 3 │ │ │營運處 │ │ │押一枚 │ 16。欠費 │ │ │ │ │ │ │ 258 元。 │ │ │ │ │ │ │②0000000000│ │ │ │ │ │ │ 申辦日:92│ │ │ │ │ │ │ 8 30,拆機│ │ │ │ │ │ │ 日:93 3 │ │ │ │ │ │ │ 16。欠費 │ │ │ │ │ │ │ 2,313元 │ ├───┼────┼─────┼─────┼──────┼──────┤ │⒋ │92 9 3 │遠傳電信股│易付卡客戶│在易付卡客戶│無。 │ │ │統一超商│份有限公司│資料 │資料申請人簽│ │ │ │股份有限│0000000000│ │章欄內偽造「│ │ │ │公司輔大│ │ │辛○○」署押│ │ │ │門市部 │ │ │一枚。 │ │ └───┴────┴─────┴─────┴──────┴──────┘ 附表二之四:被冒名人辛○○ ┌──┬──────┬─────┬─────────┬─────────┐ │編號│時間、地點 │ 文書種類 │偽造之署押、印文 │ 備註 │ ├──┼──────┼─────┼─────────┼─────────┤ │ │九十二年八月│①台北國際│①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號: │ │⒈ │十二日,在台│ 商業銀行│ 存款業務往來申請│0000-0000--0000- │ │ │北市○○○路│ 存款業予│ 及約定書暨現金卡│8607 │ │ │三段三六號八│ 往來申請│ 申請書之立約人簽│ │ │ │樓「台北國際│ 及約定書│ 章欄偽造「辛○○│ │ │ │商銀」 │ 暨現金卡│ 」署押、印文各一│ │ │ │ │ 申請書。│ 枚,契約條款蓋用│ │ │ │ │②活期儲蓄│ 偽造「辛○○」印│ │ │ │ │ 存款印鑑│ 章,偽造「辛○○│ │ │ │ │ 卡。 │ 」印文五枚。 │ │ │ │ │③台北國際│②印鑑卡之姓名欄偽│ │ │ │ │ 商業銀行│ 造「辛○○」署押│ │ │ │ │ 信用卡申│ 、印文各一枚,式│ │ │ │ │ 請書。 │ 樣欄內蓋用偽造「│ │ │ │ │ │ 辛○○」印章,偽│ │ │ │ │ │ 造「辛○○」印文│ │ │ │ │ │ 一枚。 │ │ │ │ │ │③申請人中文簽名欄│ │ │ │ │ │ 偽造「辛○○」署│ │ │ │ │ │ 押一枚。 │ │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 │ 辛○○」署押一枚│ │ │ │ │ │ 。 │ │ ├──┼──────┼─────┼─────────┼─────────┤ │⒉ │九十二年十月│誠泰商業銀│立約定書人欄為造「│帳號: │ │ │二日,在誠泰│行存摺存款│辛○○」署押.印文│000-00-000000-0 │ │ │商業銀行 │業務往來約│各一枚。在立約人約│92 11 6 結清 │ │ │ │定書 │定印鑑欄蓋用偽造「│ │ │ │ │ │辛○○」印章,偽造│ │ │ │ │ │「辛○○」印文一枚│ │ │ │ │ │。 │ │ ├──┼──────┼─────┼─────────┼─────────┤ │⒊ │九十二年十月│大眾商業銀│在正卡申請人親筆中│銀行拒件。 │ │ │十五日,在大│行信用卡申│文簽名欄偽造「林士│ │ │ │眾商業銀行。│請書 │敦」署押一枚;帳款│ │ │ │ │ │餘額代償資料申請人│ │ │ │ │ │簽名處偽造「辛○○│ │ │ │ │ │」署押一枚。 │ │ └──┴──────┴─────┴─────────┴─────────┘ 附表二之五:被冒名人辛○○ 台北國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特約商店名稱│金額(新台│備註 │ │ │ │ │幣元) │ │ ├──┼────┼──────┼─────┼──────────────┤ │⒈ │92 9 4 │百麗飯店 │ 1,780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 ├──┼────┼──────┼─────┼──────────────┤ │⒉ │92 9 5 │聖堡羅牛排館│ 500 │同上 │ ├──┼────┼──────┼─────┼──────────────┤ │⒊ │92 9 5 │黃寶寶商行 │ 17,000 │同上 │ └──┴────┴──────┴─────┴──────────────┘ 附表二之六:台北國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自動付款機設備設置│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 │銀行 │ │ │ ├──┼──────┼─────────┼───────┼───────┤ │⒈ │92 9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⒉ │92 9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 │同上 │ └──┴──────┴─────────┴───────┴───────┘ 附表二之七:被冒名人壬○○ ┌──┬──────┬─────┬─────────┬─────────┐ │編號│時間、地點 │ 文書種類 │偽造之簽名、印文 │ 備註 │ ├──┼──────┼─────┼─────────┼─────────┤ │ │九十二年十月│大眾銀行 │在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卡號: │ │⒈ │十六日,在大│MUCH現金卡│名欄偽造「壬○○」│000-00-000000-0 │ │ │眾商業銀行板│申請書 │署押一枚。並於申請│ │ │ │橋分行 │ │書蓋用偽造之壬○○│ │ │ │ │ │印章,偽造「壬○○│ │ │ │ │ │」印文一枚。 │ │ ├──┼──────┼─────┼─────────┼─────────┤ │⒉ │九十二年十月│信用卡申請│①在信用卡申請書申│卡號: │ │ │二十日,在中│書 │請人親筆簽名欄偽造│0000-0000-0000-000│ │ │國信託銀行 │ │「壬○○」署押一枚│4 │ │ │ │ │。 │尚未使用。 │ │ │ │ │②在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 │「壬○○」署押一枚│ │ │ │ │ │。 │ │ ├──┼──────┼─────┼─────────┼─────────┤ │⒊ │九十二年十月│中國信託商│在存款人/委託人欄│帳號: │ │ │二十日,在中│業銀行印鑑│偽造「壬○○」署押│00000-0000000 │ │ │國信託銀行 │卡 │、印文各一枚,印鑑│蓋用委託不知情刻印│ │ │ │ │卡欄偽造「壬○○」│師傅刻製偽造之「林│ │ │ │ │署押、印文各一枚。│佑銘」印章 │ └──┴──────┴─────┴─────────┴─────────┘ 附表二之八:被冒名人壬○○ 大眾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編號│時 間 │自動付款機設備設置│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 │銀行 │ │ │ ├──┼──────┼─────────┼───────┼───────┤ │⒈ │92 10 16 │ │ 20,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⒉ │92 10 17 │ │ 5,000元 │同上 │ ├──┼──────┼─────────┼───────┼───────┤ │⒊ │92 10 17 │ │ 100元 │同上 │ ├──┼──────┼─────────┼───────┼───────┤ │⒋ │92 10 17 │ │ 1,000元 │同上 │ ├──┼──────┼─────────┼───────┼───────┤ │⒌ │92 10 17 │ │ 3,800元 │同上 │ ├──┼──────┼─────────┼───────┼───────┤ │⒍ │92 10 20 │ │ 300元 │同上 │ ├──┼──────┼─────────┼───────┼───────┤ │⒎ │92 10 22 │ │ 400元 │同上 │ ├──┼──────┼─────────┼───────┼───────┤ │⒏ │92 10 23 │ │ 100元 │同上 │ └──┴──────┴─────────┴───────┴───────┘ 附表二之九: ┌────┬─────┬─────┬──────────────┐ │編號 │名稱 │數 量 │ 備註 │ ├────┼─────┼─────┼──────────────┤ │⒈ │午○○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⒉ │丁○○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⒊ │丑○○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⒋ │壬○○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⒌ │辛○○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⒍ │未○○之國│一張 │貼酉○○照片,偽造之國民身分│ │ │民身分證 │ │證 │ ├────┼─────┼─────┼──────────────┤ │⒎ │寅○○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⒏ │庚○○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⒐ │申○○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⒑ │C○○之國│一張 │ │ │ │民身分證 │ │ │ ├────┼─────┼─────┼──────────────┤ │⒒ │印章 │四枚 │偽造之「豐勢企業社」、「林佑│ │ │ │ │銘」、「未○○」、「丁○○」│ │ │ │ │印章各一枚,計四枚。 │ ├────┼─────┼─────┼──────────────┤ │⒓ │照片 │二十張 │其中酉○○之照片十二張。 │ ├────┼─────┼─────┼──────────────┤ │⒔ │身分證影本│十一張 │貼有酉○○照片之丑○○、林士│ │ │ │ │敦、未○○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 │ │ │ │反面影本各一張,陳景雄、陳佑│ │ │ │ │厚、庚○○、C○○、寅○○國│ │ │ │ │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各一紙。 │ ├────┼─────┼─────┼──────────────┤ │⒕ │大眾銀行 │一張 │申請人:壬○○, │ │ │MUCH現金卡│ │卡號:000-00-000000-0 │ ├────┼─────┼─────┼──────────────┤ │⒖ │中國信託銀│一張 │申請人:壬○○ │ │ │行信用卡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偽造之「│ │ │ │ │壬○○」署押一枚。 │ │ │ │ │尚未使用。 │ ├────┼─────┼─────┼──────────────┤ │⒗ │中國信託商│一本 │申請人:壬○○ │ │ │業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 │ │存摺 │ │ │ ├────┼─────┼─────┼──────────────┤ │⒘ │遠傳易通卡│一張 │ │ ├────┼─────┼─────┼──────────────┤ │⒙ │行動電話機│二具 │ │ └────┴─────┴─────┴──────────────┘ 附表三:被冒名人亥○○ ┌────┬────────────┬─────────┐ │編號 │ 名 稱 │偽造署押及印文之數│ │ │ │目 │ ├────┼────────────┼─────────┤ │⒈ │條件買賣契約書 │在立約人買方欄偽造│ │ │ │「亥○○」之署押(│ │ │ │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 │ │,在對保人員簽名之│ │ │ │簽章欄偽造「亥○○│ │ │ │」之署押(簽名及指│ │ │ │印各各一枚),在契│ │ │ │約之記載標的物存放│ │ │ │處所欄及身分證字號│ │ │ │欄偽造「亥○○」署│ │ │ │押(指印)各一枚。│ ├────┼────────────┼─────────┤ │⒉ │委託同意切結書 │在委託人欄偽造「陳│ │ │ │俊廷」署押(簽名及│ │ │ │指印各一枚),在記│ │ │ │載受託人姓名處另偽│ │ │ │造「亥○○」署押(│ │ │ │指印)。 │ └────┴────────────┴─────────┘ 附表三之一:被冒名人亥○○ ┌────┬────┬─────┬────┬───────┐ │本票發 │付款日 │ 金 額 │發票人 │備註 │ │票日 │ │ │ │ │ ├────┼────┼─────┼────┼───────┤ │92 11 5 │93 1 5 │76,680元 │亥○○、│在本票之發票人│ │ │ │ │乙○○ │欄、簽名蓋章欄│ │ │ │ │ │偽造「亥○○」│ │ │ │ │ │之署押及指印各│ │ │ │ │ │一枚。 │ └────┴────┴─────┴────┴───────┘ 附表三之二:被冒名人午○○ ┌────┬─────┬─────┬──────┬──────┐ │申請時間│所屬電信公│ 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備註 │ │、地點 │司及行動電│ │印文 │ │ │ │話號碼 │ │ │ │ ├────┼─────┼─────┼──────┼──────┤ │92 11 8 │和信電信股│動電話服務│在申請人簽章│尚未使用。 │ │和信電信│有限公司 │申請書 │欄偽造「連勝│ │ │板橋民族│0000000000│ │發」署押一枚│ │ │特約服務│ │ │ │ │ │中心 │ │ │ │ │ └────┴─────┴─────┴──────┴──────┘ 附表三之三: ┌────┬──────┬───────┬───────────┐ │編號 │名 稱 │數 量 │ 備 註 │ ├────┼──────┼───────┼───────────┤ │⒈ │亥○○之國民│一張 │已換貼酉○○照片 │ │ │身分證 │ │ │ ├────┼──────┼───────┼───────────┤ │⒉ │午○○之國民│一張 │已換貼酉○○照片 │ │ │身分證 │ │ │ ├────┼──────┼───────┼───────────┤ │⒊ │D○○乙國民│一張 │照片已撕下 │ │ │身分證 │ │ │ ├────┼──────┼───────┼───────────┤ │⒋ │摩托蘿拉行動│一具 │含門號:0000000000SI│ │ │電話機 │ │M卡 │ └────┴──────┴───────┴───────────┘ 附表四: ┌───┬────────┬─────────┬─────────┐ │ 編號 │ 姓名 │ 名稱 │ 備註 │ ├───┼────────┼─────────┼─────────┤ │ ⒈ │莊竣翔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復話: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0000000000 │ │ │ │) │申辦:0000000000 │ ├───┼────────┼─────────┼─────────┤ │ ⒉ │I○○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0000000000 │ │ │ │) │ADSL(00-00000000 │ │ │ │ │) │ ├───┼────────┼─────────┼─────────┤ │ ⒊ │E○○ │年籍等相關資料 │申辦00-00000000 │ ├───┼────────┼─────────┼─────────┤ │ ⒋ │丙○○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 │ │ │) │ │ ├───┼────────┼─────────┼─────────┤ │ ⒌ │己○○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0000000000 │ │ │ │) │ │ ├───┼────────┼─────────┼─────────┤ │ ⒍ │戊○○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00-00000000 │ │ │ │) │ │ ├───┼────────┼─────────┼─────────┤ │ ⒎ │癸○○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 │ │ │) │ │ ├───┼────────┼─────────┼─────────┤ │ ⒏ │M○○ │年籍等相關資料 │未申辦門號 │ ├───┼────────┼─────────┼─────────┤ │ ⒐ │許靜月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 │ │ │) │ │ ├───┼────────┼─────────┼─────────┤ │ ⒑ │卯○○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 │ │ │) │ │ ├───┼────────┼─────────┼─────────┤ │ ⒒ │黃○○ │年籍等相關資料 │申辦:0000000000 │ ├───┼────────┼─────────┼─────────┤ │ ⒓ │L○○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申辦:0000000000 │ │ │ │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 │ │ │) │ │ └───┴────────┴─────────┴─────────┘ 附表四之一:被冒名人J○○ ┌───┬────┬─────┬─────┬──────┬──────┐ │編號 │申請時間│所屬電信公│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免付撥打電話│ │ │、地點 │司及行動電│ │印文 │之電信費用 │ │ │ │話號碼 │ │ │新台幣:元 │ ├───┼────┼─────┼─────┼──────┼──────┤ │⒈ │92 11 23│泛亞電信股│用戶申請書│在申請書之申│租用起迄日期│ │ │,在台北│份有限公司│ANNC3091/ │請人簽章欄、│92 11 23至93│ │ │縣土城市│0000000000│ANNC3092手│申請專案服務│ 3 23,積欠 │ │ │學府路一│ │機加門號專│內容欄之簽名│:1,328元 │ │ │段六○號│ │案同意書 │處偽造「蔡文│ │ │ │「震旦通│ │ │雄」署押各一│ │ │ │訊土城學│ │ │枚。 │ │ │ │府店」 │ │ │ │ │ ├───┼────┼─────┼─────┼──────┼──────┤ │⒉ │92 11 23│遠傳電信股│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服│租用起迄日期│ │ │,在台北│份有限公司│務申請書 │務申請書之同│92 11 23至93│ │ │縣土城市│0000000000│ │意聲明欄之申│2 20, │ │ │學府路一│ │ │請人簽名處及│。積欠之通信│ │ │段六○號│ │ │VIA--VIP888 │費用:48,575│ │ │「弘升有│ │ │幸運門號欄之│元 │ │ │限公司」│ │ │申請者簽名欄│ │ │ │ │ │ │偽造「J○○│ │ │ │ │ │ │」之署押各一│ │ │ │ │ │ │枚。 │ │ ├───┼────┼─────┼─────┼──────┼──────┤ │⒊ │92 11 23│和信電訊股│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服│92 11 24 至 │ │ │,在台北│份有限公司│務申請書 │務申請書之申│92 11 25 止 │ │ │縣中市景│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積欠之通信│ │ │平路五九│ │ │造「J○○」│費用:21,126│ │ │七號全虹│ │ │署押一枚。 │元。 │ │ │通信中和│ │ │ │ │ │ │連城店 │ │ │ │ │ │ │ │ │ │ │ │ ├───┼────┼─────┼─────┼──────┼──────┤ │⒋ │92 11 24│和信通訊股│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服│92 11 24積欠│ │ │,在台北│份有限公司│務申請書 │務申請書之申│之通信費用:│ │ │縣中和市│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62,020元。 │ │ │員山路四│ │ │造「J○○」│ │ │ │四六號聲│ │ │署押一枚。 │ │ │ │浪館。 │ │ │ │ │ ├───┼────┼─────┼─────┼──────┼──────┤ │⒌ │92 11 25│亞太行動寬│①行動電話│①在行動電話│92 11 25至 │ │ │,在台北│頻電信股份│ 服務申請│ 服務申請書│93 1 8止,積│ │ │縣新莊市│有限公司 │ 書 │ 之申請人簽│欠通信費用:│ │ │富國路一│0000000000│②專案同意│ 章欄偽造「│21,394元。 │ │ │六四號家│ │ 書 │ J○○」署│ │ │ │會通通信│ │ │ 押一枚。 │ │ │ │有限公司│ │ │②在專案同意│ │ │ │ │ │ │ 書之立同意│ │ │ │ │ │ │ 書人欄偽造│ │ │ │ │ │ │ 「J○○」│ │ │ │ │ │ │ 署押一枚。│ │ ├───┼────┼─────┼─────┼──────┼──────┤ │⒍ │92 12 22│亞太行動寬│①行動電話│①行動電話服│92 12 22至93│ │ │,在台北│頻電信股份│ 服務申請│ 務申請書之│1 8止,積欠 │ │ │縣板橋市│有限公司 │ 書。 │ 申請人簽章│之通信費用:│ │ │四川路一│0000000000│②專案同意│ 欄偽造「蔡│7,200元。 │ │ │段三七一│ │ 書。 │ 文雄」署押│ │ │ │號崧鎧通│ │ │ 一枚,蓋用│ │ │ │信有限公│ │ │ 偽造「蔡文│ │ │ │司 │ │ │ 雄」印章,│ │ │ │ │ │ │ 偽造「蔡文│ │ │ │ │ │ │ 雄」印文一│ │ │ │ │ │ │ 枚。 │ │ │ │ │ │ │②在專案同意│ │ │ │ │ │ │ 書之立同意│ │ │ │ │ │ │ 書人欄偽造│ │ │ │ │ │ │ 「J○○」│ │ │ │ │ │ │ 署押一枚。│ │ ├───┼────┼─────┼─────┼──────┼──────┤ │⒎ │92 11 27│中華電信公│市內電話業│市內電話業務│裝設地址:台│ │ │,在中華│司之市內電│務申請書 │申請書之用戶│北縣中和市中│ │ │電信股份│話 │ │簽章欄偽造「│正路五八九巷│ │ │有限公司│02 │ │J○○」署押│一三號 │ │ │板橋營運│-00000000 │ │一枚。 │至93 2 2日拆│ │ │處 │ │ │ │機止,積欠之│ │ │ │ │ │ │通信費用: │ │ │ │ │ │ │11,310元。 │ ├───┼────┼─────┼─────┼──────┼──────┤ │⒏ │92 12 8 │中華電信股│①行動電話│①在行動電話│92 12 8至93 │ │ │,在中華│份有限公司│ 業務申請│ 業務申請書│3 5日止積欠 │ │ │電信股份│0000000000│ 書 │ 之新客戶簽│之通信費用:│ │ │有限公司│ │②同意書 │ 章欄及立契│1,751元。 │ │ │板橋營運│ │ │ 約人乙方欄│ │ │ │處 │ │ │ 偽造「蔡文│ │ │ │ │ │ │ 雄」署押各│ │ │ │ │ │ │ 一枚。 │ │ │ │ │ │ │②同意書之立│ │ │ │ │ │ │ 同意書人欄│ │ │ │ │ │ │ 偽造」蔡文│ │ │ │ │ │ │ 雄」署押一│ │ │ │ │ │ │ 枚。 │ │ └───┴────┴─────┴─────┴──────┴──────┘ 附表四之二:被冒名人J○○ ┌──┬──────┬─────┬─────────┬─────────┐ │編號│時間、地點 │ 文書種類 │偽造之簽名、印文 │ 備註 │ ├──┼──────┼─────┼─────────┼─────────┤ │ │九十二年十一│活期儲蓄存│①戶名簽章欄偽造「│戶名:J○○ │ │⒈ │月二十五日,│款帳戶印鑑│J○○」署押、印文│帳號: │ │ │在台北縣中和│卡 │各一枚,印鑑欄蓋用│000-00-000000-0 │ │ │市○○路○段│ │偽造J○○印章,偽│領得活期儲蓄存款存│ │ │二五七號華南│ │造「J○○」印文一│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商業銀行中和│ │枚。 │。 │ │ │分行 │ │②存摺通摺戶印欄內│ │ │ │ │ │偽造「J○○」印文│ │ │ │ │ │一枚。 │ │ ├──┼──────┼─────┼─────────┼─────────┤ │⒉ │九十二年十一│①中國國際│①在中國國際商業銀│戶名:J○○ │ │ │月二十五日,│ 商業銀行│ 行新台幣存摺類存│帳號:00-00000-0 │ │ │在台北縣中和│ 新台幣存│ 款綜合約定書之立│領得活期儲蓄存款存│ │ │市○○路○段│ 摺類存款│ 約定書人欄、法定│摺一本。 │ │ │一二四號中國│ 綜合約定│ 代理人欄偽造「蔡│ │ │ │國際商業銀行│ 書 │ 文雄」署押計三枚│ │ │ │中和分行 │②印鑑卡 │ 。 │ │ │ │ │ │②印鑑卡之存戶簽章│ │ │ │ │ │ 欄偽造「J○○」│ │ │ │ │ │ 署押一枚。 │ │ │ │ │ │③存摺印鑑欄內偽造│ │ │ │ │ │ 「J○○」署押及│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⒊ │九十二年十二│①國泰世華│①在國泰世華商業銀│戶名:J○○ │ │ │月二十九日,│ 商業銀行│ 行存款相關業務申│帳號:000000000000│ │ │在台北縣中和│ 存款相關│ 請書之申請人(即│領得活期儲蓄存款存│ │ │市○○路○段│ 業務申請│ 存戶)簽名蓋章欄│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二六九號國泰│ 書 │ 偽造「J○○」署│。 │ │ │世華商業銀行│②印鑑卡 │ 押、印文各一枚,│ │ │ │中和分行 │ │ 在契約條款處蓋偽│ │ │ │ │ │ 造J○○印章,偽│ │ │ │ │ │ 造「J○○」印文│ │ │ │ │ │ 一枚。 │ │ │ │ │ │②在印鑑卡開戶人簽│ │ │ │ │ │ 名欄偽造「J○○│ │ │ │ │ │ 」署押一枚,在印│ │ │ │ │ │ 鑑欄蓋偽造「蔡文│ │ │ │ │ │ 雄」印章,偽造「│ │ │ │ │ │ J○○」印文一枚│ │ │ │ │ │ 。 │ │ │ │ │ │③金融卡背面簽名欄│ │ │ │ │ │ 偽造「J○○」署│ │ │ │ │ │ 押一枚。 │ │ ├──┼──────┼─────┼─────────┼─────────┤ │⒋ │九十二年十一│中國國際商│正卡申請人親簽欄偽│戶名:J○○ │ │ │月二十五日,│業銀行歡喜│造「J○○」署押一│卡號: │ │ │在中國國際商│卡申請書 │枚。 │0000-0000-0000-000│ │ │業銀行中和分│ │信用卡背面偽造「蔡│ │ │ │行 │ │文雄」署押一枚。 │ │ │ │ │ │ │ │ ├──┼──────┼─────┼─────────┼─────────┤ │ │九十三年一月│國泰世華銀│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戶名:J○○ │ │⒌ │九日,在國泰│行VISA信用│簽名欄偽造「J○○│卡號: │ │ │世華銀行中和│卡申請書 │」署押一枚。 │0000-0000-0000-000│ │ │分行 │ │信用卡背面偽造「蔡│5 │ │ │ │ │文雄」署押一枚。 │ │ ├──┼──────┼─────┼─────────┼─────────┤ │⒍ │日期不詳,在│國泰世華銀│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戶名:J○○ │ │ │國泰世華銀行│行信用卡申│簽名欄偽造「J○○│卡號: │ │ │中和分行 │請書 │」署押一枚。 │0000-0000-0000-000│ │ │ │ │信用上背面偽造「蔡│6 │ │ │ │ │文雄」署押一枚。 │ │ ├──┼──────┼─────┼─────────┼─────────┤ │⒎ │九十二年十二│炫金卡申請│申請人暨立約人(親│戶名:J○○ │ │ │月十七日,在│書 │簽中文姓名)欄偽造│帳號:000000000000│ │ │國泰世華銀行│ │「J○○」署押一枚│ │ │ │中和分行 │ │。 │ │ ├──┼──────┼─────┼─────────┼─────────┤ │ │九十二年十二│大眾銀行 │申請人簽名欄偽造「│ 戶名:J○○ │ │⒏ │月二十二日,│MUCH現金卡│J○○」署押一枚。│ 帳號: │ │ │在台北縣永和│申請書 │ │ 000000000000 │ │ │市○○路○段│ │ │ │ │ │一四五號大眾│ │ │ │ │ │銀行永和簡易│ │ │ │ │ │型分行 │ │ │ │ ├──┼──────┼─────┼─────────┼─────────┤ │⒐ │九十二年十二│GEORGE & │申請人欄偽造「蔡文│戶名:J○○ │ │ │月二十九日,│MARY現金卡│雄」署押一枚。 │卡號:000000000000│ │ │在台北市民生│申請管理系│ │ │ │ │東路三段一○│統-小額循│ │ │ │ │○號一樓萬泰│環信用貸款│ │ │ │ │商業銀行民生│申請書 │ │ │ │ │分行 │ │ │ │ ├──┼──────┼─────┼─────────┼─────────┤ │ │九十二年十二│分期付款契│分期付款契約書之買│ 分期付款額度: │ │⒑ │月一日,在台│約書 │受人簽名欄偽造「蔡│ 26,656元。 │ │ │北縣土城市中│ │文雄」署押、指印各│ │ │ │央路一段四八│ │一枚;在發票日及付│ │ │ │號台灣永旺財│ │款日均空白之本票發│ │ │ │務服務股份有│ │票人欄偽造「J○○│ │ │ │限公司。 │ │」署押(簽名及指印│ │ │ │ │ │各一枚)。 │ │ ├──┼──────┼─────┼─────────┼─────────┤ │⒒ │九十二年十二│分期付款契│分期付款契約書之買│商品名稱: │ │ │月二日,在台│約書 │受人簽名欄偽造「蔡│GX-21行動電話 │ │ │北縣土城市金│ │文雄」署押(簽名及│總價:23,800元。 │ │ │城路三段二五│ │指印各一枚);在發│分期付款額度: │ │ │三號台灣永旺│ │票日及付款日均空白│10,000元。 │ │ │財務服務股份│ │之本票發票人欄偽造│ │ │ │有限公司。 │ │「J○○」署押(簽│ │ │ │ │ │名及指印各一枚)。│ │ │ │ │ │ │ │ ├──┼──────┼─────┼─────────┼─────────┤ │⒓ │九十二年十二│①分期付款│在分期付款申請表之│商品:N76-482號重 │ │ │月二十二日,│ 申請表 │申請人中文簽名欄偽│ 型機車 │ │ │在環北聯合車│②機器腳踏│造「J○○」署押一│並將變造之J○○國│ │ │業有限公司 │ 車新領牌│枚;在信用卡繳款同│民身分證、偽造蔡文│ │ │ │ 照登記書│意書之持卡人簽名欄│雄印章交由不知情之│ │ │ │ │偽造「J○○」署押│店家,蓋用偽造之蔡│ │ │ │ │一枚。 │文雄印章於機器腳踏│ │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之│ │ │ │ │ │蓋章欄內,偽造「蔡│ │ │ │ │ │文雄」印文一枚,再│ │ │ │ │ │持向板橋監理站辦理│ │ │ │ │ │登記N76-482號重型 │ │ │ │ │ │機車之車主為J○○│ │ │ │ │ │之不實事項,再核發│ │ │ │ │ │行照。 │ ├──┼──────┼─────┼─────────┼─────────┤ │⒔ │九十三年一月│①北國際商│①戶資料之立約人簽│戶名:J○○ │ │ │二十八日,台│ 業銀行積│ 章欄偽造「J○○│帳號: │ │ │北縣中和市連│ 穗分行活│ 」署押、印文各一│0000-0000-0000-0 │ │ │城路四五九號│ 期櫧蓄存│ 枚,在約定條款處│領得活期儲蓄存款存│ │ │台北國際商業│ 款開戶資│ 蓋用偽造「J○○│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銀行積穗分行│ 料。 │ 」印章,偽造「蔡│。 │ │ │ │②印鑑卡 │ 文雄」印文三枚。│ │ │ │ │ │②在印鑑卡客戶簽章│ │ │ │ │ │ 欄偽造「J○○」│ │ │ │ │ │ 署押、印文各一枚│ │ │ │ │ │ ,印鑑欄、約定條│ │ │ │ │ │ 款處蓋用偽造「蔡│ │ │ │ │ │ 文雄」印章,偽造│ │ │ │ │ │ 「J○○」印文二│ │ │ │ │ │ 枚。 │ │ └──┴──────┴─────┴─────────┴─────────┘ 附表四之三:被冒名人J○○(盜刷信用卡) ┌───┬─────┬─────┬───────┬──────┬──────────┐ │編號 │發卡銀行 │時間 │ 特約商店 │ 金額(新台 │ 備註 │ │ │ │ │ │ 幣) │ │ ├───┼─────┼─────┼───────┼──────┼──────────┤ │⒈ │渣打銀行 │92 11 28 │全虹通信 │ 490元 │信用卡號: │ │ │ │P.M.13:58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 │ │ │ │ │一項 │ ├───┼─────┼─────┼───────┼──────┼──────────┤ │⒉ │同上 │92 11 28 │三福工藝品企業│ 10,000元 │同上 │ │ │ │P.M.15:10 │社 │ │ │ ├───┼─────┼─────┼───────┼──────┼──────────┤ │⒊ │同上 │92 11 28 │三福工藝品企業│ 10,000元 │同上 │ │ │ │P.M.15:15 │社 │ │ │ ├───┼─────┼─────┼───────┼──────┼──────────┤ │⒋ │同上 │92 11 28 │弘美燈飾 │ 1,365元 │同上 │ │ │ │P.M.17:52 │ │ │ │ ├───┼─────┼─────┼───────┼──────┼──────────┤ │⒌ │同上 │92 11 28 │燦坤 │ 1,580元 │同上 │ │ │ │P.M.20:59 │ │ │ │ ├───┼─────┼─────┼───────┼──────┼──────────┤ │⒍ │同上 │92 11 30 │華中橋加油站 │ 75元 │同上 │ │ │ │A.M.10:53 │ │ │ │ ├───┼─────┼─────┼───────┼──────┼──────────┤ │⒎ │同上 │92 12 5 │星期一購物網 │ 3,990元 │信用卡號: │ │ │ │A.M.9:58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因J○○於92年12月15│ │ │ │ │ │ │日向渣打銀行申報未收│ │ │ │ │ │ │到補發新卡而未支付該│ │ │ │ │ │ │筆款項。 │ ├───┼─────┼─────┼───────┼──────┼──────────┤ │⒏ │台新銀行 │92 12 1 │全虹通信中和連│ 21,800元 │信用卡號: │ │ │ │P.M.16:43 │城店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 │ │ │ │ │一項 │ ├───┼─────┼─────┼───────┼──────┼──────────┤ │⒐ │同上 │92 12 1 │全國電子股份有│ 159元 │同上 │ │ │ │P.M.21:05 │限公司 │ │ │ ├───┼─────┼─────┼───────┼──────┼──────────┤ │⒑ │同上 │92 12 2 │台北市○○○路│ 1,498元 │同上 │ │ │ │A.M.11:42 │二段九八號七樓│ │ │ │ │ │ │之一「復華分期│ │ │ │ │ │ │付款-怡富專戶│ │ │ │ │ │ │」 │ │ │ ├───┼─────┼─────┼───────┼──────┼──────────┤ │⒒ │同上 │92 12 2 │達昇通信 │ 13,800元 │同上 │ │ │ │P.M.13:28 │ │ │ │ ├───┼─────┼─────┼───────┼──────┼──────────┤ │⒓ │同上 │92 12 4 │東森得易購股份│ 415元 │同上 │ │ │ │P.M.15:42 │有限公司台北分│ │ │ │ │ │ │公司 │ │ │ ├───┼─────┼─────┼───────┼──────┼──────────┤ │⒔ │中國國際商│92 12 18 │全國電子股份有│ 2,690元 │信用卡號: │ │ │業銀行 │ │限公司台北市第│ │0000-0000-0000-0000 │ │ │ │ │三十四分公司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 │ │ │ │ │一項 │ ├───┼─────┼─────┼───────┼──────┼──────────┤ │⒕ │同上 │92 12 18 │名家錄影帶店 │ 5,000元 │同上 │ ├───┼─────┼─────┼───────┼──────┼──────────┤ │⒖ │同上 │92 12 18 │慶利號銀樓 │ 20,000元 │同上 │ ├───┼─────┼─────┼───────┼──────┼──────────┤ │⒗ │同上 │92 12 22 │誠泰銀行消費性│ 3,395元 │同上 │ │ │ │ │商品分期付款款│ │ │ │ │ │ │項 │ │ │ ├───┼─────┼─────┼───────┼──────┼──────────┤ │⒘ │同上 │92 12 23 │星期壹購物網 │ 3,888元 │同上 │ ├───┼─────┼─────┼───────┼──────┼──────────┤ │⒙ │國泰世華銀│93 1 31 │家樂福板橋店 │ 2,638元 │信用卡號: │ │ │行 │P.M.22:19 │ │ │0000-0000-0000-0000 │ ├───┼─────┼─────┼───────┼──────┼──────────┤ │⒚ │同上 │93 1 31 │家樂福板橋店 │ 5,920元 │同上 │ │ │ │P.M.22:38 │ │ │ │ ├───┼─────┼─────┼───────┼──────┼──────────┤ │⒛ │同上 │93 2 6 │惠康百貨股份有│ 638元 │同上 │ │ │ │P.M.20:55 │限公司 │ │ │ └───┴─────┴─────┴───────┴──────┴──────────┘ 附表四之四:被冒名人J○○(預借現金及轉帳繳付費用) ┌──┬─────┬────┬──────────┬────┬───────┐ │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 備 註 │ │ │ │ │ │台幣元)│ │ ├──┼─────┼────┼──────────┼────┼───────┤ │⒈ │ 台新銀行 │92 12 2 │台北縣土城市○○路三│ 5,000元│信用卡號: │ │ │(信用卡)│A.M. │段二五五號 │ │0000-0000-0000│ │ │ │12:39 │ │ │5803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 │ │ │預借現金 │ ├──┼─────┼────┼──────────┼────┼───────┤ │ │ 同上 │92 12 4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 1,090元│同上卡號 │ │⒉ │ │A.M. │有限公司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0:27 │ │ │九條之二第二項│ │ │ │ │ │ │轉帳繳付費用 │ ├──┼─────┼────┼──────────┼────┼───────┤ │⒊ │ 國泰世華 │93 1 2 │ │10,000元│現金卡帳號: │ │ │ 銀行(炫 │ │ │ │000000000000 │ │ │ 金卡)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 │ │ │預借現金 │ ├──┼─────┼────┼──────────┼────┼───────┤ │⒋ │ 同 上 │93 1 2 │ │10,000元│同上 │ │ │ │ │ │ │ │ ├──┼─────┼────┼──────────┼────┼───────┤ │⒌ │ 同 上 │93 1 5 │ │ 100元│同上 │ │ │ │ │ │ │ │ ├──┼─────┼────┼──────────┼────┼───────┤ │⒍ │ 同 上 │93 1 5 │ │ 100元│同上 │ │ │ │ │ │ │ │ ├──┼─────┼────┼──────────┼────┼───────┤ │⒎ │ 同 上 │93 1 12 │ │ 2,318元│同上 │ │ │ │ │ │ │ │ ├──┼─────┼────┼──────────┼────┼───────┤ │⒏ │ 同 上 │93 1 12 │ │ 1,018元│同上 │ │ │ │ │ │ │ │ ├──┼─────┼────┼──────────┼────┼───────┤ │⒐ │ 同 上 │93 1 13 │ │ 2,000元│同上 │ │ │ │ │ │ │ │ ├──┼─────┼────┼──────────┼────┼───────┤ │⒑ │ 同 上 │93 1 14 │ │ 100元│同上 │ │ │ │ │ │ │ │ ├──┼─────┼────┼──────────┼────┼───────┤ │⒒ │ 同 上 │93 1 14 │ │ 100元│同上 │ │ │ │ │ │ │ │ ├──┼─────┼────┼──────────┼────┼───────┤ │⒓ │ 同 上 │93 1 14 │ │ 100元│同上 │ │ │ │ │ │ │ │ ├──┼─────┼────┼──────────┼────┼───────┤ │⒔ │中國國際商│93 1 6 │ │ 6,062元│信用卡號: │ │ │業銀行(信│ │ │ │0000-0000-0000│ │ │用卡) │ │ │ │-1898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 │ │ │預借現金 │ ├──┼─────┼────┼──────────┼────┼───────┤ │⒕ │ 大眾銀行 │92 12 22│ │20,000元│現金卡號: │ │ │ 永和簡易 │ │ │ │0000-0000-0000│ │ │ 型分行(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MUCH現金卡│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 │ │ │預借現金 │ ├──┼─────┼────┼──────────┼────┼───────┤ │⒖ │ 同 上 │92 12 22│ │ 8,000元│同上 │ │ │ │ │ │ │ │ ├──┼─────┼────┼──────────┼────┼───────┤ │⒗ │ 同 上 │92 12 23│ │ 200元│同上 │ │ │ │ │ │ │ │ ├──┼─────┼────┼──────────┼────┼───────┤ │⒘ │ 同 上 │92 12 29│ │ 1,600元│同上 │ │ │ │ │ │ │ │ ├──┼─────┼────┼──────────┼────┼───────┤ │⒙ │ 同 上 │93 1 6 │ │ 200元 │同上 │ │ │ │ │ │ │ │ ├──┼─────┼────┼──────────┼────┼───────┤ │⒚ │ 同 上 │93 1 12 │ │ 18元│同上 │ │ │ │ │ │ │ │ ├──┼─────┼────┼──────────┼────┼───────┤ │⒛ │ 同 上 │93 2 6 │ │ 459元│同上 │ ├──┼─────┼────┼──────────┼────┼───────┤ │ │萬泰商業銀│92 12 30│ │20,000元│現金卡號: │ │ │行(現金卡│ │ │ │0000-0000-0000│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 │ │ │預借現金 │ ├──┼─────┼────┼──────────┼────┼───────┤ │ │ 同 上 │92 12 30│ │10,000元│同上 │ │ │ │ │ │ │ │ ├──┼─────┼────┼──────────┼────┼───────┤ │ │ 同 上 │93 1 13 │ │ 1,000元│同上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93 1 29 │ │15,000元│信用卡號: │ │ │行(信用卡│ │ │ │0000-0000-0000│ │ │) │ │ │ │-1815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 │ │ │預借現金 │ └──┴─────┴────┴──────────┴────┴───────┘ 附表四之五:冒名申請門號 ┌───┬────┬─────┬─────┬─────┬─────┬────────┐ │編號 │被冒名人│申請時間、│所屬電信公│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 備註 │ │ │姓名 │地點 │司及電話號│ │、印文 │ │ │ │ │ │碼 │ │ │ │ ├───┼────┼─────┼─────┼─────┼─────┼────────┤ │⒈ │戊○○ │92 11 29,│遠傳電信股│行動電話務│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大瀚通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百貨行 │0000000000│ │之申請者簽│92 11 29至93 1 │ │ │ │ │ │ │名欄及同意│30止積欠之通信費│ │ │ │ │ │ │聲明欄之申│用:5,775元 │ │ │ │ │ │ │請簽名處偽│ │ │ │ │ │ │ │造「戊○○│ │ │ │ │ │ │ │」署押各一│ │ │ │ │ │ │ │枚。 │ │ ├───┼────┼─────┼─────┼─────┼─────┼────────┤ │⒉ │戊○○ │93 1 5,在│中華電信公│市內電話業│在市內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中華電信雙│司市內電話│務申請書 │業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和營運處 │02- │ │之用戶簽章│93 1 8至93 2 11 │ │ │ │ │00000000 │ │欄偽造「呂│日止積欠1,831元 │ │ │ │ │裝設地點:│ │昌」署押一│ │ │ │ │ │台北縣中和│ │枚。 │ │ │ │ │ │市○○路五│ │ │ │ │ │ │ │八一巷二弄│ │ │ │ │ │ │ │二八號五樓│ │ │ │ │ │ │ │C室 │ │ │ │ ├───┼────┼─────┼─────┼─────┼─────┼────────┤ │⒊ │E○○ │92 12 3, │中華電信公│市內電話業│在市內電話│使用購得之資料申│ │ │ │在中華電信│司市內電話│務申請書 │業務申請書│辦。 │ │ │ │雙和營運處│02- │ │之用戶簽章│至93年4月止積欠 │ │ │ │ │00000000 │ │欄偽造「楊│1,689元 │ │ │ │ │裝設地點:│ │福連」署押│ │ │ │ │ │台北縣中和│ │一枚。 │ │ │ │ │ │市○○路五│ │ │ │ │ │ │ │八九巷一三│ │ │ │ │ │ │ │號 │ │ │ │ ├───┼────┼─────┼─────┼─────┼─────┼────────┤ │⒋ │莊竣翔 │92 12 4,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務│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台灣電詀│0000000000│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股份有限公│ │ │之申請人簽│92 12 4至93 2 24│ │ │ │司永和中山│ │ │名欄偽造「│止積欠費用: │ │ │ │特約服務中│ │ │莊竣翔」署│1,719元。 │ │ │ │心 │ │ │押一枚。 │ │ ├───┼────┼─────┼─────┼─────┼─────┼────────┤ │⒌ │莊竣翔 │92 12 4, │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台北縣中│ │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和市○○路│ │ │之申請人簽│92 12 4至93 2 21│ │ │ │遠傳電信經│ │ │名欄、同意│止積欠費用: │ │ │ │銷服務店 │ │ │欄申請人簽│5,355元。 │ │ │ │ │ │ │名處偽造「│ │ │ │ │ │ │ │莊竣翔」署│ │ │ │ │ │ │ │押各一枚。│ │ ├───┼────┼─────┼─────┼─────┼─────┼────────┤ │⒍ │I○○ │92 12 17 │中華電信 │上網申請 │ │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 │ADSL 02- │ │ │話申請書申辦。 │ │ │ │ │00000000 │ │ │92 12 7至93 1 7 │ │ │ │ │ │ │ │止積欠通信費用:│ │ │ │ │ │ │ │8,677元 │ ├───┼────┼─────┼─────┼─────┼─────┼────────┤ │⒎ │I○○ │92 12 23,│和信電訊 │①行動電話│①在行動電│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台北縣三│0000000000│ 服務申請│ 話務申請│話申請書申辦。 │ │ │ │重市全政有│ │ 書 │ 書之申請│92 12 24至93 5 │ │ │ │限公司 │ │②優惠補貼│ 人簽章欄│11止積欠9,932元 │ │ │ │ │ │ 綁約同意│ 偽造「潘│ │ │ │ │ │ │ 書 │ 美華」署│ │ │ │ │ │ │ │ 押一枚 │ │ │ │ │ │ │ │②在優惠補│ │ │ │ │ │ │ │ 貼綁約同│ │ │ │ │ │ │ │ 意書之申│ │ │ │ │ │ │ │ 請人親簽│ │ │ │ │ │ │ │ 欄、立同│ │ │ │ │ │ │ │ 意書人欄│ │ │ │ │ │ │ │ 偽造「潘│ │ │ │ │ │ │ │ 美華」署│ │ │ │ │ │ │ │ 押各一枚│ │ │ │ │ │ │ │ 。 │ │ ├───┼────┼─────┼─────┼─────┼─────┼────────┤ │⒏ │I○○ │92 12 23在│遠傳通信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台北縣三重│0000000000│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市遠傳通信│ │ │之申請者簽│92 12 23至93 3 │ │ │ │三重特約服│ │ │名欄、同意│1止積欠11,326元 │ │ │ │務中心 │ │ │聲明欄偽造│ │ │ │ │ │ │ │「I○○」│ │ │ │ │ │ │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 │⒐ │丙○○ │92 12 23,│和信電訊 │①行動電話│①在行動電│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台北縣三│0000000000│ 服務申請│ 話務申請│話申請書申辦。 │ │ │ │重市全政有│ │ 書 │ 書之申請│92 12 23至93 3 │ │ │ │限公司 │ │②優惠補貼│ 人簽章欄│11止積欠10,120元│ │ │ │ │ │ 綁約同意│ 偽造「呂│ │ │ │ │ │ │ 書 │ 國銘」署│ │ │ │ │ │ │ │ 押一枚 │ │ │ │ │ │ │ │②在優惠補│ │ │ │ │ │ │ │ 貼綁約同│ │ │ │ │ │ │ │ 意書之申│ │ │ │ │ │ │ │ 請人親簽│ │ │ │ │ │ │ │ 欄、立同│ │ │ │ │ │ │ │ 意書人欄│ │ │ │ │ │ │ │ 偽造「呂│ │ │ │ │ │ │ │ 國銘」署│ │ │ │ │ │ │ │ 押各一枚│ │ │ │ │ │ │ │ 。 │ │ ├───┼────┼─────┼─────┼─────┼─────┼────────┤ │⒑ │己○○ │92 12 23,│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遠傳電信│0000000000│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三重特約服│ │ │之申請者簽│92 12 23至93 3 │ │ │ │務中心 │ │ │名欄、同意│1止積欠5,751元 │ │ │ │ │ │ │聲明欄偽造│ │ │ │ │ │ │ │「己○○」│ │ │ │ │ │ │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 │⒒ │己○○ │92 12 29,│和信通訊 │①行動電話│①在行動電│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台北縣三│0000000000│ 服務申請│ 話務申請│話申請書申辦。 │ │ │ │重市全政有│ │ 書 │ 書之申請│92 12 29至93 3 │ │ │ │限公司 │ │②優惠補貼│ 人簽章欄│11止積欠11,167元│ │ │ │ │ │ 綁約同意│ 偽造「李│ │ │ │ │ │ │ 書 │ 素玲」署│ │ │ │ │ │ │ │ 押一枚 │ │ │ │ │ │ │ │②在優惠補│ │ │ │ │ │ │ │ 貼綁約同│ │ │ │ │ │ │ │ 意書之申│ │ │ │ │ │ │ │ 請人親簽│ │ │ │ │ │ │ │ 欄、立同│ │ │ │ │ │ │ │ 意書人欄│ │ │ │ │ │ │ │ 偽造「李│ │ │ │ │ │ │ │ 素玲」署│ │ │ │ │ │ │ │ 押各一枚│ │ │ │ │ │ │ │ 。 │ │ ├───┼────┼─────┼─────┼─────┼─────┼────────┤ │⒓ │卯○○ │92 12 28,│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遠傳電信│0000000000│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三重特約服│ │ │之申請者簽│92 12 28至93 3 │ │ │ │務中心 │ │ │名欄、同意│8止積欠5,833元 │ │ │ │ │ │ │聲明欄偽造│ │ │ │ │ │ │ │「卯○○」│ │ │ │ │ │ │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 │⒔ │許靜月 │92 12 29,│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在遠傳電信│0000000000│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三重特約服│ │ │之申請者簽│92 12 29至93 3 │ │ │ │務中心 │ │ │名欄、同意│11止積欠10,653元│ │ │ │ │ │ │聲明欄偽造│ │ │ │ │ │ │ │「許靜月」│ │ │ │ │ │ │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 │⒕ │癸○○ │93 1 28 │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 │0000000000│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 │ │ │之申請者簽│93 1 28至93 3 │ │ │ │ │ │ │名欄、同意│11止積欠5,707元 │ │ │ │ │ │ │聲明欄偽造│ │ │ │ │ │ │ │「癸○○」│ │ │ │ │ │ │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 │⒖ │L○○ │93 1 29 │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持用購得之行動電│ │ │ │ │0000000000│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話申請書申辦。 │ │ │ │ │ │ │之申請者簽│93 1 29至93 3 │ │ │ │ │ │ │名欄、同意│11止積欠6,306元 │ │ │ │ │ │ │聲明欄偽造│ │ │ │ │ │ │ │「癸○○」│ │ │ │ │ │ │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 │⒗ │黃○○ │93 1月間,│和信電訊 │行動電話服│在行動電話│使用購得之資料申│ │ │ │在台北市南│0000000000│務申請書 │服務申請書│辦。 │ │ │ │港區○○路│ │ │之申請人簽│至93年6月21日止 │ │ │ │一九-八號│ │ │章欄偽造「│積欠3,135元 │ │ │ │康訊全球電│ │ │黃○○」署│ │ │ │ │子商務股份│ │ │押一枚。 │ │ │ │ │有限公司 │ │ │ │ │ └───┴────┴─────┴─────┴─────┴─────┴────────┘ 附表四之六: ┌───┬────────┬──────┬─────────────┐ │編號 │ 名 稱 │數 量 │ 備 註 │ ├───┼────────┼──────┼─────────────┤ │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一本 │戶名:J○○ │ │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帳號:000-00-00000-0 │ │ │ │ │發摺日期:92 11 25 │ │ │ │ │存摺印鑑欄內偽造「J○○」│ │ │ │ │之署押及偽造印文各一枚。 │ ├───┼────────┼──────┼─────────────┤ │⒉ │國泰世華銀行中和│一本 │戶名:J○○ │ │ │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 │ │存摺 │ │ │ ├───┼────────┼──────┼─────────────┤ │⒊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卡 │ │卡號:000-0000000 │ │ │ │ │金融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蔡│ │ │ │ │文雄」署押一枚 │ ├───┼────────┼──────┼─────────────┤ │⒋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積穗分行活期儲蓄│ │發摺日期:93 1 28 │ │ │存款存摺 │ │ │ ├───┼────────┼──────┼─────────────┤ │⒌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金融卡 │ │卡號:17237 │ ├───┼────────┼──────┼─────────────┤ │⒍ │華南商業銀行中和│一本 │戶名:J○○ │ │ │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 │ │存摺 │ │通摺戶印欄內偽造「J○○」│ │ │ │ │之印文一枚 │ │ │ │ │發摺日期:92 11 25 │ ├───┼────────┼──────┼─────────────┤ │⒎ │華南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 │ │卡號:0000000 │ ├───┼────────┼──────┼─────────────┤ │⒏ │萬泰銀行現金卡 │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 │ ├───┼────────┼──────┼─────────────┤ │⒐ │大眾銀行MUCH現金│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 │ │ │卡 │ │ │ ├───┼────────┼──────┼─────────────┤ │⒑ │國泰世華銀行炫金│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卡 │ │ │ ├───┼────────┼──────┼─────────────┤ │⒒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J○○」署│ │ │ │ │押一枚 │ ├───┼────────┼──────┼─────────────┤ │⒓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卡(MasterCard) │ │信用卡背面偽造「J○○」署│ │ │ │ │押一枚 │ ├───┼────────┼──────┼─────────────┤ │⒔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卡(VISA) │ │信用卡背面偽造「J○○」署│ │ │ │ │押一枚。 │ ├───┼────────┼──────┼─────────────┤ │⒕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一張 │申請人:黃○○ 日期: │ │ │公司行動電話服務│ │門號:0000000000 │ │ │申請書(用戶聯)│ │在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黃│ │ │ │ │保瑞」署押一枚。 │ ├───┼────────┼──────┼─────────────┤ │⒖ │筆記本 │一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