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0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黃光慶律師 被 告 丙○○ 寅○○ 卯○○ 上 列 三人 選任辯護人 詹啟章律師 被 告 己○○ 男 庚○○ 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920號、91年度偵字第12812 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的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傑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之王婉華、癸○○、丁○○電腦文書作業訓練課程班結業證書各壹張上之偽造「陳欽碧」署押各壹枚,共計參枚,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百吉鮮花店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緣自民國88年10月起至89年底止,子○○為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院長參謀室中校機要秘書組組長(子○○為軍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93年忠判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經院長參謀室上校主任辛○○(辛○○為軍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部分亦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3年忠判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同意利用單據結報部分院長事務費,以留作院長室採購週轉使用經費後,戊○○為負責採購及經費結報核銷之院長參謀室中校事務秘書(戊○○為軍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部分亦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93年忠判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即依子○○指示,向甲○○索取百吉鮮花店之空白或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甲○○明知戊○○欲取得收據後作不實核銷,竟因顧及與中科院間之生意往來,基於共同與辛○○、子○○、戊○○及癸○○(中科院所聘任行政助理,另行審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前揭時間,連續提供不實之百吉鮮花店收據或空白收據交予戊○○,由戊○○自行或交由癸○○不實填載前開空白收據,或請甲○○配合偽填不實銷售金額,逐月以「以無報有」、「浮報虛增」等方式,以百吉鮮花店單據虛報及浮報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42萬6千7百元,不實收據日期、品名及金額詳如附表六所示。 二、辰○○係翰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翰雅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因為支付中科院院長壬○○於88年及89年間出國之私人費用等,子○○遂指示戊○○,向辰○○索取不實之統一發票以便辦理假結報,辰○○明知翰雅公司並未與中科院交易,竟仍基於共同與戊○○、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提供其所開立之翰雅公司88年8月26日、8月27日、89年3月1日、6月14 日、9 月15日、12月30日不實採購「領帶絲巾禮盒」或「領帶領夾禮盒」之統一發票6張,金額分別為1萬5千元(WM00000000)、8萬1千7百元(其中7萬1千4百元為浮報,WM00000000)、1萬5千元(AD00000000)、1萬5千元(BB00000000 )、1萬5千元(CX00000000)及1萬1千元(DV00000000),總計金額為14萬2千4百元,供戊○○辦理假結報核銷行政事務費,再由癸○○(另行審結)配合製作不實禮品核發名冊,將不實採購禮品的數量及金額核銷除帳,戊○○再將詐得之金額交子○○,前開第一筆、第三至五筆金額併入壬○○出國時的私用經費,其餘二筆金額由子○○控存留用。 三、乙○○(另行審結)係歐迪麥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迪麥公司)實際負責人,寅○○係英業國際管理顧問公司(下稱英業公司)負責人,丙○○係財團法人聯合資訊職業訓練中心(下稱聯合資訊職訓中心)負責人,己○○係總發國際管理顧問公司(下稱總發公司)負責人,庚○○係英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福達公司)負責人,卯○○則係傑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報公司)經理,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緣於89年3 月間,辛○○、子○○、戊○○三人經中科院核准在歐迪麥公司所設之美國威斯康辛州協和(Concordia )大學企管碩士學分班自費進修碩士課程,惟因學費過鉅,個人財力不足支付,辛○○、子○○及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謀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公款,用以支付前開學費;即由戊○○擬定院長室秘書人員赴外參加民間管理顧問公司相關短期專業及管理訓練課程,概估需約經費一百七十萬元之訓練計畫,並經不知情之中科院少將副院長宋大偉核准;嗣因中科院整體預算緊縮,經多次修正計畫後,終於89年9月5日核定減為87萬元整,並交由戊○○辦理相關事宜。辛○○、子○○及戊○○三人為順利核銷該87萬元之款項,由戊○○(起訴書誤載為辛○○)出面委託乙○○協助。乙○○以借用各該公司名義開立發票等為由,各別徵得寅○○、丙○○、己○○、庚○○、卯○○之同意後,由乙○○自行並代為製作各該公司實際上並未開設之九個課程之訓練計畫表,各訓練課程名稱、起迄日期、課程費用、受訓人員、主辦單位、實際負責人均如附表十所示,除辛○○、子○○及戊○○三人外,並以中科院院長室中校事務秘書湯士堅、中科院院長室少校事務秘書曹亞嵐、丑○○、胡崇善、癸○○、丁○○、王婉華等七人為人頭,再由戊○○製作內容不實之「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室八九年度管理及專業訓練計畫表」,預計訓練九項30人次,總經費89萬7千元,末由子○○批示核可並於89年7月28日以(89)蓮萌字08952號令發佈上開訓練計畫。嗣於89 年12月間,前開訓練計畫內所虛構之訓練期間陸續屆滿後,戊○○等人即向乙○○、寅○○、丙○○、卯○○、己○○及庚○○索取不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以供報銷。寅○○、丙○○、卯○○、己○○及庚○○均明知上開訓練課程並未實際開設,亦不會收取訓練計畫表中所列之課程費用,寅○○、丙○○、卯○○及庚○○竟分別基於與辛○○、子○○、戊○○、乙○○共同之犯意聯絡,己○○則基於與上述辛○○等四人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寅○○填製不實如附表十二編號二所示之統一發票1 張,製作不實如附表十一編號三所示之結業證書3 張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中科院;丙○○填製不實之89年7月1日9萬6千元之收據1 張,製作不實如附表十一編號一所示之結訓證書3 張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中科院;卯○○填製不實如附表十二編號四所示之統一發票1張,接續偽造「陳欽碧」署押共3枚,盜蓋傑報公司及陳欽碧之印文於如附表十一編號五所示之結業證書上各1 枚,偽造該等結業證書共3 張,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中科院;己○○連續於如附表十二編號五、八所示之時間,填製不實如附表十二編號五、八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2 張,且連續製作不實如附表十一編號六、九所示之結業證書共6 張,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中科院;庚○○接續填製不實如附表十二編號六、七所示之統一發票2 張,製作不實如附表十一編號七、八所示之結業證書共6 張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中科院,均交予戊○○充作報銷憑證,再由戊○○負責撰寫各班次受訓心得報告陳宋大偉核閱後據以辦理結報。嗣送會負責監驗業務之中科院院長室事務秘書曹亞嵐、湯士堅及癸○○等三人,疏未發現結報內容不實,仍核章通過;致中科院總務處主計組人員王慧雯、陳姬靜、冷振松及洪立忠等人於書面審核時均未能察覺,而製作支出傳票交由不知情之主計員呂玉真據以開立中科院之國庫支票9 張予戊○○,金額共計85萬8 千元。由於前開國庫支票受款人均係各「得標廠商」(金額如附表十所載),款項必須先存入各相關廠商之帳戶後始能兌現,戊○○即將受款人為英業國際管理顧問公司之國庫支票1張逕交予寅○○,其餘8張均交由乙○○處理。寅○○、丙○○、卯○○、己○○、庚○○收取上開國庫支票存入後,均依約扣除稅金等或全部,寅○○、丙○○直接匯入戊○○之台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共17萬5千2百元,卯○○、己○○、庚○○交付乙○○,乙○○以課程規劃顧問費等為由扣除部分金額後,將所餘款項53萬9千8百50元分次以歐迪麥公司之名,自台新銀行古亭分行轉匯至前揭戊○○帳戶內,其等扣除金額及匯款情形詳如附表十三所示。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事實欄第一部份之提供不實收據的事實坦承不諱(見90年度偵字第24442號卷第一宗第84至86 頁、第二宗卷第270、271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核與證人戊○○、子○○及辛○○於偵查中之證詞大致相符(見90年度偵字第20046號卷第四宗第27至30、32、38、44、49、50、62、63頁,第五宗第172、174至177頁),並有戊○○依據其日曆本所製作關於百吉鮮花店之採購花卉浮報金額表及免用發票收據在卷可參(見同上偵卷第四宗第71至76頁,第五宗第186至189頁),堪認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辰○○對於前揭事實欄第二部份之虛開統一發票的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核與證人戊○○、子○○於偵查中之證詞大致相符(見90年度偵字第20046 號卷第五宗第288至292頁、90年度偵字第24442 號卷第三宗第6至9頁、第四宗第147、148頁),並有中科院支出單據粘存單(統一發票)、翰雅實業有限公司估價單、壬○○入出境紀錄查詢、領帶禮盒發放名冊、核准壬○○等人出國之國防部令在卷可憑(見同上第20046 號偵卷第五宗第297至299、301至303頁,90年度偵字第24442 號卷第三宗第14、16至24頁、第四宗第83至89頁),堪認被告辰○○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被告丙○○、寅○○、卯○○、己○○、庚○○對於前揭事實欄第三部份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偽造文書的事實,均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坦承不諱,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丙○○等五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證人曹亞嵐、丑○○、癸○○、湯士堅、胡崇善、王婉華、丁○○於偵查中均證述:89年間未參加電腦文書作業訓練課程或秘書養成等訓練課程,也無人事先告知上課的時間及科目,戊○○曾要過照片,約90年2、3月間給予結訓證書,不曾撰寫或看過受訓心得報告等語(見90年度他字第3136號卷第一宗第99、100頁,第二宗卷第160、166至172、189至193、213至215、232至235頁,90年度偵字第20046 號卷第一宗第8至10、65、90頁,90年度偵字第24442號卷第四宗第49、50、53、54、56、57、94、95、98、102、103、106 頁),並有證人曹亞嵐、丑○○、湯士堅、胡崇善、王婉華所出具之報告書在卷可佐(見90年度他字第3136號卷第一宗第146 至151,第二宗卷第152、158、159、163頁)。 ㈡證人子○○、辛○○、戊○○、乙○○於偵查中均證稱:子○○、辛○○、戊○○約於89年4 月間,開始在美國威斯康辛州Concordia 大學委託歐迪麥公司所開設之企業管理碩士班課程上課,因財力不足以支付所需學費,該三人遂於89年3 月協議以短期班隊報訓方式來結報轉用支付學費,由戊○○找歐迪麥公司實際負責人乙○○代為安排,並簽請在職教育訓練經費85萬8 千元,由中科院以公庫支票支付後,除財團法人聯合資訊職訓中心及英業公司係自行匯回外,其餘是由歐迪麥公司匯回,均匯入戊○○帳戶,再由戊○○分三份,以現金交付辛○○、子○○,子○○、辛○○、戊○○並未實際參加89年度之在職訓練課程,參加受訓之心得報告由戊○○代為撰寫,乙○○並配合製作結業證書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20046 號卷第一宗第20至26、35至40、104至110、124至129頁);並有證人辛○○、子○○、戊○○所出具、載明:因個人財力不足以支付公餘進修碩士研究所,在院長室年度教育訓練經費項下,以院長室短期班隊報訓方式結報,轉用支付部分相關學費等語之自首報告書一份附卷可憑(見91年度偵字第3920號卷第一宗第48、49頁)。復有證人戊○○所自承是伊撰寫之受訓心得報告在卷可按(見90年度他字第3136號卷第二宗第174至178、180至185、195至197、199至203、205至210、220至230頁)。 ㈢證人即傑報公司董事長陳欽碧於偵查中證述:卯○○於89年間曾二度向伊提起乙○○請託中科院所屬人員電腦文書作業訓練班之事,伊就叫卯○○自己去處理,之後即未再過問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20046號卷第二宗第226頁)。又證人洪立忠、冷振松、王慧雯、陳姬靜於偵查中證稱: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主計單位只作書面審核,不知有以人頭受訓假報結經費之情事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24442號卷第五宗第336、347頁,第六宗第370、386、392、406、412、413 頁),以及證人呂玉真於偵查中證述:伊負責出納,依照傳票所載金額開立國庫支票,89年間短期訓練課程費用是伊開立國庫支票,並不知有假報結情事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3920號卷第二宗第253頁)。 ㈣89年度教育訓練預算需求案簽呈、中科院支出單據粘存單九張、中科院支出傳票九張、中科院院長室經費支用憑單九張、院長室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九份、院長參謀室派遣參加國內短期訓練班次建議表九份、電腦文書作業訓練課程報價單、跨世紀人力資源管理實戰策略研究班課程簡介、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課程報價單、企業經營管理能力提升訓練班報價單、全方位科技秘書養成實務班報價單、專業秘書速成訓練班報價單、行銷策略與企業資源管理訓練班報價單、財務管理能力提升班報價單、電腦文書處理實務班報價單、以及歐迪麥公司之結業證書、總發公司之結業證書、英福達公司之結業證書、英業公司之結業證書、傑報公司之結業證書、聯合資訊職訓中心之結訓證書、存摺存款對帳單或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支票影本、開戶資料及取款憑條附卷可查(分別見90年度偵字第20046 號卷第二宗第176、178頁、90年度他字第3136號卷第一宗第11至67頁、90年度偵字第20046 號卷第二宗第194、195、215至217、240、258、259、277頁,91年度偵字第3920號卷第一宗第63至74、78至80、83至94、100、119、120、149、150頁、第二宗第169、170頁)。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七人應予依法論科。 五、被告甲○○係百吉鮮花店之負責人,被告辰○○是翰雅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寅○○係英業公司負責人,被告丙○○是聯合資訊職訓中心負責人,被告卯○○是傑報公司負責人之一,被告己○○係總發公司負責人,被告庚○○係英福達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統一發票、收據均屬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性質,不另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是: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與辛○○、子○○、戊○○及癸○○間,有犯意聯絡而互推實施犯罪,為共同正犯。辛○○、子○○、戊○○及癸○○就開立會計憑證收據,雖非百吉鮮花店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被告甲○○如附表六所示多次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㈡核被告辰○○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與子○○、戊○○間,有犯意聯絡而互推實施犯罪,為共同正犯。子○○、戊○○就開立統一發票,雖非翰雅公司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被告辰○○六次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㈢核被告寅○○、丙○○、庚○○所為,各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5條、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指結業證書部分)。寅○○、丙○○、庚○○各與辛○○、子○○、戊○○及乙○○間,有犯意聯絡而互推實施犯罪,為共同正犯。辛○○、子○○、戊○○及乙○○就開立會計憑證部分,雖非英業公司、聯合資訊職訓中心或英福達公司之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寅○○、丙○○、庚○○各登載不實結業證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庚○○填製不實如附表十二編號6、7所示統一發票二張,時間、地點密接,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為之,僅論以一業務上登載罪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寅○○、丙○○、庚○○各所犯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㈣核被告卯○○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2條、216條行使偽造特種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7 條偽造署押罪(指結業證書部分)。其與辛○○、子○○、戊○○及乙○○間,有犯意聯絡而互推實施犯罪,為共同正犯。辛○○、子○○、戊○○及乙○○就開立會計憑證部分,雖非傑報公司之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被告卯○○之偽造特種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卯○○偽造陳欽碧署押及盜用傑報公司、陳欽碧印文各3 枚,時間、地點密接,顯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為之,僅論以一偽造署押罪。其所犯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偽造特種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㈤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5條、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指結業證書部分)。其與辛○○、子○○、戊○○及乙○○間,有犯意聯絡而互推實施犯罪,為共同正犯。辛○○、子○○、戊○○及乙○○就開立會計憑證部分,雖非總發公司之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被告己○○登載不實結業證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二次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㈥起訴書雖有提及被告丙○○、寅○○、卯○○、己○○及庚○○製作不實之結業證書,然未論及被告丙○○、寅○○、己○○及庚○○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之罪,被告卯○○犯偽造特種文書罪,以及就被告己○○前後二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漏未論連續犯行,均容有未洽。又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卯○○尚有前開盜蓋傑報公司、陳欽碧之印文犯行,然該部分犯行與前已論罪之偽造署押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六、爰審酌被告七人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辰○○共開立金額14萬2千4百元之不實發票,其餘被告六人如附表六及十三所示之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被告寅○○為中度肢障,有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宗第162 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作證配合本案相關事實之釐清,以及其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0年1 月10日修正公佈施行,於同年月12日生效,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業經修正為同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就形式上觀察,修正前後之法律顯有不同,應認為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院乃併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傑報公司89年9 月29日之王婉華、癸○○、丁○○電腦文書作業訓練課程班結業證書各1張上之偽造「陳欽碧」署押各1枚,共計3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6條、刑法第212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17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十: ┌─┬─────┬─────┬────┬────┬─────┬─────┐ │ │實際未開設│虛擬之起迄│不實之課│虛擬之受│主辦單位 │實際承辦人│ │ │之課程名稱│日期 │程費用 │訓人員 │ │ │ ├─┼─────┼─────┼────┼────┼─────┼─────┤ │ │電腦文書作│八九年六月│九萬六千│子○○ │財團法人聯│丙○○ │ │一│業訓練課程│三日至同年│元 │戊○○ │合資訊職業│ │ │ │ │月三十日 │ │曹亞嵐 │訓練中心 │ │ ├─┼─────┼─────┼────┼────┼─────┼─────┤ │ │跨世紀人力│八九年四月│九萬九千│子○○ │歐迪麥國際│乙○○ │ │二│資源管理實│八日至同年│元 │戊○○ │管理顧問股│ │ │ │戰策略研究│月二八日 │ │辛○○ │份有限公司│ │ │ │班 │ │ │ │ │ │ ├─┼─────┼─────┼────┼────┼─────┼─────┤ │ │企業經營管│八九年七月│九萬九千│子○○ │英業國際管│寅○○ │ │三│理能力提升│三日至同年│元 │戊○○ │理顧問有限│ │ │ │訓練班 │月三十日 │ │辛○○ │公司 │ │ ├─┼─────┼─────┼────┼────┼─────┼─────┤ │ │全方位科技│八九年八月│九萬元 │王婉華 │歐迪麥國際│乙○○ │ │四│秘書養成實│一日至同年│ │丁○○ │管理顧問股│ │ │ │務班 │月三一日 │ │癸○○ │份有限公司│ │ ├─┼─────┼─────┼────┼────┼─────┼─────┤ │ │電腦文書作│八九年九月│九萬六千│王婉華 │傑報資訊股│卯○○ │ │五│業訓練課程│二日至同年│元 │丁○○ │份有限公司│ │ │ │班 │月二九日 │ │癸○○ │ │ │ ├─┼─────┼─────┼────┼────┼─────┼─────┤ │ │專業秘書速│八九年十一│九萬元 │子○○ │總發國際管│己○○ │ │六│成訓練班 │月三日至同│ │戊○○ │理顧問股份│ │ │ │ │年月三十日│ │辛○○ │有限公司 │ │ ├─┼─────┼─────┼────┼────┼─────┼─────┤ │ │行銷管理研│八九年十月│九萬六千│胡崇善 │英福達科技│庚○○ │ │七│究訓練班 │四日至同年│元 │湯士堅 │股份有限公│ │ │ │ │月三十日 │ │丑○○ │司 │ │ ├─┼─────┼─────┼────┼────┼─────┼─────┤ │ │財務管理能│八九年十二│九萬六千│子○○ │英福達科技│庚○○ │ │八│力提升訓練│月一日至同│元 │戊○○ │股份有限公│ │ │ │班 │年月三一日│ │辛○○ │司 │ │ ├─┼─────┼─────┼────┼────┼─────┼─────┤ │ │電腦文書處│八九年十二│九萬六千│胡崇善 │總發國際管│己○○ │ │九│理實務班 │月一日至同│元 │湯士堅 │理顧問股份│ │ │ │ │年月三一日│ │丑○○ │有限公司 │ │ └─┴─────┴─────┴────┴────┴─────┴─────┘ 附表十一: ┌─┬─────────────────┬───────────────┐ │ │不 實 之 結 業 證 書 │製 發 單 位 │ ├─┼─────────────────┼───────────────┤ │一│子○○、戊○○、曹亞嵐之電腦文書 │財團法人聯合資訊職業訓練中心 │ │ │作業訓練班結訓證書各一張 │丙○○ │ ├─┼─────────────────┼───────────────┤ │二│辛○○、子○○、戊○○之跨世紀人 │歐迪麥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力資源管理實戰策略研究班結業證書 │總經理吳宇文 │ │ │各一張 │ │ ├─┼─────────────────┼───────────────┤ │三│辛○○、子○○、戊○○之企業經營 │英業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管理能力提升訓練班結業證書各一張 │總經理寅○○ │ ├─┼─────────────────┼───────────────┤ │四│王婉華、丁○○、癸○○之全方位科 │歐迪麥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技秘書養成實務班結業證書各一張 │總經理吳宇文 │ ├─┼─────────────────┼───────────────┤ │五│王婉華、丁○○、癸○○之電腦文書 │傑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作業訓練課程班結業證書各一張 │總經理陳欽碧 │ ├─┼─────────────────┼───────────────┤ │六│辛○○、子○○、戊○○之專業秘書 │總發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速成訓練班結業證書各一張 │總經理己○○ │ ├─┼─────────────────┼───────────────┤ │七│胡崇善、湯士堅、丑○○之行銷管理 │英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研究班結業證書各一張 │總經理庚○○ │ ├─┼─────────────────┼───────────────┤ │八│辛○○、子○○、戊○○之財務管理 │英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能力提升訓練班結業證書各一張 │總經理庚○○ │ ├─┼─────────────────┼───────────────┤ │九│胡崇善、湯士堅、丑○○之電腦文書 │總發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處理實務班結業證書各一張 │總經理己○○ │ └─┴─────────────────┴───────────────┘ 附表十二: ┌─┬──────┬─────┬──────┬───────────┐ │ │統一發票號碼│日 期 │金 額 │公 司 名 稱 │ ├─┼──────┼─────┼──────┼───────────┤ │一│BB一六二 │八十九年 │九萬九千元 │歐迪麥國際管理顧 │ │ │七六六五一 │五月十日 │ │問股份有限公司 │ ├─┼──────┼─────┼──────┼───────────┤ │二│BZ一一八 │八十九年 │九萬九千元 │英業國際管理 │ │ │○五八○二 │七月三日 │ │顧問有限公司 │ ├─┼──────┼─────┼──────┼───────────┤ │三│BZ一六二 │八十九年 │九萬元 │歐迪麥國際管理顧 │ │ │七五一五一 │八月一日 │ │問股份有限公司 │ ├─┼──────┼─────┼──────┼───────────┤ │四│CT○五八 │八十九年十│九萬六千元 │傑報資訊股 │ │ │五六八○○ │月二十日 │ │份有限公司 │ ├─┼──────┼─────┼──────┼───────────┤ │五│DV一三九 │八十九年十│九萬元 │總發國際管理 │ │ │五六四五○ │一月一日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六│DV二○四 │八十九年十│九萬六千元 │英福達科技股 │ │ │一八三六一 │二月十五日│ │份有限公司 │ ├─┼──────┼─────┼──────┼───────────┤ │七│DV二○四 │八十九年十│九萬六千元 │英福達科技股 │ │ │一八三六二 │二月十五日│ │份有限公司 │ ├─┼──────┼─────┼──────┼───────────┤ │八│DV一三九 │八十九年十│九萬六千元 │總發國際管理 │ │ │五六四五二 │二月一日 │ │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