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 原告
- 皇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郎
- 被告
- 甲○○原名周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