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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

原告
發特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楊梅鎮○○路二五四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葉裕仁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詐欺等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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