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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一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宋松璟吳冠霆吳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
人冠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金為仁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五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吳 秋 宏

                        書記官 林 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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