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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九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興邦蘇嘉豐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兼右二人
己○○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鈞烽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東森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右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興 邦

                    法官 蘇 嘉 豐

                    法官 傅 中 樂

                   書記官 陳 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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