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雄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四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四五號被告甲○○業務侵占案件,業於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八日第一審辯論終結,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甫宣判,迄今尚未有人提起上訴 ,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收狀戳印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