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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八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余學淵蔡如琪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
嘉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文
被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0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余 學 淵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 記 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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