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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亮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街六十號三樓
被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八0號三樓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九0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原告另訴請被告丁○○及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部分(下簡稱中隆公司),因被告丁○○未到案而通緝中,故被告中隆公司與被告丁○○部分,俟刑事案件終結後始判決,併予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趙 子 榮

書記官 林 鈴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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