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亮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區○○街六十號三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八0號三樓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九0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原告另訴請被告丁○○及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部分(下簡稱中隆公司),因被告丁○○未到案而通緝中,故被告中隆公司與被告丁○○部分,俟刑事案件終結後始判決,併予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