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二號
- 原告
- 朝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華
- 被告
- 戊○○
丁○○
丙 ○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執行。
㈡原告陳述略稱:被告等共同涉嫌偽造文書、詐欺、業務侵占、背信、不當得利等罪,經原告向鈞院提起自訴,業經審理在案。
㈢證據:刑事訴訟部分之證據均引用之。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五人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就被告戊○○、丁○○、丙○、甲○○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判決自訴不受理;被告戊○○、丁○○、丙○、甲○○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被告乙○○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