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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洪文慧鄧德倩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冠德廢棄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雄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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