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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0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洪文慧陳婷玉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0號

原告
乙○○
被告
易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美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十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鄧德倩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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