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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雅芬吳定亞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緝字第1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余明賢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76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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