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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三五號

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祖民吳麗英黃雅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悅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吳焰煌
被告
甲○○
代理人
高張玉怡

右列被告等因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周祖民

法官 吳麗英

法官 黃雅君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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