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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黃雅君

  • 被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0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53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2年3月23日起在設於臺北市○○區○○路67 號之「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冠有線電視公司)」擔任業務推廣專員,負責收取有線電視系統收視費及有線電視用戶裝機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由如附表所示客戶交付之收視費及裝機費等款項,合計達新臺幣(下同)61萬2千元,未依規定繳回麗冠有線電視公司而予以侵占入 己。嗣因麗冠有線電視公司未獲付款乃向客戶查詢,始悉上情。 二、案經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代理人甲○○、陳延華及丙○○分別於偵審中指訴歷歷,復經證人任立功、黃玉美、廖淑貞、林資賓及王武雄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告訴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所提出之員工聘僱契約書、視訊款項明細、證人黃玉美及王武雄所提供之收據、藍天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提供之付款簽收簿影本及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大廈合約書等影本附卷可憑,足徵被告乙○○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原係擔任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業務推廣專員,負責收取有線電視系統收視費及有線電視用戶裝機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乙○○將所收取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侵占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款項,影響該公司之權益,且於犯後未能償還告訴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費日期│收 費 地 點│ 被 害 人 │金 額│ │ │ │ │(實際交付款項之人)│ │ ├──┼────┼───────┼──────────┼────┤ │一 │92.08.28│臺北市○○路1 │南陽大廈管理委員會 │230000 │ │ │ │段52巷32號 │(管理主任林資賓) │ │ ├──┼────┼───────┼──────────┼────┤ │二 │92.10 │臺北市○○○路│藍天凱悅大廈管理委員│75000 │ │ │ │2段98號 │會 │ │ │ │ │ │(幹事任立功) │ │ ├──┼────┼───────┼──────────┼────┤ │三 │92.10.27│臺北市○○○路│永豐頂好庭園大樓 │69000 │ │ │ │1段138號 │(管理組長王武雄) │ │ ├──┼────┼───────┼──────────┼────┤ │四 │92.11.01│同上 │同上 │102000 │ │ │ │ │ │ │ ├──┼────┼───────┼──────────┼────┤ │五 │92.11 │臺北市○○街24│延吉公園大廈 │20000 │ │ │ │1巷2弄9號 │(廖淑貞) │ │ ├──┼────┼───────┼──────────┼────┤ │六 │92.11.27│同編號二 │同編號二 │75000 │ │ │ │ │ │ │ ├──┼────┼───────┼──────────┼────┤ │七 │92.11.28│臺北市○○○路│頂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41000 │ │ │ │1段137號 │會 │ │ │ │ │ │(黃玉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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