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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0四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0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吳靜怡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0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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