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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四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四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雖否認上揭犯行,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被告有前揭罪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其五年內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劉亭柏

    書 記 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四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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