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黃程暉、高偉文、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蔡順德、戊○○、乙○○、甲○○
- 當事人尚名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己○○○全球紀實有限公司、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九五號 自 訴 人 尚名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順德 被 告 己○○○全球紀實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戊○○ 被 告 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自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 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 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尚名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己○○○全球紀實有限公司、戊○○ 、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丁○○○股份有限公司、甲○○提起 違反著作權法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揆諸前揭 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 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 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李宜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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