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3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守訓施添寶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佩琪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24號
弄1號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前之誤繕                  │應更正如下              │
│(原本行數不同者加註於後)    │                        │
├───────────────┼────────────┤
│第五頁末行所載「三千九百六十五│「三千九百六十五萬九千二│
│萬九千二百八十三元」          │百八十二元」            │
├───────────────┼────────────┤
│第三九頁第十七至十八行所載「第│「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四條第三款、第十七條」        │十條、第十七條」        │
├───────────────┼────────────┤
│第四一頁第二五行(原本為第二六│「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
│行)、第四二頁第八行(原本為第│                        │
│九行)所載「第四條第三款」    │                        │
├───────────────┼────────────┤
│第四四頁第十八至十九行所載「第│「第十條」              │
│九條」                        │                        │
├───────────────┼────────────┤
│第四五頁第十三至十四行、第十七│「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至十八行(原本為第十四至十五行│十條、第十七條」        │
│、第十八至十九行)所載「第四條│                        │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七條」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