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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雅芬黎惠萍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被告
英銳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因違反著作法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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