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二五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 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 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由 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閱司法院第二廳 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七四)廳刑一字第五五○號函)。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四三四巷二 十弄十二號四樓,此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違規之行為地係 在臺中市○○路、公益路口;均非本院管轄區。至受處分人陳明之送達處所「臺 北市中山區○○○路二十號九樓之一」,經本院電話查詢係成昊科技有限公司之 辦公處所屬實,並非受處分人之居所、所在地甚明。 三、綜上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均非本院管轄區域, 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