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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文慧鄧德倩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
丙○○
被告
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漢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律師
被告
乙○○

右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二四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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