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損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劉方慈林庚棟陳容正

  • 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原名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許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三六號 ),本院刑事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夥同不詳姓名人士十餘人,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三時許,在台北市○○○路○段二0一號七樓凱薩帝苑 KTV店內,分持木棒等器具,將該店之電腦、裝璜、傢俱、玻璃、冰箱等設備 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凱薩帝苑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 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附卷可 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