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許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三六號 ),本院刑事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夥同不詳姓名人士十餘人,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三時許,在台北市○○○路○段二0一號七樓凱薩帝苑 KTV店內,分持木棒等器具,將該店之電腦、裝璜、傢俱、玻璃、冰箱等設備 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凱薩帝苑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 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附卷可 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