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七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慧芬蔡如琪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七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О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會計事務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術科筆試實作」一書係由乙○○所編寫且享有著戶權並委由松根出版社出版、發行暨銷售等權利,竟以筆名「王坤龍」名義,於編寫「會計學」(上冊)一書時,抄襲自乙○○編寫之「會計事務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術科筆試實作」一書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六頁之設題,除將告訴人所創作之「長榮商店」改為「怡富商店」、「八十六年度」改為「笫六年度」外,其餘會計科目及表格內所填載之金額均抄襲自告訴人之著作。並交由高阿輝(另行偵結)所屬之「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銷售。案經被害人乙○○訴請偵辦,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邱 琦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