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 七二號),本院受理後(九十三年簡字第一二八六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 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武士傳奇」線上遊戲軟體電腦程 式著作物,係南韓商NOAHSYSTEM公司所著作,並授權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傳奇網路公司)在台灣地區予以中文化後發行,嚴禁利用各種方法攻擊或 入侵遊戲伺服器、修改遊戲封包、或嘗試使傳奇網路公司伺服器負荷過度,亦不 得對該軟體進行修改,除錯,逆朔,還原工程,編譯,解碼,反向組譯,或進行 任何更改軟體程式之行為,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月二十五日, 在其住處以JANBORWEN之遊戲帳號登入「武士傳奇」線上遊戲,擅自利用他人未 經傳奇網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所開發之「武士傳奇」線上遊戲之外掛程式,使被 告在進行「武士傳奇」遊戲時,可以傳送出大量不正常業經修改訊息封包參數至 傳奇網路公司之遊戲伺服器端電腦主機(IP位置211.72.251.84、211.72.251. 85 ,共計兩個伺服器電腦主機,均位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代管,址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二十一號),以致干擾傳奇網路公司伺服器 端電腦系統對於「武士傳奇」線上遊戲電磁紀錄處理與運作,並且產生伺服器端 電腦主機資料之電磁紀錄處理速度緩慢且處理結果出現異常,而造成其他合法使 用之玩家連線進行遊戲之速度變慢,甚至無法正常連線使用遊戲,足以生損害於 傳奇網路公司及其他正常使用玩家之財產上利益等語,因認被告甲○○係犯九十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傳奇網路公司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認係觸犯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嫌, 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傳奇網路公司撤回告訴 ,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本院簡字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官信成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