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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勤綱蔡如琪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七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於民國八十二年間並未在益誠工程行等地工作,竟將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切結書上按捺指印,以幫助益誠工程行等納稅義務人,以不實資料申報所得稅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獲取一萬元不等之佣金圖利,因認被告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死亡,此有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北市萬一戶字第0九三三0三三六00號簡覆表暨其檢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 記 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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