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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林勤綱蔡如琪歐陽漢菁

  • 當事人
    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七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於民國八十二年間並未在益誠工程行等地工作, 竟將 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切結書上按捺指印,以幫助益誠工程行等納稅義務人 ,以不實資料申報所得稅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獲取一萬元不等之佣金圖利, 因認被告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死亡,此有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 務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北市萬一戶字第0九三三0三三六00號簡覆表暨其檢 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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