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宋松璟、王綽光、吳冠霆
- 被告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號,本 院原繫屬案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工具均沒收之。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叁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工具均沒 收之。 事 實 一、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 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六 年一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又因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三號判決分處 有期徒刑五月(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及三月(就違反藥事法部分), 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以八十六 年度上訴字第七五六號駁回上訴而確定,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與徐曉傑(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以九 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三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共同自九十年 一月八日起起至同年五月十三日止,由徐曉傑駕駛車號二L─八四三號營業小客 車搭載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渠等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工具毀 壞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門鎖而無故侵入該建築物,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再朋分花用,恃之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歷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被害人、行 為態樣、竊得之財物均如附表一)。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工 具。 二、丙○○於九十年三月九日竊得附表一編號第十七乙○○之財物後,發現所竊得之 財物中有乙○○自拍之私人性愛錄影帶「中醫愛搞怪」三支,經交予其友馬豫祥 (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觀看前開錄影帶後,向丙○○等表示可利用該錄影帶 恐嚇乙○○。丙○○見機不可失,遂另行起意,與馬豫祥、馬豫祥之友人張超然 (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由馬豫 祥負責將前揭錄影帶翻錄成光碟片及撰寫恐嚇信,於同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七時五 十分許,丙○○將恐嚇信置於乙○○住家門口,信中載述略以:「要求乙○○準 備贖金九百萬元,並於十五分鐘內以信中所留0000000000號號電話聯 絡,否則將量產該錄影帶並寄發鄰居及中醫師公會」、「道上兄弟」、「花錢消 災」等語,足以使得乙○○及其妻己○○畏懼。又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許,先由張超然佯裝看診,前往乙○○前揭診所勘查現場情形後,再撥打0 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號)電話發送暗號通 知丙○○,丙○○隨即進入診所,將翻拍光碟及第二封恐嚇信擲予乙○○後逃逸 ,經警據報趕到場,惟未能當場逮獲丙○○,張超然則藉機向乙○○之妻己○○ 表示:「只須準備二、三成之勒贖金,即可出面代為解決」等語;同年四月三日 下午四時許,丙○○再次投遞恐嚇信至乙○○診所,並將贖金提高為一千五百萬 元,致乙○○及己○○心生畏懼,惟均未交付贖金。嗣經警循線搜索馬豫祥位於 臺北市○○街一○九巷七十五號十三樓之住處,查扣與本件無關之未完成信件草 稿二份(一份予邱律師,一份予三立電視台)、電話簿,及於不知情之被告馬豫 祥同居人邱玉玲(所涉恐嚇取財罪嫌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位於臺北市○○路 八七一號四樓之二租屋處,查扣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製卡打印機一台、偽造薪 資證明等物(馬豫祥等所涉偽造文書罪嫌部份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另案偵辦),並訊問丙○○結果均坦承,始悉上情。 三、案經自然原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訊保險代理人公司、鼎占有限公司、芝美頓 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五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龍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慎昌營造 公司、乙○○訴請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信義分局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常業竊盜部分:訊據被告丙○○對右開常業竊盜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九 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八頁),核與共犯徐曉傑供述情節相符(見本院九 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卷第三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符秉威、賀智三、蕭 素蓁、林敏欽、王麗美、乙○○、己○○、陳月珠、鄭淑雅、鄭錦雪、解慧芬、 王慕君、李明昌、張入光、謝海財、寇敦傑、張正民、杜景鳳、甲○○、詹淑娟 、林惠蘭、徐絢毅、楊洪榮、蔡瑞恆、張元龍、魏韻珊、王士亨、何敏、陳世奇 、劉台玉、郭炳煌、陳臧之於警詢中證述屬實,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憑,並有被害 人陳月珠領回贓物所立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附卷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所有 工具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二、恐嚇取財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右開恐嚇取財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九 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八頁),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中亦證稱 至其中醫診所丟恐嚇信及光碟片之人確係被告無誤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 第九一七號卷第一四三頁),並有恐嚇信一紙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號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五頁);徵諸該恐嚇信 上所載明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係被告所使用,除據其供陳在 卷外(見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七號卷第一五一頁),並有該電話通聯紀錄 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號卷第七 十三頁),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三、㈠竊盜部分:按被告自承在附表一竊盜之時間內,白天打零工(日收入約五百元 至一千元),晚上則行竊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卷第一二○ 頁),且其於數個月間行竊多次,竊得之財物甚多,顯係恃竊盜維生而以之為常 業甚明。故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 竊盜罪,檢察官於本件起訴書中就竊盜部分雖僅敘及附表編號十七竊盜告訴人乙 ○○財物之事實,惟其餘部分,與本件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檢察官誤於本件繫屬後另就該部分之行為提起公訴(即本院九十一年 度訴字第一一○五號、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十號案件),尚有未洽,除後起訴 部分之案件已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訴緝第五十號為公訴 不受理之諭知外,就該部分,自應於本案中予以一併審理,併此敘明。又就竊盜 部分,檢察官起訴法條認被告係犯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尚有未恰, 惟其基本事實均屬同一,且被告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九十三年 度訴緝字第五十號案件中,已經檢察官起訴為常業竊盜罪,並就該部分之事實行 使其防禦權,是變更起訴法條對被告防禦權並不生影響,其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被告侵入如附表一編號、、、、之公司、行號,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 條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被告與徐曉傑間,除編號及係丙○○一人所為而與徐 曉傑無涉外,餘均與徐曉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 侵入建築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之常業竊盜罪及無故侵入住宅間,均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 竊盜罪處斷,且與起訴書中所敘及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及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㈡就恐嚇取財部分:核被告恐嚇取財 告訴人乙○○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 遂罪,被告與已判決確定之馬豫祥、張超然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 共同正犯。又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 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 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 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 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被告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三十一日、四月三日恐嚇取財行為係接續為之,本前諸說明,為接續犯,其未遂 行為,並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㈢又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 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嗣又因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三號判決分處有期徒刑五月(就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部分)及三月(就違反藥事法部分),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五六號駁回上訴而 確定,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上開二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就前述常業竊盜罪及 恐號取財罪部分之行為加重其刑,並就其中恐嚇取財罪之部分,與未遂犯減輕之 部分,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而所犯常業竊盜罪與恐號 取財未遂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與分論併罰。㈣爰審酌被告年輕力 壯,不思以正道獲取財物,不僅多次行竊,且對告訴人乙○○予以恐嚇,對渠等 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惟其犯後尚能對其所為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 ,乃分別就常業竊盜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就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量處有 期徒刑六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告所涉係常業竊盜,犯罪手法係攜帶兇器 侵入建築物方式為之,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認有令其強制工作,習得技藝,矯治 惡習,俾適應社會生活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末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誤(見 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七頁),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竊盜 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附 表 一 ┌──┬───┬───────┬────┬───────┬───────┐ │編號│時 間│ 地 點│被 害 人│行 為 態 樣│竊 得 財 物│ │ │ │ │ │ │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南│天貴企業│徐曉傑、丙○○│⒈雨刷五支 │ │ │一月八│京東路三段一八│股份有限│共同以螺絲起子│⒉汽車燈五個 │ │ ㈠ │日 │九號六樓A室 │公司 │損壞鐵門、踰越│⒊語言翻譯機一│ │ │ │ │ │侵入。(侵入建│ 台 │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⒋信用卡三枚 │ │ │ │ │ │訴) │⒌新台幣三千元│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松│文榮企業│徐曉傑、丙○○│桌上型電腦主機│ │ ㈡ │一月十│江路七十七巷八│股份有限│二人共同以螺絲│二台 │ │ │四日 │之一號一樓 │公司 │起子損壞門鎖、│ │ │ │ │ │ │踰越侵入。(侵│ │ │ │ │ │ │入建築物部分未│ │ │ │ │ │ │據告訴) │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龍│維虹有限│徐曉傑、丙○○│康柏電腦二台 │ │ ㈢ │一月三│江路九十六號九│公司 │二人共同以螺絲│ │ │ │十日 │樓 │ │起子損壞門鎖、│ │ │ │ │ │ │踰越侵入。(侵│ │ │ │ │ │ │入建築物部分未│ │ │ │ │ │ │據告訴) │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龍│丁○○ │徐曉傑、丙○○│⒈新台幣四十八│ │ │二月一│江路四十二號地│ │二人共同以螺絲│ 萬七千元 │ │ │日 │下一樓 │ │起子損壞門鎖、│⒉美金五百元 │ │ │ │ │ │踰越侵入。(侵│⒊港幣四千元 │ │ │ │ │ │入建築物部分未│⒋大陸地區人民│ │ ㈣ │ │ │ │據告訴) │ 幣一萬五千元│ │ │ │ │ │ │⒌金飾手環一對│ │ │ │ │ │ │⒍戒指六只 │ │ │ │ │ │ │⒎項鍊二條 │ │ │ │ │ │ │⒏嬰兒滿月金飾│ │ │ │ │ │ │ 八盒 │ │ │ │ │ │ │⒐金塊五兩 │ │ │ │ │ │ │⒑鑽孔機四台 │ │ │ │ │ │ │⒒行動電話二支│ │ │ │ │ │ │⒓身分證二枚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松│達興工業│徐曉傑、丙○○│⒈監視器二台 │ │ ㈤ │二月八│江路七十七巷六│股份有限│共同以螺絲起子│⒉新台幣三百元│ │ │日凌晨│號 │公司 │損壞鐵捲門、踰│ │ │ │三時許│ │ │越侵入 │ │ │ │ │ │ │ │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松│至群有限│徐曉傑、丙○○│⒈新台幣四萬元│ │ │二月九│江路五十號八樓│公司 │共同以螺絲起子│⒉美金一千九百│ │ ㈥ │日 │ │ │損壞鐵捲門、踰│ 元 │ │ │ │ │ │越侵入。(侵入│⒊港幣四千五百│ │ │ │ │ │建築物部分未據│ 元 │ │ │ │ │ │告訴) │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松│綠淨音樂│徐曉傑、丙○○│⒈投影機一台 │ │ ㈦ │二月中│江路六十九巷三│工作坊 │共同踰越門扇侵│⒉電腦主機一台│ │ │旬之某│號地下一樓 │ │入。(侵入建築│⒊電子琴一台 │ │ │日 │ │ │物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四│唐城旅行│徐曉傑、丙○○│⒈電腦主機二台│ │ │二月十│平街五十五號六│社股份有│二人共同以螺絲│⒉對筆一對 │ │ ㈧ │九日 │樓 │限公司 │起子損壞鐵捲門│⒊VCD主機一│ │ │ │ │ │、踰越侵入。(│ 台 │ │ │ │ │ │侵入建築物部分│⒋哈電族一台 │ │ │ │ │ │未據告訴) │⒌美金七千元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山區四│美國霸洋│徐曉傑、丙○○│⒈新台幣一千元│ │ ㈨ │二月十│平街五十五號七│紡業有限│共同以螺絲起子│⒉無線電話機一│ │ │九日 │樓 │公司 │損壞門鎖、踰越│ 具 │ │ │ │ │ │侵入。(侵入建│ │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 │ │ │ │ │ │訴) │ │ ├──┼───┼───────┼────┼───────┼───────┤ │ │九十年│臺北市中正區濟│興亞會計│徐曉傑、丙○○│⒈電腦一台 │ │ │二月二│南路二段十三之│師事務所│共同以螺絲起子│⒉愛華收音機一│ │ │十二日│一號三樓 │ │損壞鐵捲門、踰│ 台 │ │ │ │ │ │越侵入。(侵入│⒊行動電話一支│ │ ㈩ │ │ │ │建築物部分未據│⒋研騰科技股份│ │ │ │ │ │告訴) │ 有限公司股票│ │ │ │ │ │ │ 十張(記名:│ │ │ │ │ │ │ 王彥治) │ │ │ │ │ │ │⒌新台幣九萬二│ │ │ │ │ │ │ 千元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英特飛思│由丙○○以螺絲│DVD主機、電腦 │ │ │二月二│ 濟南路二段十│國際有限│起子損壞玻璃門│及週邊等用品 │ │ │十七日│ 三之一號七樓│公司 │後侵入行竊,徐│(DVD一台、掃 │ │ │凌晨二│ │ │曉傑則在樓下把│描器二台、手提│ │ │、三時│ │ │風。 │電腦一台、MO二│ │ │許 │ │ │ │台)。 │ │ │ │ │ │ │(總計約二十四│ │ │ │ │ │ │萬元) │ ├──┼───┼───────┼────┼───────┼───────┤ │ │九十年│ 臺北市大安區│佳音美語│丙○○、徐曉傑│⑴SONY手提音響│ │ │二月下│ 信義路二段一│信義分校│自窗戶攀爬入侵│ 一台。 │ │ │旬某日│ 八六號四樓 │ │行竊。(侵入建│⑵現金五千五百│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 元。 │ │ │ │ │ │訴) │⑶吹風機一具。│ │ │ │ │ │ │⑷書包一只(內│ │ │ │ │ │ │ 含香皂、馬克│ │ │ │ │ │ │ 筆、文具等物│ │ │ │ │ │ │ )。 │ │ │ │ │ │ │(總計約一萬二│ │ │ │ │ │ │千元)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欣祥泰企│丙○○、徐曉傑│⑴現金三萬八千│ │ │二月二│ 吉林路三十六│業股份有│共同以螺絲起子│ 元。 │ │ │十八日│ 號八樓 │限公司 │損壞鐵門後侵入│⑵西裝褲五件。│ │ │ │ │ │行竊。(侵入建│ │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 │ │ │ │ │ │訴)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晉誠開發│丙○○、徐曉傑│⑴現金四萬九千│ │ │三月三│ 吉林路十二之│股份公司│共同以工具打開│ 元。 │ │ │日 │ 三號二樓之四│ │鐵門栓進入行竊│⑵三會開發股份│ │ │ │ │ │。(侵入建築物│ 有限公司股票│ │ │ │ │ │部分未據告訴)│ 一張。 │ │ │ │ │ │ │⑶王世賢開立本│ │ │ │ │ │ │ 票一枚。 │ │ │ │ │ │ │⑷晉誠公司開立│ │ │ │ │ │ │ 台北銀行支票│ │ │ │ │ │ │ 一張。 │ │ │ │ │ │ │⑸張素月開立農│ │ │ │ │ │ │ 民銀行支票一│ │ │ │ │ │ │ 張。 │ │ │ │ │ │ │⑹陳甘抬頭支票│ │ │ │ │ │ │ 四張。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儷苑美容│丙○○、徐曉傑│⑴玉手鐲一只。│ │ │三月六│ 信義路二段二│公司 │損壞鐵門後侵入│⑵戒檯一只。 │ │ │日 │ ○九號二樓 │ │行竊。(侵入建│⑶珍珠項鍊一條│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⑷珍珠墜子一只│ │ │ │ │ │訴) │⑸玉墜子一只。│ │ │ │ │ │ │⑹南洋珠四顆。│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己○○ │丙○○、徐曉傑│⑴行動電話一支│ │ │三月九│ 信義路二段二│ │用該戶鑰匙(放│⑵乙○○中醫診│ │ │日上午│ 十三號四樓之│ │在外面櫃子)開│ 所鑰匙一串。│ │ │六時許│ 三 │ │啟後入屋行竊。│⑶五十元硬幣共│ │ │ │ │ │(侵入住宅部分│ 八千餘元。 │ │ │ │ │ │未據告訴)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乙○○中│丙○○、徐曉傑│⑴自拍錄影帶三│ │ │三月九│ 金山南路一段│醫診所 │以所竊得鑰匙開│ 捲。 │ │ │日上午│ 一二一號三樓│ │啟後入屋行竊。│⑵照相機一台。│ │ │十時許│ │ │(侵入建築物部│⑶望遠鏡一具。│ │ │ │ │ │分未據告訴) │⑷現金若干元及│ │ │ │ │ │ │ 外幣。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陳石山律│丙○○、徐曉傑│⑴現金一萬三千│ │ │三月十│ 仁愛路二段三│師事務所│共同以螺絲起子│ 元。 │ │ │二日 │ 十四號七樓七│ │損壞門鎖後侵入│⑵郵票若干。 │ │ │ │ ○三室 │ │行竊。(侵入建│⑶電話交換機一│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 台。 │ │ │ │ │ │訴) │⑷古董金剛杵一│ │ │ │ │ │ │ 支。 │ │ │ │ │ │ │⑹天然水晶珠一│ │ │ │ │ │ │ 只。 │ │ │ │ │ │ │⑹K金鍊舍利子 │ │ │ │ │ │ │ 項鍊一條。 │ │ │ │ │ │ │⑺K金鍊子一條 │ │ │ │ │ │ │(總計七萬三千│ │ │ │ │ │ │ 五百元)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華苑物產│徐曉傑、丙○○│⑴現金五萬餘元│ │ │三月十│ 仁愛路二段三│有限公司│共同以螺絲起子│⑵歐米茄女用錶│ │ │二日 │ 十四號八樓之│ │損壞門鎖後侵入│ 一只。 │ │ │ │ 一 │ │行竊。(侵入建│⑶手提電腦一台│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⑷鄭淑雅身分證│ │ │ │ │ │訴) │ 、駕駛執照、│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 │ │ │ │ │ │ 卡、上海銀行│ │ │ │ │ │ │ 金融卡、華僑│ │ │ │ │ │ │ 銀行信用卡各│ │ │ │ │ │ │ 一張。 │ │ │ │ │ │ │⑸鄭淑雅上海銀│ │ │ │ │ │ │ 行存摺一本。│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金石齊珠│徐曉傑、丙○○│①現金十萬九千│ │ │三月十│ 林森北路二五│寶公司 │二人共同以螺絲│ 元。 │ │ │二日 │ 八號五樓 │ │起子損壞門窗後│②K金鍊四十條 │ │ │ │ │ │侵入行竊。(侵│③K金墜子二十 │ │ │ │ │ │入建築物部分未│ 只。 │ │ │ │ │ │據告訴) │④一克拉鑽石九│ │ │ │ │ │ │ 顆。 │ │ │ │ │ │ │⑤十至十五分鑽│ │ │ │ │ │ │ 石若干。 │ │ │ │ │ │ │⑥珊瑚耳環九對│ │ │ │ │ │ │⑦臺玉項鍊三條│ │ │ │ │ │ │⑧秤重機一台。│ │ │ │ │ │ │⑨印章二枚。 │ │ │ │ │ │ │⑩吳政雄身分證│ │ │ │ │ │ │ 一張。 │ │ │ │ │ │ │⑪鄭美齡大安銀│ │ │ │ │ │ │ 行信用卡乙張│ │ │ │ │ │ │⑫手提電腦一台│ │ │ │ │ │ │⑬V8攝影機一台│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邱朝象律│徐曉傑、丙○○│⑴男用手錶二支│ │ │三月十│ 林森北路二六│師事務所│二人破壞後面鐵│⑵女用手錶一支│ │ │二日 │ ○號五樓 │ │窗後進入行竊。│ │ │ │ │ │ │(侵入建築物部│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永成法律│徐曉傑、丙○○│⑴NEC顯示器一 │ │ │三月二│ 新生南路一段│事務所 │共同以螺絲起子│ 台。 │ │ │十三日│ 一四二之一號│ │損壞大門之鐵捲│⑵DVD主機一台 │ │ │ │ 二樓 │ │門鎖侵入行竊。│⑶拍立得相機一│ │ │ │ │ │(侵入建築物部│ 台。 │ │ │ │ │ │分未據告訴) │⑷上海鑄幣廠之│ │ │ │ │ │ │ 金幣七枚。 │ │ │ │ │ │ │⑸美國運通銀行│ │ │ │ │ │ │ 空白支票二十│ │ │ │ │ │ │ 三張。 │ │ │ │ │ │ │⑹光碟一百片。│ │ │ │ │ │ │(總計約十一萬│ │ │ │ │ │ │ 七千元) │ ├──┼───┼───────┼────┼───────┼───────┤ │ │九十年│ 臺北市大安區│自然原則│徐曉傑、丙○○│⑴投影機一台。│ │ │三月至│ 安和路二段一│國際股份│共同以螺絲起子│⑵音響一部。 │ │ │四月間│ ○二號三樓 │有限公司│損壞門鎖,足生│ │ │ │某日 │ │ │損害於自然原則│ │ │ │ │ │ │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再無故侵入│ │ │ │ │ │ │該建築物內行竊│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詠瑞留學│徐曉傑、丙○○│⑴佳能牌影印機│ │ │四月一│ 新生南路一段│資訊有限│共同以螺絲起子│ 一台。 │ │ │日凌晨│ 一○八之一號│公司 │損壞門鎖侵入行│⑵電腦主機二台│ │ │四時 │ 二樓 │ │竊。 │⑶萊思康語言翻│ │ │ │ │ │ │ 譯機一台。 │ │ │ │ │ │ │(總計十萬元)│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松山區│中訊保險│徐曉傑、丙○○│⑴現金二十六萬│ │ │四月初│ 八德四段六七│代理人公│破壞後陽台門鎖│ 元。 │ │ │某日 │ 八號五樓之二│司 │,足以生損害於│⑵美金一千一百│ │ │ │ │ │中迅保險代理人│ 元。 │ │ │ │ │ │公司後,無故侵│ │ │ │ │ │ │入該建築物內行│ │ │ │ │ │ │竊。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創世紀視│徐曉傑、丙○○│監視器一個。 │ │ │四月間│ 長安東路一段│聽KTV │二人共同侵入行│ │ │ │某日 │ 六十三號一樓│ │竊。(侵入建築│ │ │ │ │ │ │物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松山區│鼎占有限│徐曉傑、丙○○│⑴現金十萬元。│ │ │四月七│ 八德路四段六│公司 │經由陽台無故侵│⑵PDA電子記事 │ │ │日凌晨│ 七八號五樓 │ │入該建築物內行│ 簿一台。 │ │ │一時許│ │ │竊。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百利企業│由丙○○以螺絲│⑴現金二萬八千│ │ │四月八│ 新生南路一段│有限公司│起子損壞門鎖後│ 五百二十七元│ │ │日 │ 五十之一號五│ │侵入行竊,徐曉│⑵SIEMENS行動 │ │ │ │ 樓 │ │傑則在樓下把風│ 電話一支。 │ │ │ │ │ │。(侵入建築物│⑶手提電腦一台│ │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甲○○ │徐曉傑、丙○○│香菸一包。 │ │ │四月十│ 長安東路二段│ │共同以螺絲起子│ │ │ │日 │ 一○八號六樓│ │損壞後門門鎖後│ │ │ │ │ 六○三室 │ │侵入行竊。(侵│ │ │ │ │ │ │入住宅部分未據│ │ │ │ │ │ │告訴)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芝美頓國│徐曉傑、丙○○│現金二萬元。 │ │ │四月十│ 長安東路二段│際有限公│共同開啟未上鎖│ │ │ │日 │ 一○八號八樓│司 │之後門無故侵入│ │ │ │ │ 八○三室 │ │該建築物內行竊│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臺灣五常│徐曉傑、丙○○│⑴現金一萬元及│ │ │四月十│ 長安東路二段│貿易股份│卸下玻璃後,無│ 韓幣。 │ │ │日 │ 一○八號八樓│有限公司│故侵入該建築物│⑵護照一本。 │ │ │ │ 八○六室 │ │內行竊。 │⑶皮箱一只。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乾隆企管│徐曉傑、丙○○│⑴電腦主機一台│ │ │四月十│ 長安東路二段│顧問股份│共同拆卸玻璃門│⑵軟碟機二台。│ │ │日 │ 一○八號八樓│有限公司│窗後侵入行竊。│⑶網路交換機一│ │ │ │ 八○七室 │ │(無故侵入建築│ 台。 │ │ │ │ │ │物部分未據告訴│⑷電腦鍵盤一台│ │ │ │ │ │) │⑸電腦滑鼠一個│ │ │ │ │ │ │⑹手提電腦一台│ │ │ │ │ │ │⑺乾隆公司執照│ │ │ │ │ │ │ 、營利事業登│ │ │ │ │ │ │ 記證各一紙。│ │ │ │ │ │ │⑻商標專利證。│ │ │ │ │ │ │⑼桑朵拉公司執│ │ │ │ │ │ │ 照、營利事業│ │ │ │ │ │ │ 登記證各一紙│ │ │ │ │ │ │⑽藝術古董馬槍│ │ │ │ │ │ │ 一把。 │ ├──┼───┼───────┼────┼───────┼───────┤ │ │九十年│ 臺北市大安區│兒女是寶│徐曉傑、丙○○│⑴手錶一個。 │ │ │四月十│ 仁愛路四段四│嬰童用品│共同由冷氣機房│⑵戒指一只。 │ │ │八日凌│ 一八號二樓 │有限公司│侵入後行竊。 │⑶照相機一台。│ │ │晨一許│ │ │ │⑷項鍊一條。 │ │ │許 │ │ │ │⑸現金一萬餘元│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蔚成企業│由丙○○以螺絲│⑴現金二千五百│ │ │四月十│ 濟南路二段三│有限公司│起子損壞門鎖後│ 元。 │ │ │九日 │ 十三號七樓 │ │侵入行竊,徐曉│⑵黃金戒指四只│ │ │ │ │ │傑則在樓下把風│⑶白金戒指一只│ │ │ │ │ │。(侵入建築物│⑷黃金項鍊一條│ │ │ │ │ │部分未據告訴)│⑸白玉鑲鑽墜子│ │ │ │ │ │ │ 一只。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南山人壽│由徐曉傑從天花│⑴珍珠項鍊一條│ │ │四月二│ 中山北路一段│保險股份│板侵入再開門讓│⑶金筆三枝。 │ │ │十六日│ 八十二號八樓│有限公司│丙○○進入行竊│⑶紀念幣十二套│ │ │凌晨二│ │ │。 │⑷保險套樣品一│ │ │時許 │ │ │ │ 箱。 │ │ │ │ │ │ │⑸理賠支票三紙│ │ │ │ │ │ │⑹金質獎章五枚│ │ │ │ │ │ │⑺現金五千元。│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庚○○○│丙○○與螺絲起│⑴現金三萬零四│ │ │四月二│ 忠孝東路二段│ │子損壞門鎖、逾│ 百元。 │ │ │十七日│ 一二二號地下│ │越侵入。(侵入│ │ │ │ │ 一樓 │ │建築物部分未據│ │ │ │ │ │ │告訴)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正區│中國租稅│徐曉傑、丙○○│王世亨所有郵票│ │ │四月間│ 杭州南路一段│研究會 │攀爬大樓外之鷹│一大箱。 │ │ │某日 │ 六十三號四樓│ │架侵入行竊。(│(價值十萬元)│ │ │ │ │ │侵入建築物部分│ │ │ │ │ │ │未據告訴)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中華民國│徐曉傑、丙○○│⑴新力牌攝錄影│ │ │五月二│ 松江路四七三│高爾夫球│共同以螺絲起子│ 機一台。 │ │ │日 │ 號二樓 │場事業協│損壞前面鐵門後│⑵照相機二台。│ │ │ │ │進會 │進入行竊。(侵│ │ │ │ │ │ │入建築物部分未│ │ │ │ │ │ │據告訴)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信義區│龍鼎國際│徐曉傑、丙○○│因故未竊得任何│ │ │五月初│ 信義路四段四│股份有限│共同以螺絲起子│財物。 │ │ │某日 │ ○七號十二樓│公司 │損壞門鎖,足以│ │ │ │ │ │ │生損害於龍鼎國│ │ │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再無故侵入該│ │ │ │ │ │ │建築物內行竊。│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信義區│美兆文化│徐曉傑、丙○○│因觸動保全系統│ │ │五月上│ 信義路四段四│事業股份│共同從廁所窗戶│致未能竊得任何│ │ │旬某日│ 一三號十二樓│有限公司│侵入行竊。(侵│財物。 │ │ │ │ │ │入建築物部分未│ │ │ │ │ │ │據告訴)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信義區│慎昌營造│徐曉傑、丙○○│⑴黑金剛電擊棒│ │ │五月十│ 基隆路二段一│公司 │共同以螺絲起子│ 一支。 │ │ │二日凌│ 三五號七樓 │ │損壞門鎖,足以│⑵監控系統監控│ │ │晨零時│ │ │生損害於慎昌營│ 錄影機一組。│ │ │許 │ │ │造公司,再無故│ │ │ │ │ │ │侵入該建築物內│ │ │ │ │ │ │行竊。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信義區│盛餘有限│徐曉傑、丙○○│⑴現金三萬四千│ │ │五月十│ 基隆路二段一│公司 │共同以老虎鉗將│ 三百六十五元│ │ │三日 │ 三五號六樓 │ │大樓安全門螺絲│⑵筆記型電腦一│ │ │ │ │ │破壞,再一同將│ 台。 │ │ │ │ │ │安全門搬開,後│⑶家樂福禮卷二│ │ │ │ │ │進入該辦公室行│ 千元、食品禮│ │ │ │ │ │竊。(侵入建築│ 卷二千元。 │ │ │ │ │ │物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 臺北市中山區│永新旅行│丙○○一人持可│⑴美金五十六元│ │ │五月二│ 民生西路十六│社 │供兇器使用之一│ 。 │ │ │十日凌│ 號三樓 │ │字型螺絲起子破│⑵新台幣四千零│ │ │晨三許│ │ │壞鐵捲門後侵入│ 九十三元。 │ │ │許 │ │ │該辦公室行竊。│⑶人民幣一千八│ │ │ │ │ │ │ 百元。 │ │ │ │ │ │ │⑷MOTORO│ │ │ │ │ │ │ LA牌行動電│ │ │ │ │ │ │ 話一支。 │ │ │ │ │ │ │⑸NOKIA牌│ │ │ │ │ │ │ 行動電話一支│ │ │ │ │ │ │ 。 │ │ │ │ │ │ │⑹易利信牌行動│ │ │ │ │ │ │ 電話一支。 │ └──┴───┴───────┴────┴───────┴───────┘ 附表二 ㈠鴨嘴鉗壹把。 ㈡尖嘴鉗壹把。 ㈢平嘴夾子壹把。 ㈣瑞士刀肆把。 ㈤拆信刀貳把。 ㈥鐵鋸壹把。 ㈦折疊工具組壹把。 ㈧五星型螺絲起子陸支。 ㈨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 ㈩十子型螺絲起子壹支。 挖洞扳手叁支。 六角扳手壹支。 工具袋壹個。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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