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0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0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