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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丁蓓蓓黃紹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號

自訴人
矽晶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政道
自訴代理人
蔡蕙蓮律師
自訴人
宙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國鈞
自訴代理人
蔡蕙蓮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戊○○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宗淑媛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清筠律師
選任辯護人 符玉章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律師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豪杉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自訴人之共同代理人欄內「何斐萍律師」之記載,應予以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自訴人之共同代理人欄內「何斐萍律師」茲記載,顯係誤繕,應予以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蔡世祺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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