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號
- 自訴人
- 矽晶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政道
- 自訴代理人
- 蔡蕙蓮律師
- 自訴人
- 宙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國鈞
- 自訴代理人
- 蔡蕙蓮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宗淑媛律師
-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楊清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符玉章律師
- 被 告 己○○
- 被 告 丁○○
- 被 告 乙○○
- 右三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 右三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律師
- 右三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陳豪杉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自訴人之共同代理人欄內「何斐萍律師」之記載,應予以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自訴人之共同代理人欄內「何斐萍律師」茲記載,顯係誤繕,應予以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