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一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孟良傅中樂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一六號

自訴人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紹崙

右列自訴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詠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詐欺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揆諸前揭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及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