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吳孟良傅中樂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梁紹崙

  • 當事人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一六號 自 訴 人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紹崙 右列自訴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 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 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詠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詐欺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 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揆諸前揭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 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及第三百十九條第 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