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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劉嶽承林麗真胡宗淦
  •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 原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號 原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甲○○ 己○○ 丙○○ 庚○○ 辛○○ 乙○○ 丁○○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等背信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以九 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判決免訴在案,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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