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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黃程暉高偉文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蔡順德、戊○○、黃紘

  • 當事人
    尚名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己○○○全球紀實有限公司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自字第295號自 訴 人 尚名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順德 代 理 人 李清泉律師 被   告 己○○○全球紀實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戊○○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 被   告 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紘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律師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戊○○、甲○○分別係被告己○○○全球紀實有限公司(下稱Discovery公司)、被告丁○○○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呂金圍原係被告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多媒體公司)之代表人。緣自訴人尚名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就「未來狂想曲」(The Future is Wild)影集,業獲著作權人The Future is Wild Ltd.等公司專屬授權,享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在台灣地區以VCD、 DVD、DIVX方式獨家重製、發行、出租、銷售及於電視公開 播送上開視聽著作之權利。詎Discovery公司未取得上開影 集之任何權利,竟授權被告協和多媒體公司以VCD、DVD等方式,代理重製、發行及銷售上開「未來狂想曲」特集,且除由被告協和多媒體公司對外公開銷售並大肆廣告促銷外,另授權被告丁○○○公司銷售其發行該特集之「公開播映版」DVD。自訴人查知上情後,發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惟 被告仍於市面上銷其非法重製之上開特集光碟,因認被告戊○○、甲○○、乙○○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被告Discovery公司、協和多媒體公司、丁○○○公司應依同法第一 百零一條規定科以罰金。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指稱其係「未來狂想曲」(The Future is Wild)影集之專屬授權人,固據其提出授權書為憑。惟被告否認有自訴人所指訴之上開犯行,且自訴人嗣後亦表示本案爭議乃係出於誤會所致,並已與被告Discovery公司、 協和多媒體公司、丁○○○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辯稱其並無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應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犯行,被告之犯罪嫌疑,自屬不足,依照首開說明,應予駁回自訴。 四、至自訴人雖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具狀撤回本件自訴,有撤回自訴狀附卷可稽,惟本件自訴人所訴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非屬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撤回自訴,自不生撤回之效力。另自訴人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擅自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部分,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已生撤回之效力,本院自無庸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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