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4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283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9448號),本院受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1年5 月間,因窘於生活,竟與魏正雄、張萬來(上開二人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翁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代價,同意提供其所有之國民 (下稱星知公司)及嘉因有限公司(下稱嘉因公司),並擔任該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該二公司獲准設立後,其明知該二公司僅係虛設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於向稅捐機關領取該二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交與魏正雄等人,再由不詳人士在不詳地點,先後數次分別以星知公司及嘉因公司之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各130 紙及92紙(總計金額分別為50,021,395元及 134,935,172 元)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向星知公司及嘉因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稅捐。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2年度偵字第22831 號影卷第46至47、66至68、89至90、102 至103 頁、93年度偵字第9448號影卷第144 至 145 頁、本院93年12月6 日訊問筆錄、93年12月8 日、22日準備程序筆錄、93年12月22日簡式筆錄),並經證人魏正雄及林瑞玲於偵查時證述屬實(見92年度偵字第22831 號影卷第89至90、102 至103 頁),且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嘉因公司及星知公司設立登記案卷、請領統一發票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92年度偵字第22831 號影卷第24至26、54至64、107 頁、93年度偵字第9448號影卷第115 至124 、199 、205 至247 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被告係星知公司及嘉因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二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於向稅捐機關領取該二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交與魏正雄等人,再由不詳人士在不詳地點,以星知公司及嘉因公司之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其與魏正雄、張萬來及翁姓男子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魏正雄、張萬來及翁姓男子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其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以星知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93年度偵字第9448號),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因窘於生活,竟任由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附表一、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鉅額稅捐,嚴重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重大,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附表一:以星知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張數│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培敦工程有限公司 │91年8月份 │ 3 │ 1,205,400元│ 60,270元│ ├──┼──────────┼───────┼──┼───────┼──────┤ │ 2 │海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91年8月份 │ 17 │ 6,303,000元│ 315,150元│ ├──┼──────────┼───────┼──┼───────┼──────┤ │ 3 │盛陽工程行 │91年6月份 │ 2 │ 1,400,000元│ 70,000元│ ├──┼──────────┼───────┼──┼───────┼──────┤ │ 4 │九宜企業有限公司 │91年8月份 │ 1 │ 920,000元│ 46,000元│ ├──┼──────────┼───────┼──┼───────┼──────┤ │ 5 │贏華有限公司 │91年6月份 │ 1 │ 850,000元│ 42,500元│ ├──┼──────────┼───────┼──┼───────┼──────┤ │ 6 │基家開發有限公司 │91年6月份 │ 1 │ 23,443元│ 1,172元│ ├──┼──────────┼───────┼──┼───────┼──────┤ │ 7 │漢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份 │ 2 │ 1,200,000元│ 60,000元│ ├──┼──────────┼───────┼──┼───────┼──────┤ │ 8 │米禾興業有限公司 │91年6月份 │ 20 │ 1,479,714元│ 73,986元│ ├──┼──────────┼───────┼──┼───────┼──────┤ │ 9 │得睿文化事業有限公司│91年6月份 │ 1 │ 400,000元│ 20,000元│ ├──┼──────────┼───────┼──┼───────┼──────┤ │10│暄陽實業有限公司 │91年6月份 │ 12 │ 3,442,400元│ 172,120元│ ├──┼──────────┼───────┼──┼───────┼──────┤ │11│互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份 │ 2 │ 106,345元│ 5,318元│ ├──┼──────────┼───────┼──┼───────┼──────┤ │12│蓮心園股份有限公司 │91年8月份 │ 8 │ 6,000,000元│ 300,000元│ ├──┼──────────┼───────┼──┼───────┼──────┤ │13│拓建建設有限公司 │91年8月份 │ 7 │ 1,900,000元│ 95,000元│ ├──┼──────────┼───────┼──┼───────┼──────┤ │14│鄉城土木工程行 │91年6月份 │ 2 │ 500,000元│ 25,000元│ ├──┼──────────┼───────┼──┼───────┼──────┤ │15│永原科學儀器有限公司│91年8月份 │ 3 │ 601,070元│ 30,054元│ ├──┼──────────┼───────┼──┼───────┼──────┤ │16│國豐企劃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份 │ 1 │ 220,000元│ 11,000元│ ├──┼──────────┼───────┼──┼───────┼──────┤ │17│冠昇工程行 │91年8月份 │ 1 │ 300,000元│ 15,000元│ ├──┼──────────┼───────┼──┼───────┼──────┤ │18│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91年8月份 │ 10 │ 1,345,000元│ 67,250元│ ├──┼──────────┼───────┼──┼───────┼──────┤ │19│百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份 │ 2 │ 700,032元│ 35,002元│ ├──┼──────────┼───────┼──┼───────┼──────┤ │20│明亞營造有限公司 │91年6、8月份 │ 3 │ 842,400元│ 42,120元│ ├──┼──────────┼───────┼──┼───────┼──────┤ │21│介勇營造有限公司 │91年8月份 │ 8 │ 4,831,000元│ 241,550元│ ├──┼──────────┼───────┼──┼───────┼──────┤ │22│達三江實業股份有限公│91年8月份 │ 4 │ 1,217,873元│ 60,893元│ │ │司 │ │ │ │ │ ├──┼──────────┼───────┼──┼───────┼──────┤ │23│鴻維濾材料技股份有限│91年6月份 │ 8 │ 9,386,618元│ 469,331元│ │ │公司 │ │ │ │ │ ├──┼──────────┼───────┼──┼───────┼──────┤ │24│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份 │ 4 │ 2,026,000元│ 101,300元│ ├──┼──────────┼───────┼──┼───────┼──────┤ │25│達年旺實業有限公司 │91年6月份 │ 4 │ 1,000,000元│ 50,000元│ ├──┼──────────┼───────┼──┼───────┼──────┤ │26│湧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1年6月份 │ 1 │ 313,500元│ 15,675元│ ├──┼──────────┼───────┼──┼───────┼──────┤ │27│尚竹企業社 │91年8月份 │ 1 │ 1,250,000元│ 62,500元│ ├──┴──────────┴───────┼──┼───────┼──────┤ │ 合 計 │129 │ 49,763,795元│ 2,488,191元│ └─────────────────────┴──┴───────┴──────┘ 附表二:以嘉因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張數│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日新有限公司 │91年7、8月份 │ 10 │ 16,912,240元│ 845,613元│ ├──┼──────────┼───────┼──┼───────┼──────┤ │ 2 │益冠工程有限公司 │91年6月份 │ 32 │ 23,925,267元│ 1,196,266元│ ├──┼──────────┼───────┼──┼───────┼──────┤ │ 3 │仁日有限公司 │91年7月份 │ 3 │ 14,786,377元│ 739,319元│ ├──┼──────────┼───────┼──┼───────┼──────┤ │ 4 │正轅有限公司 │91年7、8月份 │ 20 │ 44,048,249元│ 2,202,415元│ ├──┼──────────┼───────┼──┼───────┼──────┤ │ 5 │雄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91年7月份 │ 2 │ 5,519,630元│ 275,981元│ ├──┼──────────┼───────┼──┼───────┼──────┤ │ 6 │琨蕾國際有限公司 │91年7月份 │ 7 │ 13,326,904元│ 666,345元│ ├──┼──────────┼───────┼──┼───────┼──────┤ │ 7 │德信州實業有限公司 │91年7月份 │ 1 │ 3,860,000元│ 193,000元│ ├──┴──────────┴───────┼──┼───────┼──────┤ │ 合 計 │ 75 │ 122,378,667元│ 6,118,939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0 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0000 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