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6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乙○○ 之2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 林大華律師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乙○○、戊○○共同常業詐欺,壬○○處有期徒刑貳年;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經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戊○○處有期徒刑壹年,經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附表四編號十九記事本柒本、編號二十三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貳張、編號二十五筆記本壹本、編號二十八員工資料壹份均沒收。 事 實 一、壬○○、戊○○分別係新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保全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與當時無業之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02月間起至同年05月20日止,在臺北縣烏來鄉忠治村堰堤75號溫泉山莊宿舍等處,由壬○○、乙○○或與戊○○以投資法拍屋、股票及成立公司為由,向辛○○、庚○○、己○○、丙○○、甲○○、丁○○誆稱毋須出資,只需提供個人信用,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作為投資之資金,並以培養個人信用額度,以便日後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因此為防止合約期間亂刷信用卡等導致信用破產等為由,要求辛○○等人提供個人所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交由壬○○、乙○○與戊○○統籌保管,且壬○○等會幫渠等清償貸款、卡費等債務,致辛○○、庚○○、己○○、丙○○、甲○○、丁○○陷於錯誤,除庚○○同以其配偶辛○○名義外,因而與壬○○或戊○○簽立合作期間三年、需配合申辦信用卡、貸款等內容之協議書,並聽從壬○○、乙○○、戊○○為以下之行為: ㈠壬○○、乙○○與戊○○均明知甲○○、己○○、丙○○並未任職於新興保全公司,竟於93年03月間,指示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連續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23巷34號新興 保全公司內,填載不實之前開三人之92年度扣繳憑單、甲○○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丙○○之在職證明之業務上文書,並持以向宏洋有限公司行使,以作為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用,足生損害於前述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身分及資力審核之正確性。 ㈡辛○○、丙○○、甲○○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取得款項後,交由壬○○等花用。 ㈢辛○○、己○○、丁○○分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給壬○○、戊○○、乙○○後,由壬○○於如附表二編號1、2、6至9、11至16、18、19、28至40、43至45、47、48、50、52、5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辛○○所有之信用卡;由乙○○於如附表二編號60、73、75、81、82、84、87、91至108、110至119 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丁○○所有之信用卡,交付與各該店店員,分別盜刷如附表二編號1、2、6至9、11至16、18、19、28至40、43至45、47、48、50、52、53,以及附表二編號60、73、75、81、82、84、87、91至108、110至119 所示之金額,以購買商品,並於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二所示「辛○○」、「丁○○」之署押(若為二聯式熱感應紙簽帳單,一聯係由持卡人簽名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一聯則係毋庸簽名之持卡人存根聯;若屬可複寫三聯式之簽帳單,則於特約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後,會因複寫方式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查聯上產生另一枚簽名),而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表示辛○○、丁○○本人在該特約商店消費而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再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與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核對系爭信用卡背面之簽名而行使之,分別使店員誤信壬○○、乙○○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壬○○、乙○○其所購買之商品,且以該等偽造之簽帳單分別向前述附表二所示部分銀行請款,該等銀行並因而代墊付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辛○○、丁○○、附表二編號1、2、6至9、11至16、18、19、28至40、43至45、47、48、50、52、53,以及附表二編號60、73、75、81、82、84、87、91至108、110至119 所示之特約商店及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又壬○○於如附表二編號3、4、5 、10、17、20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乙○○於如附表二編號61、62、64至70、76、80、88至90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分別持附表二所示辛○○、丁○○所有之信用卡,交付與各該店店員,表示該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分別盜刷附表二編號3 、4、5、10、17、20及附表二編號61、62、64至70、76、80、88至90所示之金額,以購買商品或服務,雖毋庸於簽帳單上簽名,仍使店員陷於錯誤,誤信壬○○、乙○○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壬○○、乙○○其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並據以向前開附表二所示部分之銀行請款。再者,壬○○於附表二編號21至27、41、42、46、49、51所示之時間;乙○○於附表二編號59、63、71、72、74、77至79、83、85、86、109 所示之時間;戊○○於附表二編號54至58所示之時間,分別連續以鍵入借款密碼之不正方式,致使各該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識別系統陷於錯誤,分別誤認是辛○○、丁○○、己○○本人預借現金,而共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1至27、41、42、46、49、51,及附表二編號59、63、71、72、74、77至79、83、85、86、109 ,以及附表二編號54至58所示之現金。 ㈣辛○○、庚○○、丙○○、己○○、丁○○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辦理現金卡後,由壬○○、乙○○於附表三編號1 至18、28所示之時間;戊○○於附表三編號19至27所示之時間,分別連續以鍵入借款密碼之不正方式,致使各該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識別系統陷於錯誤,分別誤認是辛○○、庚○○、丙○○、己○○、丁○○本人預借現金,而共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 二、嗣經警循線於93年05月19日,分別對壬○○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5巷7 號11樓之1、乙○○位於臺北市○○○路 409號5樓之13之住所,及位於臺北市○○路○段103號8樓之2 之新興公司執行搜索而查獲,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壬○○、乙○○、戊○○三人對於前揭共同常業詐欺及偽造私文書等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96年0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6年7月2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辛○○(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39至41、106、107頁,93年度偵字第12 279號卷第一宗第73至78頁)、庚○○(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46、47、107、108頁)、丁○○(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49至51、108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第一宗第89至94頁)、丙○○(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55至57、59、60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 號卷第一宗第114至116頁,本院卷第二宗第119至121頁)、甲○○(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 號卷第一宗第103、104頁)、己○○(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 號卷第一宗第121至123頁)、證人即宏洋有限公司張益彰(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29至31頁)證述情節相符,復協議書(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8 至10、80至83、43至45、52至54頁,93年度偵字第12 279號卷第一宗第58至60、110至112頁)、各類所得扣繳既免扣繳憑單(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17、19、37、39、111 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第一宗第108、131、132頁,第二宗第246 頁)、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20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第一宗第109頁)、宏洋有限公司面談紀錄表(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18、34至36頁)、信用卡簽帳單及帳單調閱明細表(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21至28、162至174、180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第二宗第223至234頁)、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現金卡還款交易查詢、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分別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119 至159、175、176、183至185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第二宗第186、19 1、216、235、236、239、240、248、249、251、253、256、261、263、265、281至287、290、293、294、297至301、305頁)、各銀行還款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消費明細、貸款客戶基本資料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分別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第一宗第5至22、127至129頁,第二宗第175、183、194至197、219至222、237、241、243 至245、247、250、252、255、257至258、262、277至280、291、292、296、302至304、306至310 頁)、監視錄影畫面(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 號卷第一宗第52、53頁,第二宗第176至181、190、193頁),薪資暨在職證明(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 號卷第二宗第185、254頁),以及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現場照片(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第二宗第311至322 頁)、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證,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查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總統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即從舊從輕原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本案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本件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折算新臺幣為3元以上。而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3 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 ㈡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刪除,惟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所共犯詐欺犯行如附表一、二所示,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幫助常業詐欺罪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同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被告行為時法,就連續數行使偽造文書行為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為,從一重處斷並加重其刑,而就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之數罪,從一重處斷。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就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 ㈣至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亦有修正,修正前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是非屬法律變更,附此敘明。 ㈤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三、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犯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或盈虧、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可憑。茲被告三人遊說被害人辛○○等人,使渠等陷於錯誤申辦貸款、交付信用卡及現金卡,被告壬○○與戊○○利用所任職之新興保全公司協助辦理相關申辦手續,所取得之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分別供被告壬○○、乙○○、戊○○使用,足見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為達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遂行整體犯罪之一環,自應對於有犯意聯絡之詐欺結果,共同負責。而被告壬○○、戊○○以在新興保全公司之職位以遂行前述詐欺行為,被告乙○○當時無業,與被告壬○○、戊○○共同遂行前述詐欺行為,均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之情,業據被告三人分別供承在卷,足徵被告三人均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反覆從事詐欺為目的之犯罪,並恃以為常業。再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參。 四、核被告壬○○、乙○○、戊○○三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之2 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乙○○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與未論及被告戊○○共同常業詐欺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部分,惟各該部分分別與前揭經論罪之被告乙○○之共同常業詐欺犯行、被告戊○○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被告三人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載不實之前揭92年度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在職證明之業務上文書,為間接正犯。被告三人偽造簽帳單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被告三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各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其等所犯上開四罪間,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壬○○曾有詐欺素行,被告乙○○、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以投資為名,詐取被害人之貸款及信用卡、現金卡,任意盜刷購物及盜領現金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多達6人,詐騙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下同)2百餘萬元,對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貸款銀行所生危害之程度,且被告壬○○迄未加以賠償,被告乙○○按期賠償被害人丁○○,被告戊○○業已歸還被害人己○○所盜領之款項,及被告三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0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三人犯罪時間在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96年04月24日之前,被告乙○○、戊○○所犯雖包括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罪,惟本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 項規定意旨,仍合於減刑條件,爰就被告乙○○、戊○○本件所犯之罪,減其刑期2分之1,分別為有期徒刑九月、六月,而被告壬○○之宣告刑逾一年六月,揆諸前揭規定不得減刑。至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及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點參見),併予敘明。 五、末查,被告乙○○、戊○○犯罪在刑法上開修正施行前,而於施行後裁判,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74條第1款之規定,或修正後刑法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均得對上開被告二人宣告緩刑,因緩刑之條件並非針對行為而設,而係針對宣告刑作為宣告緩刑的條件,即重在裁判時,行為人是否合於緩刑要件,宣告緩刑是否適當,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則其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施行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乙○○、戊○○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被告乙○○分期償還被害人丁○○部分之帳款,並取得被害人辛○○、丙○○、甲○○、丁○○之諒解,此有郵局存摺影本及匯款收據、前開辛○○等四人之諒解書在卷可稽,被告戊○○所盜領之款項業已歸還被害人己○○,犯罪情節較輕微,且犯後頗具悔意,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分別諭知緩刑四年、三年,以啟自新。 六、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辛○○」、「丁○○」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附表四編號十九記事本7 本、編號二十三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2張、編號二十五筆記本1本、編號二十八員工資料1 份,分係被告壬○○、乙○○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三人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其餘附表四所列之物,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但均非被告三人所有,或有係非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第210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40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行為人 │ 被害人 │信貸銀行 │辦理信貸時間 │信貸金額 │ ├─────────┼──────┼───────┼─────────┼──────┤ │壬○○、乙○○ │ 辛○○ │慶豐銀行 │93年3月9日 │15萬元 │ ├─────────┼──────┼───────┼─────────┼──────┤ │壬○○、乙○○ │ 辛○○ │台新銀行 │93年3月9日 │12萬元 │ ├─────────┼──────┼───────┼─────────┼──────┤ │壬○○、乙○○ │ 辛○○ │富邦銀行 │93年3月19日 │30萬 │ ├─────────┼──────┼───────┼─────────┼──────┤ │壬○○、乙○○ │ 丙○○ │慶豐銀行 │93年3月15日 │19萬元 │ ├─────────┼──────┼───────┼─────────┼──────┤ │壬○○、乙○○ │ 丙○○ │國泰世華銀行 │93年3月30日 │20萬元 │ ├─────────┼──────┼───────┼─────────┼──────┤ │壬○○、乙○○ │ 甲○○ │台新銀行 │93年3月16日 │12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發卡銀行 │卡號 │消費時間 │ 消費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應沒收之物 │ ├──┼───┼─────┼─────┼─────┼───────┼─────┼───────────────────┤ │ 1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2/29 │ 昱昇餐廳 │9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2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2/29 │ 中國石油復興 │82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一枚 │ ├──┼───┼─────┼─────┼─────┼───────┼─────┼───────────────────┤ │ 3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0 │ 全國加油站景 │1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 4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全國加油站板 │122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 5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全國加油站板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 6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浪漫一生餐廳 │1056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7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大味商行 │195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8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光寶眼鏡有限 │96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 9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大味商行 │66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0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全國加油站板 │138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11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誠品板橋店 │4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2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磨菇坊西餐廳 │286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3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新竹百客士公 │150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司-板橋 │ │一枚 │ ├──┼───┼─────┼─────┼─────┼───────┼─────┼───────────────────┤ │14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6 │ 聖瑪莉 │6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15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6 │ 風訊通訊 │15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16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1 │ 誠品板橋店 │744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7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2 │ 全國加油站景 │12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18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2 │ 家樂福板橋店 │446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9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4 │ 浪漫一生餐廳 │99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20 │辛○○│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5 │ 全國加油站景 │125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21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6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2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6 │ 上海商業儲蓄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3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7 │ 富邦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24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8 │ 台新商業銀行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25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9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6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7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8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4 │ 浪漫一生餐廳 │74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29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5 │ 全民興業股份 │225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30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5 │ 加得滿股份有 │11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31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今日股份有限 │3174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32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誠品西門店 │5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3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誠品西門店 │4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4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威可得實業有 │1293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限公司 │ │一枚 │ ├──┼───┼─────┼─────┼─────┼───────┼─────┼───────────────────┤ │35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錢櫃企業股份 │438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36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千琪運動廣場 │1003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7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加州陽光 │303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38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中國石油屈尺 │62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39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中國石油屈尺 │5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40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鴻運餐廳有限 │2261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41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42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 │ │ │ │ │ │ │ ├──┼───┼─────┼─────┼─────┼───────┼─────┼───────────────────┤ │43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遠東百貨股份 │35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44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遠東百貨股份 │54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45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浪漫一生餐廳 │1716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46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富邦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47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立昇餐廳 │19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48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水車坊有限公 │1346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49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0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0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0 │ 風車通訊 │3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51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2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 │ 鮮饌餐飲事業 │20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辛○○」│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辛○○」署押各一枚 │ ├──┼───┼─────┼─────┼─────┼───────┼─────┼───────────────────┤ │53 │辛○○│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2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4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4 │ 彰化商業銀行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55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5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6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6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7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8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8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9 │ 國泰世華銀行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59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3/23 │ 中國信託商業 │ 70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60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3/31 │ 意亂情迷情趣 │ 3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精品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61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2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3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中國信託商業 │ 10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64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0 │ 雅虎國際資訊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5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6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6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6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7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9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8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9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70 │丁○○│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2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71 │丁○○│玉山銀行 │00000000 │93/3/18 │ 玉山商業銀行 │3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2 │丁○○│玉山銀行 │00000000 │93/3/22 │ 玉山商業銀行 │ 5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3 │丁○○│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29 │ 中國石油新生 │146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74 │丁○○│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30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75 │丁○○│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30 │ 康是美生活藥 │20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76 │丁○○│玉山銀行 │00000000 │93/5/10 │ 雅虎國際資訊 │32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7 │丁○○│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19 │ 遠東商業銀行 │1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8 │丁○○│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19 │ 遠東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9 │丁○○│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0 │丁○○│遠東銀行 │00000000 │93/4/8 │ 雅虎國際資訊 │99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1 │丁○○│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0 │ 多明哥企業有 │ 18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82 │丁○○│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0 │ 又如有限公司 │ 20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83 │丁○○│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 16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4 │丁○○│聯邦銀行 │00000000 │93/5/11 │ 加得滿股份有 │ 11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85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 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6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4 │ 中國信託商業 │ 2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7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4 │ 康是美生活藥 │ 1053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88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5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9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24 │ 鉅威科技有限 │ 27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公司 │ │ │ ├──┼───┼─────┼─────┼─────┼───────┼─────┼───────────────────┤ │90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25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1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4 │ 中國石油新生 │ 1785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92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4 │ 四季芳庭餐廳 │ 1859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3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6 │ 屈臣氏 │ 74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4 │丁○○│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9 │ 惠康百貨 │ 6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95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4392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96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5592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97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119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98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1 │ 玉婦有限公司 │ 19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9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摩沙皮鞋店 │ 4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00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新光三越百貨 │ 864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01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189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2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35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3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4 │ 綺茵企業有限 │ 196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04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4 │ 紅陽科技股份 │ 175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5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289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06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3294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07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394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108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7 │ 風訊通訊 │ 16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09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9 │ 合作金庫提款 │ 1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機 │ │ │ ├──┼───┼─────┼─────┼─────┼───────┼─────┼───────────────────┤ │110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4 │ 中國石油新店 │ 143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北新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11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5 │ 惠康百貨股份 │ 14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12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7 │ 惠康百貨股份 │ 2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13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8 │ 中國石油新生 │ 11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一枚 │ ├──┼───┼─────┼─────┼─────┼───────┼─────┼───────────────────┤ │114 │丁○○│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20 │ 惠康百貨股份 │ 108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15 │丁○○│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3856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南京西路分公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司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16 │丁○○│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1 │ 康是美生活藥 │ 96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17 │丁○○│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1 │ 康是美生活藥 │ 13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18 │丁○○│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2 │ 新光三越百貨 │ 306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 │ │ │ │00000000 │ │ 南京西路分公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司 │ │查聯之偽造「丁○○」署押各一枚 │ ├──┼───┼─────┼─────┼─────┼───────┼─────┼───────────────────┤ │119 │丁○○│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26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發卡銀行 │卡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 │ 1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2 │ 20000 │ ├──┼───┼────────┼─────────┼─────┼────┤ │ 2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2 │ 20000 │ ├──┼───┼────────┼─────────┼─────┼────┤ │ 3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4 │ 20000 │ ├──┼───┼────────┼─────────┼─────┼────┤ │ 4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4 │ 20000 │ ├──┼───┼────────┼─────────┼─────┼────┤ │ 5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5 │ 20000 │ ├──┼───┼────────┼─────────┼─────┼────┤ │ 6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5 │ 20000 │ ├──┼───┼────────┼─────────┼─────┼────┤ │ 7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6 │ 20000 │ ├──┼───┼────────┼─────────┼─────┼────┤ │ 8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6 │ 10000 │ ├──┼───┼────────┼─────────┼─────┼────┤ │ 9 │辛○○│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18 │ 1000 │ ├──┼───┼────────┼─────────┼─────┼────┤ │10 │辛○○│萬泰銀行 │000000000000 │93/4/15 │ 5100 │ ├──┼───┼────────┼─────────┼─────┼────┤ │11 │庚○○│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7 │ 40000 │ ├──┼───┼────────┼─────────┼─────┼────┤ │12 │庚○○│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7 │ 30000 │ ├──┼───┼────────┼─────────┼─────┼────┤ │13 │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2/27 │ 20000 │ ├──┼───┼────────┼─────────┼─────┼────┤ │14 │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2/27 │ 8000 │ ├──┼───┼────────┼─────────┼─────┼────┤ │15 │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22 │ 1000 │ ├──┼───┼────────┼─────────┼─────┼────┤ │16 │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21 │ 1000 │ ├──┼───┼────────┼─────────┼─────┼────┤ │17 │丙○○│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9 │ 20000 │ ├──┼───┼────────┼─────────┼─────┼────┤ │18 │丙○○│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20000 │ ├──┼───┼────────┼─────────┼─────┼────┤ │19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0 │ 3000 │ ├──┼───┼────────┼─────────┼─────┼────┤ │20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19000 │ ├──┼───┼────────┼─────────┼─────┼────┤ │21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3000 │ ├──┼───┼────────┼─────────┼─────┼────┤ │22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3000 │ ├──┼───┼────────┼─────────┼─────┼────┤ │23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8 │ 2000 │ ├──┼───┼────────┼─────────┼─────┼────┤ │24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2 │ 10000 │ ├──┼───┼────────┼─────────┼─────┼────┤ │25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10000 │ ├──┼───┼────────┼─────────┼─────┼────┤ │26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15000 │ ├──┼───┼────────┼─────────┼─────┼────┤ │27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6 │ 15000 │ ├──┼───┼────────┼─────────┼─────┼────┤ │28 │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3/5/1 │ 1000 │ └──┴───┴────────┴─────────┴─────┴────┘ 附表四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備 考 │ ├──┼─────────────────────┼────┼─────┤ │ 一 │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一張 │ │ ├──┼─────────────────────┼────┼─────┤ │ 二 │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二張 │ │ ├──┼─────────────────────┼────┼─────┤ │ 三 │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三張 │ │ ├──┼─────────────────────┼────┼─────┤ │ 四 │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四張 │ │ ├──┼─────────────────────┼────┼─────┤ │ 五 │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十六張 │ │ ├──┼─────────────────────┼────┼─────┤ │ 六 │丙○○國泰世華銀行存簿 │ 一本 │ │ ├──┼─────────────────────┼────┼─────┤ │ 七 │庚○○慶豐現金卡對帳單 │ 一張 │ │ ├──┼─────────────────────┼────┼─────┤ │ 八 │繳款日期表 │ 一張 │ │ ├──┼─────────────────────┼────┼─────┤ │ 九 │償還債務協議書 │ 一張 │ │ ├──┼─────────────────────┼────┼─────┤ │ 十 │甲○○和信電訊帳單 │ 二張 │ │ ├──┼─────────────────────┼────┼─────┤ │十一│丁○○繳款單據 │ 一疊 │ │ ├──┼─────────────────────┼────┼─────┤ │十二│甲○○聯邦銀行存簿(作廢) │ 一本 │ │ ├──┼─────────────────────┼────┼─────┤ │十三│丁○○貸款資料 │ 一疊 │ │ ├──┼─────────────────────┼────┼─────┤ │十四│丙○○貸款資料 │ 一疊 │ │ ├──┼─────────────────────┼────┼─────┤ │十五│辛○○貸款資料 │ 三張 │ │ ├──┼─────────────────────┼────┼─────┤ │十六│銀行轉帳櫃員機明細交易表 │ 一疊 │ │ ├──┼─────────────────────┼────┼─────┤ │十七│王茂盛貸款資料 │ 二張 │ │ ├──┼─────────────────────┼────┼─────┤ │十八│甲○○貸款資料 │ 九張 │ │ ├──┼─────────────────────┼────┼─────┤ │十九│記事本 │ 七本 │ │ ├──┼─────────────────────┼────┼─────┤ │二十│丁○○和信電話卡 │ 二張 │ │ ├──┼─────────────────────┼────┼─────┤ │二一│發票 │ 六張 │ │ ├──┼─────────────────────┼────┼─────┤ │二二│丙○○聯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 一本 │ │ │ │五一一一) │ │ │ ├──┼─────────────────────┼────┼─────┤ │二三│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 │ 二張 │ │ ├──┼─────────────────────┼────┼─────┤ │二四│丙○○貸款客戶基本資料影本 │ 一張 │ │ ├──┼─────────────────────┼────┼─────┤ │二五│筆記本 │ 一本 │ │ ├──┼─────────────────────┼────┼─────┤ │二六│丁志遠律師撰寫協議書請款單(律師費) │ 一張 │ │ ├──┼─────────────────────┼────┼─────┤ │二七│辛○○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 │ 一份 │ │ ├──┼─────────────────────┼────┼─────┤ │二八│員工資料(己○○、丙○○、甲○○、乙○○、│ 一份 │ │ │ │王健行等五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