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八號),被 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末扣案之偽造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投保證明上偽造「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公 印文壹枚、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張宗致署押壹枚及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造張宗致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十一月 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思悔改,竟與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孔令德」之成年男 子基於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 十五年四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路○段「珍珠影城」樓上某號房內,甲○○ 以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代價並交付自己國民 法,將甲○○國民 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利公司)名義出具張宗致八十四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及偽造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出具被保險人張宗致投保 證明之公文書,並在該紙偽造公文書上以影印方式偽造「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公印文一枚,再由甲○○偽以張宗致名義填寫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宗 致署押一枚)及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宗致署押二枚),由「孔令德」 將二份信用卡申請書連同前開偽、變造之各項公、私文書,分寄前開二家銀行申 請信用卡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對國民 理投保資料之正確性、吉利公司、張宗致本人、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使花旗銀 行及匯豐銀行陷於錯誤陸續於同年四、五月間寄交信用卡予甲○○收受,甲○○ 再支付信用卡額度一成予「孔令德」做為佣金。甲○○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花旗及匯豐銀行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簽帳 消費,在簽帳單上(客戶、商店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以複寫方式同時偽造 「GEORGE CHENG」署押三枚,交付店員予以行使,並收受簽帳單之客戶存查聯, 向特約商店詐取財物或利用提款機預借現金方式,分別以花旗銀行之VISA卡 (起訴書誤繕為萬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自八 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起訴書誤繕為同年四月二十四起 至同年八月一日止),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共計九萬四千一百五 十六元,並在自動付款設備之提款卡連續預借現金十一萬元(起訴書誤繕為九萬 元);復以匯豐銀行萬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自八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九日止,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簽 帳消費共計六萬七千六百四十六元(起訴書誤繕為六萬三千六百五十一元),以 匯豐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自同年五月 五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九日止,在如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簽帳消費共計六萬 七千九百十二元(起訴書誤繕為七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各特約 商店、匯豐銀行、花旗銀行及張宗致等人,嗣經台北市民政局查覺甲○○向匯豐 銀行申請信用卡所附變造張宗致國民 ,而查獲上情。案發後,甲○○逃匿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通緝,嗣於九 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經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清查發現甲○○因另案羈押在台灣台 北看守所,報請本院提解到庭撤緝歸案。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即遭變 造相同 別於偵查中指述綦詳,且經勞保局函覆並無張宗致投保資料,復有變造張宗致國 民 行、匯豐銀行申請書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萬事達卡及VISA卡消費明細表在 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甲○○持冒名申請之花旗信用卡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提款機之自動付款設 備預借現金之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業已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經總統公布施行,於同月十日生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 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結果,應適用刑度較輕有利被告之裁判時新法論處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不正方法向自動付款設備 詐取財物罪。被告與「孔令德」二人所為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及特種文 書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行持冒名申請信用卡刷卡簽 帳或預借現金,「孔令德」並未參與該項行為,檢察官認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 誤會。又檢察官認被告持卡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數額,與卷附由銀行提供消費 明細表所列金額不合,顯屬計數之疏,本院予以更正如事實欄所載。再者,被告 偽造「張宗致」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偽造「台閩地區 勞工保險局」公印文為偽造公文書(勞保局投保證明)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 書、公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 取財及以不正方法向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均加 重其刑。被告曾犯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 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均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被告所犯 前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及不正方 法向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偽造不實證件, 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再持以刷卡簽帳或預借現金,除損害被冒名之人及公務機關 對證明文件管理之正確性外,並造成銀行無法追償之損失,被告棄保潛逃多年, 並未賠償該項損失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未扣案之變造張宗致國民 局公印文一枚)、吉利公司扣繳憑單、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宗致署押 一枚)及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宗致署押二枚),業已寄交銀行予以行 使,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將其上偽造署押及公印文宣 告沒收。而被告刷卡簽帳消費之簽帳單,因逾銀行一百八十天之保存期限,業已 銷毀,此有銀行陳報狀(見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卷第十六頁反面), 且被告亦供陳業將簽帳單之客戶存查聯丟棄等情,既乏證據證明尚仍存在,則如 附表一至三所示簽帳單上偽造「GEORGE CHENG」署押,顯均已滅失,不另為沒收 之諭知。 四、至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號移併案審理部分 ,惟該併案事實係以被告於八十七年六月至同年十一月間,假冒張孝先名義在台 中市開設電腦公司,詐騙合夥人出資及台灣宏興資訊有限公司之電腦公司設備等 情,顯與本案係冒名申請信用卡刷卡或預借現金等犯罪手法不同,且兩案相距二 年以上,尚難認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原承辦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傅 中 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陳 靜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花旗銀行VISA卡0000000000000000 消費及預借現金一欄表 ┌──┬─────┬──────────┬─────┬─────┐ │編號│時 間 │消費之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 註│ ├──┼─────┼──────────┼─────┼─────┤ │ 1 │85.04.28 │領航者音樂廣場 │ 1,271元 │總計九萬四│ ├──┼─────┼──────────┼─────┤千一百五十│ │ 2 │85.04.28 │麗的髮廊三民店 │ 2,225元 │六元。 │ ├──┼─────┼──────────┼─────┤ │ │ 3 │85.04.29 │金石堂實業有限公司 │ 565元 │ │ ├──┼─────┼──────────┼─────┤ │ │ 4 │85.04.28 │千樣(股)公司 │ 4,680元 │ │ ├──┼─────┼──────────┼─────┤ │ │ 5 │85.05.01 │屈臣氏 新店 │ 1,695元 │ │ ├──┼─────┼──────────┼─────┤ │ │ 6 │85.04.29 │大裕服飾店 │ 1,680元 │ │ ├──┼─────┼──────────┼─────┤ │ │ 7 │85.04.27 │大邁克KTV │ 5,130元 │ │ ├──┼─────┼──────────┼─────┤ │ │ 8 │85.05.03 │碧潭傢俱行 │10,500元 │ │ ├──┼─────┼──────────┼─────┤ │ │ 9 │85.05.03 │碧潭傢俱行 │15,000元 │ │ ├──┼─────┼──────────┼─────┤ │ │ 10 │85.05.04 │碧潭傢俱行 │ 6,900元 │ │ ├──┼─────┼──────────┼─────┤ │ │ 11 │85.05.11 │金東岸實業有限公司 │ 1,200元 │ │ ├──┼─────┼──────────┼─────┤ │ │ 12 │85.05.14 │鼎翔資訊有限公司 │40,000元 │ │ ├──┼─────┼──────────┼─────┤ │ │ 13 │85.07.21 │新光三越百貨 │ 460元 │ │ ├──┼─────┼──────────┼─────┤ │ │ 14 │85.07.21 │新光三越百貨 │ 2,850元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1 │85.05.09 │20,000元 │總計十一萬元。 │ ├──┼─────┼─────┤(起訴書誤繕為九萬元│ │ 2 │85.05.16 │30,000元 │) │ ├──┼─────┼─────┤ │ │ 3 │85.05.18 │ 5,000元 │ │ ├──┼─────┼─────┤ │ │ 4 │85.05.23 │ 5,000元 │ │ ├──┼─────┼─────┤ │ │ 5 │85.05.23 │ 5,OOO元 │ │ ├──┼─────┼─────┤ │ │ 6 │85.05.23 │ 5,OOO元 │ │ ├──┼─────┼─────┤ │ │ 7 │85.05.23 │ 5,000元 │ │ ├──┼─────┼─────┤ │ │ 8 │85.05.23 │ 5,000元 │ │ ├──┼─────┼─────┤ │ │ 9 │85.07.16 │ 5,000元 │ │ ├──┼─────┼─────┤ │ │ 10 │85.07.16 │10,000元 │ │ ├──┼─────┼─────┤ │ │ 11 │85.08.01 │ 5,000元 │ │ ├──┼─────┼─────┤ │ │ 12 │85.08.01 │10,000元 │ │ └──┴─────┴─────┴──────────┘ 附表二:匯豐銀行萬事達卡0000000000000000 簽帳消費一欄表 ┌──┬─────┬──────────┬─────┬─────┐ │編號│時 間 │消費之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 註 │ ├──┼─────┼──────────┼─────┼─────┤ │ 1 │85.05.12 │CITIBANK TAIWAN │ 225元 │總計六萬七│ ├──┼─────┼──────────┼─────┤千六百四十│ │ 2 │85.05.15 │CITIBANK TAIWAN │ 225元 │六元。 │ ├──┼─────┼──────────┼─────┤(起訴書誤│ │ 3 │85.05.05 │三商行─新店分公司 │ 2,990元 │繕為六萬三│ ├──┼─────┼──────────┼─────┤千六百五十│ │ 4 │85.05.05 │碧潭傢俱行 │ 12,500元 │一元) │ ├──┼─────┼──────────┼─────┤ │ │ 5 │85.05.05 │新保齡球館 │ 1,140元 │ │ ├──┼─────┼──────────┼─────┤ │ │ 6 │85.05.12 │CITIBANK TAIWAN │ 5,000元 │ │ ├──┼─────┼──────────┼─────┤ │ │ 7 │85.05.15 │CITIBANK TAIWAN │ 5,000元 │ │ ├──┼─────┼──────────┼─────┤ │ │ 8 │85.05.18 │CITIBANK TAIWAN │ 225元 │ │ ├──┼─────┼──────────┼─────┤ │ │ 9 │85.05.22 │CITIBANK TAIWAN │ 180元 │ │ ├──┼─────┼──────────┼─────┤ │ │ 10 │85.05.14 │鼎翔資訊有限公司 │ 5,150元 │ │ ├──┼─────┼──────────┼─────┤ │ │ 11 │85.05.18 │CITIBANK TAIWAN │ 5,000元 │ │ ├──┼─────┼──────────┼─────┤ │ │ 12 │85.05.22 │CITIBANK TAIWAN │ 2,000元 │ │ ├──┼─────┼──────────┼─────┤ │ │ 13 │85.05.23 │金石堂新店分公司 │ 2,259元 │ │ ├──┼─────┼──────────┼─────┤ │ │ 14 │85.05.28 │魚問屋量販店 │ 7,500元 │ │ ├──┼─────┼──────────┼─────┤ │ │ 15 │85.05.31 │屈臣氏 新店 │ 2,400元 │ │ ├──┼─────┼──────────┼─────┤ │ │ 16 │85.06.02 │領航者音樂廣場 │ 588元 │ │ ├──┼─────┼──────────┼─────┤ │ │ 17 │85.06.04 │魚問屋量販店 │ 2,000元 │ │ ├──┼─────┼──────────┼─────┤ │ │ 18 │85.06.04 │魚問屋量販店 │ 1,700元 │ │ ├──┼─────┼──────────┼─────┤ │ │ 19 │85.06.07 │魚問屋量販店 │ 600元 │ │ ├──┼─────┼──────────┼─────┤ │ │ 20 │85.06.09 │魚問屋量販店 │ 1,900元 │ │ ├──┼─────┼──────────┼─────┤ │ │ 21 │85.06.12 │屈臣氏 新店 │ 978元 │ │ ├──┼─────┼──────────┼─────┤ │ │ 22 │85.06.14 │魚問屋量販店 │ 1,400元 │ │ ├──┼─────┼──────────┼─────┤ │ │ 23 │85.06.15 │朝朝暮暮知性餐廳 │ 891元 │ │ ├──┼─────┼──────────┼─────┤ │ │ 24 │85.06.20 │麗的髮廊三民店 │ 999元 │ │ ├──┼─────┼──────────┼─────┤ │ │ 25 │85.06.23 │屈臣氏 新店 │ 1,896元 │ │ ├──┼─────┼──────────┼─────┤ │ │ 26 │85.07.19 │金坪鐘錶眼鏡公司 │ 2,900元 │ │ └──┴─────┴──────────┴─────┴─────┘ 附表三:匯豐銀行VISA卡0000000000000000 簽帳消費一欄表 ┌──┬─────┬──────────┬─────┬─────┐ │編號│時 間 │消費之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 註│ ├──┼─────┼──────────┼─────┼─────┤ │ 1 │85.05.05 │三商行─新店分公司 │ 2,088元 │總計六萬七│ ├──┼─────┼──────────┼─────┤千九百十二│ │ 2 │85.05.05 │碧潭傢俱行 │ 12,500元 │元(起訴書│ ├──┼─────┼──────────┼─────┤誤繕為七萬│ │ 3 │85.05.05 │三商行─新店分公司 │ 439元 │二千三百九│ ├──┼─────┼──────────┼─────┤十五元) │ │ 4 │85.05.08 │魚問屋量販店 │ 520元 │ │ ├──┼─────┼──────────┼─────┤ │ │ 5 │85.05.12 │聯晴電器 新店 │ 6,690元 │ │ ├──┼─────┼──────────┼─────┤ │ │ 6 │85.05.12 │新保齡球館 │ 660元 │ │ ├──┼─────┼──────────┼─────┤ │ │ 7 │85.05.13 │貂族皮鞋店 │ 2,075元 │ │ ├──┼─────┼──────────┼─────┤ │ │ 8 │85.05.16 │大裕服飾行 │ 1,140元 │ │ ├──┼─────┼──────────┼─────┤ │ │ 9 │85.05.17 │金坪鐘錶眼鏡公司 │ 9,000元 │ │ ├──┼─────┼──────────┼─────┤ │ │ 10 │85.05.18 │佐丹奴 │ 6,100元 │ │ ├──┼─────┼──────────┼─────┤ │ │ 11 │85.05.18 │電腦家庭文化事業公司│ 1,490元 │ │ ├──┼─────┼──────────┼─────┤ │ │ 12 │85.05.19 │三商行─新店分公司 │ 558元 │ │ ├──┼─────┼──────────┼─────┤ │ │ 13 │85.05.19 │屈臣氏 新店 │ 1,700元 │ │ ├──┼─────┼──────────┼─────┤ │ │ 14 │85.05.19 │三商行─新店分公司 │ 552元 │ │ ├──┼─────┼──────────┼─────┤ │ │ 15 │85.05.26 │屈臣氏─新店分公司 │ 2,000元 │ │ ├──┼─────┼──────────┼─────┤ │ │ 16 │85.05.26 │MY SWEET HOME │ 3,036元 │ │ │ │ │RESTAURANT │ │ │ ├──┼─────┼──────────┼─────┤ │ │ 17 │85.06.01 │大邁克 聲宇有限公司│ 1,500元 │ │ ├──┼─────┼──────────┼─────┤ │ │ 18 │85.06.04 │魚問屋量販店 │ 4,000元 │ │ ├──┼─────┼──────────┼─────┤ │ │ 19 │85.06.09 │屈臣氏 新店 │ 2,881元 │ │ ├──┼─────┼──────────┼─────┤ │ │ 20 │85.06.13 │魚問屋量販店 │ 1,500元 │ │ ├──┼─────┼──────────┼─────┤ │ │ 21 │85.06.14 │魚問屋量販店 │ 3,000元 │ │ ├──┼─────┼──────────┼─────┤ │ │ 22 │85.07.10 │朝朝暮暮知性餐廳 │ 1,188元 │ │ ├──┼─────┼──────────┼─────┤ │ │ 23 │85.07.16 │聯合晚報(股)公司 │ 900元 │ │ ├──┼─────┼──────────┼─────┤ │ │ 24 │85.07.19 │屈臣氏 新店 │ 2,39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