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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梁耀鑌蔡正雄林欣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章修璇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自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林欣蓉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