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吳孟良、蘇嘉豐、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呂理達
- 原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進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董浩雲律師 李訓平 被 告 乙○○ 甲○○ 被 告 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蘇進成 法定代理人 右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八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吳 孟 良法官 蘇 嘉 豐法官 傅 中 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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