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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曾正龍趙子榮郭惠玲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被告
瑞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忠
4樓
4樓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方蟾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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