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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朱瑞娟吳佳薇陳慧萍

原告
承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0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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